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陶渊明是中国文学史上犹如偶像的文人形象,这一形象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魏晋时代思想背景的影响,陶渊明自身的性格特征和作品风格,以及后世接受者在其对陶渊明接受过程中所显现的选择性特点,对陶氏偶像形成发生了一定的作用。从这三个方面阐述陶渊明偶像的形成原因。 �〔关键词〕 陶渊明;偶像;选择性接受 �� Abstract:Tao Yuanming is regarded as an idol i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The main reas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image include the influence of thoughts in the Wei and Jin Dynasty, Tao’s characteristics and style of his works, as well as features of the selective acceptance of later This papergives a primary discussion from three main � Key words: Tao Yuanming; idol; selective acceptance �陶渊明在文学史上是一个引人注目的形象,其特征大多表现为孤傲、高洁、刚直。许多意象与之相连,比如菊花、饮酒、“不为五斗米折腰”等,让后世文人对其心驰神往。笔者认为生活在一个思想多样且活跃的时代,对陶渊明形成复杂而易变的性格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正是这种性格使其文风也比较多样,进而为后人对其选择性接受提供了基础。这些原因使得陶渊明形象日益变成概念化的偶像,因此需要对这些原因进行分析以便更为全面地理解陶渊明及其作品。 ��一、纷杂而互动的思潮 ��自东汉末年以降,知识分子对依靠人多势众取得话语权力的做法逐渐失去了兴趣,表现在行动上就是不再去认同某一个团体,而是更集中在自身。“个人的理想主义在古代中国常常被归属于老、庄一流的思想,事实也确实如此,公元一世纪初,一个叫樊准的文人在一份上书中曾经猛烈地批评当时的文化和学术,似乎对于儒学以及经学颇为失望,他在追忆西汉历史时突然发现,‘昔孝文窦后性好黄老,而清净之化流景武之间’……他把理想人格与道德追求从体制内转向体制外,从群体的现世的楷模转向了个体的超越精神”〔1〕,在儒士阶层内部出现了新的思想倾向,一旦外部时机成熟即可掀起新的思潮。曹氏建魏之后,曹操对汉代文人保持一定距离。“孟德求贤三令,大致以为有德者未必有才,有才者或负不仁不孝贪诈之污名,则是明白宣示士大夫自来所遵奉之金科玉律,五经完全破产也……故孟德三令,非仅一时求才旨意,实标明其政策所在,而为一政治社会道德思想上之大变革。”〔2〕曹魏极大地削弱了儒家的地位,为儒家思想之外的思想存在兴起提供了外部条件。于是在内外双重因素的作用下,儒家正统地位开始受到挑战。这并不意味着其对世人的影响式微。比如即使在司马氏篡位之后,传统礼教观念再次被重创的时候,士人也没有完全抛弃儒家的思想,“玄学固为汉代繁琐经学之反动,且多祖述老庄以成玄学家之形上学,但是由于三国晋初玄学家所受教育所在于家庭,而且家庭之礼教未堕,因而这一时期的名士都精研儒经,且仍推孔子为圣人。”〔3〕此外,也有人希望调和“自然”和“名教”,向秀和郭象在注解《庄子》的时候认为孔子贵名教,老庄崇尚自然。名教所以治天下,自然是用来养性命的,认为两者可以相结合并且是一种理想的人格。 ��以上说明当时的知识分子拥有极大的灵活性和独立性,游走在不同派别的思想之间,也有调和各种流派的愿望。在此风气下,对陶渊明形成多样而易变的个性产生极大影响。 ��二、多样而易变的个性 ��陶渊明从小的时候就研读经学,“少年罕人事,游好在六经”(《饮酒》十六),因此是希望积极进取,建立功名的。他对自己的身世极为看重,陶氏家族中最为著名的就是陶侃,曾经被封为长沙公,督八州军事,荆、江二州刺史,在魏晋礼法逐渐孱弱的背景下也一度觊觎王祚。陶渊明对这样一位先辈是十分敬仰的,作《赠长沙公诗》。“於穆令族,允构斯堂。谐气冬暄,映怀圭璋。爰采春华,载警秋霜。我曰钦哉!实宗之光。”字里行间可以读出陶渊明也希望建立和陶侃一样的功业。外祖孟嘉也是陶渊明倾慕的一位长辈,作《晋故征西大将军长史孟府君传》一文来纪念。于是多次出仕,参加了当时几路枭雄的幕府。但是他不久就因为身心受到役使而觉得不悦,而且当时的世家大族大多都怀有狼子野心,因而陶渊明不愿苟同。《辛丑岁七月赴假还江陵夜行涂口》就说明了一个长时间隐居山林的人走入新的环境之后产生的矛盾心情,祖先的功业,少时的学养,还有自幼家贫,母老子幼的生活现实需要通过出仕以养家糊口,这些现实的因素都和隐居逐步养成的闲适自然,崇尚自由的性格产生了冲突。陶渊明在这种紧张关系中左右摇摆。陶渊明也是一个性格耿直的人,依照当时司马氏希望通过招隐来笼络各方名士,巩固朝政的用心来看,历任江州官员都希望陶渊明出仕,但是他与官员结交也是有自己的选择标准的,比如经常被提及的陶渊明对王弘之和檀道济截然不同的对待。因此对陶渊明的辞官动机,不排除受到了道家玄风的影响,追求自然而希望归隐,但是他自身的性格应该更值得重视。本来就在矛盾中左右摇摆的他,随时都会因为自己的耿直而离开当时的官场,所以辞官只是性格使然。离开官场之后,内心的建功立业的追求又会驱使他对自己尚未取得的功绩有几许感慨,这就是一个普通人的正常想法而已。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佛罗伊德认为意识是心理状态的最高形式,是人的心理因素世界中的首脑,它统治着整个精神世界,使动作协调。前意识就是储存的记忆库,人通过召唤回忆以前的事物就是前意识范畴。在意识和前意识之外,即精神分析理论中最重要的潜意识是人类精神中占据最大量,最原始的部分。潜意识被压在最深处,最底层但又是最活跃,总是设法浮现到意识表层上来”〔4〕。陶渊明早年受儒家进取精神的熏陶所形成的人生观,在现实中受到了种种压制,进而进入了他的意识底层,然而潜意识是架构本能的基础,只要他的潜意识中的这些内容不能完全去除,对之前的追忆就会一直存在,只是受到存在于意识层面的归隐思想的辖制表现得不是十分明显或者没有表现而已。朱熹曾说陶渊明“说尽千言万语,说不要富贵,能忘贫贱,其实是不大能忘,他只能将这念头抵拒将去”(《朱子语类》卷三四,《陶渊明研究资料汇编》,中华书局1962年版P74-75),这就是说陶渊明固然有追求飘逸自由的隐居生活,不愿意和当权者同流合污,他在某些时候还是会有一定的反复,只不过在更为强大的意识控制之下,这些潜意识有所表现之后再一次被压制了,这是陶渊明个性多样而易变的表现,可是恰恰这一点没有被后来人完全接受,他们的接受具有明显的选择性特点。 ��三、选择性的接受 ��陶渊明之所以成为一个偶像,主要还是在于后世文人的选择性接受。这个过程有以下几个较为典型的特点: ��第一,对陶渊明的接受过程中首先是对其人格品质的推崇,而后才是对其文艺风格的赞许,但这种赞许往往出于呼应或者是依附其人格品质。 ��从效陶诗、和陶诗一类作品的主要作者来看他们都是在陶渊明是一位高洁隐士形象之后开始对其诗文产生兴趣的。这说明在接受的开端,引人注目的是隐士形象。特别是陶渊明的好友颜延之作《陶征士诔》是最早对他进行评价的作品,而且还被收入了《文选》。依照当时颜延之作为文坛喉舌的影响已经可以说是对陶氏声名传播有了极大的帮助,更加需要指出的是这篇悼文大部分篇章都是在讲述陶渊明的品质,而较少地提及他的文章。偶像价值形成过程中,第一笔就是如此的有所定向。作品的传播稍微滞后的原因是当时的文坛主要的创作风格受到谈玄的浸染,因此在内容上大多描写田园生活的作品让陶渊明并没有在被认为是名家,因而不容易获得广泛认同。钟嵘的《诗品》只是将陶诗列为中品而已,因为在这之前,陶渊明没有被人们以文人形象接受,到了《诗品》的出现,才出现了文人形象的陶渊明,将之评为“质直” ,“田家语”。直到萧统的《文选》将其收录之后才逐渐被人们所重视,但萧统著《文选》中对陶渊明的《闲情赋》评价不是很高。认为这篇文章是“白璧微瑕者,惟在《闲情》一赋,扬雄所谓劝百而讽一者。卒无讽谏,何必摇其笔端?惜哉!无是可也!”萧统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评论,除了其自身正统观念比较深厚,主张文章体现“温柔敦厚”之外,主要是对颜延之最早塑造的陶氏隐士形象的认同,否则他也不会讲《陶征士诔》收入《文选》当中。尽管萧统对这篇《闲情赋》有所非议,但是他的选择也反过来说明了陶渊明首先是作为隐者被人所接受的。更加值得关注的是萧统在文艺批评上还坚持言行一致的观念。“在萧统的人生观中存在着言行一致的观念,己任的心灵和外在的一切行为(包括创作)应该在真善美上统一起来。他主张‘立身行道,始终如一’(《梁书•到洽传》评到洽语),推崇‘文质彬彬,有君子之致’(《答湘东王求文集及〈诗苑英华〉书》)的文章。而且他本人也是这样做的,‘持性严谨,不畜声乐’(《南史》本传),而非其弟萧纲所云‘立身之道与文章异;立身先需谨重,文章且需放荡’。”〔5〕91言行一致的要求就使萧统在选择标准上将目光自觉地集中在陶渊明那些符合归隐心理,表现田园生活的恬适自然的作品。这无疑就使得陶渊明的“大贤”的高洁形象固化。借助《文选》这样一本可以说是后来读书人必读的书,无疑是把这种固化的形象传播得更深更广。但是陶渊明许多作品中还流露了对生命的忧虑,对追求功名壮志未酬的慨叹。在《杂诗八首》中这种思绪有比较集中的流露:“人生无根蒂,飘如陌上尘。分散逐风转,此已非常身。”“ 荣华难久居,盛衰不可量。”“ 丈夫志四海,我愿不知老。”“昔闻长者言,掩耳每不喜。奈何五十年,忽已亲此事。”这些都是他归隐以后的作品,说明在为人刚直,不愿心为物役的形象之外,陶渊明还有更为丰富的思想,另外还可以从《闲情赋》、《祭程氏妹文》等作品看到他深情的一面,这些和隐士形象共同构成了陶渊明有血有肉有情的人生。��一个被部分接受的陶渊明形象光环掩盖了所有作品所表现的完整形象。当然这不是在造神,但是一代一代的流传,会让越来越多的读者认识的是一个过着简单甚至是窘迫的生活,依然安贫乐道的隐士陶渊明。人品先于作品的传播让很多人忽视了陶渊明作为一个平凡人的真情,作为一个读书人的矛盾心理。偶像无形之中就这样建立起来了。 ��第二,认为陶渊明不事二主是对他的拔高。前文就陶渊明的性格已作叙述,他性格刚直,又受到魏晋玄风的影响,更加注重自身的独立性。虽然也曾经是桓玄和刘裕的幕僚,但当他们造反的时候,陶渊明只是根据自己的性格喜好作出选择,不存在什么“耻事二姓”的事情。梁启超说过:“其实,渊明只是看不过当日仕途的混浊,不屑与那些热官为伍,倒不在乎刘裕的王业隆与不隆,若说专对刘裕吗?渊明辞官那年,正是刘裕拨乱反正的第二年,何以见得他不能学陶侃之功遂辞归,便料定他20年后会篡位呢?本集《感士不遇赋》的序写道‘自真风告逝,大伪斯兴,闾阎懈廉退之节,市朝驱易近之心。’当时士大夫浮华奔竟,廉耻扫地,是渊明痛心的事,他纵然没有力量移风易俗,起码也不肯同流合污,把自己的人格丧掉,这是渊明弃官最主要的动机,从他的诗文中到处都可以看出来,若说所争在什么姓司马姓刘的,未免把他看小了。”〔5〕91出现认为陶渊明不事二主的说法,主要是因为萧统以及后来的接受者将自己的价值评判转移到了陶渊明身上,忽视了当时的时代背景以及陶氏的性格。另外,萧统的地位需要被提及,作为皇储,他不能做出统治阶层以外的意识评价,所以他对陶渊明的接受明显表现出了儒家正统观念的影响,强调君臣之纲。但是这种做法,让陶渊明隐士形象之外又多了一环光晕。 东晋是中国封建专制最为独特的一个时期,《晋书》卷九八《王敦传》中提到“王与马,共天下”说的是琅玡王氏诸兄弟和晋琅玡王司马睿共同拥有天下的现象。中央皇权由于是南渡至江左,北方又是多年战乱,民不聊生。所以在统治根基上需要借助世族的力量,而南方的世族和南迁而来的大家也都希望依靠国家机器来保障自身的利益,所以两者相互依靠,各取所需。“西晋琅玡王司马睿,本来不具备在江左运转皇权的条件。司马睿在晋室诸王中既无威望,又无实力,更无功劳,如果不借助门阀世族的扶持,根本没有在江左立足的余地……两晋之际,胡羯交侵,民族危机骤现。南渡士族既是晋室臣民,以避胡羯侵凌晋室而南渡,自然不会也不可能舍弃晋室而另立新朝。他们只有奉晋室正塑,用晋室名号,才是保全自己家族利益的最好办法。”〔6〕这也就造成了一个潜在的隐患就是世家大族各自经营不同,特别是几个实力雄厚的大族的任何兴衰变化都会造成政局动荡。这种情况下,先后出现了如王敦、苏峻几次反叛,使得司马氏不得不依靠其他的世族来平叛,皇室的权威日益衰落。在这样一种特殊的政治环境以及与之共生的玄风蔚然,使得人们对待君臣之纲,礼之大伦的观点没有其他王朝那么重视。这是皇权政治的变态,但正是这种偶然使得陶渊明这样的文人在刚直个性的作用下对刘裕取代司马氏的行为,仅从自身的喜好来接受。至于“耻事二姓”是对其一种拔高,这种选择仅仅出于接受者自身的需要。 ��第三,仕与隐的母题统摄着整个接受过程,两种思想的关系发生矛盾时陶渊明就成为了暂时的“避风港”,那些徘徊在仕与隐之间的人只是希望通过效陶、拟陶、和陶等方式分享隐者的自由,或以明志,或以解忧。在神韵上是无法达到陶诗的境界。可是客观上也深化了陶渊明的偶像地位。比如韦应物在罢官以后就会写一些田园诗歌,韦应物的《种瓜》诗看来纯在学陶,写躬耕生活体验。同样是地荒苗稀,同样自嘲苦笑。对陶渊明而言,找到了自己理想的生活方式,找到了应有的心境和情趣,不成功的劳动也乐在其中;对韦应物而言,要表现的是一种随运顺化的态度,根本不以瓜的得失为意,也不以自己的失败为意,一切顺其自然。诗人所追求的是闲远飘逸的情致。这种不同的心境和归趣就是两个人的异质之处。韦应物不一定是淡泊之人,“韦诗五百十余篇,多安分语,无一诗干进?”(乔亿《剑溪说诗又编》)像韦应物这样的名家还有很多。陶渊明在接受过程中不断被人加以模仿,抬升为一种典型的文化现象。而且仕与隐是一个贯穿中国古代思想史、文学史的话题,陶渊明的名先被大力传播,而后才是他的文,所以陶渊明逐渐成为士人心中的一种向往的时候,是一个隐士形象的先入为主造成了对其文本缺乏全面把握,或者一定程度上的有选择性的解读,恰恰又进一步抬高了他作为隐士的一面,照此循环,最终的结果是一个众人都敬仰的文人偶像。 ��第四,在文学史上不同时期的思想趋向和文艺理论不尽相同,所以接受的角度也相异。造成对陶渊明形象的某些曲解,甚至是过度提升。最为突出的就是在宋代。唐人对陶渊明的人品十分推崇,但是没有推到典范的地位,且从王维、李白、杜甫到白居易皆对陶渊明颇有微词,其根本原因在于唐人认为“陶潜避俗翁,未必能达道”。尚未充分融会吸收佛、道两家学说(特别是其中的心性学说)的唐代儒士,对儒家之道的理解上停留在比较机械的教条层面,抓住陶潜言行上与儒家道德规范相冲突的地方来否定陶。但是到了宋代,陶渊明闻道之说始于苏轼而定论于南宋末期理学家,所闻之道也由庄禅之道完全滑入了儒家之道,陶渊明既为闻道之士,“闻道”又是宋代人毕生追求的最高道德境界、人生境界,宋人把陶渊明的人品推上理想地位、典范地位便可以理解了。宋代可以说是陶渊明接受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时期,当时的文人重视知识的积累,因此在儒家的大旗下对各种思想都有研究,因此对陶渊明的主要特点是有清楚地把握的。但是理性的,趋淡内敛的审美使他们对渊明的理解趋于理趣化,划归到儒家的范围内,这种做法不同于以往的截取部分形象的做法,而是完全使他变为儒家范围内的一个人物,忽视了道家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在文艺理论上儒家追求的是知人论世,笃信一个人要言行一致。所以一些自况的文章都被划入了自传性质的范围。这种观点固然有其理论支撑,但是面对陶渊明这样一个性格复杂,客观生活不断变化的而又游走在各种思想之间人来说可以说是不适合的。 ��总而言之,陶渊明生活的时代让他的思想世界呈现了多样而富于变化的特点,自身的性格也是多面性的,这就为选择性接受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在传播和接受过程中让陶渊明的形象逐步被提升,甚至拔高。因此通过这些原因的分析,可以更全面地去理解陶渊明及其作品,而不是盲从。 ��〔参考文献〕 〔1〕葛兆光中国思想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2〕 陈寅恪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146- �〔3〕 汤用彤魏晋玄学论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4〕 苏 隆佛罗伊德十讲〔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4: �〔5〕 李剑峰元前陶渊明接受史〔M〕济南:齐鲁书社, �〔6〕 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81-
对我国外资立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问题的分析摘要:本文首先对国民待遇的基本概念作了界定,之后说明了国民待遇在国内及国际法上的表现。最后通过对国民待遇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得出了国民待遇在我国应稳步推行的结论。 关键字:国民待遇,市场经济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界定 国民待遇原则是传统的外国人待遇制度之一,它萌芽于中世纪后期,然而,国民待遇作为一项制度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才形成的,《法国民法典》第11条即首次在国内立法上对国民待遇加以规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有关国民待遇的定义在我国学界早有定论 ( 如韩德培教授认为,“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传统的国民待遇是赋予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制度。但随着以后国际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制度的范围和内涵及对象突破了原来的民事权利的范畴,而触伸到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而这种突破在国际投资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外商投资国民待遇事国民待遇原则在投资领域的表现。作为外国投资待遇标准的一种,国民待遇主要指主权国家在互惠的基础上,授与他国国民或公司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上以不低于本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简称为“外资的国民待遇”。 (一) 国内立法上,关于外资的国民待遇,一般都规定的较为笼统和原则。有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对外资的需求,在其外资立法中专门规定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例如近年来新兴工业化国家新修订的外资法就采用了这一做法。这种规定仅仅适用于外资领域,但它们依旧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外资的国民待遇的具体内涵。 (二)关于外资的国民待遇的详细规定,更多地见诸国与国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之中。尽管不同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不同的措词,但归纳起来,对外资的国民待遇的具体适用范围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最狭窄的,即规定国民待遇仅适用于“投资”。第二类规定国民待遇仅适用于“投资”及“投资活动”。第三类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是最广泛的,它不仅适用于“投资”及“投资活动”,还适用于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方面。三种不同的适用范围,反映了各国政府对国民待遇的基本态度及其妥协的程度。目前第一种类型已极为鲜见,第二种类型较为普遍,第三种类型则正在增多,这反映了国际经济自由化,国际投资便利化的时代趋势。 综观各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条约)。国民待遇的具体涵盖范围一般包括: 对投资财产及其收益的控制权与处分权。此处的“投资财产”包括东道国法律所允许的任何股份权、金钱债权或类似的请求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权,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权利及勘探、开采自然资源的特许权等等:此处的“收益”是指投资财产所产生的任何价值形式,包括利润、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手续费等等。对投资财产及其收益的控制权与处分权主要表现为对资金投向、投资形式的选择权,在必要时候转让或收回本金的权利,对所得利益的汇出的权利等等。 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系指投资者对投资产业所进行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这种活动包括:(1)设立和维持分公司、工厂和其他用于业务活动的适当的设施;(2)控制和经营自己设立或取得的公司;(3)雇佣和解雇专家,包括技术工人、高级职员和律师及其他职工: (4)缔结和履行合同,等等。 与投资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措施。亦即因投资而产生的纠纷的司法审理与行政申请等方面的平等待遇。这里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普通民事纠纷的司法行政救济,例如对合同纠纷的仲裁与审理,对劳动争议的行政申诉与司法审理,等等:另一方面,涉及国家责任的投资争端的司法行政救济,指在外国投资被国有化、征收或由于战争、武装冲突或东道国的禁兑行为等,使投资者丧失对其投资的有效控制,从而蒙受损失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所可望获得的东道国的司法与行政救济。 但是我们要认识到,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在对内资与外资待遇上的绝对平等。在目前的国际条件下,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给予外国投资与国内投资完全相同的待遇,实际上也做不到。外资的国民待遇只可能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例如,就投资领域而言,各国对内、外资从来都是有区别的。许多涉及国家安全与国计民生的领域,一般都不允许外资涉足;即使是非关键的经济部门,也可能基于国家经济规划与发展目标而对外资的引进有所先后、有所厚薄。这种限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样存在,毫无例外。这些适当的限制与例外不仅为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也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一种体现。 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纷纷制订了许多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在税收、经营管理权等方面甚至享有比本国公司和国民更优惠的“超国民待遇”。事实上,这同样也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征。不过,从理论上说,国民待遇原则是不鼓励“超国民”的优惠待遇的。 (三) WTO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1994》、《GATs》、《TRIPs》、《TRIMs》及其他相关条款中。标题为“国内税收与管理的国民待遇”的GATT第三条集中体现了国民待遇的主要内容。GATT第三条第一款明文指出适用国民待遇的两种情况:(1)“国内税基其他国内费用”;(2)国内法律、法规、规定。 第3条 国内税收与管理的国民待遇 1、各缔约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价格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树立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适用。 其目的在于防止各成员方利用国内税收政策、措施、法规对本国相关产业进行保护,从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空间。( A1 National Treatment on Internal Taxation and R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recognize that internal taxes and other internal charges, and law,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 affecting the internal sales, offering for sale purchase, transportation, distribution or use of products, and internal quantitative regulations requiring the mixture, processing or use of products in specified amounts or proportions, should not be applied to imported or domestic products so as to afford protection to domestic production”) 二、 我国在外资立法中确立国民待遇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一) 我国过去不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因分析 过去,我国在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很少提及国民待遇,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是按所有制形式划分的,作为“内资企业”的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种所有制形式。不同类型的企业在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千差万别。根据我国颁布的一系列的企业法与有关的法规、政策,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资金来源、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劳动人事、财政信贷、税收、丁资福利等方面各不相同。“内资”企业之间的待遇尚且相差如此悬殊,又何谈内、外资企业的同等待遇?即使真要实行国民待遇,又以哪一种企业作为参照系呢?同时,我国的工资体制、物价体系及国家补贴政策与其他国家有很大区别,特别是国营企业,由于对国家负有特殊的义务,因而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与保护,如果将这些待遇一并给与外商投资企业,则在执行中势必造成很大困难。此外,对国民待遇理解的不全面恐怕也是一个因素。如,有人认为国民待遇就是对待内、外资绝对平等,如此,则国家安全无以保障,国家规划无以实现;有的人则反过来,认为国民待遇就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措施的一律取消,如此则吸引不了外资,从而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 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均可归因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市场主体待遇的不平等,市场机制的缺乏或不健全,都是计划经济的直接体现,思想上的误区也与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密切相关。 (二)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发展使国民待遇的推行成为可能 与前述计划经济的情况相反,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平等性、竞争性、国际性、透明性和规范性等特性,使得国民待遇的提出与实行有了理论上的基础与现实的可能。 首先,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较高级的形态,平等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它首先要求存在一个统一的、一视同仁的市场主体体系,不论这些主体的所有制性质或其他社会属性,在市场上一律得以平等对待、公平竞争。显然,这里也包括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平等待遇。More articles related to topics: 信用证欺诈中法院禁令的立法研究_1861 Did not gain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capitalism 论法治的人性基础分析_1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