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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在湘江水体污染治理中的应用研究摘要分析了湘江水体污染存在的问题;讨论了BOT模式在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优点;认为该模式是一种长期、稳定的投资模式,论证了湘江流域采用该模式的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关应完善的配套政策;最后得出采用BOT模式来在湘江沿岸城市修建污水处理厂是解决湘江水体污染问题有效的途径之一。关键词水体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厂BOT模式湘江1湘江水体污染现状及治理存在的问题1湘江水体污染现状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衡阳、株洲、湘潭、长沙、岳阳等湘江沿岸城市的居民日常生活用水直接来自湘江。但湘江水体污染极为严重,据《关于治理湘江流域的通知》所载,长沙市湘江饮用水源超标污染指标为氨氮和总大肠菌群;株洲市为氨氮和挥发性酚;湘潭市为氨氮、总大肠菌群和总汞。近年来,郴州、衡阳、株洲、湘潭、长沙、岳阳等城市的生活污水排放量成倍增加,沿江城市有近7亿t/a生活污水直排湘江;此外,一些高浓度工业废水也排放到湘江。长沙水利枢纽建成以后,湘江水域株洲至长沙段的水位将有较大的提高,蓄水防洪能力会有很大的改善,而湘江该段的水流流速却明显的不如建成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将会有很大的降低,进一步加重湘江水体污染,以至湘江某些江段的饮用水水源不能完全满足地面水Ⅲ类水质标准[1]。湘江的水体污染已经严重地影响到湘江流域沿岸人们的生活及工农业发展。2治理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湘江水体污染现状和目前治理情况的分析,湘江水体污染治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由于湘江沿岸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不断地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因此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明显增加。而湘江流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很少,8个城市中仅有6座污水处理厂在运行,实际处理量约5万t/d,处理量约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15%,远达不到要求的50%,未来几年内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对湘江的影响将超过工业废水的影响,因此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势在必行。2)湘江沿岸城市污水处理厂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不全面,风险管理与评价不合理。有些污水处理厂项目立项多年,却迟迟的不能施工;有些项目完成后却不能投入运行,如株洲有1座污水处理厂投资上亿元,建成几年后都没有运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上没有考虑管理运行费用及建设污水处理厂的风险性,政府部门只注重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而忽视了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和运行。造成了城市污水处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因而一方面需要大规模投资兴建新的污水处理厂,而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厂运行普遍不足,两者都是缺少资金。3)湘江沿岸城市污水处理以政府行政事业化管理为主,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缺乏有效的投入产出和成本效益核算机制,从而造成污水处理成本高,投资浪费大,并没有体现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污水处理厂只是相当于政府部门的附属企业,根本不能适应污水处理产业的市场化发展趋势。4)湘江沿岸城市对待污水处理厂的问题依然停留在老观念上,也就是说重技术(工程)方法而忽视非技术(管理)方法,导致一些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效益差与不可持续性,主要表现在污水处理厂普遍不能按设计负荷运行。5)湘江沿岸城市污水处理缺乏必要的价格调控,价格偏离价值太大,导致了污水处理企业发展后劲不足。现在的收费偏低,据有关人士预测污水处理收费要达到6~65元/t,污水处理才能真正得到资金保证。因而,非政府资本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市场的投资利润不能得到保证。2 BOT模式在污水处理行业的优点1 BOT模式的简介BOT模式是一种建设权与运营权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发展报告》的定义,所谓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兴建-经营-移交,或者是BOOT模式即建设-拥有-运营-转让[2],它是一种私营机构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的方式,也是一种新型的民营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方式[3]。具体做法是经营公司对项目的设计、咨询、信贷和施工实行一揽子总承包,且在项目竣工后,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经营,向用户收取费用,以回收投资、偿还债务。赚取利润,达到特许权限期后,经营公司将项目无偿交给政府部门。近年来,以BOT模式进行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融资,正逐步为我国政府国内外投资者所关注[2]。2 BOT模式在污水处理行业的优点1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新型的融资手段1)BOT项目融资是指通过项目的资产、收益作低押来融资。其项目导向、有限追索、风险分担、信用结构多元化的特征,使项目融资的信用结构灵活多样,债务承受能力高,风险分担合理且较低,也使项目融资易获得较高的融资比例和较长的贷款周期。由于这些特点,BOT模式非常适用于一次性投资大、回收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风险小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2)BOT项目融资是现阶段城市污水处理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治理湘江水体污染,保护湘江水质,必须提高湘江沿岸城市的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的处理水平。但首先要解决建设污水处理厂的资金来源问题。BOT融资模式可以利用资本的杠杆效应,充分发挥政府有限资本的导向性作用。我们以政府资本在项目融资中占总资本20%为例(原来是100%),这样,20元的政府资本就直接拉动80元的社会资本为城市污水处理服务,对社会资本拉动作用是十分明显的。3)BOT模式是推动城市污水处理产业融资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BOT项目融资使得大量中小社会资金进入技术密集型和资金相对密集型的城市污水处理领域成为可能,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产业资本或国外资本向城市污水处理市场转移的重要方式。从而推动城市污水处理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培育城市污水处理领域的投资主体,增强投资城市污水处理领域的资本实力,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2 BOT模式是实现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有效方式1)BOT模式改善并明晰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产权结构,明确了政府(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和运营公司之间的职责,形成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经营管理机制。2)BOT模式促进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转变,有利于改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思想观念,有利于加强污水处理企业的自律行为。3)BOT模式促使了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采用科学管理,降低污水处理成本,实现城市污水处理产业良性发展。由于项目公司要以运营收入来偿还借款,实现盈利,因此,作为项目运作主体的项目公司有追求以最低成本来运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动力。项目公司通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实行科学管理等手段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从而实现政府、企业双赢的局面。3 BOT模式在湘江水体污染治理的可行性分析1湘江水体治理必然的要求湘江水体污染的主要是由湘江沿岸城市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湘江引起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划,到2010年湘江流域沿岸城市将要建成近20座污水处理厂,如每座污水处理厂按上亿元的建设费计,需近20多亿元,这还不包括与污水处理厂相配套的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费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费。修建这些污水处理厂资金问题是首要问题,当这些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还存在相互竞争、管理运营等问题。采用BOT模式,政府不仅可以用将来的按政策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来发挥现实的环境效益,变以前的一次集中支付为分期支付,可以进一步减轻财政压力,可以使因财政原因而搁置的污水处理项目迅速的得到建设和运营,有效地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满足全社会对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的需求,可以从国际、国内乃至民间多渠道融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本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放大;而且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项目管理水平、技术水平都会有较明显的提高。BOT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已经成为湘江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重要选择之一,也是湘江水体治理的必然要求。2经验上的可行性BOT方式在我国有些地区已有所尝试,大连傅家庄污水处理厂由大连东达环境工程公司投资并运营,目前运营状况良好;北京桑德环保产业集团已用BOT方式启动了北京肖家河、通州区2个大型市政污水处理项目[2];BOT模式在湖南水处理也有先例:如湖南省长大集团投资建设长沙市第八自来水厂。因此,采用BOT模式在湘江流域修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经验上是可行的。3政策上的可行性根据湖南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对湘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治理湘江水体污染问题有效可行的方法之一是在湘江沿岸城市增修适量的污水处理厂,同时保证现有的污水处理厂按满负荷运行。为达到这一目标,湖南省政府对以BOT模式投资修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文件,城市供水价格将包括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将优先调整到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需要上,在长沙市2004年5月将排污费增收到4元/t,而且还要继续上涨。现阶段湖南经济持续发展,政策也十分的稳健,这些保证了BOT模式在湘江污水处理行业是可行的。4湘江水体污染治理应完善的相关配套政策1)尽快转化城市污水处理的性质,加快从“公共福利业”向“公共服务业”转变的速度。在过去,湘江沿岸城市污水处理一直被当作是半城市公共福利业,虽然有收费,但相当的低,不足以保证污水处理的成本,更不用说初期的投资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污水处理行业要尽快实现向“公共服务业”的转变。只有形成公共服务的合理价格机制,才能推动本行业的不断发展。2)加快相关行政部门的思想观念转变。在湘江沿岸的城市中,污水处理厂项目都是看成该城市的形象工程或者是由上级环保部门压力下而立项的,而不是本着为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立项的。在这种思想作用下,行政部门只对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负责,对建成后的污水处理厂运行及管理很少关心。只有相关的行政部门牢固地树立污水处理为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才能使BOT模式在湘江流域污水处理行业较为顺利地推行。3)加强湘江城市污水处理的某些薄弱环节领域的建设,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协调发展。BOT方式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湘江水体污染治理解决方案之一,政府部门应该完善一些配套设施。如:完善城市排水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建设好污水处理厂与周边路网的连通;由于湘江流域是个严重缺电的区域,政府部门必须保证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及管理运行时的用电需求,这样才能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的建设和运营。4)加强有关BOT模式的法律法规制定。我国目前关于BOT模式的法律文件仅有2个[4]。只有在法律的保证下,才能更好地明确政府、投资者等各方面的责任。BOT模式在环境治理中还是新生事物,其与我国现行环境法制的冲突将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才能使它们相互协调。5)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后,政府部门应该监督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运行。由于污水处理厂建设后,在一定的经营年限后无偿的转让给政府,同时污水处理设备会存在一定的老化。如果政府部门不参与监督管理,投资者对污水处理设备不加以保护和维修,到了转让时,留给政府的只是一个“烂摊子”。6)环保部门应该对BOT模式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政府部门给BOT融资模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很大的优惠,但往往缺少对它们有效的监督,如:污水处理费用每年照收,但处理后的污水可能不达标,会使湘江水环境继续恶化。环境保护部门只有对它们进行监督,做到公正执法,这样湘江水污染治理才有保证。5结论由上述可知,资金短缺、管理经验落后和科技含量低是阻碍湘江流域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绊脚石,也是解决湘江水体污染问题的瓶颈。BOT融资模式能够使国外资本和国内民营资本、先进的管理经验及科学技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产业。若BOT模式在湘江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中很好应用,上述问题便可得到有效的解决,湘江水体污染就可以得到较快解决,这样湘江生态带生态环境将得到明显的改观,湘江沿岸城市中的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业用水可以得到有效保证,从而有利于促进该流域的经济稳定持续发展。既然资金等问题是政府部门不能完全解决的,而湘江的治理是刻不容缓,因此,在湘江沿岸城市采用BOT模式来修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是解决湘江水体污染治理问题理想可行的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