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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sim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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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zp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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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所以我们又常常把法律称为“国法”。因此,一直以来,法律给我们的感觉就是很远的。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因为法律与道德是分不开的,那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又是什么样的呢?有这么一个故事:某村的张大爷一生操劳,抚育了六个儿子,他用全部财力和满身疾病换来了儿子们的成家立业。长子承包村里的鱼塘,一年纯收入三万余元,但对老人却“一毛不拔”,其他几个儿子也拒绝赡养老人。张大爷孤独地住在村外简陋茅屋里,靠邻里接济度日,也无钱看病,村委会干部多次出面调解,要求六个儿子共同赡养老人,但六个儿子却互相推脱,老人的生活一直无人照顾,村里人对此义愤填膺,主动帮助老人打官司。法庭调解无效后,判决六个儿子每年共同支付张大爷三千元赡养费,共同承担医疗费用。这样的故事经常在我们身边发生,在道德无法差遣人们去负起应负的责任时,法律就会体现出它的强制性。大千世界,纷繁复杂,法律制定得再多,也不能详尽地规范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法律可以严禁遗弃、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但却无法使人们自觉地尊敬老人。道德则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深入人们的心灵,以特定的方式在更广的范围内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所以,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治与德治同样重要,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现在的中国便是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因此,我们应为自己是中国人而感到骄傲。那么,我们青少年该如何护法、维德呢?我们应该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守法、护法,又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以此,来维护法律与道德。

道德与法治议论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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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1028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紧接着,又提出了法治和德治双管齐下的治国理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论。那么,法治和德治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去深刻理解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才能充分认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才能真正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大作用。 第一,法治和德治具有同一性。社会主义的“法”和“德”都是人们共同生活行为准则、规范。他们所反映的都是社会正义,这个正义就是现代社会人们所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尽管德所强调的是实质正义,即内容和目的,法所强调的是形式正义,即形式和手段,但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虽然人们还不能说法和德完全一致,但在价值追求上则日益趋向重合、一致,至少从宏观上或原则上讲,他们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与矛盾。 在人类社会里,人们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普遍心理所共同认同的准则、规范,这种准则、规范在被国家权力认可前是德的范畴,而一旦被国家权利认可,就成了法的范畴。所以区分法与德的重要标准,就是看这个准则、规范是否被国家赋予强制人们遵守的效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行为准则、规范将越来越多地赋予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律所确认保护的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道德准则、规范。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质也体现了德治的方向。 第二,德治和法治具有互补性。我们应该清楚,任何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是”法治“,而法治的前题是立法。任何国家不管立法如何快速,甚至于“超前”,依然赶不上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也就是说任何时期的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完全规范一定时期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项活动,这叫做立法“滞后”。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德治的完全必要。也就是说,人们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必须受人们普通认同的准则、规范,即德的约束。 此外,法也受社会历史阶段的限制,也反映在立法上。如人们普遍认为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应当上升为法,即人们渴望确认保持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却得不到法的确认,即法不能赋予某些行为准则、规范以国家的强制力。从法理上讲,人人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事,但从道德角度而言,骂人、乱扔垃圾、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婚外情都是违反人们普遍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所以对这类问题,在“法”还不能治的情况下,就必须靠德来治。 再说,法作为调节人类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调整手段必须遵守形式规范。如顺手牵羊的盗窃行为,从德的角度而言是不道德的行为,从法的角度而言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他们的评判标准及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但从盗窃的个案而言,德可以从任何角度,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盗窃行为进行批判,但法则不能,法律必须注重证据,即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盗窃行为存在,且达到能治罪的数额才能确认为犯罪,给予惩处,而且刑法在犯罪确认的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即在人民法院还未确认是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罪犯。所在,有些问题仅靠法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仅靠法治手段根治陋习是不能完全奏效的,必须德治与法治并举。 第三,法治和德治具有差异性。从价值目标取向而言,德治和法治具有宏观上的一致性,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与普遍的道德规范必然具有并存在着差异性,不管是法还是德同样受到各阶层,各自利益的制衡,在某一阶段认为是符合道德准则,却不符合法律规范,另一阶段可能判定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却符合法律规范,这就产生了道德与法律的差异。如目前存在私营企业雇用工人做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营企业主获取了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从国家社会长远发展利益而言,只有允许存在诸如类似情况的一定“获取”,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充分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能增强综合国力,然而,这种人们普遍认为不符合道德范畴的东西,法律却往往难以禁止,甚至从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目标出发,不仅不加以禁止,反而视其为合法收入加以保护。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虽然在一时符合传统道德,也接近于相当一些人的心里承受能力,但却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甚至成了阻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桎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均主义从现代社会来看,也是不道德的。同样在人们普遍认为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法律却不给予确认和保护。如小偷盗窃你家的东西,被你抓住后将其捆起来打一顿出出气,看起来似乎天经地义,但法律却是禁止的。又如未成年人由于家庭困难,要求在企业打工,老板考虑其生活着落,收下其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养温饱,看似符合道德准则,但却明显的违反法律规范。 在这种差异前面,道德并不是简单地从属于法律,相反仍要高举起“道德”的大旗,从舆论上影响富有者的心理,尽可能减少获取,逐步缩小富有者与非富有者的收入差距,而最终消除差距。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所能担当的角色则是运用国家权力,通过税收的、经济的立法调节双方的收入差距,在这种背景下,立法的进度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道德的力量。可见,德和法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也需要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 第四,法治和德治又具有依赖性。从社会发展的观点来看,人类要共同生存和发展,必然要相互依存和合作,合作的基础是基本道德观念。如果人们没有基本的、起码的道德观念,那社会就会混乱不堪。但在道德的约束过程中,由于人的私欲杂念的产生,就迫使社会考虑将某些道德赋予强制实行的效力,在国家的参与下,有些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便以强制的面目出现,这就上升为法律,也就是说道德的实行依赖于法律。这还不够,人们许多行为准则,规范是不是符合道德,并不完全依赖于人们的一般理念,而在于法律是否赋予其正义的内涵,现实生活中,许多行为准则只有法律规定其符合道德才会符合道德规范。如杀人是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杀人都是违反道德和刑法的。法律规定某些杀人行为就符合道德的,如正当防卫杀死了人,死刑执行者的杀人等都是符合道德的。因此,道德的判定、道德的强制实行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法律。 而法也同样依赖于德,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同样离不开德。如在公正司法、执法、法律监督中需要的就是有正义感、责任心和有道德良知的执法者,一个执法者当他面临情与法,金钱与法的选择时,在其主观意志中起决定因素的往往是他的基本道德素质。在执法现实中,人们往往会发现,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执法者手中,有时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这除了执法者的法律水平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外,这就不排除道德因素了。作为执法者即便没有权钱交易的邪念,但法的适应并不是教条、僵化、死板的过程,因此同样需要道德的理念去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只有正义的执法者,才能赋予法以正义的灵魂。 由此可见,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历史演变过来的文明古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真正意义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并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才能真正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德治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证。法与德均属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上层建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来维护;法律则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强迫人们遵守。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保证,再完备的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特别是对执法者来说,如果道德水平低下,就会把法律作为谋私或滋生腐败的工具和土壤。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首先要做到依法治吏,以德治官,从而推进整个社会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作为基础,同时道德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水准的提高,会为法的制定创造条件,对法的实施起促进作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才是完备的治国方略。 德治既是治国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从个人的角度看,人的自我发展很重要的内容是人格的自我完善,而人格的完善主要依赖于道德水准的提高,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是不会有健康人格的。同时,道德与法治比,它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概念,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离不开道德的规范。而法治则是历史的范畴,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就会自然消亡。从这个角度上讲,德治的意义更加广范、更加深远。 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这种道德体系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基本内容。还要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坚持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等等。 该德不能施法,该法不能谈德!关系很难把握! 我国法律体系建立才多久?已经是拼命在追赶,在完善。未完善前,德治法治并举。奈何社会浮躁,人心散了,欲壑难填。多给点时间,你会看到法理治世,朗朗乾坤,清明盛世。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紧接着,又提出了法治和德治双管齐下的治国理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论。那么,法治和德治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去深刻理解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才能充分认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才能真正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大作用。 第一,法治和德治具有同一性。社会主义的“法”和“德”都是人们共同生活行为准则、规范。他们所反映的都是社会正义,这个正义就是现代社会人们所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尽管德所强调的是实质正义,即内容和目的,法所强调的是形式正义,即形式和手段,但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虽然人们还不能说法和德完全一致,但在价值追求上则日益趋向重合、一致,至少从宏观上或原则上讲,他们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与矛盾。 在人类社会里,人们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普遍心理所共同认同的准则、规范,这种准则、规范在被国家权力认可前是德的范畴,而一旦被国家权利认可,就成了法的范畴。所以区分法与德的重要标准,就是看这个准则、规范是否被国家赋予强制人们遵守的效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行为准则、规范将越来越多地赋予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律所确认保护的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道德准则、规范。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质也体现了德治的方向。 第二,德治和法治具有互补性。我们应该清楚,任何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是”法治“,而法治的前题是立法。任何国家不管立法如何快速,甚至于“超前”,依然赶不上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也就是说任何时期的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完全规范一定时期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项活动,这叫做立法“滞后”。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德治的完全必要。也就是说,人们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必须受人们普通认同的准则、规范,即德的约束。 此外,法也受社会历史阶段的限制,也反映在立法上。如人们普遍认为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应当上升为法,即人们渴望确认保持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却得不到法的确认,即法不能赋予某些行为准则、规范以国家的强制力。从法理上讲,人人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事,但从道德角度而言,骂人、乱扔垃圾、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婚外情都是违反人们普遍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所以对这类问题,在“法”还不能治的情况下,就必须靠德来治。 再说,法作为调节人类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调整手段必须遵守形式规范。如顺手牵羊的盗窃行为,从德的角度而言是不道德的行为,从法的角度而言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他们的评判标准及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但从盗窃的个案而言,德可以从任何角度,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盗窃行为进行批判,但法则不能,法律必须注重证据,即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盗窃行为存在,且达到能治罪的数额才能确认为犯罪,给予惩处,而且刑法在犯罪确认的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即在人民法院还未确认是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罪犯。所在,有些问题仅靠法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仅靠法治手段根治陋习是不能完全奏效的,必须德治与法治并举。 第三,法治和德治具有差异性。从价值目标取向而言,德治和法治具有宏观上的一致性,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与普遍的道德规范必然具有并存在着差异性,不管是法还是德同样受到各阶层,各自利益的制衡,在某一阶段认为是符合道德准则,却不符合法律规范,另一阶段可能判定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却符合法律规范,这就产生了道德与法律的差异。如目前存在私营企业雇用工人做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营企业主获取了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从国家社会长远发展利益而言,只有允许存在诸如类似情况的一定“获取”,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充分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能增强综合国力,然而,这种人们普遍认为不符合道德范畴的东西,法律却往往难以禁止,甚至从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目标出发,不仅不加以禁止,反而视其为合法收入加以保护。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虽然在一时符合传统道德,也接近于相当一些人的心里承受能力,但却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甚至成了阻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桎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均主义从现代社会来看,也是不道德的。同样在人们普遍认为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法律却不给予确认和保护。如小偷盗窃你家的东西,被你抓住后将其捆起来打一顿出出气,看起来似乎天经地义,但法律却是禁止的。又如未成年人由于家庭困难,要求在企业打工,老板考虑其生活着落,收下其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养温饱,看似符合道德准则,但却明显的违反法律规范。 在这种差异前面,道德并不是简单地从属于法律,相反仍要高举起“道德”的大旗,从舆论上影响富有者的心理,尽可能减少获取,逐步缩小富有者与非富有者的收入差距,而最终消除差距。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所能担当的角色则是运用国家权力,通过税收的、经济的立法调节双方的收入差距,在这种背景下,立法的进度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道德的力量。可见,德和法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也需要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 第四,法治和德治又具有依赖性。从社会发展的观点来看,人类要共同生存和发展,必然要相互依存和合作,合作的基础是基本道德观念。如果人们没有基本的、起码的道德观念,那社会就会混乱不堪。但在道德的约束过程中,由于人的私欲杂念的产生,就迫使社会考虑将某些道德赋予强制实行的效力,在国家的参与下,有些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便以强制的面目出现,这就上升为法律,也就是说道德的实行依赖于法律。这还不够,人们许多行为准则,规范是不是符合道德,并不完全依赖于人们的一般理念,而在于法律是否赋予其正义的内涵,现实生活中,许多行为准则只有法律规定其符合道德才会符合道德规范。如杀人是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杀人都是违反道德和刑法的。法律规定某些杀人行为就符合道德的,如正当防卫杀死了人,死刑执行者的杀人等都是符合道德的。因此,道德的判定、道德的强制实行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法律。 而法也同样依赖于德,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同样离不开德。如在公正司法、执法、法律监督中需要的就是有正义感、责任心和有道德良知的执法者,一个执法者当他面临情与法,金钱与法的选择时,在其主观意志中起决定因素的往往是他的基本道德素质。在执法现实中,人们往往会发现,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执法者手中,有时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这除了执法者的法律水平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外,这就不排除道德因素了。作为执法者即便没有权钱交易的邪念,但法的适应并不是教条、僵化、死板的过程,因此同样需要道德的理念去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只有正义的执法者,才能赋予法以正义的灵魂。 由此可见,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历史演变过来的文明古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真正意义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并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才能真正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德治可以洗脑让我们为他们的统治服务,法治可以以暴力维护他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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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amin

法律与道德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2]”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更重要的电子商务资料库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法律与道德 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 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次第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 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正是受这种不合理认识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高等学府里,很难看到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法学理论教育,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培养学生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技能和自觉意识。 目前,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强行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电子商务资料库:57:;4%2!!;*;)"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融入大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第四、法制教育的实施方式要要改进。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规律。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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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紧接着,又提出了法治和德治双管齐下的治国理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论。那么,法治和德治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去深刻理解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才能充分认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才能真正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大作用。 第一,法治和德治具有同一性。社会主义的“法”和“德”都是人们共同生活行为准则、规范。他们所反映的都是社会正义,这个正义就是现代社会人们所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尽管德所强调的是实质正义,即内容和目的,法所强调的是形式正义,即形式和手段,但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虽然人们还不能说法和德完全一致,但在价值追求上则日益趋向重合、一致,至少从宏观上或原则上讲,他们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与矛盾。 在人类社会里,人们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普遍心理所共同认同的准则、规范,这种准则、规范在被国家权力认可前是德的范畴,而一旦被国家权利认可,就成了法的范畴。所以区分法与德的重要标准,就是看这个准则、规范是否被国家赋予强制人们遵守的效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行为准则、规范将越来越多地赋予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律所确认保护的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道德准则、规范。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质也体现了德治的方向。 第二,德治和法治具有互补性。我们应该清楚,任何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是”法治“,而法治的前题是立法。任何国家不管立法如何快速,甚至于“超前”,依然赶不上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也就是说任何时期的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完全规范一定时期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项活动,这叫做立法“滞后”。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德治的完全必要。也就是说,人们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必须受人们普通认同的准则、规范,即德的约束。 此外,法也受社会历史阶段的限制,也反映在立法上。如人们普遍认为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应当上升为法,即人们渴望确认保持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却得不到法的确认,即法不能赋予某些行为准则、规范以国家的强制力。从法理上讲,人人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事,但从道德角度而言,骂人、乱扔垃圾、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婚外情都是违反人们普遍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所以对这类问题,在“法”还不能治的情况下,就必须靠德来治。 再说,法作为调节人类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调整手段必须遵守形式规范。如顺手牵羊的盗窃行为,从德的角度而言是不道德的行为,从法的角度而言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他们的评判标准及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但从盗窃的个案而言,德可以从任何角度,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盗窃行为进行批判,但法则不能,法律必须注重证据,即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盗窃行为存在,且达到能治罪的数额才能确认为犯罪,给予惩处,而且刑法在犯罪确认的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即在人民法院还未确认是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罪犯。所在,有些问题仅靠法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仅靠法治手段根治陋习是不能完全奏效的,必须德治与法治并举。 第三,法治和德治具有差异性。从价值目标取向而言,德治和法治具有宏观上的一致性,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与普遍的道德规范必然具有并存在着差异性,不管是法还是德同样受到各阶层,各自利益的制衡,在某一阶段认为是符合道德准则,却不符合法律规范,另一阶段可能判定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却符合法律规范,这就产生了道德与法律的差异。如目前存在私营企业雇用工人做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营企业主获取了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从国家社会长远发展利益而言,只有允许存在诸如类似情况的一定“获取”,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充分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能增强综合国力,然而,这种人们普遍认为不符合道德范畴的东西,法律却往往难以禁止,甚至从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目标出发,不仅不加以禁止,反而视其为合法收入加以保护。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虽然在一时符合传统道德,也接近于相当一些人的心里承受能力,但却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甚至成了阻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桎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均主义从现代社会来看,也是不道德的。同样在人们普遍认为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法律却不给予确认和保护。如小偷盗窃你家的东西,被你抓住后将其捆起来打一顿出出气,看起来似乎天经地义,但法律却是禁止的。又如未成年人由于家庭困难,要求在企业打工,老板考虑其生活着落,收下其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养温饱,看似符合道德准则,但却明显的违反法律规范。 在这种差异前面,道德并不是简单地从属于法律,相反仍要高举起“道德”的大旗,从舆论上影响富有者的心理,尽可能减少获取,逐步缩小富有者与非富有者的收入差距,而最终消除差距。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所能担当的角色则是运用国家权力,通过税收的、经济的立法调节双方的收入差距,在这种背景下,立法的进度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道德的力量。可见,德和法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也需要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 第四,法治和德治又具有依赖性。从社会发展的观点来看,人类要共同生存和发展,必然要相互依存和合作,合作的基础是基本道德观念。如果人们没有基本的、起码的道德观念,那社会就会混乱不堪。但在道德的约束过程中,由于人的私欲杂念的产生,就迫使社会考虑将某些道德赋予强制实行的效力,在国家的参与下,有些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便以强制的面目出现,这就上升为法律,也就是说道德的实行依赖于法律。这还不够,人们许多行为准则,规范是不是符合道德,并不完全依赖于人们的一般理念,而在于法律是否赋予其正义的内涵,现实生活中,许多行为准则只有法律规定其符合道德才会符合道德规范。如杀人是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杀人都是违反道德和刑法的。法律规定某些杀人行为就符合道德的,如正当防卫杀死了人,死刑执行者的杀人等都是符合道德的。因此,道德的判定、道德的强制实行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法律。 而法也同样依赖于德,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同样离不开德。如在公正司法、执法、法律监督中需要的就是有正义感、责任心和有道德良知的执法者,一个执法者当他面临情与法,金钱与法的选择时,在其主观意志中起决定因素的往往是他的基本道德素质。在执法现实中,人们往往会发现,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执法者手中,有时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这除了执法者的法律水平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外,这就不排除道德因素了。作为执法者即便没有权钱交易的邪念,但法的适应并不是教条、僵化、死板的过程,因此同样需要道德的理念去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只有正义的执法者,才能赋予法以正义的灵魂。 由此可见,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历史演变过来的文明古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真正意义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并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才能真正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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