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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解答如下:1、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声明xxx中心:(投标单位全称)授权(姓名)(职务)为全权代表,参加项目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宣布同意如下:(一)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进行投标(投标内容及价格以投标文件为准);(二)我方完全同意放弃对招标文件有误解的辩解权利;(三)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四)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五)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贵方不一定要选择最低价的投标;(六)我方的投标书在开标后30天内有效;(七)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2、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______的__________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__________ 元的总价,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竣工,即____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5%的银行保函或上述总价10%的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做为履约保证金,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4.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6.我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递交。 投标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地址: 电 话: 日 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从《招投标法》看三峡工程的规范招标 截止到2001年为止,三峡二期工程机电产品的重大国际招标工作已全部结束,二期工程的土建安装招标工作也已大部完成,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三期工程的招标工作正在逐步着手实施。 在三峡工程的招标项目中,中国三峡总公司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三公”原则办事,积累了丰富的招标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招标成果。截止到2001年上半年,机电产品的平均节资率达到了8%,土建安装工程的节资率达到了3%。 现对照《招投标法》及配套措施的要求,简略记述《招投标法》实行以来三峡工程招标的具体做法以及一些体会。 1 概述 三峡工程自1994年12月开工以来,进展顺利。取得成果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三峡工程全面实施了业主负责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而在工程建设和机电产品的采购中严格实施招投标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对降低工程造价、提高供货质量和施工质量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以来,中国三峡总公司为进一步严格招标管理,成立了以中国三峡总公司领导为主任、三总师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标委员会,从招标立项到招标决策,对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同时,明确了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受委托行使中国三峡总公司招标中心的职能,在中国三峡总公司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承接三峡工程的建筑安装、机电设备、大宗物资材料采购的招标千作。仅2001年上半年,招标公司承担的招标项目占中国三峡总公司招标项目的90%以上,有效地配合了中国三峡总公司招标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到2001年9月底为止,招标公司的招标项目总金额已达124亿元左右,国内招标项目有36个,国际招标项目有19个,涉及了设备、物资、材料、土建、安装、技术引进及技术转让等各个方面。在取得招标成果的同时,队伍也得到了进一步的锻炼提高。 2 依法实施招标工作 1 招标方式的确定 为保证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利益,《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中规定,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当项目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时,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如采用邀请招标,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由于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上级部门认可,三峡工程的招标由项目法人 中国三峡总公司自行组织,招标方式的选择可自行决定。 中国三峡总公司认真贯彻和落实有关法律要求,招标委员会在项目审批上严格把关,除特殊专用项目或潜在投标人少的情况外,基本上都采用了公开招标方式。如需调整,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后才可实施。在招标项目的划分上做到了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应招标的项目决不化整为零而规避招标。 2 评标专家的组织 《招投标法》对评标专家的规定比较严格,要求专家必须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且须为工作8年以上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这些要求对三峡工程这样招标项目比较多、招标业务比较繁忙的建设项目来说,对专家的人力资源的需求量很大。 尽管如此,中国三峡总公司为严格执法,在制定的《招标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参加评标的专家必须具备高级职称,并严格审查。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还明确要求聘请的外部专家比例必须达到总评标人数的30%~50%。保证外部专家参与评标的比例,是中国三峡总公司有效贯彻实施“三公”原则的最好体现。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中要求,评标专家必须在国家行政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针对特殊情况,例如三峡工程这样规模在世界上数一数二、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要求很高的建设项目,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很难满足工程的评标要求时,允许采用其他的聘用方式。 中国三峡总公司在专家的选择上,采取了审慎对待的态度,层层把关,最终由招标委员会对评标专家名单给予最终认可。 3 守纪要求 招标工作是否能取得成功,不光要有好的政策约束,好的制度管理,好的招标人,还要求有遵纪守法的投标人的配合。投标人是否能规范投标,也是一个招标项目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招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守法要求有明确的规定。 为使要求变成现实,招标公司在招标时,把对投标人的约束条款明确写入了招标文件。指出投标人如造成腐败或有欺诈行为,其投标将被废止。不仅如此,在开标仪式上,每当唱标结束后,主持人都会当场宣读评标期间对投标人的各项纪律要求。明确除规定的联系渠道外,投标人不得与买方评标人员进行任何私下接触。一切问题书面提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答复每一个投标人。 当评标专家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组织者首先要求专家阅读的是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大纲对评标的各项规定。纪律要求及保密要求作为评标大纲附件,随评标大纲一起下发给每一名评标专家。有了守纪的各项措施保证,评标工作才能有序进行。 4 评标打分的相关措施 从三峡工程的实际出发,中国三峡总公司的招标基本上采用综合评价法。对定性评价部分要求评标专家根据个人经验打分后归纳形成。 为使评标专家能够充分行使专家的权利,不受各方面因素的干扰,在评标大纲中,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不得诱导专家,不得阻止专家发表个人意见。同时,为避免专家本人带有倾向性;意见,在评标细则中尽可能地细化评分标准,还在评标打分时要求采用实名制,由专家在每一张评价表格上如实填报自己的姓名,否则,其评标打分将被作为废票处理。这就使得每一名专家都必须认真地对待手中的评分表。 5 集体决策下的评标与定标 根据《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的规定,当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将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对各投标人按最终得分顺序依次排出投标人名次。为对决策负责,评标报告一般向招标委员会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 根据评标报告意见,招标委员会组织成员会议讨论,确定最终中标人。重大招标项目报经中国三峡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由于有这样严格的层层审核、评标定标经有关人员集体决定,并非听凭个人意见,中国三峡总公司的评标决标工作得以规范进行,保证了对每一个投标人的公平和公正。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 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 38 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 (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 三 、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案例分析1 > 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或处罚等)。 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 答: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以下方面问题,分述如下: ① 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尚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② 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 天(而不是10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④ 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案例分析2 > 该承包商运用了哪几种投标策略?其运用是否得当? 承包商运用了三种投标策略,即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 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投标策略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业主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承包商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 增加建议方案法运用得当,通过对两个结构体系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这意味着对两个方案均报了价),论证了建议方案(框架体系)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业主有很强的说服力。 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 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 (3)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4)公证处人员宣布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应作为废标处理。即使该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赋予该项目经理有合同签字权,若没有正式的委托书,该投标文件仍应作废标处理。 【案例3】:《开标后废除所有投标》 香港机场的招标当局废除所有投标的做法是否合乎惯例? 答:在大多数招标文件中均有这类规定,“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这样的规定对承包商是非常不利的。 一般认为,业主拒绝任何投标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不是无限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对招标人行使“拒绝所有投标”权利进行了界定。该指南中指出: “招标文件中通常规定借款人可拒绝所有投标。拒绝所有投标只有在缺乏有效的竞争,或所有投标文件都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 “不允许单纯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而拒绝所有投标,并以同样的招标和合同文件重新招标。如果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投标大大超过借款人的标前费用估算,借款人应调查费用过多的原因,并考虑按照前段所述重新招标。另一种方法是,借款人可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以尝试通过减少合同范围和(或)重新分配风险和责任来获取满意的合同,这些减少和重新分配能够以合同价减少的形式反映出来。但是,对合同范围的实质性消减或对合同文件的修改可能需要重新招标。” “在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或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之前,应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 由此可见,香港的机场招标当局废除所有投标的做法是合乎惯例的。 【案例4】 请就此事发表你的看法? 正如案例中律师所说,从法律的角度讲,无投标保证金即为无效投标,无效投标企业已无资格入围下一阶段的评标,更谈不上中标了。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随同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任意撤回投标。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招标惯例。在开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唱标,并当场宣布无投标保证金的单位为无效标也是正确的。投标人D出示银行信誉卡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已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之后的补救更是不能接受的。 是什么原因造成无效标反而中标,从案例资料实在难以直接判断出。但根据法律规定的招标程序,出现如下情况均可能造成本案例中无效标反而中标的可能: 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串通; 评标委员会未尽职或被买通; 招标人与投标人有串通。 招标人能否因投标文件未附投标保证金而拒绝开启? 不能。 投标文件中未附投标保证金是应予拒绝的。但业主不应拒绝开启投标文件。按照惯例和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挥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因此,本案例中将投标文件中未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开启宣读,并说明无投标保证金的做法是正确的。 【案例5】 招标人的做法是否恰当? 招标人的做法不妥。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已表示将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供应设备,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产品目录不过是一份参考资料,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购货人如对产品目录和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有疑问,应要求澄清,以避免误解,而不应据此拒绝他的投标文件。 同时,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之外随附与招标规格不符的产品目录,属于一种画蛇添足的做法。任何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投标文字都会成为评标时的把柄而被人利用。 【案例6】: 投标人A、B、C的计算错误应如何改正? 投标人A明显属于合价计算错误,根据数字错误改正原则,A的总价应改为4 00 000元。另外,投标人A的错误有可能是投标人有意所为,以求有利其中标。 对照标底,投标人B的数字错误明显属于单价书写错误,根据招标文件数字错误改正原则,应该将B的单价改为00元。 投标人C的数字错误比较特殊,依据招标文件数字错误改正原则,应以文字表示的单价为准,改正以数字表示的单价,这样其总价应改为3 500 000元。但对照标底,投标人C用数字表示的单价合乎常理,且与数量相乘后其合价也没有差错,可以判断投标人C的错误明显属于用文字表示的单价错误。但依据招标文件有关数字错误改正的规定,却没有充分理由将用文字表示的单价错误修正掉。 面对投标文件中出现的计算性或书写性错误,无法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规则直接判断结果时,最好的办法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由投标人自己确定错误改正的结果,而后再判断其修正是否违反招标文件确定的规则,以及可以推断出的常规结果,最终确定是否接受其澄清。 应该说,本案例中投标人C的错误十分明显,比较了招标标底和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之后,投标人的错误可以认定为是文字表示的单价的书写错误,其真实报价意图应该是单价3 500元。因此,应该允许投标人C用文字表示的单价按照数字表示的单价进行改正。 但是,投标人C的错误,也不排除故意所为:先以数字单价中标,一旦工程量增加,投标人C也可能会引用招标文件数字错误改正原则①,而谋求额外的利益。 <问题2> 如果投标人拒绝改正错误,该怎么办? 如投标人拒绝改正诸如书写性或算术性的细微偏差错误,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采取拒绝其投标文件,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标准,在详细评审时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案例7】 : 评标委员会对A公司、B公司的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 对A公司、B公司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认定为废标。 评标的目的之一是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是确认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最基本要求。 一般而言,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偏差,这是正常情况。并不是所有偏差都会造成非实质性响应。只有那些重大偏差构成对实质性内容的改变。 【案例8】 你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合理吗? 判断评标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理,首先应判断A、C、D三份投标文件的差距是否是重大的实质性偏差,如属于技术性判断问题,不应一概拒绝。 A投标文件未签字的页面如不是在非签字不可的重要页面,而是一般性的忽略,则不应拒绝。 C投标文件保修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出入,不应视为重大偏差。对C可采取三种方法解决问题:①在澄清问题时要求投标人修改至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15个月;②如投标人不同意修改,可在评标时在其报价上按一定标准另加一定金额,计入评标价内(这种计算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③若中标则增加履约保证金。 D投标文件则可以通过澄清解决。 F无投标保证金,应予拒绝。 上述几点已说明A、C、D三份投标文件不应被拒绝。 【案例9】 : <问题1> 本案例中所使用的评标方法属于哪一种? 本案例中所使用的评标方法属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是一种以价格加其他因素评标的方法。 以这种方法评标,一般做法是将报价以外的商务部分数量化,并以货币折算成价格,与报价一起计算,形成评标价,然后以此价格按高低排出次序。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作为中选投标。 根据案例提供素材,你认为投标人A、B哪一家应该中标? 本案例中,仅从投标人A、B的投标报价看,A比B低6万元,A似乎在价格评比上更占优势。但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办法,用于标价比较的评标价格组成如下: 评标价格=投标报价+交货期偏差折算价格十备品备件偏差折算价格 投标人 A B 投标报价 200万元 206万元 交货期偏差折算价格 2万元 0 备品备件偏差折算价格 8万元 0 评标价格 210万元 206万元 评标价格排序 2 1 因此,B为中标人。 【案例10】: 按此方法评标谁可以中标? 评标标准 分值 A得分 B得分 C得分 船体制造 25 20 20 20 动力—可靠性、性能、过去的经验 25 19 23 13 冷冻设备—可靠性、性能、过去的经验 25 21 22 17 售后服务及所有设备的零件供应 15 15 15 10 标准化合计 10 5 10 -- 合计 100 80 90 60 这是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评标方法。其特点是投标报价不列为评分的因素,而是使用投标报价与得分的比值进行比较,较好的解决了非价格因素的量化问题。按此方法评标,报价越低、得分越高,所得的比值越低,其投标越具有竞争性。 投标人 A B C 报价(美元) 424 000 560 900 400 000 得分合计 80 90 60 价分比 5 300 6232 6667 名次 1 2 3 【案例11】 : 招标人自行招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招标人自行招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该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1)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妥,按照《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评标过程中改变评标办法不妥当,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 (3)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的时间不妥当,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不妥当,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指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不妥,按照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6)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的时间不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承包商C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应如何处理? 答:承包商C应拿出合适的书面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的报价,如不能拿出合适的书面材料,评标委员会可以认为其作为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