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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内部会计制度的定义,建立的利处,不建立的弊端,并举实例说明 
财产清查学习要求本章主要阐述财产清查的意义、种类,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及清查结果的处理。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习者理解财产清查的必要性,了解财产清查的种类,掌握各项财产物资的清查方法和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目的是使学习者能够掌握财产清查的基本技能。第一节 财产清查概述一、财产清查的意义财产清查是通过对企业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债权债务等的盘点和核对,确定其实存数,并查明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对任何会计主体而言,都要通过账簿来反映其各项经济业务发生引起的各项财产增减变动及其结果。从理论上讲,账簿上所记录财产增减变动的结果应该与各项财产的实有数量相一致。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账簿记录与实物收发、往来结算等多种原因,可能使各项财产的账面数与结存数发生差异,造成账实不符。具体表现在:在账簿记录中发生的重记、漏记和错记;财产物资在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或检验不准,而发生品种或数量与原始记录不相一致;财产物资在保管过程中而发生的自然损耗;由于结算中未达账项和拒付等原因,造成结算双方账实不符;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而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贪污和盗窃;因意外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因此,为了保证会计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必须采用行之有效的财产清查方法,对财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以便查明造成差异的原因和分清责任,以做到账实相符。通过财产清查工作,对于加强企业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通过财产清查,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并与其账存数进行核对,查明原因,据不同情况及时调整账簿记录,做到账实相符,以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正确,为编制财务报表和进行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二)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保护各项财产的安全完整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财产物资有无短缺毁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财产物资保管的经济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护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三)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通过财产清查,不仅要对财产物资进行账实核对,而且还要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储存和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储备定额制度,对于超储积压、闲置不用或不合理应用的财产物资及时处理,从而促进财产物资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二、财产清查的分类(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分类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分类,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1. 全面清查全面清查是对所有的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各种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全面清查的范围大、内容多、时间长、参与人员广。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全面清查:(1)年终决算之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需要进行全面清查。(3)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要进行全面清查。(4)中外合资、国内合资以及股份制改制前,要进行全面清查。(5)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需要进行全面清查。2. 局部清查局部清查是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进行盘点和核对。其清查的对象主要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物资。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参与人员少,但专业性强。实施局部清查时,对于现金应每日清点、核对;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对于债权债务等至少每年核对一至二次;对于各项存货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抽查,贵重物品应至少每月清查一次。(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类按照财产清查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1. 定期清查定期清查就是根据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的清查。一般是在年末、季末、月末结账时进行。定期清查可以是局部清查,也可以是全面清查。2. 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并无规定清查时间,而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物资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才需进行不定期清查:(1) 更换财产物资和现金保管员、出纳员时,对有关保管人员所保管的财产物资和现金进行清查。(2) 发生非常灾害和意外损失时,对受损的有关财产物资进行清查。(3) 企业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等需要进行清查。(4) 有关部门进行的临时性检查时,需要进行财产清查。 三、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财产清查是一项既复杂又细致的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不同的财产清查,其程序也不尽相同。但就其一般程序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 成立专门清查小组。财产清查涉及面广、人员多、工作量大,必须成立由会计部门牵头的建立有会计、业务、保管等各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具体负责财产清查的计划组织和管理。(二) 业务准备。业务准备是进行财产清查的关键。财产清查前,会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1. 会计部门应做好所有账簿的登记工作:将总分类账中的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有关账户与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核对准确,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为账实核对提供正确的账簿资料。2. 财产物资保管部门要做好各种财产物资入账工作,并与会计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核对相符。同时,将各种财产物资排列整齐、挂上标签,标明品种、规格及结存数量,以便盘点核对。3. 财产清查人员在清查业务上,也要进行必要的准备:如准备计量器具、有关清查需用的各种表册等。(三) 实施财产清查。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之后,清查人员应根据清查的对象、采用一定的方法,实施财产清查。清查人员在进行清查工作时,无论是盘点财产物资,还是盘点现金,当事人必须在场,由盘点人员据实做好盘查记录;盘点结束后,盘点人员应根据财产物资的盘点记录和不同的财产物资编制相应的表单,并据以分析清查结果,查找原因,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四、 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有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两种。(一) 永续盘存制永续盘存制也称账面盘存制,是平时对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数和减少数都要根据会计凭证连续计入有关账簿,并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额。计算公式如下:账面期末余额=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采用这种方法,财产物资明细账按品种规格设置,在明细账中,除平时登记收、发、结存数外,通常还要登记金额。在永续盘存制下,尽管能在账簿中及时反映各项财产物资的结存数额,也有可能产生账实不符的情况,如在记账和物资收发过程中人为或非人为的因素造成的短缺和溢余。因此,采用“永续盘存制”的企业,仍需要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以及账实不符的原因。永续盘存制的优点是核算手续严密,可以随时通过账面反映和掌握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为加强财产物资的计划、管理和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缺点是财产物资的明细分类核算工作量大,特别是对财产物资品种复杂、繁多的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同实地盘存制相比,它在控制和保护财产物资安全完整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为多数企业采用。(二) 实地盘存制实地盘存制也称定期盘存制,是指会计期末通过对全部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以确定期末财产物资的实存数,来倒挤出本月减少数,再据以登记有关账簿。其计算公式:本期减少数=账面期初结存数+本期增加数-期末实际结存数采用这种方法,平时只登记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期末通过盘点实物确定实存数,采用倒挤的方法,轧出财产物资的减少数。在实地盘存制下,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的结果,只是作为登记本月财产减少的依据,而不能用来核对账实是否相符。实地盘存制的优点是简化了日常核算工作,工作量小。缺点是手续不严密,不能及时反映和监督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情况;加大了期末的工作量;容易掩盖物资管理中的自然和人为的损失,不利于财产的管理。因此,实地盘存制是一种不完善的物资管理办法。这种方法只适用于自然损耗大、数量不稳定的鲜活商品等。
对财产清查问题的探讨 一、盘盈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27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并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规定其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同时,《制度》又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和“累计折旧”科目。另外,《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第15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可见,上述三条对盘盈固定资产处理的规定不一致。笔者认为,应统一采用如下作法: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原价入账,若该项资产应计提折旧,则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作为累计折旧反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这主要是因为: (1)固定资产原价是信息使用者关注的重要信息,应当单独反映; (2)盘盈的固定资产,若是在用设备、季节性停用的固定资产等按规定应计提折旧的,单独反映其累计折旧额,能够反映其有形损耗与无形损耗,利于加强利用与管理(如《准则》规定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 (3)分别按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反映固定资产是会计核算与填列资产负债表的要求,也符合使用者理解与利用信息的习惯; (4)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减去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可能低于本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判断标准,不易与低值易耗品区分,还易引起信息使用者误解; (5)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符合资产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本质; (6)折旧与减值均可能使盘盈的固定资产价值降低,但由于二者在产生原因、性质、账务处理等方面不同,因此,盘盈时仅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期末再单独计提减值准备,既客观,又可减少工作量。 二、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理 《制度》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规定,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又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规定,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可见,二者处理的不一致体现在是否应结转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上。由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已不能按原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根据资产的定义与可靠性原则的要求,反映其价值减少的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均应随之结转,因此,该处理应采用后者。 《制度》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规定,盘亏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的转销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根据《制度》第40条的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据此,盘亏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的转销处理应为:借记“其他应收款”、“原材料”、“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这较前者客观合理,应采用。 三、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及毁损的处理 《制度》在第28条及“工程物资”科目中规定,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并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规定其账务处理为:工程物资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盘亏、报废及毁损,其处置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收益,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事实上,该处理不利于盘盈、盘亏、报废及毁损的工程物资在报经批准前后的核算与管理。为此,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增设“待处理工程物资损溢”明细科目)核算。其处理为:盘亏、报废及毁损发生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未完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已完工),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盈时,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在建工程”(未完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已完工)。转 四、在建工程盘盈、盘亏、报废与毁损的处理 《制度》尚未对在建工程盘盈、盘亏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为便于盘盈、盘亏的在建工程在报经批准处理前后的核算与管理,建议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增设“待处理在建工程损溢”明细科目)核算。具体处理为: (1)盘盈时,按现行市价(存在活跃市场)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存在活跃市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已完工)。 (2)盘亏时,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已完工),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制度》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与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科目;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该处理未能完整反映在建工程发生报废与毁损等清理过程,不利于在建工程在清理过程中的核算与监督,可设置“在建工程清理”科目进行如下核算: (1)报废、毁损的在建工程转入清理时,借记“在建工程清理”(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等,借记“在建工程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回的残料、变价收入及应收的赔款、罚款等,借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清理”科目; (4)产生的清理净损益,调整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但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与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则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具体处理为:若为清理净收益,借记“在建工程清理”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若为清理净损失,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在建工程清理”科目。 五、无法收回的应收项目与无法支付的应付项目的处理 《制度》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应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即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性质改变或无望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未到期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及已到期尚未收到款项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 但尚未对下列情况作出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2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2)工程物资中的预付大型设备款,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性质已经改变或无望收到所购设备时的处理; (3)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在取得债务人撤销、破产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收回时的处理。 笔者认为,为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其减值情况、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上述项目也应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另外,《制度》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应付股利、预收账款等应付及预收项目的处理也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作法,稳健地转入资本公积,以防利润操纵。 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