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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论文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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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hua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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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撒,竞选主席还是总理?

国家治理论文800字

277 评论(15)

20151122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历史悠久,在漫漫历史长河中,王朝政权几度更迭。究其原因,是帝王所奉行的统治政策是否得民心,开明的治国之道,历来是各朝君主的追求,而真正在这方面有所成功的却为数不多,一朝的兴衰,全在于治国的方法,开明则兴隆昌盛,闭塞的结果是覆灭。“贞观之治”说就是唐太宗李世民治理之下的兴盛,尽管唐太宗李世民登上皇位所用的手段极为残酷,但他杰出的政治才能却是不可否认的。在他治理朝政的时期,唐朝之所以出现一片繁荣景象,一方面有赖于他杰出的领导才能,严谨的工作作风;另一方面,他虚心的态度,善于纳谏的品质也尤为重要。《求谏》中就多次提到他为了促使臣民积极进谏采取的各种举措,如:“每有人进谏,必假颜色”,以魏征给各大臣树立榜样,来鼓励他们多进谏,如此这般。在封建王朝之中,一位君王能做到如此,实属不易。由此可见,君主开明的治国之道,对于促进王朝的兴衰,是很重要的。今年是中国共产党90岁华诞,共产党之所以能领导全国人民推到压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取得八年抗日战争胜利、三年内战的胜利,是依靠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同奋战的结果,正是验证了“得民心者的天下”的话语,也是共产党英明的治国之道的结果。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因帝王的昏庸暴虐,肆意专政而导致王朝覆灭的事例,就更是多得数不胜数了。夏桀的肆意妄为,专权暴政灭亡了夏朝;商纣王的不听忠言,专宠妲己毁灭了周朝;秦二世昏庸无能,导致秦奸臣当道,忠心进谏之臣无立足之地,带来的也是毁掉秦始皇艰辛打下的基业。古往今来,多少王朝因此而覆灭,也许王朝外部面临的危机是部分原因,但究其根本,还是君王的昏庸无道而导致国家内部的政治腐败,就好像虫子啃食大树一样,啃食树皮的虫子并不会使大树死亡,而啃食树根的虫子,才是导致大树残枯死亡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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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ZJJ

我的治国理念就是依法治国。第一,依法治国必然意味着依据“一般性规则”治理国家,即“规则之治”。这里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依法治国中的“法”指的是“一般性规则”。所谓一般性规则是指作为“法治之法”的规则必须适用于制定规则的人和执行规则的人,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不享有特权。其次,依法治国所要确立的应是“规则的权威”,而非“人的权威”。所谓人的权威,是指当权力和特定的人相结合后所表现出来的“人比法大”,权力的行使不是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受上级行政领导的意志约束。更有甚者,当社会中出现重大不公正时,人们往往寄希望于出现包公式的人物。然而,这种人格化的权威是极具危险性的。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人都有情感和欲望,如果实行人治就意味着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这样的政治会变得非常危险。而在法治国家中,由于通过一般性规则进行治理,人们会相信并依赖规则或制度来解决重大的社会不公。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第二,依法治国必然意味着依宪执政和依法行政,即“法律之下的政府”。依宪执政和依法行政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内容。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来约束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即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要纳入宪法的轨道,所有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以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上位概念,国家政府是下位概念,政府应依据法律所批准的方式办事,甚至要求政府应依据法律所批准的方式思考。相反,在人治国家中,国家政府和统治者处于法律之上,可以随时改变法律的内容。当然,这里还会涉及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法律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在人治社会中,法律为政府服务,法律只是实现统治的工具、仅仅是政府的工具。而在法治国家中,政府应当是法律的工具,设立政府是为了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是政府存在的理由。也就是说,从根本上看,政府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其所具有的合法律性。第三,依法治国必然意味着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正义”。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是司法赢得群众信赖的最基本方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原则就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它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方面的内容。法治首先强调程序正义,即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可以使人们看见公正,以此保障法治的权威。程序正义所关注的并非是结果的正当与否,而是实现某种结果的过程和程序是否正当。也就是说,实体正义强调结果的正义,而程序正义强调过程的正义。当然,依法治国强调程序正义优先,并不是要放弃实体正义,而是通过公正的程序来最大限度地保障结果的公正。有时强调程序正义优先可能会牺牲某些个案的结果公正,但这是实行法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因此,我们必须客观地认识到,法治首先是与程序正义相关联着的。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依法办事就是依照程序办事。”第四,依法治国必然意味着保障个人的私权利,即“以权利为本位”。要理解依法治国,就要认清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应有的关系。公权力(power)主要来自于政府,私权利(right)主要来自于个人。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限制政府的公权力,而限制政府公权力的最终目的应是保障公民个人的私权利。从法律推论的角度来说,对于公权力的推论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私权利的推论原则是“法不禁止即自由”。在人治社会中,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秩序这一价值,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往往处于本末倒置的状态,其中公权力远远超过私权利,甚至公权力无视私权利。而在法治社会中,应以“权利本位”为原则,政府公权力的行使要以对平等权利的保护为宗旨,所有的一切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的平等。总之,权利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人权保障状况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区别所在。第五,依法治国必然意味着公平正义的法治文化,即“法律必须被信仰”。首先,法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特定的生活样式,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类型,依法治国的实现必然意味着这种法治文化样态的生成。法治文化主要指的是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态度、意识和观念等意识层面的因素。推进依法治国,最终应当注重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国家必须树立法律信仰。其次,当代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增强国家法治“软实力”的要求更加紧迫。公平正义的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简单继承,也不是对西方外来法治的全盘移植,而是要对西方优秀法律文化与本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的结合和转换。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而言,我们必须在对比西方法治发展的自然演进道路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建构式道路的基础上,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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