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问答网 论文发表 期刊发表 期刊问答

关于港澳台事务的论文摘要

  • 回答数

    2

  • 浏览数

    229

stancyford
首页 > 期刊问答网 > 期刊问答 > 关于港澳台事务的论文摘要

2个回答 默认排序1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小晶子

已采纳
在两岸关系出现新的发展机遇的背景下,如何认真总结理论成就,积极服务于祖国统一大业,已成为众多学者共同关心的话题。日前,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国共两党关系史和海峡两岸关系史”研究中心挂牌成立暨“两岸关系与民族复兴”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这次会议由中共武汉市委统战部、市委台办和市社会主义学院联合举办,来自中共中央统战部研究室、台港澳局,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单位的近70位专家出席会议。会议围绕许多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学者们一致认为,科学发展观是和平发展两岸关系的根本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国共两党、海峡两岸关系发展,关键要把握好“科学发展”、“和平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要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分析中国国民党和台湾地区政党政治的实际情况,认识到由国共两党决定中国前途、命运的时代已经过去,国民党本土化的趋势有增无减,以及国共两党建立一种新型合作关系的可能性,从而制定可行的对台政策,切实把这种可能变成现实。当前亟须处理好以下六组关系:(1)要协调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感情、价值观、生活方式及社会制度之间的差异;(2)要协调好国共两党、海峡两岸对“一个中国”原则在内涵认识上的差异;(3)要协调好海峡两岸发展的长远目标和现实要求之间的差异;(4)要协调好两党两岸全面交流、合作和逐步签署、实施各种协议之间的差异;(5)要协调处理好两岸各政党之间、各民族之间、各社会阶层之间、各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6)要协调好两岸双方在事务性商谈中出现的各种具体认识上的差异。 与会专家指出,两岸同胞应携起手来,共同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局面。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两岸同胞命运共同体”的论断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凸现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也表明了党的对台政策的连续性。这一论断要求统筹兼顾团结主张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台湾同胞与瓦解“台独”势力的关系;统筹兼顾两岸社会精英交流与普通民众交流的关系;统筹兼顾两岸经贸文化等各领域、各方面的交流合作,实现两岸关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向前发展,做到行稳致远。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家统一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取得新进展,学者们将其概括为八个方面:(1)提出两岸关系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国共两党应该共同把握和用好这一机遇;(2)指出两岸关系发展有其发展趋向和内在规律,国共两党应该共同体认趋向,把握规律;(3)要改善和发展两岸关系和国共关系,两岸双方必须积极建立和始终坚持共同的政治基础;(4)要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为两岸同胞谋福祉,为台海地区谋和平。两岸和平发展是“和平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5)国共两党和两岸双方应该共同努力,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6)深化互得双赢的交流合作,是两岸关系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因素,是实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有效途径;(7)协商谈判是实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必由之路,既要海协、海基两会合理规划、推进制度化协商,又要国共两党交流对话、发挥平台功能;(8)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维护台胞权益,加强交往,融合亲情,实现大团结,促进两岸关系大发展。“和平发展”应当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的完整结合。 学者们普遍认识到,当前两岸关系出现了从未有过的新的发展机遇。自2008年5月中国国民党重新“执政”以来,台湾形势发生了重大积极的变化,为两岸关系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两岸关系在短短几个月内走过了从“融冰”到“雨过天晴”再到“春暖花开”的过程,出现了从未有过的新的发展机遇和良好的发展势头。两岸关系转危为安带给我们一些启示:(1)“台独”分裂活动是台海局势动荡不安的祸根,只有坚决遏制分裂,才能维护台海稳定,促进台海和平。尽管目前对台工作重点已由反“台独”转为“和平发展”,但反对“台独”的斗争仍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2)民心向背不仅最终决定台湾走势,而且影响两岸趋向,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台胞关切的问题,才能使“寄希望于台湾人民”方针转化为现实推动力;(3)台海局势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共、国、民(进党)三党的不等边三角关系,中国共产党只有妥善处理这个关系,加强两岸之间的合作,才能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导权。党的“寄希望于台湾人民”方针经历了不同发展阶段,30年的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正确途径和根本基础。认真细致地做好台湾人民的工作,尊重台湾人民的意愿,维护台湾人民的根本利益,引导台湾主流民意朝着有利于和平统一的方向转变,为两岸最终统一构建广泛的民众基础,增强台湾民众对祖国的向心力,这是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必须要完成的使命。

关于港澳台事务的论文摘要

333 评论(14)

lushanchu

实现香港、澳门的回归、台湾的统一,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历史使命。指导我们完成这一使命的基本方针,就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这一构想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开创了崭新的思路,成为我国处理港澳台问题的基本国策,是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小平同志留给我们中华民族的不配的政治遗产。 一国两制的实施是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这一过程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许多挑战和考验,会出现前所未有的许多法律问题。以香港为便,如何坚持基本法,全面贯彻一国两制,如何坚持单一制,妥善处理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建立什么样的地方政权形式,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一国内多种法律体系并存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正确地顾几和认识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妥善处理这些法律问题,关系到一国两制的实施和成败,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坚持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以“一国两制”方针解决港澳台问题,也存在着一个依法治理的问题。这个法就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国两制中的法律问题,说到底就是坚持和实践基本法的问题。 (一)基本法全面地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 直到1990年4月以前,“一国两制”还只是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形式出现。虽然宪法第31条有原则性规定,但是它首先由香港基本法,然后由澳门基本法具体化的。这两个基本法以庄严的法律形式,全面地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以香港基本法为例,它以宪法第31条为依据,根据中英联合声明中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及香港的实际情况,在第一章总则中集中规定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其余八章及三个附件,则以总则为依据,规定了“一国两制”在政治、经济、文教等各个领域的具体实施。基本法载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呈中央政府,外交与防务属中央政府管理;同时,它又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样,基本法一方面强调了“一国”,坚持了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坚持了单一制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另一方面又强调了“两制”,坚持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变。从而使“一国两制”的方针获得了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形式。 (二)基本法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保障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实施的效力,基本法就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保障。基本法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颁行,是一部全国性法律,不仅香港居民要遵守,全国人民都要遵守,具有崇高的权威性。香港基本法序言指出,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目的在于规定香港特区衽的制度,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首先,从中央来看,基本法是中央最高国家机关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中央既要维护国家统一和主权,又要依法尊重、保护特区的高度自治,不干预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在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过程中,中央只能以基本法而不是别的政策或法律为依据来处理特区问题。遇到中央和特区权限划分的争议或基本法的解释、修改等问题,更是必须严格遵循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毫不含糊。中央带头模范贯彻。维护基本法,有利于增加港澳台地区对一国两制的信心,有利于这些地区的繁荣稳定,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如需在特区设立机构,须得特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其在特区设立的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特区的法律。 其次,对内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而言,基本法也是它们片埋与港澳关系的法律准绳。港澳地区虽然加归了祖国,但是实行高度自治、特殊管理的地区,不能简单视同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法是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对内地同样有约束力,内地不得随意干预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包括在港澳设立机构、派遣人员等事务,都必须严格遵循基本法的规定。 最后,对特别行政区而言,基本法更是具有高于特区其他法律的地位,是它们实施“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依据和准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基本法所赋予的,只能在此范围内行使。不论是特区政府,还是港澳居民,不论处理本地区事务,还是处理和中央或外部了世界的关系,都应视基本法为其利益的根本保证,排除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或破坏,自觉地坚持、维护基本法。需要指出的是,港澳特区有义务依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复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组织在港进一步, 港澳特区政治性组织与外国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这不但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统一的需要,也是维护港澳自身繁荣稳定的需要。 (三)实践证明,基本法就能顺利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香港后过渡时期,特区筹备委员会和预委会的工作所以能顺利进展,它们的决议、建议所以能获得港人的普遍支持,就在于它们排除各种干扰,坚定不移地按基本法办事,把基本法付诸实践。同样,中英之间关于彭定康“政改方案”的斗争,也是遵守还是违背基本法的原则问题。香港基本法颁一年来的实践已经将将继续证明,维护还是背离基本法,关系到一国两制的成败,是实施一国两制的生命线。不论现在还是将来,不论是中央、各地区,还是香港本身,也不论香港问题会出现怎样的风风雨雨,处理香港及与香港有关的问题,都必须坚持以基本法为准绳,严格按基本法办事。 一国两制是一项浩大繁复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基本法正是保障其实施的法律手段。只要中央、港澳和全国各地都坚定不移地遵守、维护基本法,一国两制的宏伟大厦就将岿然屹立在中华大地上。 二、坚持单一制,妥善处理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维护国家的统一主权和特区的高度自治 “一国两制”方针由“一国”和“两制”两方面组成,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偏一不可。如何处理二者关系,是实施一国两制的关键所在。这个问题解决好了,一国两制也就有了基本保证。从法律的触芭考察,一国和两制的关系,集中表现为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权限划分问题。一方面要坚持中央对特区的管辖权,维护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另一方面又要坚持特区的高度纂以,维护其繁荣稳定。下面分三个问题讨论二者的关系。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们 法律地位问题是确定特别行政区与中央关系的前提。作为我国行政区划中的一个新建置,它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离的部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而不是联邦制,特别行政区不是联邦制下的州或邦,不具有州或邦的特征。单一制国家中只有一个中央政府、一个立法机关、一部宪法,而不在在所谓“一国两府”、“两个对等的政治实体”问题。(2)香港特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也就是说,香港不仅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而且是我国的一个地方,不能与中央平起平坐。(3)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 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种自治权要比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大得多,比其他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自治的权力也要大,甚至在一些方面比联邦制下的州或邦的权力还要大。尽管如此,我国的单一制国家[
324 评论(10)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