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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原因未明的超定额损耗计入材料成本差异,虚增材料超支差案例某企业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某日购入a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列:数量12,000千克,单价10元,价款120,000元,税率17%,税额20,400元,价税合计140,400元。材料入库单填列:入库数量11,250千克,计划单价8元,入库材料计划成本90,000元。该材料定额损耗率为5%。企业根据发票金额付款时,会计处理为:借:材料采购140,00贷:银行存款140,00材料验收入库时,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9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材料成本差异30,00贷:材料采购140,00根据a材料的定额损耗率可以计算出超定额损耗的数量为150千克(12,000-11,250-12,000×5%)。金额为1,755元。其中价款1,500元,税额255元。这部分原因未明的超定额损耗,属于非正常损耗,按帐务会计制度规定,不能直接计入材料采购成本,而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之中,其进项税额也不能计入扣除。企业的帐务处理不仅使进项税额多计255元,也使得材料成本差异虚增超支差1,500元,必然影响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和分配,进而影响成本费用。点评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与结转是差异分配的基础。企业错算错转差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此例是由于对超定额损耗的错误处理造成了材料成本差异的错转。此外,,如收入材料计价的错误、计税的错误、差异计算的错误以及结转差异方向的错误、结转使用的科目等都可能导致材料成本差异的错算、错转,需要联系“材料采购”帐户的步税检查一并解决。案例2少分材料贷差,扩大产品成本案例某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材料收发核算。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本年各月分配领用的材料成本差异时所使用的计划成本差异率为一个-4%的定数。由此引起检查人员的怀疑。抽查某个月份进行复算,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为-5%,该月耗用材料计划成本为256,820元。因此少转贷差11,90元。经询问财会人员,被告之,-4%是个估计的差异率。点评这是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在虚列耗料成本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此类企业由于材料按计划单价划价,其单价相对不变,虚列耗料成本除了在耗料数量上作文章(如多列生产耗料数量,或将非生产耗料数量计入生产耗料数量)之外,往往在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上做手脚,或多分配超支差或少分、不分节约差,从而虚增耗料成本。但这种错分材料厂成本差异的结果,必然造成当月耗用材料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率与月末库材料所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率不一致的情况,通过计算对比这两类材料成本差异率就可以发现企业错分材料成本差异的端倪。计算产品实际原材料费用时,必须考虑所耗原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即所耗原材料的价差。其计算公式如下:某产品应分配的材料成本差异=该产品原材料定额费用+(-)原材料脱离定额差异*材料成本差异分配率这时,产品实际成本的计算公式为:产品实际成本=产品定额成本+(-)脱离定额差异+(-)原材料货半成品成本差异 
处理代写论文诈骗,不应只追究诈骗者的法律责任,还应该排查所有“被骗者”,他们花钱请人代写论文,以请人撰写、发表的论文“冒充”自己的论文,去获得通过考核、评审职称的好处,虽然最后结果是没有得逞,但这不影响其是“诈骗共谋者”的事实判定。 代写论文交易的背后,是教育评价与人才评价的“唯论文论”,且只看论文发表的数量和期刊档次,并不重视论文本身的质量。如果评价论文,不只看发表,而要评价论文本身的价值,要针对论文的内容组织作者答辩,代写论文是很难“运作”成功的。
这个怕是没这么容易维权吧,之前汉斯出版社的gzh上有推送过这样的案例,说的是代写本来就是学术不端,签的合同都不受法律保护,不过有维权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