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Lin桃子
这个我自己觉得是最完美的。非常符合你的需求1!!! 〔参考文献〕 〔1〕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年鉴》(2002)。 〔2〕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世界汽车技术发展报告》(2002)。 〔3〕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编:《中国工业发展报告》(2002),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4〕赵英:《中国汽车的发展趋势和产业政策趋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领导参阅》,2002年第35期。 以下为内容!!!你要多给点分啊!!! =============================== 一、中国汽车工业的总体态势 1 中国汽车工业的总体规模 2002年,中国汽车工业全年累计生产汽车325万辆,比上年同期增长38%;销售汽车8万辆,比上年同期增长1%其中轿车产销均突破百万辆,分别达109万辆和6万辆,比2001年分别增长55%和56%商用汽车的增长也很可观。汽车工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完成工业增加值1515亿元,同比增长7%;完成销售收入6465亿元,同比增长8%;完成利润总额431亿元,同比增长94%汽车消费成为拉动2002年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从中国汽车工业的产量看,已经居于世界第5位,2004年可能进入第4位。其中,轿车产量居于世界第8位。但是也要看到,世界第5位的生产规模与世界第1和第2位相差甚远。2001年居于世界第1位的美国汽车产量为1142万辆,居世界第2位的日本汽车产量为977万辆。需要指出的是,2002年中国汽车工业产量中以CKD 、SKD 方式组装的汽车在增加。 2 中国汽车工业的产业组织结构与企业规模 世界汽车工业体系已形成了所谓“6+3”的格局。即通用、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大众、丰田、雷诺、本田、宝马、雪铁龙等几大集团进行全球化生产。中国汽车工业的产业组织结构仍然是分散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汽车生产厂有120余家。从控股关系来说,虽然有几十家汽车厂已经分别进入了一汽、东风、上汽等3大汽车集团,但从整体上看,中国汽车工业产业组织结构还是比较分散的。2002年,一汽、东风、上汽等3大汽车集团生产集中度为57%,比2001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中国轿车销量前3位的企业分别是上海大众、一汽大众和上海通用,它们的销量占总销量的23%,比2001年前3名的市场份额下降了5个百分点。 就单个企业规模而言,中国汽车工业的前4名一汽、东风、上汽、长安汽车集团生产能力在30万—60万辆之间,规模经济效益开始显现。尽管如此,与世界级的汽车生产企业相比较,中国汽车工业企业的规模仍然偏小,在世界大汽车公司中排名较后的韩国现代汽车公司的生产能力为250万辆。就亚洲而言,中国也缺乏有影响力的汽车企业。 就某些车型而言,中国汽车工业企业的生产能力又是相当大的。例如,一汽、东风集团的中、重型卡车,生产能力和规模在世界上居于前列。2002年一汽集团的中、重型卡车销售量突破20万辆居世界第1位。一汽解放公司将通过技术创新和发展改造,形成世界卡车生产基地。中国的大客车、“皮卡”车、微型车的生产规模在世界上也是比较大的。 中国的大汽车公司专业化程度与国际大汽车公司相比仍然较低。中国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仍然主要是围绕某一集团发展的,规模较小,尚未形成面向全行业甚至国际市场的大汽车零部件生产集团。2002年这一情况有了较大变化。中国主要汽车公司开始按照车型组织专业化的汽车公司,例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原第一汽车制造厂主体专业厂为基础组建了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中、重型载重车的生产、销售,资产总额191亿元。中国的大汽车公司开始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独立出去,发展成为面向全行业的企业。例如,东风汽车公司把车桥厂独立出来,成立了东风车桥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车桥生产。 3 中国汽车工业的技术水平 中国汽车工业的商用汽车开发能力具有一定的水平和经验,与世界先进水平有5—10年的差距。在产品系列化基础上,中国汽车工业企业已经可以做到每年都推出大量的新产品。以东风汽车公司为例,从2000年到2001年完成了新产品申报1215个。中国汽车工业企业已经能够进行某些轿车车身的开发设计,但尚不具有成熟的、较高水平的整体轿车开发能力。中国主要轿车生产企业在新产品开发中主要承担的是把跨国公司的车型本土化的工作,对某些产品具有了一定的升级改进能力,并且参加了某些联合设计。由于没有完整的轿车自主开发能力,中国的主要轿车产品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 在汽车零部件的技术开发方面,中国汽车工业企业在某些中低附加值产品方面具有相当的开发能力;在汽车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开发方面具有一定能力,但是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甚大。许多关键零部件仅仅是外国产品的仿制。以汽车发动机为例,中国汽车零部件企业生产的最先进发动机排放只能达到欧2标准,而发达国家则已经是欧4标准。中国汽车零部件企业批量生产的发动机只相当于国际20世纪90年代的水平。2001年中国进口的各类汽车发动机为246087台,大大超过了汽车进口数量。 需要指出的是, 在决定21世纪国际汽车工业竞争的核心技术———燃料电池汽车的研制方面,从政府支持的研究开发角度看,中国汽车工业几乎与发达国家汽车工业处于同一水平上。如果能够把握好产业化层面的竞争路径,中国汽车工业可能在发动机研制方面实现跨越。 4 中国汽车工业企业的市场运作能力 随着中国加入WTO ,各个企业都加大了促销力度。2001年整个汽车行业的销售费用增速高出销售收入,增长近20个百分点。中国汽车企业在销售维修体系方面的建设也在加速。中国的大汽车生产企业已经在全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销售系统。尽管如此,与国际大汽车公司相比,中国汽车企业的销售服务仍然是比较落后的。国际上围绕汽车销售发展起来的信贷、金融、保险、租赁已经相当完善,发达国家大汽车集团都具有相当强的这方面的实力,而中国汽车企业在这些方面才刚起步。到目前为止,汽车的分销、售后服务,包括维修、汽车市场、汽车租赁、销售等方面手段比较单一,汽车分期付款也就是融资性的销售手段还没有完全开展起来。 国内许多品牌汽车的产销与售后服务是脱节的。部分厂家与其经销商的关系不是利益共同体的关系,而是基本上把市场风险转嫁给了经销商,经销商主要收益靠厂家按销量给予的年终返利、奖励及新车销售的装饰、美容、保险等相应服务。中国的汽车经销商往往只注重销售网点和营业厅的建设,对于维修服务投入相应较少。代理商经销网点功能更为单一,许多汽车生产企业不得不重新构筑另一套维修站、维修配件交易网。经销商销车功能与维修服务功能分离,直接影响汽车生产企业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5 中国汽车工业企业的制造能力 从生产规模上来说,中国汽车生产企业逐步逼近国际汽车工业企业的最低经济规模。但是劳动生产率仍然较低。2002年东风汽车公司的劳动生产率为人均3辆,而1993年世界主要汽车公司人均产量:克莱斯勒75辆、福特33辆、通用38辆、丰田93辆。较低的生产率,在很多领域抵消了中国汽车工业低廉劳动力的优势。 中国汽车工业企业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引进车型国产化的努力迅速提高。相当一批引进车型在刚推向市场时,国产化率达40%左右。20世纪80年代一个引进车型国产化率从40%到80%,需7—8年,现在只需3—4年。中国汽车工业企业零部件配套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在中低附加值汽车零部件制造方面由于民营企业进入较多,对市场反应能力也在迅速增强。 由于中国汽车工业企业与国际大汽车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合资,在主要汽车生产厂,主要生产制造环节的工艺装备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相当多的合资企业生产线装备是按照跨国公司生产标准引进的。有些企业还引进了柔性焊接生产线。由于合资企业要按照跨国公司要求组织生产,进入跨国公司的全球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因此中国汽车企业在保证产品水平、质量的关键设备、工艺、管理制度等方面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 6 中国汽车市场的变化 新产品投入市场速度加快,对产品的排放要求日益严格。北京市已经实行欧2排放标准,国家也对排放达到欧2标准的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由于政府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角度对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提高,使中国汽车市场上汽车产品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20世纪80年代跨国公司拿到中国的产品,要落后于国际市场2—3代,现在则要拿出与国际市场同步推出的产品。中国汽车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主要表现在轿车领域。中国民营企业正在加速进入轿车工业。跨国公司在2002年大规模进入中国轿车工业,跨国公司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二、中国汽车工业全面融入国际汽车工业体系 1 世界汽车工业巨头大举进入中国 2002年随着中国政府落实加入WTO 的有关承诺,世界汽车工业巨头加速进入中国。一汽与丰田、马自达公司联手;东风与日产全面合作,提升了与PSA 的合作层次。韩国现代汽车公司与北京汽车控股公司合资。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初始投资规模都比较大。韩国现代汽车公司和起亚汽车公司分别计划在2005年和2006年向合资企业投资3亿美元和3亿美元。目前,世界汽车工业前15名轿车生产商已全部在中国找到了合作伙伴。已经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都在原有规模上扩大了投资,增加产量。广州本田预计其2004年生产能力将翻两番达24万辆,而日产汽车和东风汽车的合资企业也将于2006年将产量提高到55万辆。本田和丰田公司都把占领中国汽车市场10%的份额作为其战略目标。主机厂进入中国的同时,跨国公司集团内的汽车零部件厂也加速进入中国市场。世界上绝大部分著名汽车零部件跨国公司已经通过独资、合资等方式进入了中国。丰田、大众、通用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已经拥有几十家至上百家汽车零部件厂。随着本田公司进入中国,东风本田发动机公司也在广州成立,年产发动机12万—24万台。 跨国公司加速进入中国汽车工业,使中国汽车工业重组不断加速。2002年,发生了中国汽车工业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企业重组,天津汽车公司并入一汽,使丰田与一汽携手。东风与日产成立了“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一汽、东风、上汽等3大集团分别携手2—3家跨国公司组成的大集团,初步形成中国汽车工业新的“3+9”的产业格局。即一汽、东风、上汽3大集团加上广州本田、重庆长安、安徽奇瑞、沈阳华晨、南京菲亚特、浙江吉利、哈飞、昌河和江铃汽车9个独立骨干轿车企业。在“3+9”中,一汽、东风、上汽3大汽车集团的产量约占全国汽车产量的50%,另外9个独立生产商的汽车产量合计约占全国的40%“3+9”的汽车产量已占到全国的90%以跨国公司和国内大集团为主,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的兼并重组,将在21世纪初使中国汽车工业产业组织结构趋于合理。 2 中国汽车工业与国际汽车工业的融合不断深化 (1)在合资较少的载重车制造领域,中国汽车企业开始全面与跨国公司合资、合作。2002年,东风汽车公司与日产合资成立了“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包括日产全系列乘用车和东风的重、中、轻型卡车及客车;东风集团与日产的全面合作,为其载重汽车产品高水平、高速度发展创造了条件;上海汽车公司与通用、日产合资生产重型卡车。 (2)外国企业开始进入汽车制造装备、销售、维修服务、咨询、研究开发等领域。东风与日本大阪机工株式会社合作生产系列适应高速、高性能生产的卧式加工中心,可以满足中国汽车工业大批量零部件柔性加工的需要。加入WTO 前,中国汽车企业的销售渠道是不对进口汽车开放的。加入WTO 后,出现了合资的汽车销售企业。为企业进行战略咨询的外国公司也进入了中国汽车工业。政府有关部门即将推出《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国内主要汽车生产厂商和福特、大众、通用等国际巨头都已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成立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申请,汽车金融开放已进入倒计时。2002年,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一般都承诺或者已经开始在合资企业中建立研究开发中心。 3 中国汽车企业在跨国公司全球体系中的地位发生变化 (1)开始成为跨国公司的区域性制造中心。20世纪90年代,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主要战略目标是占领中国汽车市场。21世纪初,跨国公司开始把中国作为其全球战略部署中的区域性制造中心。其典型代表是,本田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广州汽车集团合资在广州设立了本田专门向亚洲、欧洲出口产品的加工生产基地,产品100%出口。上海通用已经开始大量向菲律宾出口别克GL8,向加拿大出口发动机,这是中国第一次向发达国家出口大排量的汽油发动机。中国作为跨国公司的生产制造基地,初露端倪。跨国公司在中国生产汽车并出口销售到其他国家地区,促使中国汽车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汽车零部件以较大规模进入跨国公司全球生产体系。汽车零部件全球化采购早已成为世界汽车工业的潮流。跨国公司通过零部件全球化采购,降低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技术开发投入规模。中国汽车工业企业生产的汽车零部件正在加速进入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体系。例如,福特公司2002年4月在上海建立了采购中心,2003年有望在中国采购10亿美元的零部件,用于福特在欧洲和北美的市场。在东风汽车公司与日产汽车公司的合作中,日产承诺将上海、十堰、襄樊等地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纳入其全球采购体系。 (2)跨国公司把中国作为全球扩张的战略重点。越来越多的汽车工业跨国公司把地区总部设在中国,标志着中国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中的地位不断提高。2002年根据沃尔沃公司的全球战略,欧洲、北美、亚洲是其3大战略重点。沃尔沃公司决定其亚洲地区总部设在中国,意味着沃尔沃公司在亚洲立足于中国发展。2002年12月18日,德尔福、霍尼韦尔等8家汽车零部件跨国公司通过了上海市外经委和外资委的认定,获得了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认定书。跨国公司在2002年纷纷宣布了他们在中国的战略目标。丰田、本田公司把占领10%的中国市场作为其战略目标。日产计划2004年在中国销售30万辆汽车。大众和通用则把中国市场作为他们最重要的利润来源之一,力图保持已经具有的优势。比较晚进入中国市场的马自达公司也宣布,中国是其“新千年计划的重要部分”。 (3)中国汽车企业开始走向世界,在全球范围优化资源配置。中国汽车企业利用国际汽车工业体系中的专业设计公司,为自己开发新产品。例如,上海汇众汽车有限公司与韩国双龙汽车公司合作,聘请10多位汽车专家,并且吸纳国内来自各大汽车厂的研究开发人才,成功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型载货车。长安汽车公司与意大利一家著名汽车设计商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MPV 新车型。民营汽车生产企业吉利集团请意大利汽车项目集团、大宇国际株式会社帮助设计一系列轿车新产品。 中国汽车企业也开始进行全球采购。例如,上海汽车集团建立了所属企业共用件联合采购制,组织企业按照统一品质规范,参与全球零部件采购。陕西汽车厂通过全球采购,以性能优良的发动机装备新车型,使其重型车在中国汽车市场上成为有竞争力的产品。中国汽车企业不仅在整车开发方面利用国际资源,在汽车零部件开发方面更是如此。2001年,民营企业浙江万向集团在国外成功收购了美国上市公司UAI 公司,开创了中国乡镇企业收购海外上市公司的先河,使该集团获得了海外市场运作和技术开发的能力。一汽汽车研究所与德国FEV公司合作开发CA6DE 系列柴油机,使中国汽车工业柴油机有了新突破。 (4)中国低廉的技术人力资本开始得到利用。跨国公司进入中国,除了占领中国市场之外,利用中国低廉的劳动力,重组自己的竞争优势也是重要原因。但是,20世纪跨国公司主要着眼于利用中国生产线上的劳动力,21世纪,跨国公司在中国已经开始利用技术人才为自己进行产品开发。通用汽车公司不仅利用与上汽合建的泛亚汽车技术中心为上海通用服务,同时也给通用北美部分提供技术服务。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把母公司的某些技术开发项目拿到中国来做。 (5)合资方式发生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投资是单向的,即外国企业向中国汽车工业投资。2002年中国汽车生产企业开始向外国企业投资。上汽集团持股韩国大宇10%,开了中国汽车工业进入世界汽车资本市场的先河,标志着中国汽车企业开始积极主动地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自己的战略意图。上海通用作为一家合资企业以50%的股权重组烟台大宇,创造了国内汽车兼并的新模式。合资方式也由双方变成了多方。五菱、上汽集团、通用汽车公司共同组成了新的汽车公司;东风、广州、本田共同组成了本田的汽车出口基地。合资企业中有些实际上是外资占有控股地位。如“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占25%股份,江苏悦达汽车公司占25%股份,韩国起亚汽车公司占50%股份。目前,已形成了中国3大汽车公司分别与多家跨国公司合作的局面。 三、中国汽车工业在国际汽车工业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融入世界汽车工业的发展趋势 1 中国汽车工业在国际汽车工业体系中的地位 (1)根据中国汽车产品进出口计算中国汽车工业贸易竞争指数:2000年为-7,2001年为-77,2002年为-中国汽车工业仍然是一个基本上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从产业规模、企业规模、技术水平、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看,中国汽车工业也是一个整体上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在相当长时间内,中国汽车工业仍然是一个以国内市场为主的产业。 (2)目前中国汽车工业在跨国公司的全球分工体系中,从整体看位于加工制造环节,尽管与单纯搞组装的国家相比,处于较高层次,但是仍然属于比较低的层次。 (3)中国汽车工业有着巨大的、迅速发展的市场,低廉的劳动力,完整的、较强的制造业配套能力,较强的、较完备的技术开发体系,中国汽车工业可以在21世纪取得比较迅速的发展,规模、技术水平、竞争力都具有迅速提高的条件与可能。目前,中国汽车工业对跨国公司有着较大的依赖,但由于中国汽车工业发展具有种种有利条件,中国汽车工业有可能最终成为具有独立开发能力、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产业。 (4)经过一段较高速度的增长,2010年前后,中国汽车工业可望成为世界主要汽车制造基地之一,其后逐步成为全球商用汽车的主要生产基地,成为面向发展中国家和某些发达国家的商用汽车、中低档轿车的主要供应者,成为全球汽车工业某些汽车零部件的制造中心。 2 中国汽车工业在世界汽车工业体系中的发展趋势 (1)中国汽车工业加速融入世界汽车工业体系。随着跨国公司对中国汽车企业投资规模进一步的扩大,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国汽车企业进入跨国公司的系统之内,中国的大汽车企业也必将与跨国公司更加紧密地进行合作。跨国公司不仅在整车生产领域的兼并重组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兼并重组中,也将起到重要作用。随着中国汽车企业销售体系的对外开放,跨国公司在中国汽车市场上的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中国汽车工业与发达国家汽车工业的相互依存必将日益紧密。国外汽车厂商和中国汽车企业战略结盟的方式更趋灵活开放。中国汽车企业与跨国公司将长期全面合作,又全面竞争。 (2)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开发世界市场和中国市场,分享利益。2002年中国汽车市场已成为世界发展最迅速的新兴市场。到2010年中国轿车的需求年增长率将保持11%—13%的速度。随着中国逐步降低关税,汽车生产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轿车价格还会以较快速度降低,进入轿车消费领域的人会越来越多,跨国公司将与中国合作伙伴分享中国汽车市场不断扩大带来的利益。 中国汽车工业的零部件将更多地进入跨国公司的全球采购系统,中国汽车工业将成为跨国公司某些整车产品的重要加工生产基地。跨国公司通过把生产制造转移到中国,获得成本优势,分散生产经营风险。中国汽车工业在国际汽车分工中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中国汽车工人的工资只相当于日本工人的1/10—1/15;在商用车生产方面具有一定竞争力;在某些劳动力密集的汽车零部件生产方面具有一定竞争力;在大批量生产的普及性轿车生产方面可望有一定竞争力;在技术开发方面也具有低成本的优势;对于中国的汽车市场,中国企业非常熟悉,跨国公司具有技术优势,具有全球生产、经销的优势。 (3)中国汽车企业在世界汽车工业体系中的地位将逐步提高。在汽车工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劳动力、技术诸要素中,中国最需要的是技术,由于中国汽车工业与发达国家汽车工业之间存在着较大技术差距,因此向中国转移技术,不会对跨国公司形成威胁。作为跨国公司重要的生产环节,中国汽车工业实力的增强,可以使跨国公司更加有效地利用在中国获得的低廉劳动力,获得国际竞争力。 随着中国汽车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能力的逐步获得,跨国公司对中国技术人才的利用以及由此带来的技术外溢效果,中国汽车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技术开发能力,中国汽车工业的繁荣吸引中国高技术产业的高级人才,中国汽车企业在世界汽车工业体系中的地位会逐步提高。由跨国公司设计,中国企业生产的模式会逐步改变。一是转为中国企业参加设计(与跨国公司或者专业的外国汽车设计公司);二是以中国企业设计人员为主进行设计;三是跨国公司把某些设计开发工作委托给中国的设计人员,但是跨国公司掌握核心技术;四是中国汽车企业开发出具有自己知识产权的、较高水平的产品。这一过程需要15年左右的时间。如果中国汽车企业能够抓住汽车工业新技术革命的机遇,这一过程还可以大大缩短。总之,中国汽车工业企业的开发设计能力将逐步提高,最终将形成整个汽车企业与跨国公司在研究开发方面的分工合作。 四、政策建议 1 加速出台鼓励汽车消费的政策 2002年中国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已经超过电子信息产业成为支持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目前,在轿车消费方面仍然存在着中间环节收费过多、过滥的情况。为了保持国民经济及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政府有必要尽快推出鼓励汽车消费的政策。地方在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时,也要考虑到中国汽车工业的技术状况,留有充分的余地,以免对汽车需求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2 在政府支持下对汽车工业重大共用技术项目进行攻关 目前中国汽车工业的生产制造能力超前于技术开发能力。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已经不是资金和市场,而是技术。中国汽车工业如果长期在技术上依赖跨国公司,就不可能改变在世界汽车工业体系中较低的地位。世界汽车工业目前正处于一场技术革命之中,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从技术上看,已经完成了主要的突破,目前主要是商业化、产业化的推进。混合动力驱动系统技术已经成熟,日本的丰田和本田公司都有新型混合动力轿车投放市场。燃料电池技术发展迅速。2002年1月,美国政府支持的《自由合作汽车研究计划》(FREEDOMCAR)出台,该计划目标是开发具有商业前景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技术及氢气供应基础设施,以极大地改善环境,目标是加快实现汽车燃料电池商品化。中国汽车工业企业应当对汽车工业面临的技术革命有充分的认识,及时地介入有关研究。中国政府应当针对汽车工业中共用的重大新技术项目、基础研究项目组织联合攻关,同时制定有关政策,促进新技术的产业化。 3 积极推进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兼并重组 中国汽车零部件工业是中国汽车工业中相对薄弱的环节,但也是最有希望成为具有世界影响的环节。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兼并重组,对于专业化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给予政策性扶植,鼓励外国大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对中国汽车零部件企业进行兼并重组。 4 运用WTO 有关机制保护中国汽车工业 2002年中国汽车工业业绩甚佳,汽车进口配额对中国汽车工业发挥了重要保护作用。随着进口关税进一步下调,配额不断增加,国内汽车贸易体系对外国公司的进一步开放,中国汽车企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竞争形势。因此,仍然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的保护政策。由于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关键在于汽车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关税下调速度较快。因此,运用WTO 有关机制保护汽车工业,主要应着眼于汽车零部件工业,通过对关键性汽车零部件产业损害监测,及时对有关企业提供保护。 〔参考文献〕 〔1〕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年鉴》(2002)。 〔2〕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世界汽车技术发展报告》(2002)。 〔3〕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编:《中国工业发展报告》(2002),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4〕赵英:《中国汽车的发展趋势和产业政策趋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领导参阅》,2002年第35期。 
从丰田汽车召回谈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三包;汽车缺陷;召回; 维权 内容提要: 丰田汽车由于刹车装置存在质量问题在全球范围发规模召回,但其在美国和中国对待消费者的召回方案却大相径庭。其原因是有些观点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质量法》)的不当理解;但同时我国相关法律也确实存在不够清晰明确的问题,而对法律法规的曲解导致了丰田公司对我国消费者采取区别对待的召回方案。本文试图纠正公众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读、梳理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丰田汽车在美国召回的方案及受到处罚 丰田汽车2009年底由于加速踏板存在缺陷在美国召回430万辆不同种类的车型。按照美国联邦法律,汽车制造商如确定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必须在5天内告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并迅速采取召回行动。由于丰田公司未能及时通知美国政府有关汽车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美国交通部于2010年3月5日宣布拟对丰田汽车公司处以超过1600万美元的最高罚款。这将是美国政府向汽车制造商开出的有史以来的最大的一笔民事罚款。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已于2月16日要求丰田公司上交与大规模召回相关的文件,包括产品数据、客户投诉等信息,以期查明丰田公司在知晓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后多久才宣布召回。 美国丰田汽车销售公司与美国检察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受召回事件影响的美国所有丰田和雷克萨斯车主提供额外服务。此项额外服务主要针对担心汽车送往维修前行驶安全的丰田车主,其中包括为车主提供经济赔偿。这样的赔偿在美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根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章中对于“缺陷与违规赔偿”中的“赔偿方式”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选择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机动车、以等价机动车更换、减去合理折旧退车等。“制造商赔偿规划”条款规定,机动车制造商应该赔偿购买者在修理、更换、退车等合理期间内带来的成本。 二、浙江省工商局依据地方性法规要求丰田汽车公司公平对待浙江的汽车消费者 丰田中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实施了召回。而在我国,丰田公司给出了与美国不同的召回方案,我国丰田车主只能自驾缺陷汽车至4S店去完成召回。而由此产生的相关应交通费用及经济补偿,丰田公司以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赔付。 丰田公司对中美两国消费者提供不同的召回服务,引起了我国丰田车主的普遍不满。浙江省工商局在3月14日发布了《丰田召回事件浙江消费维权措施通报》,后与丰田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要求丰田公司对消费者因此召回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经过浙江工商局释法明理,丰田公司作出承诺对我国浙江地区消费者实行补偿措施,但两天后,丰田公司高管出尔反尔,表示丰田公司仅提供免费三选一服务,不向消费者提供补偿。在浙江工商局要求丰田履行承诺下。丰田公司了最终向浙江部分消费者提供了每人约三百元人民币的补偿。 在此次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浙江的消费者得到了丰田公司的赔偿,是根据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而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5万公里”。浙江省是目前唯一的将汽车纳入三包规定的省份。 三、正确解读和适用《消法》第45条及《质量法》第41条 1、《消法》第45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 有人认为浙江消费者之所以能够获得丰田公司赔偿,原因在于浙江的地方性法规对汽车产品有三包规定。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汽车并没有明确的三包规定,其他地方也没有汽车三包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我国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就无法要求丰田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事实上,这是对我国法律的误读。《消法》第45条完全可以作为相关法律依据,解决召回赔偿问题。该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根据该规定,产品三包分为国家规定三包和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约定三包。尽管汽车并未没有国家规定的三包,但通常经营者都会与消费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免费修理,丰田公司与消费者约定两年或5万公里内实行免费修理。该约定虽然未完整涵盖“包修、包换、包退”等三包服务,但明确约定了经营者的包修义务。而《消法》中对三包的规定是并列的,而非递进关系。事实上,三者都是售后服务的一种方式,并不互为条件。也就是说虽然经营者与消费者仅约定了包修,但也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对三包的一种约定。众所皆知汽车是大件商品。对包修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丰田等汽车厂家与消费者都有一定期限内包修的约定,因此约定的三包也可以适用《消法》的相关条款,经营者在其约定的三包期限内应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为降低成本,缩短研发时间而导致的产品缺陷不能适用《质量法》第41条的免责规定 有观点认为缺陷产品召回不适用民事赔偿制度,根据是《质量法》第41条。事实上这种理解也是对这一条款的曲解。根据《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笔者认为,只有当今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生产者才可以免责。对丰田汽车出现的缺陷不能适用免责条款。第一,并不是所有汽车品牌都存在刹车加速的问题;其次,就丰田汽车来说,也并不是所有车型都存在刹车加速的问题,第三,对于汽车生产者为了竞争而加快新产品的上市,缩短了新产品的研发时间或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导致产品的安全出现缺陷的,不能以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而免责。从以上三点结合现现今汽车技术水平及丰田发展的情况来看,丰田汽车的缺陷不能援引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而免责。四、没有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法律层级低、对违法经营者处罚轻,相关法律、法规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1、没有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 1986年,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颁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从此“三包”规定成为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行政性规章,并逐步为消费者所认同。1995年,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采用了“三包”的运作机制,又兼顾了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三方的利益,并将“三包”的商品范围从6种扩大到18种,明确了“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了销售者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责任,而且写明了消费者申诉的途径。但同时该规定列明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在该目录中中并不包括汽车,在以后,相继出台了电脑三包、手机三包等国家规定,汽车产品一直没有国家规定的三包。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消费在我国越来越普遍。2009年我国汽车销量达到48万辆,首次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汽车保有量巨大,消费者遭遇的汽车质量问题也会越来越普遍,迫切需要汽车三包相关法律的出台,帮助车主维权。但汽车三包规定在我国虽经多方呼吁,却因种种原因始终无法出台。汽车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丰田召回事件让我们看到应加快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的出台。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法律层级较底,对违规者处罚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由于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处罚力度偏轻。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从中可以看出,对于汽车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最高罚款额度仅为三万元。相对于汽车产品的高额利润和汽车召回的高昂成本,制造商完全有可能因违法成本低而超越法律底线。 3、《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容易被经营者滥用 《质量法》也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重要依据。但根据《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法对缺陷产品的免责条款规定过于宽泛。由于其它原因导致产品缺陷很容易被经营者以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的缺陷为借口而不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消法》关于召回的条款过于原则且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消法》也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条款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但在《消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规定经营者违反第18条应负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蓄意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来说毫无震慑力。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建议 我国应借鉴美国柠檬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尽快出台汽车三包法规 随着我国汽车销量的逐年上升,消费者可能要面对的汽车质量纠纷将会更加频繁。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柠檬法的相关规定,尽早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有助于消费者在维权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一规定应该包括:车辆7日内可退、15日可换,在包修期内,主要部件因同一问题维修三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可换车等等,这样的三包法规的出台将能解决多年来一直困扰汽车消费者的大量投诉。 其次,提升召回规定的层级,加大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 我国虽然已经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但由于该规定仅是部门规章,层级较低;且囿于《行政处罚法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所能设定的最高额罚款仅为三万元。罚款数额偏低不足以震慑汽车生产商,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并将该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的处罚力度,根据具体违法情形的主观过错、严重程度、涉及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等,确定处罚。明确召回的汽车生产者对车主的补偿机制。对于同样的缺陷问题,召回的方式应该一样,要公平地对待缺陷汽车的消费者,缺陷汽车的生产者要对因汽车召回造成误工、误时、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的汽车消费者进行合理补偿、赔偿。国家要对汽车召回进行全程监管,使召回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第三,《消法》在修订时,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应该明确不以价值大小作为认定消费品的标准,应将房屋、汽车等相对价值较大的产品纳入到《消法》的适用范围内。 二、在该法中加入缺陷产品召回听证、处罚制度,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并着重要求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对于第45条,笔者认为应该修改为对实行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而不区分所谓的大件商品或一般商品。 四,要增设惩罚性条款 尽管将要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但《消法》在修订时仍应明确引入,并增强惩罚性赔偿的可操作性。 五、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诉讼的主体地位。 在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丰田公司向中美两国消费者提供的召回服务差别很大。丰田公司对待同一件事,却有不同的解决方案,这对我国的丰田车用户非常不公平。但我国丰田车用户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成本将会非常高。如果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起诉,可以更充分地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针对当前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可以考虑创设以消费者保护组织为主导的公益诉讼,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诉讼主体地位。当面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受损时,消费者保护组织作为诉讼主体代表众多消费者诉讼能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可以看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之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可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能够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