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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xy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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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母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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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啊, 李瑶媛(奉达熙)李范秀(安仲槿)金民俊(李建旭)吴允儿(赵文京)

医学微生物学论文2000字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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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r

利用电脑先查些资料 然后根据题意展开联想 想象要丰富 才能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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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s123

微生物学论文 会计072 袁璐 060712224 微生物(microorganism简称microbe)是一切肉眼看不见的或看不清的微小生物的总称。它们都是一些个体微小(一般<1mm)、构造简单的低等生物,包括属于原核类的细菌(真细菌和古细菌)、放线菌、蓝细菌、支原体、立克次氏体、和衣原体;属于真核类的真菌(酵母菌、霉菌和蕈菌)、原生动物和显微藻类;以及属于非细胞类的病毒和亚病毒(类病毒、拟病毒和朊病毒)。微生物在自然界中可谓“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涵盖了有益有害的众多种类,广泛涉及健康、医药、工农业、环保等诸多领域。在21世纪的生命科学的发展中,微生物更是发挥了无可争辩的关键作用。 在整个生物界中,各种生物体形的大小相差十分悬殊,微生物由于其形体都极其微小,因而导致了一系列与之密切相关的五大共性特征: 体积小,面积大。这有效地增强了微生物的信息沟通能力,并由此产生其余四个共性特征。 吸收多,转化快。这个特性为微生物的高速生长繁殖和合成大量代谢产物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 生长旺,繁殖快。它使得对生物学理论的研究周期大为缩短,空间减小,经费降低,效率提高。 适应强,易变异。微生物对地球上恶劣环境的适应能力堪称生物界之最,其有益的变异后代可以为人类创造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分布广,种类多。微生物的种类多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物种的多样性,生理代谢类型的多样性,代谢产物的多样性,遗传基因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类型的多样性。微生物的分布广,种类多这一特点,为人类在新世纪中进一步开发利用微生物资源提供了无限广阔的前景。 既然微生物有如此的五大共性特点,在日常生活中,微生物必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常吃的酱腌菜,腐乳,米酒都是粮食用微生物加工后的产物;真菌类的灵芝,虫草可以治病,银耳、木耳、蘑菇、平菇是,美味佳肴,它们都属于微生物。再如微生物在工业上用于酿酒,生产调味品、酶制剂、有机酸等;在医药卫生上用微生物生产的抗菌素、生化药品,以及制成疫苗等等,在对人类的健康问题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农业上根瘤菌剂大大提高了豆科作物的产量,用微生物防止害虫,既杀虫又安全;在现在的能源开发,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上微生物更是起着重要的作用。再到20世纪生命科学的发展,DNA功能的阐明,中心法则的提出,遗传工程的提出和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现,微生物充当着重要的研究主角。由此可见,微生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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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peng2011

微生物及其基因呼唤专利法保护 二十一世纪,世界生物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随之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上的新问题。分析微生物及其基因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还是科学发现?探讨其是否具备专利法保护所应具备的条件,了解发达国家加强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国际惯例,对我国的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生物技术的发展取得了惊人的进步,在农业、医药、化工、环保等一系列领域引发了巨大的变革。科学家预言二十一世纪是生物技术的世纪,但是,非技术领域发展的落后使生物技术的先进性未能充分发挥。原先的政治、经济、医学、伦理道德、法律制度体系所处的制度环境因为生物技术的发展而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而原先建立起来的理论体系、操作系统却无法像生物技术的发展一样在短期内迅速实现体系的裂变、转型、升级。生物技术就像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无限惊喜的同时,也带给了人们无限的苦恼。 在法学界,生物技术及其专利性问题,一直是困扰学者们的重大难题。对于活的生物体及DNA双螺旋结构的描述主张专利权利,也引发了一系列激烈的争论,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已经涉及到了专利制度的本质以及发明和科学发现的界定、科技和伦理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微生物及其基因专利保护纷争 根据传统专利法的观点,要解决能否就微生物及基因主张专利权利的问题,关键在于微生物及基因应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还是科学发现。一般而言,发现是对自然现象本质规律的揭示,而发明则是这些本质规律的具体应用。科学发现虽然可能较之发明对社会的贡献更大,但其不具备专利法给予专利保护所要求的实用性,不能直接制造出前所未有的产物或直接当作某种方法使用,故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一项重要的科学发现可能会对人类产生深远的影响,可能会获得诺贝尔奖,但是却不会成为专利法上所称的发明而获得专利保护。 对微生物及基因的研究成果到底归属于发明还是科学发现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微生物及基因能否进行专利保护的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我们可以称为否定说,认为微生物及基因是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人们对其研究的成果恰如门捷列夫根据元素周期的深刻洞悉而绘出的元素周期表,或医学科研人员凭借对人体的细微研究而画出的人体解剖图,当然付出了艰苦卓绝的脑力劳动,但是仍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因为科学发现本身就决定了不可能是显而易见就得出结论的,因此,对于微生物及基因本身,任何人都不可主张专利权利。但是,对其进行提纯、净化、绘制的独特方法却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对其可以申请专利。 另一种观点我们可以称之为肯定说,认为发明人主张权利的微生物及基因已经因为发明人的提纯、净化、绘制活动而使其改变了原来自然存在的状态。由于生物科技与社会生活的紧密联系性,对微生物及基因的研究已不仅仅是对其客观规律的揭示,它与客观应用仅有一步之遥。况且,基因研究比较特殊,高风险,高投入,商业应用前景又不可估量,无论是从智慧劳动的角度还是从商业回报的角度,都应该承认其知识产权,授予专利权利,否则会使作为新兴产业的生物科技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笔者认为,在微生物及基因的研究成果的形成过程中,科学发现和发明两者是兼而有之的,应该对其进行区别对待。 首先,不可否认,微生物及基因是客观存在于自然界中的,这并不以我们对其认识多少为转移,首次观察到他们的存在应该是一种对客观事物的揭示,是一种科学发现,当然这种发现也不具有专利法保护所要求的工业实用性标准。所以,即使科研人员为此耗费了毕生的精力,也不能因此主张专利权利,这就像科 研人员观察、测算到了某个宇宙天体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能主张专利权利收取专利费用一样。 其次,如果研究进一步深入,科研人员对微生物及基因进行一系列的分离、提纯、净化,改变它在自然界天然的存在方式和状态,使其能为人力所控制,并发掘出它为社会所利用的价值,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拒绝为其提供专利法上的保护了。 其实,科学发现和发明在科技研究中是紧密结合的。任何一项科技发明活动,都必须以原来的科学发现为基础,没有任何一项发明是凭空产生的,只有熟练掌握该领域的客观事物和规律,才能谈得上发明创新。在生物技术的科研领域中当然也是这样,只不过由于生物技术研发本身所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和连续性,微生物及基因的首次发现者和深层研发利用者往往是同一研究主体。这种发展现状使得发明和科学发现连为一体,互相交织,相互作用,真假难辨。简单地讲,没有对客观规律的揭示或微生物、基因的首次发现,就不可能有生物技术的相关发明,但是,仅仅是客观揭示和首次发现而请求专利法的保护又是不够的。这其中,科研人员要做的是将两者结合起来,搞出生物科技发明成果。我们要做的是将两者分离开来,予以不同的法律态度。 我国生物技术专利法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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