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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法的论文摘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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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kel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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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oyin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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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下面两篇文章就差不多了!  -/etnew/asp?NewsID=1098&BigClassName=%D0%D0%D2%B5%B6%AF%CC%AC&SmallClassName=%C2%C3%D3%CE%D2%B5%B6%AF%CC%AC&SpecialID=0    中国旅游法制建设进步大 依法治旅格局基本形成  旅游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其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尤其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法制建设也日新月异,推动着我国跻身世界旅游大国行列。一、旅游法制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最初较多的表现为行政手段管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整体推进和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加快进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旅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主要表现在:  1、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  “八五”期间旅游法制规范的内容,许多都是直接与旅游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如旅游价格、外汇兑换、旅游商品生产、外汇报价结算、厕所收费、门票价格等,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特征;“九五”以后,这些项目因大都下放到了旅游企业,立法规范的内容陆续转向管理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经营规则等方面,反映了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逐步转变。  2、由单项内容逐步向综合方面过渡。“八五”期间,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一般比较单一,大多针对某一事项做出规定,如旅行社的质量管理、旅游签证的通知、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投诉的规定、旅游发展基金的征缴、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程序等,反映了旅游立法逐步建立的过程。“九五”以后,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明显趋向于综合,涉及一个方面的法规、规章明显增多,如旅行社管理、导游员管理、出国游管理。以出国游为例,以前出台过多个规范性文件,后来被1997年的部门规章、2002年的行政法规所取代。  3、规范范畴逐步从传统转向新兴领域。“八五”期间,旅游立法基本以旅游接待和经营方面内容为主,比较集中的是旅行社、涉外饭店等,即旅游业起步发展以来的传统产业范围;“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大旅游”从概念变为了现实,旅游立法也就拓宽了领域,如合资旅行社、内河游船评定星级、旅游漂流管理、旅游标准化管理、旅游规划管理、旅游统计管理、优秀旅游城市创建等。  4、由行政手段为主加速转向法制化。“八五”期间,旅游法规性文件大多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即使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下发的也不例外,据不完全统计,此间出台的旅游规章、规范性文件多达45个,其中占相当数量的是以《通知》的形式。“九五”以后,随着《立法法》的实施,旅游法制化工作加速走向正轨,此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约减少了50%,而行政法规出台了2部,即《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十五”以来,现已修订了1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出台了1部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5个部门规章,旅游的立法规格、法律效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二、一些领域的旅游法制渐成体系旅游业至今尚未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大法,但近年来某些领域的旅游法制已取得较大成绩,初步形成了以旅行社业为核心的旅游法制体系。  旅行社业的旅游法制建设日趋健全。旅行社被喻为旅游业的龙头,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行社数量快速增加,由1996年的全国4252家,增加到2001年的10532家。为及时加强对旅行社市场的管理,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游业首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为贯彻好《条例》,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先后出台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等,形成了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加入WTO以后,为及时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又加快修订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增加了有关“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内容,使《条例》囊括了对各种类型旅行社的管理。  导游管理有法可依。导游员是旅游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服务者,与旅游消费和接待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全国现有导游员15万人,以及大量季节性的临时导游员。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二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分等定级、导游工作职责与处罚,为建立政治业务素质双过硬的导游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贯彻好这个《条例》,国家旅游局1999年8月出台了《导游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增加了对导游实行分级管理、登记制度、记分管理、年审管理的规定,强化了对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  出境旅游管理逐渐步入法制化。为加强对出境游管理,1997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经过5年的发展,我国出境旅游已达3万人次,因私出境旅游明显加速增长。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务院决定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三部行政法规,从管理手段上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出境游组团社由67家扩大到528家;随后出台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服务标准》;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又发布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使出国游管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明显突破地方旅游法制是全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以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快速成长,地方旅游法制建设步伐也抓紧跟进。  省市旅游立法起点较高。  “八五”期间,国家层次的旅游立法尚以规范性文件为主,省市则大多以政府名义制定了旅游规章,据统计,仅加快旅游业发展方面的就有18个省份,属综合管理的有2个省份。“九五”时期,除10来个省份出台了政府规章外,21个省份、7个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出台了由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旅游法规(旅游业管理条例)。  绝大多数省市已制定了旅游《条例》。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旅游法规。此后,各省加快了旅游立法步伐,截至2002年11月上旬,除吉林、青海、天津、上海四省市外,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旅游《条例》,占全国省份总数的87%(除台湾);厦门、青岛、深圳3个单列市出台了《条例》,占全国单列市总数的60%。此外,武汉、哈尔滨、郑州、广州、大同、成都6个大城市也报经省人大批准出台了旅游《条例》。  旅游立法适应了地方旅游发展需要。各省市除了制定综合性的政府规章、地方法规外,还出台了不少针对性较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旅游安全、设立分支机构、旅游度假区、旅游商品生产、旅游企业所得税返还、旅游景点征收专用资金、散客服务、特殊旅游项目、景区景点讲解等。当前,各地为了与世贸规则接轨,抓紧了对地方旅游法规的修改,海南、广西等6省市已基本完成修订,北京、山东、内蒙古、湖北、陕西、云南等10省区市已把修订列入计划。可以相信,这对促进入世以后旅游业的加快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八五”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旅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张,加强旅游执法被提上重要工作日程。特别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旅游执法实践大量增加,旅游执法水平也有了明显进步。  旅游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壮大。“九五”以后,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旅游局成立了旅游质量监督监理所(即“质监所”),专门负责受理旅游投诉,以后全国逐步建立起国家、省级、旅游城市三级质监网络,现在岗人员近千人。其中,四川省质监所是行政编制,陕西、云南、青海、宁夏4省区的质监所与行管处合并执法,12个城市成立了旅游执法(稽查、监察)大队,其他100多家质监所的一部分被赋予了一定行政职能,成为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要补充和旅游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  日常性的旅游执法数量增多。受理旅游投诉和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是旅游执法的日常性、经常化内容。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级质监所接受旅游投诉(仅统计了29个省区市)6966件,正式受理5738件,结案5417件,结案率达到94%。在2001年的旅行社业务年检中,1142家旅行社被暂缓通过年检、并分别受到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分,占参检的85%;293家没有通过年检,被注销、吊销营业许可证或自动提出歇业,占总数的79%。  专项旅游执法活动成效明显。“九五”以来,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一直被作为工作重点。1995年底至1996年,打击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4093件;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首季,集中开展对出境游市场的整顿,重点查处旅行社挂靠承包、“黑社”、超范围经营、零负团费、虚假广告等;2002年上半年开始的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已出动检查人员6万人次,检查导游9万人次,现场检查率达到60%,1700名违规导游被扣分处罚,查处了一大批违规违法经营者,打击了旅游市场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行为,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有了比较明显改善。  此外,各级人大每年开展的专项旅游执法大检查,督促和推动了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所引发的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督促旅游执法人员进一步学法、懂法、用法;各地举办的形式多样的旅游执法培训班,对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水平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当然,由于旅游业发展形势一日千里,现行旅游法规的一些内容很难跟上快速发展的旅游现实,加上国家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旅游法》,因此,我国旅游法制建设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全行业坚持不懈地去努力和探索。  论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性及其完善  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踏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旅游基本法和单行法空白。旅游基本法属于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对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但自建国以来,我们尚未制定过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的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旅游法的制定颁布作为当前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旅游产业法律体系的建设[1]。事实上,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也使得地方性旅游立法活动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据和原则。这种状况也是引起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但至今没有一件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仅有三件[2],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规章也仅有六件。总体上看,现行的法规、规章在立法层次上没有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没有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所以,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在数量上供给严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思想过时,内容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实现和保障旅游业在本地产业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和旅游业发育程度不同,这些地方性旅游法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个别的还存在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抵触的现象。同时由于其适用范围分别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因而无法实现对整个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统一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无法实现跨省、跨区域间的旅游合作。  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不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龙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共同发挥作用。  旅游立法也应当是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要加强和完善旅游立法,首先要合理协调“两级”的立法关系。国家立法要先于地方立法,要在宏观上能够规范和引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增加国家立法在地方的适应性,细化国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调动“两级”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在规范、保障、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及旅游监管体制创立与运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国家级旅游立法的进程。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这些大法对旅游发展的宏观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已经制定,现在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旅游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游行政法。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国务院旅游法规的内容一般操作性比较强,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游法律那么复杂。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税收、出入境管理、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等涉及到旅游方面,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旅游业发展而专门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还不相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旅游行政法规的类型与数量还远远不够,与旅游大国不相适应。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旅客权益保护条例》《旅游饭店管理条例》《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四是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种调整特定旅游关系的行业性规范。部门规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13件。这些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旅游行业中遵循得比较多的规范,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是调整全国旅游工作的主要规范。这类旅游规章需要进一步清理、补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旅游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旅游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游客利益保护等地方性旅游规范[4],细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游立法的空间范围;注意把比较成熟的由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地方法规。这样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为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积累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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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狗牛仔

贵州省旅游业及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 黔南师院贵定分院贵定师范学校 自科教研室 贺万荣 551300 内容提要 :贵州是个旅游资源大省,有着丰富的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在贵州旅游发展过程中遇到一些制约因素 。针对这些因素提出贵州旅游持续发展的六个方面的基本对策,以保证贵州旅游的待续稳定发展。 贵州的现代旅游业开始于 1979—1980 年,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贵州的旅游业发展迅速,为贵州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贵州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旅游省份之一。然而,贵州旅游收入与贵州旅游资源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贵州旅游必须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立足现在,着眼未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贵州旅游健康、持续的发展。 �6�1 贵州旅游资源开发现状分析及前景预测 1980 年,贵州省旅游部门接待了香港师生暑期旅游团,成为贵州现代旅游业开始的标志。 1981 年成立了中国国际旅行社贵阳分社, 1982 年成立了贵州旅游局, 1988 年,贵州省旅游局与贵州省外事办公室正式分署办公,贵州旅游业从此自成系统。 目前,贵州有四星级饭店 1 家,三星级饭店 2 家,两星级饭店 25 家,一星级饭店 9 家,共提供客房 3300 多间,旅游接待能力大大提高。在旅游服务接待方面,现有接待机构 70 家,其中 12 家国际旅行社,有 58 家国内旅行社,配有多个语种的翻译导游人员, 有相当规模的旅游接待车队,旅游接待能力较强。 1980 年,贵州接待国际旅游人数仅 1694 人次; 1990 年上升到 24112 人次; 1995 年为 136459 人次。 贵州的交通运输条件近年来发展迅速。有龙洞堡国际机场一个,还有铜仁机场、黎平机场、兴义机场、安顺机场等四个支线机场。计划建设的还有荔波机场、黄平机场、茅台机场、六盘水机场等。在公路建设方面,已经建成新贵黄公路、贵遵公路、贵新公路、凯麻公路、顶兴公路、水黄公路、贵毕公路等高速公路或高等级公路,镇(宁)胜(境关)高速公路正在建设之中。铁路运输方面,继贵昆铁路、黔桂铁路、黔渝铁路、湘黔铁路之后,相继开通了株(州)六(盘水)复线、南昆铁路等。目前贵州的交通已形成了多种运输形式相互补充的立体交通网络,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非常便利的运输条件。 贵州旅游风景区点多,质高,面广。现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8 个(黄果树瀑布、龙宫、织金洞、红枫湖、舞阳河、马岭河峡谷、漳江风景区、赤水四洞沟、十丈洞瀑布); 4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梵净山、荔波喀斯森林、赤水桫椤保护区、草海自然保护区); 2 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遵义、镇远); 24 个省级风景名胜区; 11 个自然民族村寨。 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贵州的旅游业发展速度较快,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入旅游者行列的人越来越多。在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下,贵州旅游环境、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旅游目的地人口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可以预测贵州旅游的大发展时期将会迅速到来,贵州旅游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6�1 贵州旅游大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断深入和推进,贵州的旅游业将迎来春天。就目前来看,贵州旅游的大发展将面临一些严峻的考验: �6�1 贵州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差。近些年来,贵州的基础旅游服务设施虽 然得长足的发展,但各项基础设施之间发展不平衡,还不能满足入黔旅游客人快速增长的需求,反过来会制约贵州旅游的大发展; �6�1 贵州旅游可进入性较差。从 80 年代末期我省开始建设首条高等级公路 ——贵黄公路起,我省的交通运输条件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多条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铁路复线、支线机场的相继投入使用,为我省的旅游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在已经建成使用的各交通线路来看,很少有直达旅游景点的。也就是说,从市区到各旅游景点的道路交通状况还很恶劣,各景点的可进入性较差。 �6�1 旅游规划管理 体制不顺。由于旅游业的开发是一个多部门多待业共同完成的事业。在规划和管理的过程中,主管部分林立,责权利划分不清,职能相互交叉,多头管理现象严重,出现问题时互相扯皮的现象相当严重,损害了旅游形象,制约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6�1 旅游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人们旅游目的和动机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从原来单纯的观光浏览演化为增长知识、消遣娱乐、探险猎奇、考察研究等,旅游者也从原来的国内客人为主发展到国内国际齐头并进的局面,因而对对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要求较高。 �6�1 旅游产品竞争能力不强。贵州是一个旅游资源大省,许多资源具有开发价值。但是,贵州旅游资源的资源优势并不等于产品优势,也不等于市场优势。贵州旅游产品的打造、包装、宣传和推销的力度不够,导致贵州旅游的竞争能力不强,养在深闺无人知,最终不能实现资源到经济的转化。 �6�1 贵州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第一、理顺旅游业管理体制。在旅游业的管理体制上,要做到“三权”分离,使景区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行业主管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府主导和行业主管是旅游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条例之一。所谓政府主导,指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对旅游业要正确定位,给旅游业发展予宽松的产业政策和较多的投入。在旅游业发展中作好宏观调控,把旅游管理的权力最大限度地放在旅游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则应作好旅游发展的具体规划;协调好旅游行业内部的相互关系;加强对旅游产品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把好旅游质量关。 第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增强旅游地的吸引力。贵州比较具有市场竞争力是旅游资源是自然旅游资源,自然旅游资源的吸引力来源于优美的生态环境。尤其是生态旅游的迅速发展,对生态环境的要求更高了。贵州是一个喀斯特地貌分布较广泛的地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旅游的环境容量较小,在大规模开发旅游的过程中,如果不注重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管理,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接待人数不断增加,将引起生态环境质量的迅速退化,最终又限制着旅游的发展。因此,要保证贵州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努力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在旅游发展中打出“生态”牌,在生态环境上大做文章。 第三、提高旅游地居民的综合素质,营造和谐的旅游人文环境。从目前来看,旅游目的地总是在自然环境优美的地方,这些地方一般都是相对比较贫穷落后的地方,当地的居民素质普遍偏低。随着现代旅游的发展,旅游者的目的、动机、兴趣爱好等都在发生着变化,旅游者更多的想要了解旅游地的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尤其是国际旅游的发展,旅游者与旅游地居民的交流将更为广泛。因此,客观上要求旅游地居民要具有较高的综合文化素质,才能适应现代旅游尤其是国际旅游的发展趋势。旅游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旅游地的居民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等进行培训,这也是提高旅游地竞争实力的一种有效措施。 每四、严把导游质量关,提高导游员综合素质。贵州有一批较有影响力的旅游资源,如黄果树瀑布、安顺龙宫、织金洞等,对发展入境旅游有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力。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贵州的导游员乃至全国的导游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对旅游景点的相关科学知识背景了解不多,讲解时往往局限于一些表象的东西,比如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景点的外观形象等。对于景区景点的一些内在的科学性的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满足游客的求知需求。今后对导游员的录用考查要注重综合素质的考查。要大力培养能掌握多门语言的导游员,满足国际旅游迅速发展的需要。 第五、加强对贵州旅游资源的整体包装宣传,提升贵州旅游形象。贵州是一个旅游资源大省,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都很丰富,但长期以来,贵州旅游接待人数与周边省份如云南、广西、湖南等相比差距较大,许多国内国外游客往往经过贵州直达云南而很少在贵州停留。其中有一重要因素就是长期以来对贵州旅游的包装宣传不够,导致贵州的旅游形象较差,人们对贵州的了解不多,认识不深。要保证贵州旅游在今后的发展中稳步前进,政府必须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全方位、多层次地对贵州旅游进行包装宣传。要让国内国外的游客了解贵州的旅游资源优势和特点,知道贵州、向往贵州、走进贵州、怀念贵州。 第六、继续发展贵州交通事业,增加旅游景点的可进入性。良好的交通条件是旅游业得以大发展的前提条件。最近几年,贵州的旅游交通条件的确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省会贵阳到各旅游景区的交通时间大大缩短。但是,现在的各种交通条件都主要是从贵阳到各旅游城市,而连接旅游城市与各景点的道路质量还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对吸引回头客非常不利。因此,旅游交通的发展也是未来旅游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旅游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产业,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贵州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强大的合力,才能把贵州的旅游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高峰,使贵州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成为西部地区的真正的旅游大省。 参考文献: 《旅游地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保继刚 楚义芳 彭华 编著 《贵州旅游地理》贵州科技出版社 杨龙 编著 《旅游管理综论》经济管理出版社 张广海 方百寿等 编著 《贵州旅游》 贵州民族出版社 廖善友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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