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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犯罪心理学论文3000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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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你是湖北经济学院的

女性犯罪心理学论文3000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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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guo

女性犯罪是指由女性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犯罪学领域中的一个较为特殊的类别。在当今社会中,未成年女性、青年女性及职业女性的犯罪显得较为突出。由于女性具有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与社会心理因素的差异,女性犯罪呈现出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及行为特征等方面的特殊性。  一、女性犯罪概述  (一)女性犯罪的一般情况  从总体而言,女性犯罪在整个犯罪中,特别是在被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犯罪中,所占比例很低,大约是10—20%左右。在世界范围内,女性犯罪率特别高的犯罪有杀婴、堕胎、遗弃等;犯罪率较高的女性犯罪有投毒、受贿、纵火、失火、伪证等,而且,它们大多与性犯罪有某种程度的联系。在年龄分布上,中高年龄层女性居多;在犯罪经历上,女性始犯年龄较晚,多集中于30—40岁之间,且在较短时间内反复实施犯罪。从7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率呈现较快的上升趋势,而且,有明显的低年龄化倾向。这主要是由于随着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上升,社会角色的改变与时代变迁而造成的社会参与时间和程度都发生重大变化的结果,这种女性犯罪人被称为“新女性犯罪人”。  (二)女性犯罪与骑士精神假设  早期的意大利犯罪人类学家龙勃罗梭(CLombroso)提出“冰山”理论来解释这种现象,认为女性犯罪实际上并不是特别少,但被处理的却很少,犹如浮出水面的一小部分冰山顶。50年代,美犯罪研究者波拉克(OPollack)使用和发展了冰山理论,认为在社会上几乎发现不了女性犯罪,因为大多数女性犯罪是隐藏着的。女性在生物学上就具有掩饰性,并且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了这种行为方式;同时,由于妇女在犯罪中更多充当教唆犯,而较少充当执行犯,她们总是利用性来操纵男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此外,刑事司法机构人员也较不愿对她们采取强硬的处罚行为,由于这些原因,使得女性犯罪受到掩饰,被司法机关处理的犯罪行为很少,如同冰山上漂出的一角。换而言之,也即男性以敬重妇女、济弱扶贫的“骑士精神假设“,促使女性的犯罪行为受到掩盖。虽然骑士精神假设具有一定程度的推定与假设成分,但也反映出客观上可能存在着的某种倾向。  二、女性犯罪的生理因素  犯罪的性别差异首先是由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造成的,女性在生理方面的不同特征,影响着她们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及特征。影响女性犯罪行为及其特征的生理因素主要有:①体力差。女性体力普遍较差,因此,大部分犯罪中女性都少于男性,尤其是在那些需要有较强体力才能实施的犯罪中,女性所占的比例更少;由于体力差,女性在进行攻击性的体力性犯罪时,也不得不采用绕弯路的方法。因此,女性犯罪大多具有非体力性的性质,她们中的许多人在进行诸如凶杀这种普遍认为需要体力的犯罪行为时,也往往采取减弱其体力性的手段加以实施,或者采用投毒、放火、睡眠中杀死对方的方式,或者选择小孩等体力比自己还差的人作为犯罪对象。②激素的作用。研究表明,激素对于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雄性激素中的睾丸甾酮(激素)会助长雄性和雌性动物的攻击性;当个体的内分泌失调时,雌激素中的孕激素可以减轻激惹性和紧张性。由于女性的雌激素具有减弱、抑制攻击性的作用,相应地,女性的犯罪较少攻击性,并且发生率较低。③女性生理性周期(月经)。女性的月经现象对其生理、心理状况会产生明显的消极影响,女性进行的许多犯罪,如在商店偷窃、杀人、放火、妨害公务等,都与其月经的过程有密切的关系。④生理发育过剩。女性的性早熟及生理发育过剩,是引起女性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生理因素。在少女犯罪个案研究中,可以发现许多的性早熟和生理发育过剩的情况;与此相应,女性的绝大多数犯罪都与性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三、女性犯罪的心理因素  即女性是否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对其犯罪行为特征产生的影响的心理因素。它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攻击性弱。研究表明,女性的攻击性低于男性,这种差别在2—3岁时就已经出现,持续发展于童年期,并延续到整个人生,因此女性实施的犯罪比男性少,在暴力性犯罪方面更是如此。②主动性。犯罪是个人主动性的表现,而女性一般来说较为被动,依赖性较强:她们在青少年时期依靠双亲生活,结婚之后依靠丈夫生活;老年时依靠子女生活,同时受到社会传统习俗的观念的作用,为了遵从女性的形象,心地善良,富有同情心,她们更多地表现出与世无争的态度,较有可能以不积极活动、娴静安适为美德,因此,她们的犯罪率比较低,而且,与犯罪情境密切相关,许多犯罪是迫不得已才实施的。③道德观念方面。犯罪是道德观念差的极端表现。有些学者认为,女性的道德观念似乎比男性要强,因此,她们的犯罪行为可能少一些;但在女性惯犯、累犯身上,其道德观念的败坏与男性习惯性犯罪人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差异。④自尊心与虚荣心。违法犯罪行为与自尊心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些研究者认为,女性的自尊心比男性高,因而女性的越轨及犯罪行为较少;但是,如果自尊心过于强列,或具有某方面不恰当的虚荣心,而又缺乏有效的自我调节机制时,也会促使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在女性身上较为常见;由强烈的虚荣心导致的犯罪是女性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⑤忍耐性。许多犯罪是由于缺乏忍耐性而在冲动性情绪的支配下实施的。女性的忍耐性较高,她们在挫折面前更多表现为忍气吞声,因而较少直接表现为对外侵犯性行为;但是,如果过于克制自己,而又缺乏保持心理健康的有效方法,则可能造成或不利于自己身心健康,或造成心理挫折感不断郁积而最终酿成大祸的情况,如女性犯罪中较为常见的激情犯罪、人际冲突型犯罪等。⑥应付挫折的方式。女性接触社会的机会相对较少,在社会生活中遭到挫折的可能性也较小,应付挫折的方式也不象男性那样采取表面化的方式或违反社会规范的手段,而更有可能采用消极和退缩的方式,如自我攻击(撕衣服、抓头发、超量进食等)、退化性反应(象小孩一样大吵大闹、哭喊等)、冷漠、否认等。同时,社会似乎允许女性的更多的发泄不良情绪的方式,而不致于累积沉积或转化为攻击性。⑦恐惧、胆小和焦虑。研究表明,女性往往比较胆小、怯懦、多虑,容易产生恐惧心理和焦虑紧张,因而,她们较少进行犯罪活动。⑧智力特征。调查发现,女性犯罪者中智力落后者约为10—15%,而女性卖淫者中智力落后的为40%,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智力偏低或落后导致女性犯罪原因中的作用。⑨情境因素。外界情境因素及相关的心理状态对女性的冲动行为有重要的激发作用,如在杀害婴儿和堕胎犯罪中,对男性暗示的感受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投毒和杀人犯罪中,性冲动性是非常重要的;在冒充顾客到商店行窃的行为中,过多的诱惑物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女性过早的偷窃和卖淫行为中,父母的疏忽和遗弃是很重要的因素。  四、女性犯罪的社会心理特征  女性犯罪具有下列社会心理特征:①非体力性。女性由于体力处于劣势,体力缺乏,因而较少实施需要较高体力条件的犯罪。即使在实施这类犯罪时,由于体力弱,她们也不得不采用绕路的办法,如用毒药杀人,在睡眠中杀人等,因此,女性犯罪具有明显的非体力性特征。②自私性。女性的犯罪具有明显的自私自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女性很少因为义气、信仰等而进行犯罪,她们的犯罪大多是为了自己本身的得失,为了家庭生活及丈夫、子女等而犯罪的,很少为了主持公道、追求信仰等进行犯罪活动,因此,女性很少进行义气性犯罪、政治性犯罪活动,她们在犯罪方面表现出明显的”有利可图“的特征;其二,因贪图小便宜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很多,例如冒充顾客在商场中偷窃小商品,为了一些很小的所得就卖淫、介绍他人卖淫等。③单独性。女性的犯罪大多是单独进行的,由于她们相互容易嫉妒、猜忌、敏感等特点,女性犯罪很少是结成帮伙的。④间接性。女性在许多情况下,都很少直接进行犯罪行为,而是教唆、煽动男性去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活动中充当男性犯罪人的帮凶、助手,只起辅助作用,如帮助了解情况,窝藏赃物等,而很少直接进行犯罪活动。⑤色情性。女性实施的大部分犯罪活动都与性有密切的关系,她们或者出卖肉体,或者以色相引诱他人犯罪,或者为发泄变态的性欲而进行犯罪活动等。⑥诱使性。美国犯罪学研究学者奥·波拉克(OPlllak)的研究认为,女性由于心理的软弱性、被迫性、诱使性等特点,多由受害人变为犯罪人,这在性犯罪中尤为突出。同时,大部分女性犯罪人仅仅由于偶然事件和激情而犯罪的,因而女性犯罪具有鲜明的情绪情感性犯罪、激情犯罪的特征。⑦人格特质。一般而言,在人格特质上,女性犯罪人都具有高忧虑性、高紧张性、高乐群性、高敏感性、高兴奋性、高世故性,而低有恒性、低独立性、低自律性、低智慧性等特点,此为女性犯罪人消极心理结构的潜在心理成分,是其不良行为的内在动力因素。  五、女性犯罪人类别及其心理分析  在法律心理学领域中,根据女性犯罪人的社会成熟水平与心理特征,将女性犯罪人分为3 类:  1. 冲突型女性犯罪人(the conflictedfemale offender)。这类犯罪人又称为神经过敏的女性犯罪人。 其特点是:已经达到社会内化的价值体系行动,用这种价值体系评价自己和别人,模仿她们所尊敬的人,理解社会生活中的因果关系,认识其他方面的需要与动机,接受说明自己行为的原因概念等。这类女性犯罪人的许多内在消极心理,包括焦虑、有罪感、“堕落的ME(自我)”的自我意向、“消极的生活稿本”、被歪曲的知觉、机能失调的行为等。她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代表着物质利益或对文化压力的反应,也可能是由于某种家庭问题认同危机或长期持续的内在冲突而产生的。冲突型女性犯罪人又可分为两小类:①焦虑型。这类女性犯罪人占应治疗及矫治女性的44%。她们显示出许多情感失调的症状,例如,慢性的或强烈的抑郁症或焦虑、心身疾病。这些女性的紧张和痛苦,通常是由失败、无能、潜在的有罪感产生的冲突导致的;②行为紊乱型。这类女性犯罪人约占应治疗及矫治女性的29%。她们对意识到的焦虑几乎没有忍耐力,并且经常试图(向别人和自己)拒绝承认现状、抛弃或自我谴责的感觉。她们可能通过言语攻击别人、通过狂暴的举动、通过各种“游戏”来表达这种感觉。冲突型的女性犯罪人公开敌视她们的母亲,有时候把自己的违法行为解释为是试图给她们的母亲造成难堪和麻烦;她们往往来自神经过敏的家庭,在这样的家庭中,至少父母一方犯有严重罪行,具有“堕落的”自我意向;她们常常有家庭负担或者试图解除负担。她们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违背了自己的信念,是内心的冲突导致的。  2.权力型女性犯罪人(the power—oriented female offender )。这类犯罪人又称为病态人格者或社会病态者,她们占女性犯罪人总数的14%。这类女性犯罪人已经达到了社会成熟的某一阶段,但她们很难判断人们之间的差别以及自己和他人的差别,很难正确估计别人的复杂性,不按内在的价值体系行动,而是追求行为规则的外在形式,从追求权力中了解生活和自己的角色。她们经常会以攻击性的方式反抗权力,试图损害和阻挠权威人物的意图;不愿意遵守任何别人确定的规范,并且经常独自地采取一种权力角色。她们不可能与别人建立亲密的或深信不疑的关系;通常总想创造出一种感情淡漠、沉着冷静和不受伤害的形象;经常公开发怒和进行威胁活动;想成为注意的中心,在言语或体力方面经常表现出爆发性,在思维方面经常表现出多疑或自以为是。这种女性为自己能够成功地摆布或战胜别人的能力而感到自豪;所表现出的战无不胜的粗鲁外表,实际上是一种对她们很少感觉到的刻薄的父母长期存在的强烈恐怖感和自然依属的掩盖手段;她们中大多数人有一个冷漠、蛮横、排斥他人的父亲和一个软弱、无助、浅薄的母亲;她们轻视母亲而憎恨和害怕父亲。她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很可能是对家庭的反抗和对感情的补偿。  3.消极遵从型女性犯罪人(the passive conformist femaleoffender)。这类女性犯罪人占所有女性犯罪人的7%。 这类女性犯罪人已经达到了与权力型女性犯罪人同样的社会成熟水平,但是,她们对权力的态度是不同的。这类女性犯罪人渴望得到社会承认,几乎自动地屈从她们当时认为有权力的人;过高地估计别人的权力和能力,把自己看成是无助的、孩子般天真的人;认为自己缺乏社会知识,常认为自己的讨好行为会被别人拒绝;她们尽管想获得别人的认可,但是在同辈群体中仅仅属于次要的成员。她们的犯罪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是为了赢得其同辈朋友的承认、赞许而实施的。她们的家庭是不稳定和不协调的,她们感觉不到父母的爱和力量,因而父母的依恋是不确定的;她们缺乏控制能力,没有可以防止越轨行为的内在信念体系。  由此可见,女性犯罪是当前犯罪的一大新的趋势,而且,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物性、社会性和心理特征,女性犯罪心理在社会的、文化的基础上反映出生物学的特性;加上新的时代特点,女性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罪犯改造及犯罪预防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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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5697

我是一个天生喜欢旅行的人,同时拥有长达30年的新闻采访实战经验。在我的人生行旅中,曾遇到许多不可思议的怪事,它们都在我的脑海中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其中最令我震撼的,是设在一个不知名地区的某座监狱,而这座监狱正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心灵监狱”。  也许有人会误以为心灵监狱是我无中生有的杜撰产物,但事实上它却是存在的。心灵监狱里所囚禁着的犯人,全部都未曾在任何国家的法庭被裁定有罪,甚至,他们也从未被任何国家的警察逮捕与拘留过。未经审讯、辩护与裁夺,何罪之有?他们的唯一共同点是,在他们的心灵深处,都自我认为曾经违规犯法并审定有罪。也就是说,这些自我意识强烈的人,同时亦是自我法规的立法者、执法者与司法者。内省的法尺,使他们超越外在的法网。  严格来说,心灵监狱并不像是一座监狱,它更像金庸武侠小说中的“思过崖”。这里所收容的心灵囚犯来自世界各地,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各自的文化背景,有各自的宗教信仰,有各自的成长经验,有各自的光环也有各自的黯淡面,大家都相处得其乐融融。  有一句谚语说:“多建一所学校,便可少建一座监狱。”这句话只说中了一半事实。监狱其实不像人们心目中的那么可怕,更不像港产电影中描述的那样恐怖;尤其是心灵监狱,它既有点像是改造社会行为规范的感化院校,也有点像是涤净心灵尘埃的宗教殿堂。唯一不同的是,前来心灵监狱自囚的人士都是属于自愿性质的,没受到任何人或法典的强迫;自囚者也不纯粹是带着赎罪的心情前来求刑,而是真真实实地通过身体的禁锢达致自我谴责的目的。谁都可以在此“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心灵监狱的规模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里头的心灵囚犯,有的是杀人越货者,有的是作奸犯科者,有的是大奸大恶者,有的是瑕疵小过者,有的是年少行差踏错者,有的是老来晚节不保者。没有人知道他们的来历,甚至他们涉嫌或不涉嫌犯法,曾经或不曾经犯罪并不重要。不管他们是抱着何种罪愆的心态踏进这座心灵监狱,外头的人们都不会鄙视或排斥他们的存在,甚至,心底还会有某种程度的钦佩--对这些恢恢法网的漏网者。  心灵监狱里没有任何的监管人员,心灵囚犯们的自定刑期也长短不一,有人选择在此长住,有人只是暂居其中。自囚者并不能把心灵监狱当成免费餐宿的供应地,而是须有自给自足的谋生本领,才能在这儿占一席之地;换句话说,这里并不是联合国的难民收容所。另一方面,心灵囚犯的家属可随时随地前来探望他们,而无需担心受到任何形式的袭击。建在深山里的这座心灵监狱,也完全不必防范自囚者会越狱而逃,因他们根本就没有必要越狱以寻求人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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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nesdong

一、女性犯罪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我们在思考女性犯罪的原因时,必须坚持内外因结合的原理,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在这里,内因就是指女性主观因素,外因就是女性所处的客观因素。 (1)女性犯罪的自身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的角色,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女性的心理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总结了许多女性犯罪的案例之后,发现女性犯罪大多是基于一些这样的原因: 1、文化素质低下。 有相当大一部分的女性犯罪者的文化结构低下,不懂法,文盲多,半文盲多,有的更缺乏基本的谋生技能。文化水平低,就造成她们缺乏相应的观察力,判断力,使她们在认识事物,处理问题的时候,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在面对别人的教唆,诱惑时,很难明辨是非,容易被人威逼,利用,从而误入歧途。由于缺乏知识,不懂法律,不能理智处理事情,而且容易走极端,实施犯罪行为。 2、女性特殊生理时期的影响。 女性的情绪、心智在月经期、怀孕期和绝经时期受到影响很大。生物学家认为处于此期间的女性,更容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在此期间,女性会出现植物神经紊乱,大脑皮层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等现象,产生冲动型犯罪。正是由于这些心理的消极变化,使女性陷入犯罪的危险性较大。 3、女性特殊的心理。女性犯罪大多心理存在障碍,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狭隘等缺陷。因而在遇到冲突时,易采取极端的方式。具体表现为: a、自私自利的心理。自私表现为高度的敏感性,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对他人极度依赖与索取,对他人缺乏责任心。女性相对于男人,对各种事和人较为敏感,比较盲目,易造成女性在过度的情感化的敏感状态中,做出“以自我为中心” 的“不顾一切”的行为。 b、贪图安逸享受,好逸恶劳的心理。一些女性有贪图安逸享乐、厌恶劳动的心理,这也成为女性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这类女性不是用自己的劳动,而是采取非法的手段去获取。她们想为获取较高物质利益,又不愿付出与之对应的艰苦劳动,“梦想着能有捷径”,因此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有的盗窃公私财物,有的诈骗,有的贪污,有的结伙抢劫,等等。 c、心胸狭隘。女性一般不如男性大度,在某些方面显得心胸狭隘。对一些小事斤斤计较,记恨在心,而产生冲动报复行为。而有的女性,则经历了由受害人到被害人这一角色的转换,在受害的过程中,或受害之后,没有采用正确合法的手段去解决,而是转化为一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一些女性就实施了暴力犯罪。d、虚荣心,嫉妒心。着女性年龄的增长,女性对物质的占有欲越高,对于各个方面的要求的标准也越来越高,这其实就是为满足女性的虚荣心理。爱慕虚荣,相互攀比一向是女性突出的心理特征。但是虚荣和攀比是要有相应的条件来满足,当自己对物质方面的要求超过其自身合理收入的范围时,或者是当自己不能用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自己对物质的欲望时,一些女性往往就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常常带有贪婪的色彩,例如盗窃、诈骗、贪污等,而且行为手段表现为多次进行。女性的虚荣心也会导致女性走向另一个极端,当女性的虚荣心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偏偏又碰到了一些在各方面条件都比自己好的人,从而导致自己的虚荣心受挫,免不了背后编排一些蜚短流长来诋毁别人,甚至因此产生仇恨,寻找机会报复。因此女性在具有虚荣心的同时,也表现出很强的嫉妒心。(2)女性犯罪的客观因素。1、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暴力一般伴随着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摧残,对女性的身心伤害极大。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2、感情受挫和婚姻危机。女性将感情婚姻放在重要的位置,一旦她们所依赖的感情发生非希望的破坏或变化,会导致女性心理失衡,从而导致消极情绪进而产生犯罪心理。在婚姻和感情方面,当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时,自身情感因爱人和恋人的行为受挫后,大多首先感到伤害,继而是委曲求全地想要挽回,当得不到相应的回应后,性格偏激者会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孤注一掷地选择极端的方式。3、社会原因。作为女性,其独特的心理而形成和变化,是她在出生之后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女性个体生活和成长的整个外部环境的反映。社会、集体、家庭等保护环境的破损和丧失,是促使女性尤其是女性青年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客观因素 a、不良社会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不良的社会风气和现象。婚外情,包二奶,非法同居等现象的日益蔓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奢侈、攀比的现象盛行,使得女性深受其害。女性意志较为薄弱,自我保护意识差,对他人,对社会依附较强,因而更易受负面影响。 b、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欠缺。良好家庭是最好的老师,个人最重要的社会化机构之一,是每个人最早接受教育的环境,良好的家庭环境则可以促使人健康成长,培养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抵制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反之则容易导致犯罪心理的产生例如,道德教育一向是家庭教育的缺陷,很多女性犯罪人道德准则低下分不清是非善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以及利己主义的思想表现突出,这都是从小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而引起的。另外,家庭不和睦、不完整、经济条件差以及父母的不良言行都对青少年女性犯罪起着直接的影响。除了家庭教育外,学校的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女性犯罪较多都是法盲,法律观念薄弱,思想单纯,甚至有的青少年女性在犯罪后还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罪,反而认为自己做得是合情合理的,这都是学校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够,造成学生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除此之外,学校的校风校纪以及教育方式的好坏对学生的影响也很大,很多青少年女性就是厌学逃学,流浪社会从而染上社会的不良习气而走上犯罪道路的。c 、择友不慎。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交友不慎是许多女性犯罪者误入歧途的原因之一。很多青少年女性往往因为择友不慎,结交社会上不良人士,而误入歧途。还有,有的青少年女性比较任性,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不听取家长老师的劝告,继续结交社会上的不良青年,从而近墨者黑,使自己在这种社会的不良文化中越陷越深,堕落而不能自拔,以至最终犯罪而无药可救。d、垃圾文化的传播。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类媒体的发展也相当迅速,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人们提供了方便,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目前,社会媒体很多都带有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色彩的垃圾文化。一些青少年女性,容易受到暗示,进而更容易去模仿学习,一些犯罪方法甚至都是从各类传媒上学来的。女性多具有依附心理,服从权威,因而很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类传媒的暗示的影响,去想象,去模仿,去设计犯罪,最终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自作自受,自食苦果对策。 要遏制女性犯罪,关键在于预防。防范于未然,有关部分要发动群众,要从各个方面,从导致女性犯罪的个个方面入手,抓住苗头,从而从根本上降低女性的犯罪率。降低女性的犯罪率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政策。在对待犯罪人和犯罪现象时,也要施行“打防结合,预防为主”。首先要加强犯罪打击力度,提高破案率,严惩犯罪分子,尤其是再犯罪和多犯罪的人,更要严厉、从重地打击,对于女性犯罪人也绝对不能手软,往往让其尝一次苦头会更有效地防止再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发生,因而提高法律的威慑作用是很有必要的;其次,治标的同时我们也要治本,一味的打击也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暂时压制住犯罪的发生,从长远利益考虑,我们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预防上,预防就是最好的打击“预防疾病比医治疾病容易并且花费较少。”同样,预防犯罪也比处理犯罪容易和较少花费⒂。”所以,暂时有效的打击不如长久有效的预防,这样省事、省时、省力、省费用,我们何乐而不为呢?对待女性犯罪分子,我们对其要进入积极的预防状态,这样才能从长远意义上解决女性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从而达到社会女性犯罪率降低的宏伟目标。。第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动员社会各方面认真全面履行。 从根本上保障女性的各项权利,使女性不再是社会的弱者,不再受到伤害,不致于让女性在权利得不到保障之后,从被害人转而害人。第三、解决各方面矛盾,从各方面创造条件来预防和减少犯罪。 1、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妥善处理好家庭的内部矛盾。首先,搞好家庭的夫妻关系,相对稳定和睦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和家庭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婚姻家庭矛盾不幸终究会带来社会的不幸和不安。由此,要特别打击家庭暴力,妇联,居委会要充分发挥作用,遏制家庭暴力。其次,建立良好的家庭教育,做好子女的模范榜样,教育子女要选择有益子女身心健康的方法,不可娇养溺爱,也不可过分严厉,无论在思想道德上还是行为作风上都要处处以身作则,给子女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的家庭环境,从而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效果。 2、 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妥善处理社会外部矛盾。对婚外恋、包二奶、家庭暴力等不良社会现象,不但需要道德矫治还需要法律严惩,法律应当出面干预,同时,建议政府要大力配合做好女性“维权工作”,尊重妇女,制止轻视、歧视女性的现象发生,消除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大力提倡男女平等的同时,也要赋予女性应有的权利,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主动地去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对社会不良文化产生厌恶感;第四、发挥教育的作用。通过教育使女性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感情观和法治观。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感情观和法治观极容易导致人犯罪,而女性认识水平不高,因而在这些方面的免疫力也不高,很容易受其影响而失足堕落。然而每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感情观和法治观都是从小建立的,因此我们必须将主要的教育工作放在青少年女性的教育上。首先,要建议学校在教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上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师生之间的良好的沟通;其次,多方面观察学校的不良文化和习气,一旦发现应立即给予纠正,防患未然;再其次,关注青少年女学生的在校言行举止,往往犯罪都是由不良的行为习惯引起的,青少年女性自我保护能力差,一旦养成不良的习惯便会违反校规,进而触犯法律,最终堕落而不能自拔;最后,建议学校多举办法治讲座,尤其是针对初中,加强学生的法律基本知识,除此之外,增加一点心理咨询也是很有必要的。大力宣传尤其是要在农村广泛宣传女孩受教育的权利和重要性,这是一项从根本上改变女性的命运和减少犯罪的措施。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进行宣传和教育群众改变“女孩不用读书”的观念。对特贫特困而不能读书的农村女孩,全社会要来帮助的支持她们。同时,加强法律知识教育。要确实加强普法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妇联、群团组织的作用,针对当前女性犯罪的特点,制定符合女性的心理、生理特点的法制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方法,积极引导广大妇女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各种社会关系,努力防止、遏制和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第五、1、对女性犯罪人进行思想的教育,使其感到悔悟。很多女性由于社会经验不丰富,法治观念淡薄而触犯法律,因而在犯罪后常常还不知身犯何罪,所以根本不用谈什么认罪伏法了。因此,首先,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犯罪人进行思想意识和观念上的改造,普及法律知识,以法律来规范犯罪人的行为;其次,感情丰富一向是女性的特点,在对女性犯罪人的矫治上,我们不妨动之以情,以情感来感化女性犯罪人,使其在心灵上产生共鸣,从而缩短其与社会的距离,感情意志的控制力由弱转变为强,自卑依附心理得以消除,自信自立的健康心理得以发展,最终使其反社会心理、得过且过和甘于落后的心理、享乐拜金主义心理以及其他犯罪心理得以良性转化,从而提高了犯罪再进行的免疫力。 2、建立良好的学习和交流环境,做好帮教工作和再就业的安置工作。犯罪预防是一个系统,需要从系统中各个方面来着手,那么矫治已犯罪的女性,我们就要从各个方面来进行。首先,建立良好的学习和交流环境,犯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犯了一个很大很大的错误,既然犯了错误,我们就要学习,就要纠正,当然在学习纠正的过程中又离不开交流,因而犯罪分子在学习交流时,我们就必须为其提供良好的环境,这样有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其次,做好帮教工作也是很有必要的,有助于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及时悔悟,以免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还可以达到长期帮教,长期预防的效果,这样既增强了犯罪分子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犯罪分子的思想觉悟,而且还减轻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负担;最后,对于刑满释放的犯罪分子要做好再就业的安置工作,不能因为曾经犯罪而失去继续生活的权利,为其安置工作,使其安居乐业,重新做人,从而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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