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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不责众的误解,以为大家都做,法律绝不会大动干戈。其实,这是一种多数人的暴力,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这种暴力要得到极大的惩罚;对虚拟网络行为的误解,以为在网上所做的行为不是具体的行为,不用承当法律责任。而当当事人追究起来的话,即便没有现实的法律依据,法院完全可以比照民法、刑法等来追究。网络上的动作,与现实中的行为是完全一样的,同样要承当责任。以为,没人找得到自己,其实有谁能低估网络警察的实力呢? 
网络暴力这样理解吧,区别于一般的暴力,网络暴力是出现于网络中的,通过各种形式对个人的荣誉、人格和思想造成故意伤害的行为。其形式有,通过语言文字或者图片,在网络上毁损一个人的荣誉、名声、人格,并对其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也有通过盗取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或者对他人造成经济侵犯的,所有网络行为。特点:1、无形性。网络暴力一般看起来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是精神和经济上的伤害,具有无形性。2、恶意性。网络暴力是一种故意恶意的行为。3、扩散性。网络暴力具有传染的效果,就像流言一样,网络暴力比一般暴力的影响更迅猛、更广泛。4、主观性。网络暴力很难全部用语言来概括,是一种具有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行为,也就是说,一个人觉得他被网络暴力了,其他人有可能觉得不是网络暴力,这就介乎于网络暴力很难界定一个标准。5、变化性。网络暴力涉及到网络,变化多端,形式非常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各种形式的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的原因有很多,一有网民的匿名性,网络上缺乏制度和道德约束;二有一些网民的素质原因;三有社会的不公;四有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滞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