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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他们的生存、发展和就业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目前的安置模式普遍存在补偿数额低,风险不确定等因素不能很好的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只有通过"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才能妥善的安置失地农民,让他们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一系列成果。 关键词 土地换保障 补偿机制 社会保障 安置模式 1 失地农民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城市空间迅速扩大,为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目前,我国已有被征地农民4 000多万(章安友,2004)。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从2001年到2010年,全国还需要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集体土地需要征用。按照目前全国人均耕地水平和现阶段每征用1亩耕地大约造成4个农民失去土地进行测算,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将有近2 600多万被征地农民需要陆续安置,年均需要安置失地农民260万人左右。 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随之也流失了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因为土地被征用之前,农民主要靠土地来养活自己,土地是他们的立命之本,失去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生活的基本来源;而且农民一直是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工作;再者,土地本身就是一笔财富,如果农民利用的好是可以为他们带来增值的,这就意味着农民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一项经济价值极高的财产权利;最后,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了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这会间接导致村级干部的寻租行为。可见,土地的丧失会对农民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安置好这些失地农民将会阻碍国家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2 当前失地农民安置模式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 1 以货币安置为主,补偿数额不足以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在实践中,我国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的安置方式目前主要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基本形式,但大多是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如果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 000块,补偿费也才只有3万元,远远解决不了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据了解,浙江省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略有提高。据统计,1998年以来,浙江省各类征地给村里的补偿费平均每亩12 164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 377元,经过村集体留存,实际到农民手上的土地补偿费平均每亩7 958元,安置补助费平均每人2 078元,青苗补偿费平均每亩498元,农户家庭得到的所有土地征用费总额(包括附着及其实施补偿费)人均8 828元。一大部分农户对此不满,因为这些补偿费只能暂时解决农民近期的温饱问题,如果今后就业困难,农民的基本生活靠什么来维持,更不用谈农民的养老和医疗问题了。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的安置补偿费更是少之又少,连最起码的基本生活都解决不了,更解决不了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2 以留地安置、招工安置为辅,农民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 留地安置是指在被征用的土地中按一定的比例(10%左右)返还给被征地村合作经济组织,并免缴有关规费,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这部分土地建造标准厂房出租,获得高额的租金收入 ;还可以用留置的土地为村民建造安置房使村民能够安居乐业。从形式上来看,失地农民可以得到保障,可是受资金、技术的限制,一旦村集体经营的产业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农民的基本生活就没有了保障。 在招工安置中,用人单位可以暂时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但由于农民自身文化层次低,缺乏专业技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一旦用人单位裁员时,这些失地农民又将重新面临失业的问题,可见招工安置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3 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的覆盖面窄,体系不完善,失地农民后顾之忧大 失地农民中有一部分已经完成了非农户身份转换,他们理应享受和城镇居民一样社会保障待遇,可是据统计,失地农民加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5%左右。这部分人群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他们的社会保险费是主要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筹集的,保险费直接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2003年浙江省嘉兴已有2万名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实行了"三统一"、"一分别"的安置模式。"三统一"即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实行征地、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办理被征地农民户口"农转非"和养老保险,"一分别"就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安置对象分别进行补偿安置,浙江嘉兴的这种社会保险安置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并没有用来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而这正是失地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失地农民成了"无班可上,无田可种,无保可拿"的三无人员,对当地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可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没有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3 "土地换保障"是唯一可靠和可持续性的安置模式 安置失地农民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土地换保障的过程,因为在征地前,农民的生活、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都是以土地为依托的。农民失掉土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随着城市化规模的扩大,失地农民应该随之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成果,在市场经济下就表现为,农民可以用土地换回他们生存、就业、发展和获得社会保障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只有失地农民用土地换回了生存权,就业权、发展权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才能逐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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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以来,我国过去在计划体制下建立的以集体保障为主体,家庭保障和国家救 济为补充的农村劳动者保障体系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基本解体,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适 合我国国情的,由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必 要的生活水平时,根据立法享受的,由社会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以解决占全国人口80%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问题,免除他们生产经营的后顾之忧,维护 社会安定,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为我国现代化 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强大的动力。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呼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 任制在农村普遍实行,集生产功能和消费功能于一体的农民家庭替代了原来统一组织 农业生产和统一分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而成为农业生产经营 的基本单位。过去实行的以集体保障为主体,国家和家庭保障为补充的农村劳动者保 障体系随之解体,农村劳动者保障基本上由农民家庭承担。实践证明,它存在着自身 难以克服的弊端。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劳动者生产经营活动日趋频繁,他们的生、老、病、死、 伤、残等风险明显增加。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较为落后,集体经济脆弱,大部分劳动者 得不到集体帮助,农民家庭经济基础又极为薄弱,199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578元 ,单个家庭保险能力有限,一旦风险发生,个人和家庭难以抵御。 劳动者保障由农民家庭承担,将进一步强化农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极 不利于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变与生育水平及出生性别比的降低。过去那种由生产队统一 组织和调配劳动力,老年人可以由生产队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轻活,给予一定的养老 报酬并直接分配到老年人手里的养老方式已经消失,大部分地区农村养老已转为家庭 成员提供。不难想象,需要依靠子女养老的农民是很难接受低生育率的。即使在政府 强有力的干预下勉强接受了,也很难长期保持。况且,仅靠政府强力控制极易引发党 群、干群矛盾,绝非长治久安之计。从国际经验来看,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国家 的绝大多数农村老人由于得不到任何保障,他们把孩子当作自己老年时经济和生活保 障的重要来源,因而出现高生育率的现象。如果向人们提供养老保障,就可使生育率 降下来,这已被墨西哥的实践所验证。由此可见,解决我国生育率偏高的途径不在于 收紧政策,而在于综合治理。而综合治理的关键之一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 破除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从而转变农民的生育观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动,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正在退化。就 一个社会而言,每一代人都是有能力为自己养老的,代际之间的再分配不可能无限制 地进行下去,它必然要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结构变动力量的抵制和社会经济等外部因素 的制约。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 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 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 的54人下降到1994年的54人,每个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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