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问答网 论文发表 期刊发表 期刊问答
  • 回答数

    5

  • 浏览数

    274

hunterbleach
首页 > 期刊问答网 > 期刊问答 > 卫生管理论文答辩

5个回答 默认排序1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egis0617

已采纳
这个应该适合你!安徽医科大学2009年公卫硕士专业学位(MPH)研究生招 生 简 章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Public Health,简称MPH)研究生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的专业学位,我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培养单位,2009年继续对全国招生。一、培养目标:培养适合我国卫生行政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医院管理、卫生监督与执法、计划生育管理以及其它相关行业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人才。二、报名条件:2006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身体健康,从事卫生管理、疾病控制与预防、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管理和临床医疗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医学专业和非医学专业均可报考。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三、报名办法和录取步骤:2009年在职攻读MPH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办法。网上报名时间:7月1日~7月13日;报名网址:安徽省学位考试网()。现场确认时间:7月15日~7月19日;确认地址:省统考办,合肥市屯溪路193号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校内斛兵塘东北侧)。报名费240元/人。根据国务院学位办通知,今年入学考试科目为四门,其中英语、流行病学基础、社会医学参加全国联考,政治由我校组织命题考试。全国联考时间2009年10月31日~11月1日。考试地点由安徽省学位课程统考办公室统一安排。录取:由学校组织和确定,录取分数线由我校自行划定,我校根据考生入学成绩(含面试成绩)择优录取。四、招生计划数:65名。五、学习形式:采用半脱产形式,学习年限一般2~4年。六、管理与学位授予:学习期间学员按学校规定统一管理遵照MPH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

卫生管理论文答辩

94 评论(12)

至真至纯

你所提及的问题,目前在许多医疗机构都存在。它涉及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和一部部门规章,很难用几句话来概括说明,现结合法律规定做一回答。 首先是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的问题。《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两年的;具有中专学历,工作满五年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该法第十条规定:具有专科学历或中专学历,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从中可以看出,医务人员在学校时所读的专业和学历,只是参加“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证”考核资格的条件,既不是确定其从事专业的惟一依据,也不是执业合法性的判断依据。 二是关于技术职务职称问题。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六条规定: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技术职称与执业的合法性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有些毕业较早、已经晋升相应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不论其由于何种原因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或没有依法注册执业,不论其职称高低,均是非法执业行为。 三是关于助产人员执业合法性认定问题。 《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该法调整的对象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而不是助产人员。因此,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不受《执业医师法》的调整。 同样,《护士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人员。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也不受《护士管理办法》的调整。这就是说,助产人员的合法执业证件,既不是“医师执业证书”,也不是“护士执业证书”。 那么,怎样判断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呢?根据我国《立法法》的“专门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理论,《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才是调整助产人员执业合法性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在《母婴保健法》中,没有对助产人员的资格做专门性规定,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第三十五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规定:“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所以,助产人员只要依法取得了“母婴保健(助产)技术合格证”,就是具有了合法的独立从业资格,其执业行为是合法的。
113 评论(10)

化工巨鳄

目前在许多医疗机构都存在。它涉及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和一部部门规章,很难用几句话来概括说明,现结合法律规定做一回答。 首先是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的问题。《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两年的;具有中专学历,工作满五年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该法第十条规定:具有专科学历或中专学历,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从中可以看出,医务人员在学校时所读的专业和学历,只是参加“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证”考核资格的条件,既不是确定其从事专业的惟一依据,也不是执业合法性的判断依据。 二是关于技术职务职称问题。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六条规定: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技术职称与执业的合法性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有些毕业较早、已经晋升相应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不论其由于何种原因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或没有依法注册执业,不论其职称高低,均是非法执业行为。 三是关于助产人员执业合法性认定问题。 《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该法调整的对象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而不是助产人员。因此,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不受《执业医师法》的调整。 同样,《护士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人员。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也不受《护士管理办法》的调整。这就是说,助产人员的合法执业证件,既不是“医师执业证书”,也不是“护士执业证书”。 那么,怎样判断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呢?根据我国《立法法》的“专门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理论,《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才是调整助产人员执业合法性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在《母婴保健法》中,没有对助产人员的资格做专门性规定,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第三十五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规定:“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所以,助产人员只要依法取得了“母婴保健(助产)技术合格证”,就是具有了合法的独立从业资格,其执业行为是合法的。
360 评论(15)

Catherine8

你好 大部分专业是要求本科毕业三年才可以报考的目前获得研究生的途径有:(1)1月份的全国统考那种---学历+学位(全日制学习);(2)1月份的MBA、MPA、MPACC、JM(分在职和脱产两种)——学历+学位; (3)5月份的同等学力----只有学位这种就是社会上说的先上课,再考试的,风险是鸡飞蛋打哦;(4)10月份的在职研究生---只有学位;先全国统考入学考试,再上课(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315 评论(9)

胡博

公共卫生专业未来就业方向是在公共卫生相关学校、科研单位和公共卫生专业相关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公共卫生专业工作。免试推荐、报考硕士研究生或通过双向择业进入工作单位。公共卫生专业可择业的工作机构主要有各级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检验检疫局、海关、医疗和妇幼保健院、健康教育所、医学院校及相关研究机构等。公共卫生硕士的具体内容公共卫生硕士(MPH)学制一般为24年,实行学分制,采取在职培养方式,攻读学位期间在校学习累计时间不少于1年。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为突出培养学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组织管理才能,实行三段式培养模式,即理论学习、社会实践、课题研究。理论学习采取定期集中授课和网络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在学习期间至少安排一个月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并完成社会实践报告。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结合公共卫生的实际需要选题。攻读学位者按照培养计划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完成公共卫生现场实践、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后,将被授予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
124 评论(8)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