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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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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gl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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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治的道德基础十分薄弱,公民的道德水平比较低,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意识较差,这是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统一性 法治道德属于政治道德的范畴,因为法治本质上是国家政治的一种运行方式,法治不可能也不应当超越于政治之上。人类政治活动指的是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过程,而政治的推行方式不止一种。从历史发展来看,基本的政治手段有自然政治(无为而治)、德治、礼治、刑治和法治等,法治仅是政治手段和政治运行方式之一。政治必须讲道德,法治作为政治的一种方式,同样必须讲道德。但这里讲政治道德和法治道德,并不是简单地将道德置于政治和法治之下,使道德成为一种可有可无、可大可小的随机物,而是内含着这样一种基本的推论:国家政治和法治必须符合人类的基本道义精神和正义原则,必须在明确的善的道德价值指引下建立正义的法律体系,保持合理和公正的执法与司法过程,从而造就和谐、自由和有序的社会发展局面。也就是说,国家政治和法治只有从其出发点、过程和效果上都符合人类的道德准则,才能真正体现政治和法治的本来目的。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本是完全统一的人类行为规范和治国方式,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人们对德、法关系的认识出现了很大的偏差。法治建设需要不需要道德基础,道德在法治建设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这是世界范围内法治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西方现代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解答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新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认为道德和法律分属于两个领域,是两种相互矛盾和作用各异的社会规范,因而现代法治建设不能够容纳道德,而必须以纯粹的法律手段治国,这样才符合现代平等、民主和唯法是从的法治理念。哈特是这一派的代表人物。二是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强调法律的正义标准和善恶判断性,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力求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富勒是这一派的代表人物。在我国法学界,除了与上述两种法学理论相类似的观点外,还有一种中和性的观点,就是认为道德与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有统一性又有矛盾性,因而主张人们在一般社会事务上应当遵守道德规范,而在法律领域里则应当坚持法律至上,以法为据,从而避免道德对法律的干扰与消解作用。这种观点看似公允,实质上还是把道德与法律作了二重划分,使之形成了难以融合的两张皮,因而它在倾向性上还是接近纯粹法治论的观点的。 我以为,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相对而言是比较正确的观点,与古希腊的正义法理论和中国法律传统中的道德法思想具有一致性。但这种观点仍然力图统道德于法律之中,忽略了道德的先在性、法理性和引导性。 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在本质上是统一的。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首先从道德和法律的本质与功能上加以认识。从本质上看,道德是人类正义精神的体现,是宇宙万物的自然法则(道)及其在人类社会各种事物中的显现(德),因而它本身就具有先在性、自证性和自为性,从而也就成为判断万事万物的第一价值标准。相应地,法律则是人类社会生之于道德、依据道德而建立的外在规则,是在道德不能推行的地方对道德规范的一种加强和强制实现。法不具有先在性,而是后起的;法不具有自证性,必须依据可以自证自明的人类规则来确立,这个可以自证自明的规则就是人类道德(反映在具体的社会事物上即称之为“理”,探讨法律的这种根本依据和实质的学说就称之为“法理学”),非依道德,法就难以解决因何而建立的问题;法也不具有自为性,(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它必依赖于人才得以推行,而人推行法律的内在动力就是道德(正义感、利众心和责任意识)与智慧。由此可见,道德的本质是自具的(本来如此),而法的本质是由道德确立的(依理如此)。离开道德,法将失去判断社会万物价值(善恶、是非)的根本依据。这种本质上的统一性,正说明了一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一致性,也说明了社会目标和发展方向上的一致性。那种认为道德和法律本质不同的看法,实际上是否定了统一国家中社会规范的一致性,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从功能上来说,道德和法律则是内外互补的共同规范关系。道德和法律共称为“社会观范”,其目的都在于使社会秩序化,所以二者在功能上的目标是一致的,不存在什么冲突和矛盾的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方式的不同。道德是以人的自觉性为基础,从人的内在意识上建立善恶是非的人生准则,从而起到指导和约束人的行为的作用。法律则是以人的强制性为基础,从人的外在行为上明确其善恶是非的走向,从而约束、限制和导向人的行为。在人类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期是只有道德没有法律的,那时人们的心灵纯朴、道德自觉性强,一切社会问题都通过内在自学和由此形成的外在习俗就基本上解决了。但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的自我意识加强,利益竞争出现,仅靠道德自觉已无法满足社会规范的要求,尤其是对于道德自律意识淡薄的人来说,内在的自我约束已很难奏效,这样就不得不适用外在的强制力(尤其是国家强制力)来迫使其遵循人类的道德要求。可见,法律是以道德补偿和保障的功能出现于人类社会的。自从有了法律,人类社会就具有了内外一致的双重规范机制。但不论哪个社会,这两重社会规范都力求统一。在一个得到良好治理的社会里,法治总是以人类的道德正义精神为其存在的前提和依据的,而道德也总是以法律规范作为其保障。所谓“礼法结合”、“出礼则入于刑”正是说明了这两者的互补共治性质。因此,道德和法律是统一的社会规范的共有一致的两个方面,它们本质上不存在矛盾。二者存在某种看似矛盾的问题,主要是两种情形造成的:一种是后起的法律背离了道德精神,因而造成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的矛盾(这种情况不能反过来说是道德规范背离了法律规范,因为先在自证的道德无须以法律的认可为其存在的前提,相反,法律应当以道德的认可为其存在的前提)。另一种情形则是由于体现道德、推行法律的主体——人的素质修养不够,因而造成人为的对道德内涵的误解和对法律规范的误解,由此造成了道德与法律的某种矛盾局面。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共同以理的形式存在,理的最高原则是人类正义精神。德、法两种规范共同指向的目标是人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在社会层面上即是情和事,由情和事而构成一定的关系。所以,德、法两种社会规范的本质内容是社会关系,表现方式则是情和事。有人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所以法律与情相冲突,不能讲情。这种看法仍然是片面的。情和事均是人类社会客观的存在现象,正由于情(如血缘之亲情、性爱之感情以及广义的人类慈悲心、仁爱心、侧隐心和同情心等)和事的交织运行,人类才产生了各种各样难以理清的复杂的社会关系。道德和法律正是要通过理而对情和事进行合理的调整和梳理,从而建立良性的社会关系。所以道德和法律正是从人心和人的行为两个方面合理地建构理、情、事的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而德治(以德治国)和法治(依法治国)则是对理、情、事这三个方面的具体把握与建构过程。法治社会虽然以法律作为处理社会关系的主导规范,但同样不能免除的是法治必须以道德为基础才能完善有效地确立起来。否则,唯法而治,只能造成舍内而取外、舍本而逐末,忽视人的内在自觉修养而求外在行为的合理化的局面,其结果必然是社会的混乱无序状态。因此,现代法治必须在社会层面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并以道德为处理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首要方式;在道德不能消解矛盾的地方,法律才成为主导的裁决手段;公正执法的有力保障之一仍然是人的道德责任感;遵守道德是遵守法律的人格基础,遵守法律是遵守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和道德并行不悖,共同为治,真正的法治社会才可能建立起来。 二、法治道德的基本要求和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将道德规范贯穿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就是要求社会建立一种道德化的法治,体现一种法治的道德精神,使德、法相融,互相助益。 在法治建设中强调道德并不意味着道德仅仅被看作为法治过程的一种口号,而是要求法治建设必须以人类道德正义精神为指导,执法者和司法者必须具备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公正执法的能力素质,整个社会体现出正气流行和和谐有序的风貌。也就是说,道德必须作为一种实体的社会规范融化于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具体来说,法治道德应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正义,即立法活动要从人类正义原则出发,充分考虑到人类的道德要求和人道性质,使普遍确立的法律成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法”,避免非道德的“恶法之治”。这是法治走向合理化的根本之点。衡量立法正义的根本是一切立法必须以人民利益为重,为保障人民权利、自由和福利而创制法律,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此,要避免法律的特权化、阶层化倾向,建立平等的法律制度。 第二,政治与行政廉洁。廉洁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主张。廉者不贪,洁者不染。廉洁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廉价(小而精干的政府可以最低限度地耗费社会财富)。官员清廉(清廉不染,即是把权力视作为民服务、为民造福的工具和尽职尽责的手段,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政权运作简单有效(政治与行政行为简明单纯,不扰民,不搞排场,不搞虚夸,而政府权威很高,推行政务的效率很高)。 第三,执法与司法公正。政府的执法行为与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以道德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平等地对待一切法律关系主体,避免权力关系(权权庇护)、亲属关系(家天下和家地方)、金钱关系(利害勾结,贿赂公行)、乡友关系(近者庇护,远者欺瞒)等社会关系对法律事务的扭曲和影响。 第四,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具有高度道德水平。法律由人建立,法治赖人推行,人的道德素质是造就道德政治的根本所在。其中,处于“公共权力边缘位置”的普通公民的道德素质固然重要,但起根本影响的还是那些处于“公共权力核心位置”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素质。中国历史上的圣贤之治的思想和科举取士的制度,古希腊柏拉图的“贤人政治”的主张,都力图解决这个根本问题,值得借鉴。 表现在上述诸环节中的人类道德对于法治建设的作用十分巨大,它本质上不再是外在于法治过程的游离物,而是构成法治建设的血肉和灵魂。具体来说,法治道德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基础作用,即在法治建设中构成推动法治运行的有力的道德基础,为创立“依法治国”的良好氛围提供基本的动力保障。第二,风尚化作用。社会道德具有通过社会舆论迅速传播、渗透一切的普遍化功能,因而能对社会起到一种风尚化的作用,使社会形成良好的风俗习惯和心理向往,同时也就造成了对一切社会成员的强大的心理压力,从总体上制约法治建设朝良性发展。第三,内在规范化作用。道德要求和道德理想是从人的内在自觉性入手解决社会规范问题的,因而它以人的“自我信任”和“自我修养”为基础,通过社会成员的自我评价和内心羞愧建立自律机制,实现“道德自律”,由此引导人的外在行为的合理发展。可见,道德规范把人的心理、人格和行业三者有机地统一了起来,对确立法治建设所要求的健康心理、正义人格和公正作为十分有益。第四,外在示范化作用。社会道德虽然不如法律规范那样具有明确的外在强制性,但它仍然具有外有影响功能。这个功能主要是通过道德高尚、正直、诚实、公正的人们的行为,为社会提供一种可借鉴和学习的“模范体系”,从而引导人们走上道德正义之路。道德修养好的人对于一般的人会形成一同时是一个法治建设的过程,而法治建设的过程则必须同时是一个道德建设的过程,二者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在我国现阶段,改变道德缺失状况的任务很繁重,需要从各方面综合努力才行。这里从几个主要的方面入手,简单讨论一下道德建设之路:第一,从社会道德建设的角度来看,社会应当把弘扬道德正义精神放在首位,把遵守道德和遵守法律统一起来,引导人们按照道德标准判断是非,衡量行为,由此养成全社会诚、信、公、正的道德风尚,为法治建设提供良性的社会道德环境。第二,从法律体系本身来看,必须建立道德先在和法律依道德而立的信念,解决法律和道德两张皮,法律不依道德而立,道德行为得不到法律肯定和支持的悖异现象,使道德和法律真正成为本质相同、目标一致、功能互补的两大社会规范,为法治建设提供内在的道德动力和依据。第三,从社会成员尤其是公职人员的个体素质入手解决道德缺失问题。社会成员道德信念的建立来自于不断深入、勇猛精进的个体修养。因而,从教育、学习、政治宣传等方面入手强调和激励个体道德修养行为,建立稳固持久、代代相传的个体道德素质,是建立法治道德的根本所在。党中央布置和推行的“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活动,本质上就是要解决为政者的政治道德问题。第四,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大量优秀的道德理论、德法共治理论和个体修养理论,因此,扬弃继承优秀民族文化传统,是改变道德缺失状况,建立法治道德,推行道德政治的重要举措。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就是道德,它曾在历史上对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起到过无以替代的作用,至今仍是人类社会良性发展的宝贵财富。我们对待传统文化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和切实的行动,才可能发掘我们建设现代化国家所需要的真正的人文资源和精神动力,也才会找到法治建设的真正基础。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里如何实现道德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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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的大拇指

新时代的大学生做到依法治国就应该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做到以德治国就要从自身做起,加强自身道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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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hua2008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资源与环境学院 地质工程03级 郭辉  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我们,首先要修身,才能“齐家治国平天下”。“八荣八耻”就是一面修身的明镜,从镜中能映照出什么是荣,什么是辱,什么是正,什么是斜,什么是美,什么是丑,映照出我们的品格和情操。孟子尝言:“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因此,我们要把 “八荣八耻”作为心中的明镜,以修其身,以鉴自己的所言所行所想所做,时时刻刻不忘照一照自己,做的对与错、好与歹。要把别人的评价当作对自己的勉励和鞭策,掌握好“八荣八耻”这个标杆,知荣明耻,修身养性。作为老百姓评价我们,不会只看他在人前讲得如何,而是主要看他做得怎样,从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日常表现看他的作风。用“八荣八耻”这个明镜给干部照照,就能看出这个干部的道德与品质,用这个明镜的标准更利于对干部的监督。修身正己,暮夜如金,两袖清风,一身正气。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八荣八耻”,以此为镜,日勉,月勉,年勉,时时事事处处勉励和警戒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充分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好务,为大多数人服好务是一个共产党员的光荣和神圣的职责。“八荣八耻”正是从思想教育着手,来提高的道德修养。  荣辱观古已有之,荣辱心人皆有之。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持有不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人们,其荣辱观是不同的。恩格斯说,“每个社会集团都有他自己的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回答的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什么是光荣,什么是耻辱。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既要发扬优良传统,又要体现时代精神;既要立足本国,又要面向世界;既要把握今天,又要面向未来。  每个时代、每个民族的荣辱观,归根结底是由那个时代那个民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同时也极大地作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它对荣耻的界定,对是非的判断,对美丑的区分,立足中国的现实国情,着眼现代化的发展要求,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八荣八耻”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含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了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八荣八耻”既有先进性的导向,又有广泛性的要求,引导人们摆正个人、集体、国家的关系,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确立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荣”与“耻”,是对立的两极。荣,光荣,是社会对某种思想、精神、行为、事物的高度积极的评价。肯定其为“荣”,就意味着社会对其给予褒奖、鼓励、提倡。与荣相联系,便有了荣誉、荣获、荣膺、荣任、荣幸、荣耀等等。耻,耻辱,是社会对某种思想、精神、行为、事物的高度消极的评价。肯定其为“耻”,就意味着社会对其给予批评、贬斥、谴责。与耻相联系,便有了羞耻、可耻、无耻、耻笑等等。荣与耻,结合起来,便成为一定社会非常明确的价值评价标准。这种标准,广泛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衡量着每个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通过鼓励和限制两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向着一定的方向发展。  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接班人,应该深入理解和践行“八荣八耻”。 “八荣八耻”是荣辱观与道德伦理观的体现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提出的“八荣八耻”,充分体现了新时期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八荣八耻”是一个有关荣辱观与道德伦理观的问题,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体现。在政治和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金钱的过分崇拜,使得对道德荣辱观念的认识产生了偏差。“八荣八耻”的提出为思想道德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更正了人们的错误观念,让人们感知荣辱。在政治上,“八荣八耻”指引着为官之人勤政廉明,以道德衡量自身的行为;在学术上,它面向各个高校,帮助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晚期,正是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八荣八耻”的提出对大学生人生观念的形成起着导向的作用。此外,大学生即将迈向社会,将成为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提高道德素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将引领大学生走向一条光明的人生道路。  如何实践“八荣八耻”的重要思想,这是每个人对“八荣八耻”理解的重要体现。首先,搞好角色定位是至关重要的一点。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是德才兼备,“德”永远是放在第一位的,因此大学生应该首先学会做人,做一个有思想有道德的大学生,要有很强的道德荣辱观,知道什么样的事是正确的,什么样的事是错误的,何为荣,何为辱。“八荣八耻”正是从思想教育着手,来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大学生要关注社会,学科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读书不仅要学会读有字的书,还要学会读无字的书,将知识付诸于实践,并用于指导大学生的思想。真正要践行“八荣八耻”的思想需要完全的理解它,从思想上认可它,只有这样才能将它付诸于实践,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伴随着学校整体素质的增强,这也会为社会提供更多优秀的接班人,最终实现双赢。  践行“八荣八耻”从身边做起 ,践行“八荣八耻”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举行相关的活动也要和大学生自己的特点联系起来。“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最有感慨,目前的大学生多半是独生子女,先天的溺爱使大多数同学都形成以自己为中心思想,独立性偏强,缺乏关注他人,但团结互助作为集体精神的重要内涵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希望同学之间能够倾听烦恼,分享快乐,相互帮助,相互关心,多一些交流、合作与沟通,但是在交往之中,应把持好“度”,不能伤害到他人的自尊,更不能做出伤害他人的事。  荣辱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彰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必要性。社会的深刻变革,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的相互激荡,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产生了多方面影响。热爱祖国、积极向上、科学文明、团结友爱,是我们社会精神风貌的主流。但也要看到,不明是非、不知荣辱、不辨善恶、不分美丑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不仅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也阻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实证明,没有健康的社会风气,没有良好的道德水准,一个国家的经济再发展,综合国力也强大不起来,更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一位哲人说过,世界上有两样东西最能震撼人们的心灵———内心里崇高的道德,头顶上灿烂的星空。“八荣八耻”涵盖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关系,涉及人生态度、公共行为、社会风尚,构成了社会主义道德的鲜明指向。它是光辉的,又是朴素的;它是崇高的,又是平凡的;它是理想的,又是现实的。它就在我们的身边,天天面对,事事相关,需要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  奋进的中国,不仅要向世界展示物质文明的丰硕成果,更要向世界展示中华民族的精神面貌。随着全体人民的积极参与、共同践行、自觉行动,我们深信,社会主义荣辱观必将成为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激励我们奔向新的精神高地,推进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完》  摘要:八荣八耻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是社会主义的新风尚.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体会.做到...”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概括精辟,寓意深刻,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进一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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