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问答网 论文发表 期刊发表 期刊问答
  • 回答数

    4

  • 浏览数

    101

北京研究僧
首页 > 期刊问答网 > 期刊问答 > 关于网络舆论的议论文素材

4个回答 默认排序1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励志学好slam

已采纳
林州警察郭增喜摔童案出现了舆论一边倒的趋势,大有不将犯罪嫌疑人郭增喜立即枪毙誓不罢休的态势。网络舆论之所以一边倒,除了因为郭增喜酒后无故摔童情节恶劣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人认为郭增喜是一个警察,干了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就必须罪加一等,因此不枪毙郭增喜不足以平民愤。不知道这些善良的网民们在发帖跟帖时是否理性思考过:我国是法制社会,对犯罪嫌疑人的任何判决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网络舆情作为判决依据。既然我们要求法院不枉不纵,公正判决,就不应该试图以网络舆情绑架法律,不应该试图以网络舆情干扰司法公正。犯罪嫌疑人郭增喜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判决都应该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依律进行,不能因为他曾经是一个警察就要求法院超越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进行法外严判,也不能因为他曾经是个警察就给予法外开恩减轻或者免予刑罚,所有的判决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这才符合法制精神。郭增喜是否构成犯罪,将来如何判决,不仅要看犯罪情节轻重,而且还需要看犯罪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郭增喜犯的是故意伤害罪,那么除了看犯罪情节以外,更主要的是还需要看伤害后果,因为伤害的后果是认定故意伤害罪的重要依据和量刑的重要尺码,如果经过法医鉴定,受害者的伤情构成了重伤,那么依法严惩郭增喜自然不在话下,也是他罪有应得;但如果经过法医鉴定受害者构不成轻伤,那么郭增喜的行为即使再恶劣也构不成故意伤害罪;如果经法医鉴定受害者构成了轻伤,那么郭增喜也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轻伤害)。中国法律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理也有是有原则可徇的,如果受害者是轻伤而不是重伤,依照我国的法律是允许犯罪嫌疑人与受害的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的:即不论在事件刚刚发生,或者是在侦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哪个环节都是允许犯罪嫌疑人与当事人调解的。只要当事的受害者愿意,我们应该允许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民调组织、犯罪嫌疑人的单位领导、街道办事处、律师、以及法庭等等出面与受害者进行沟通并给予调解,弥补犯罪嫌疑人的过错,这并不是什么包庇犯罪嫌疑人,更不是所谓的徇私枉法,也应该允许郭增喜私下给受害者以经济补偿,因此在此事没有暴露前,郭不论是通过什么途径给了受害者家属十几万元钱并不是什么过错,并不是一些所说的什么用封口费收买受害者,虽然事后受害者对此予以了否认,但即使有这么一回事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只要不是重伤害,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谅解要求当地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刑责、撤诉或者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也是法律允许的。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郭增喜曾经是警察就剥夺了他的这些合法权益,也不能因为网络舆情压力就不让犯罪嫌疑人郭增喜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陈述、辩解或者忏悔、弥补过错,也不能因为郭增喜曾经是警察就要求

关于网络舆论的议论文素材

318 评论(14)

走马砍花

网络媒体作为第四媒体逐渐在日趋激烈的媒介竞争中,无可争议地获得了自身的地位,其影响已全面而深刻地渗入到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成为新闻传播活动不可须臾离弃的手段和方式。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7月20日在京发布的“第十四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上网用户总数为8700万,而上网用户中经常使用游览新闻这一网络服务功能的占1%。由于网络传播的自由性、交互性和开放性,使以往在传统新闻传媒上无法实现的个人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得到空前的展现,任何人只要进入网络便可无所不言,畅所欲言,形成了言论的“自由市潮。也正因有这种前所未有的相对自由、极度自如的表达平台和表达方式,因此如何因势利导,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网络新闻媒体面临的一个严肃的课题和挑战。 不可忽视的舆论力量 在中国,网络舆论主要由网络中的媒体言论与论坛(BBS)及新闻跟帖共同反映与形成。由于网络传播的自由性、交互性和开放性,网络舆论的反映和形成呈现出与传统大众传媒不同的特点。 近几年来,国内外的每一重大事件,几乎都在网络媒体引起强烈的反响和激烈的辩论,形成了一个言论的“自由市潮。在人民网的“观点频道”和“强国论坛”、新华网的“新华言论”和“发展论坛”、国际在线的“管窥天下”、红网的“红辣椒评论”、千龙网的“千龙评论”、东方网的“东方评论”、中青在线的“青年话题”以及新浪、搜狐等各大网站的新闻跟帖中,网民们每天都会就当下的热点或重大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且对问题的讨论比较深入,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这些来自各网站的媒体言论与论坛(BBS)及新闻跟帖中的具有建设性的看法和观点,甚至对有关部门的决策和施政产生了影响。 2003年8月16日,有关媒体报道了刘涌二审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团伙成员宋健飞被核准死刑并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消息,旋即在互联网上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网民纷纷撰文抨击司法黑暗,间接促使中国最高人民法院50年来第一次提审普通刑事案,并罕见地推翻沈阳高法的判决,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此外,在美伊战争、反腐倡廉、为农民工“讨工钱”、三农问题、教育乱收费、学术腐败、处女卖淫、“宝马车撞人案”等事件与讨论活动中,网络舆论都显示出了不可忽视的力量,以至于有人把2003年称为“网络舆论年”。 正如中国社科院网络研究学者闵大洪所说,今天,网友言论之活跃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不论是国内重大事件,还是国际重大事件,都能马上形成网上舆论,甚至进而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达到任何部门、机构甚至公众人物无法忽视的地步。以往只有权势阶层和知识精英拥有话语权,而网络则使普通公众包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也拥有了某种话语权。 但是,尽管网络媒体的兴起使得网民有了自由发表意见的平台,可这类网络言论是由网友自由随意发言、目的性不强、主题分散、导向不明,而且难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比如社会舆论分散、网络色情问题、隐私披露、谣言增多导致妖言惑众、偏激和非理性、谩骂与攻击、群体的盲从与冲动、国外文化入侵等问题相继出现。
336 评论(12)

苑心

如今这个现代信息社会,电脑也随之走进了千家万户,上网聊天成了各中小学生的业余爱好。 网络邀游于知识的海洋,同时也可克服面对胆怯心理和羞忸,使大家乐于展示自我,但网络也并非全是有利的:例如2005年3月,罗华,王东,熊海回重庆沙坪坝区龙坝镇,连续48小时在网络游戏营造的虚拟暴力社会中度过。当三人迷迷糊糊的沿着铁路线往熊海家走时,又累又饿,一走出网吧就在铁轨边睡着了,突然间罗华感觉到火车冲了过来,他本能地滚下了铁轨,而另外两个同学却被轧过了。事发前,但人在网吧通宵玩网络游戏,其中熊海连续沉迷网吧游戏长达三个通宵。罗华说:“如果不是网吧玩昏了头,我的同学一定会被惊醒,他们就绝不会死”。 所以我们不要沉迷于它,但用来上网查资料、看书……还是有益的,我们要正确使用网络不要毁于网络之手。
174 评论(10)

wildeager

1、一篇名为《爱你,才要强暴你》的文章在网上流传,引起关注。这是一个叫梁颖的女孩所写,文中详细描述了自己是如何被男子罗冠军性侵后强行确认恋爱关系,以及之后多次被性侵侮辱的过程。她说自己鼓足勇气说出“真相”,希望避免其他女孩受害。这段“被强奸的爱情”引发了网友的愤怒和声讨。随后,“漩涡中心人物”罗冠军发声,否认自己强奸,称两人在发生关系前已经确定了恋爱关系,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还自己一个清白。罗冠军的姐姐也在网上爆料梁颖与罗冠军是正常分手,且梁颖曾向罗冠军索要巨额分手费。双方你一刀我一枪,谁都没有选择认输。梁颖紧跟发布微博,说重庆警方已经立案,律师让自己保留证据,继续放上罗冠军的无码照片,并打上“强奸犯”字样。梁颖代理律师和罗冠军分别发布声明称,双方达成和解。 梁颖在道歉信中称,罗冠军没有强奸,因梁颖本人对强奸罪的法律定义的认知出现偏差,以及因双方没有处理好分手事宜,才会在网上曝光冤枉罗冠军强奸,向公众和罗冠军和他的家人道歉。至此,持续一周的“大战”终于告一段落。但与轻描淡写的结果相比,整个事件所带来的舆论冲击力,并没因为双方的和解而散去,归于平静的“梁颖罗冠军事件”背后,埋藏着很多人的血和泪。整个事件中真正的“受害者”是丢掉工作、不得不三次搬家、遭遇网暴的已经“社会性死亡”的罗冠军和正义感被欺骗的网友,以及东奔西跑、尽心调查还要面对质疑的重庆警方。更人无法释怀的是,即使真相最后得到了澄清,罗冠军恐怕也很难彻底恢复名誉。梁颖很会利用网友的同情心,拿着网友打赏的300万,她注销了微博,利用舆论的力量来达到自己“解气”的目的,从网上消失了。因为和解,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她并未得到惩罚,成为了最终的“赢家”。不容忽视的是,“造谣者”梁颖的“恶”伤害了很多人,用虚假的信息言论来煽动舆论引起民愤,最终不仅会伤害网友的情感,更会破坏公众的信任。梁颖的行为堵住了很多真正的女性受害者的维权之路,以后那些真正需要维权的“弱者”可能更难让人相信。2、“教师体罚哮喘学生致其吐血的大反转”和这件事情如出一辙:刘某在网上求助,她患有哮喘症的女儿于2019年12月10日被班主任罚跑10圈后出现吐血、手抖等症状,至今未见好转,并配上孩子吐血的衣服照片、在医院输液的照片,引发了网友的讨伐。但经过警方调查后,刘某承认其女儿因遭体罚吐血、凌晨2点被老师威胁殴打、送老师6万元等情节,系其为扩大影响而故意编造的谎言。轰轰烈烈的开场、大跌眼镜的结局。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反转事件”在某些互联网平台屡屡上演?为什么这些平台会彻底沦为充斥着对骂、低智言论、“喊打喊杀”的“舆论场”?随着网络言论载体和网民数量的增多,网络舆论已经可以越来越明显地推动事件的发展。网络作为公共平台,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网络监督、网络维权得以深化,无疑是社会民主进步的佐证。但是,在很多时候,网络不仅仅监督了事件过程,推动事件发展,还会过度发展煽动民愤,很多网友在情绪的煽动下甚至直接给事件“下定论”,最终演变成一场轰轰烈烈的“网络审判”,成为了给当事人生活造成过度影响的“网络暴力”。回顾“梁颖罗冠军”事件,除了当事双方,对这场“狗血剧”进行推波助澜,乃至最终引发网络暴力的网友,也扮演着不可忽略的角色。原本以为自己是正义的化身,对施暴者口诛笔伐,站在道德制高点跟风批判、盲目指责,待真相大白时,实际上自己也成为了网络暴力的实施者。正如半月谈写到:网上冲浪,善良的网友很可能、很容易被戴上节奏,抒发一时义愤的情绪表达,发到网上很可能就成为了坏人的帮凶,互联网非法外之地,遇到自媒体发布耸动内容务必三思,不清楚真相时等一等,不冲动转发评论,别让善良被利用、正义感被辜负。只有真相,才是对当事人最大的安慰,除此之外的煽风点火,都可能是助纣为虐。这件事情又给网民们上了一课:看到网上曝光的负面事件,有时候我们可以等一等,理性吃瓜,“让真相的子弹多飞一会儿”,不要成为“假弱者”的帮凶,堵住“真弱者”的维权之路。3、谷女士到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聊天内容并发至微信群。随后谣言经过转发、加工,在互联网端不断发酵。8月,谷女士经过朋友告知,发现该情况后报警。随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郎某和何某捏造聊天内容,并截图发至微信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相应法律规定,警方对二人分别做出行政拘留处罚。但谷女士认为,这一事件对她造成了严重的身心创伤。被公司劝退、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男朋友工作也丢了……谷女士说,一系列的打击之下,最终让她决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中第一条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谷女士代理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提供给记者的一份证据,微信公号“叔道技能”发布了《这谁的老婆,你的头已经绿到发光啦!》的文章,至8月11日公证时,点击量为1万次,多篇网帖的总浏览量达60660次,转发量为217次。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余杭区人民法院于12月14日决定立案。4、2012年,电影《搜索》上映讲述了都市白领因为公车不让座的小事,引发了蝴蝶效应般的网络暴力,以致被逼到生活死角的故事。随着互联网普及度的不断提高,网络暴力这一顽疾困扰着参与其中的很多人。5、猴年除夕早已过去69个日夜,当春晚导演吕逸涛时隔两个多月,终于再次开放了新浪微博的评论功能并发了一条简单的读书感言时。他再一次被骂了个体无完肤。虽然很惨,但这次吕逸涛并没有关闭评论,毕竟和上次相比,他已经算是见过“大阵仗”的人了,这些谩骂和诅咒根本算不得什么。那些肆无忌惮地口水仗终于在网络的世界里演变成了水银泻地般的暴力行为,无论它是善意的、恶意的、无意的、有意的,暴力之所以被称为暴力,是因为它们终究都是以伤人为目的。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 独家:吃瓜群众为何沦为"帮凶"? 从"罗冠军事件"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从自诉到公诉:对网络暴力说“不
92 评论(14)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