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丑哈
社工系社工0431 秦丽丽时间:2005年7月25日地点:湖南怀化靖州坳上九龙村方式:询问当地人,个别实际调查 理论用于实践,也源于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然后以社工的理念解决问题。在文明与邪恶共存的国度里,犹如无形杀手的家庭暴力,摧残了人间美好的生活。一、文献回顾(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防治法》一书中专家提议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根据有关暴力侵害对象可将其分为三种:生理暴力、心理暴力和性暴力三种。生理暴力:身体上的虐待,严重的将导致杀害和威胁生命的行为。心理暴力:以威胁、恐吓、辱骂等造成当事人的心理恐惧。性暴力:伤害当事人的性器官,强迫与之发生关系。家庭暴力还包括:配偶间的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和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暴力。(二)家庭暴力的特点1)普遍性、严重性 1997年联合国《国家的进步》报告提到,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遭受过暴力或虐待。大多数的施暴者是她的家庭成员。同时1/4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妇女遭受严重损害的最常见的原因,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 2)反复性家庭暴力一般存在循环性,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紧张阶段:一般暴力先前预示阶段,双方会出现言语攻击,严重打击受害着的自信心。虐待者会通过控制受害者的人生自由,金钱等方式让其孤立、隔离受害者。 (2)暴力阶段: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将导致受害者将受到施暴者的攻击。生理、心理或性暴力皆有可能。(3)亲和阶段:在这一阶段施暴者将会表现出深深的罪恶感,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诺言。在此阶段受害者也往往以为施暴者可以改变,但是这种情况往往会连续不断,直到出现重大事故,以至无法施暴。3)隐秘性家庭暴力一般无人知晓,呈秘密状态。一般的受害者都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侵害,把自己所受的暴力埋藏心里。这样子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还将导致问题更加的严重,所以这种隐蔽性成了暴力蔓延的“温泉”。(三)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村民。二、村里家庭暴力的现状村里总人口3662人,其中男性1978人,女性1674人,儿童540人,老人610人。文化程度:文盲60%,小学10%,初中20%,高中10%。因为文化水平的提升,家庭暴力也在日益减少。但是存在的几率还是会比较频繁。村里家庭暴力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年龄集中在25—35岁,这一时期的婚姻是最不稳定的期间。夫妻双方的关注点不一样,所以精力的投注程度也不一样,因而导致意见不相符合,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双方感情日渐淡薄,缺少感情交流和日常的一般沟通,夫妻之间关系紧张,将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2)程度的高低成比例。男性的文化程度越高,对女性施暴的可能性比例越小:女性的文化程度越高受虐待的几率也将越少。所以,随着文化程度的提升家庭暴力将日趋减少发生的几率。以理服人,以道理解决问题。3)心理暴力日益提升。因为经济的发展现在的人们在工作上的心理压力也增加,所以心理暴力上升,就会导致许多的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心理侵害。三、 村里暴力产生的原因家庭暴力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婚姻家庭的问题之一。原因大致分为以下四种:1)历史原因: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男尊女卑的思想遍布农村。尤其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农村,更是难以改观。认为老公打骂老婆是天经地义的,父母教训子女理所当然。这样子的思想导致了其他的家庭成员也成为了暴力的帮凶。2)社会原因:很多的人因为思想的解放,婚外情增多。道德观念沦丧,对自己的做法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如此以来夫妻之间的感情日渐淡薄,致使暴力现象发生。3)自身原因:不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综合素质低是产生暴力的内因。一般的文化素质高的群体自我意识强不容易产生暴力倾向。4)规不健全的原因:社会宽容的助长。因为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具有隐私性,外界难以介入。国家法律法规对这一块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暴力的延续。四、 减少家庭暴力的相关分析和建议1)干部的介入:在暴力不很严重的情况下,村干部就应该实行恰当的介入。2)全面提高村民的文化水平,减少暴力发生几率。3)举行有益的集体活动,增加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增强凝聚力。4)倡导男女平等的思想,打破封建思想的束缚。通过以上的途径,可以有效的治理和防治家庭暴力。使我们成为真正文明的大国,发扬热爱家庭的精神。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开开心心过日子。在中国的农村,还有一群人过着水深火热的日子,他们在为自由努力奋斗,他们时刻准备着过自己理想的生活。消除家庭暴力迫切需要社会人士的关注和支持。消除家庭暴力不仅可以使家庭美满幸福,还可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