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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鹏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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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论文:谈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独生子女教育问题,已关系到我国二十一世纪的科学技术、国民素质、道德水准、社会风尚等诸多方面的发展提高。由于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的实施,近年来,我国城乡的独生子女已成为新一代人的主体。据专家推论,全国独生子女至少6000万,独生子女家庭占现代家庭的60%-80%。独生子女教育问题,已关系到我国二十一世纪的科学技术、国民素质、道德水准、社会风尚等诸多方面的发展提高。一、 我国家庭教育的现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的独生子女普遍具有六大不良习惯:1、 自私、做事常以自我为中心,凡事先考虑自己的利益得失,不知为别人着想。2、任性骄横,家庭成员关系颠倒,走向外部社会也不懂得尊重别人。3、社会适应能力差,个性有孤僻,缺少热情的倾向。4、自主精神和自立能力差,依赖性强。5、不爱惜财物,在消费中盲目攀比炫耀。6、学习被动,缺乏刻苦钻研精神,有厌学情绪。应该说,当代家长对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是空前的,对孩子所付出的心血和努力也是极大的,但为什么我国家庭教育现状却无法令人满意呢?经过多年的研究表明,独生子女的问题大都不是由于独生造成的,而是由于独生的环境和周围的教育造成的。二、 独生子女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环境因素1、现代家庭结构的变化: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驱动,我国现代家庭的主流格局,特别是城市家庭的主流格局逐步趋同,由原来的多子多孙的四世同堂式的家庭结构向二加一的家庭结构转化,向四、二、一的家庭发展。这样的家庭结构对独生子女的心理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首先是独生子女与成人接触较多。由于城市住宅日益楼房化,家庭与家庭之间交往渐渐减少,使得独生子女与成人交往的机会增多。独生子女与成人交往增多有利也有弊。在独生子女的家庭中,父母都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都比较重视子女的学习,不但能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辅导,还有一定的成熟经验传授给子女。所以,独生子女有良好的早期教育,智力开发早,兴趣爱好广泛,理解能力较强。但是,由于独生子女经常与成人交往,成人的经验多方位地影响他们,使他们显得过早地成熟,过早地失去童年的天真、单纯和幼稚,在这种家庭结构中,成人只知道为孩子服务,使得独生子女任性骄横、不合群、以自我为中心、不尊重别人意见,依赖性很强,把父母当成了他们的拐杖,缺乏独立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独生子女与同伴接触减少。尤其在城市,独生子女较少有机会与同年龄、同层次、同一认知水平的伙伴接触和交往,这就必然影响独生子女学习与人相处的规则。独生子女更需要和同龄、同层次的伙伴交往,他们才能学会与人相处的原则,适应社会的规范,成功地学习社会生活经验。但独生子女在父母无微不至的关怀下,很少与同伴们交往,缺乏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了解,不能养成良好的社交能力和交往的敏感性,影响其社会适应能力和良好的个性发展。在生活中事事皆由父母安排和照顾,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存在,自己不能支配自己,减弱了社会存在中的主体意识,因而竞争意识差。2、 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意识的增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独生子女的家庭为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物质基础、这使独生子女在智力开发、身体发展等方面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但是由于人们挣钱为子女的传统意识的影响,独生子女要什么父母就给什么,使一些独生子女不思节俭、挥霍浪费、不爱惜劳动成果,养成了贪图享受、占有欲强、唯我独尊等不良品行,缺乏对他人、集体、国家的责任感。3、现代信息传播媒体的增多。虽然居住环境相对封闭,但信息渠道却因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而向现代家庭敞开,这对于开阔孩子为视野、增长孩子的见识有好处,但许多消极因素也正不知不觉地影响着孩子:视力下降、交流减少、思维惰化以及色情暴力的侵蚀等都会给孩子成长带来负面影响,由于孩子缺乏筛选辨别的能力,面对鱼龙混杂的信息,很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二)教育因素现代社会日益激烈的竞争,使家长普遍提高了对子女未来的期望,但由于家庭的经济状况、文化积淀和成员个性以及价值取向的差异,使得不同的家庭其教育方式也必然不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同样是为独生子女呕心沥血、同样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结果却截然不同。这就是由于听话教育、分数教育等狭隘的教育观还在影响着很多家长,使得他们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误区:一是重智力因素轻非智力因素。很多家长往往只注重对智力的培养,而对意志、兴趣、自信心、自制力、创造力等非智力因素却未加以重视。其实二者关系非常密切,有人比喻智力因素相当于资源,非智力因素相当于能源,资源再丰富,如果没有充足的能源因素,资源也开发不出来。二是理认知轻实践。由于升学、就业的竞争压力,使很多家长对成绩和分数的追求超过了一切,甚至包办了孩子生活中的所有,把孩子紧紧束缚在书本和课桌前。学习书本知识是重要的,但比书本知识还要多的知识应该在书本以外。所以一定要让孩子接触社会,接触现实接触自然,感受大量的社会知识的机会。三是重视特长发展,忽视全面发展。一些家长赶潮流着力在某一方面培养孩子的特长而忽视全面发展,认为文化课是可有可无,这是缺乏远见的做法。要想盖高楼,地基必须要打牢。自我发展是素质的重要内容。家长既要照顾目前利益,又要考虑到孩子长远利益。四是重言教轻身教。有的家长认为只有在同孩子谈话、教训、命令他的时候,才是进行教育,因而在生活中,不注意自身的言行,孩子是家长的一面镜子,只有言教与身教相结合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三、 独生子女的培养与教育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它对子女身心健康、智力发展和精神成长所产生的影响,是其他任何教育场所都不可替代的。同时,由于独生子女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与非独生子女有很大差异,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在性格、身心发展、生活自理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别,所以家长在教育独生子女时一定要注意独生子女的特点,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优势,使独生子女独立掌握社会规范,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妥善自治,以顺利适应社会生活需要。(一)培养独生子女自立和自信的品质自立和自信是独生子女生活在社会环境中的重要心理品质,也是一个成功者最重要的心理品质,有的独生子女甚至学校里的劳动也要由家人代劳,这样的人将来是难以适应社会的。国外有人对450 名儿童做了40年调查,发现一个事实,即不管这些孩子的智力水平、家庭收入、种族背景或教育程度如何,那些在孩童时代就做简单家务劳动的人生活得更愉快和更富有。所以劳动是关系到独生子女一生幸福的训练,也是独生子女学会自立和自信的有效途径。让独生子女从小就在劳动中增长知识,锻炼能力,发展自己的社会价值,并善于同他人合作与交往,学会自我服务,珍惜劳动成果,学会节俭,成人之后就更能适应社会生活。(二)培养独生子女处理好同伴关系现在许多人把孩子禁锢在家中,与成人或者书本为伴,他们不会和人友好相处,成人以后很难适应社会生活。社会是由人构成的,独生子女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和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人发生关系,特别是独生子女与同龄伙伴之间的交往所提供的刺激更接近于他们认知能力,要多鼓励独生子女和同伴交往,使他们在交往中学会与人相处,自觉遵守社会规范,这是独生子女社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三)培养独生子女独立的生活能力独生子女进入小学后渴望独立自主,这是他们个性成长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因此,要以平等、理解的态度对待他们,尊重他们的意见。独生子女在渴望独立自主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主要是由于他们在父母过分的关心下,没有充分的活动时间,意志薄弱。这就给独生子女独立自主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家长要培养独生子女独立生活能力,以便在将来适应社会生活。1、事事都要自己动手,树立竞争意识。独生子女在家、在校凡是自己的事都应该自己做。首先,要为独生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独生子女在做事时,要与他人进行比较、正确评价,树立竞争的积极性。家长要正确地评价自己的子女,不能把自己的期望强加到孩子身上,更不能贬低自己的孩子。给孩子创造各种机会参加社会活动,以增强竞争意识。鼓励独生子女在各项活动中参与竞争,这样便可培养他们竞争观念。家长应看重孩子做事的过程,而不应在结果上斤斤计较。虽然孩子做得不尽如意,也要给予鼓励和赞扬,以增进他们的积极性。还要教育独生子女学习知识、锻炼能力,让他们明确在竞争的社会中,没有过硬的知识和本领是不能适应社会的。只有掌握更多的知识与本领,才能在竞争的社会中生存和发展。2、独立学习和活动独生子女在生活中依赖性很强,独立地学习和活动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家长采用良好的教育方法,让他们独立学习和活动。家长应在独生子女很小时就安排他们自己游戏;和小伙伴一起游戏时也要当配角;入学后,家长要让他们自己把握时间,有计划地学习,要教育孩子独立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自己处理学校中的事,家长要少辅导、少帮忙,不要事必躬亲。3、参与学校及家中的事物管理在家中要让独生子女参与各项事物。如购买生活用品、计划食谱、走亲访友、接待客人。让他们经常为家中的事务拿主意、参与大人的活动,以增长他们的生活经验。4、在独生子女6岁左右就应该在银行给他们领一个活期储蓄本,给他一个储蓄盒。每月给孩子固定的零花钱,买玩具、图书、学习用品,让他们自己计划开支,这样不但会培养孩子独立自主的精神,而且还会培养他们节俭的好习惯。(五) 适当实施劣性刺激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长都愿意帮助取得成功,害怕失败,一看他孩子有困难就沉不住气,急于伸手帮忙,有的家长甚至常常不知所措地跟在孩子后面,总是包办代替,始终不让他们独立活动。不给他们任何尝试错误、克服困难的机会,使独生子女养成了很强的依赖性,不会自主地解决问题。这都使独生子女的生活缺乏劣性刺激,这是独生子女身心日益脆弱的重要原因。所以家在独生子女教育中应适当实施劣性刺激。(1)施加批评。由于独生子女在家庭所处地位特殊,在赞扬声中长大,在与他人相处时目中无人,接受批评少,所以在教育独生子女过程中,应适应施加批评。(2)增加痛苦和劳累。就是让独生子女参加适当的劳动,从小体验痛苦和劳累,家长不能满足他们的一切欲望。(3)给予挫折教育。不让独生子女受挫折,他们长大后就会缺乏克服困难的能力和勇气。由于独生子女受父母过分保护,使他们不知挫折是什么滋味。为了使独生子女很快地认识世界,更好地成长,依靠自己的能力生活,要在他们生活中给予必要的挫折教育,让他们从中积累经验。家庭教育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一、要把孩子看成是家庭中的一个普通成员骄惯、溺爱不是说给孩子买好吃的、买好穿的、花了多少钱,而是指在家长心目中孩子是个在什么地位。如果把孩子放在所有家庭成员之上,家长的所作所为很可能都是骄惯。把孩子放在全家人之上,他就是一个特等公民,在这样的地位上,孩子必定产生特殊化的思想。家长要把孩子看成家庭中一个普通的成员,让他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让他知道他有责任、有务义为家庭、为他人做点事情,培养孩子的责任意识。二、要学会利用闲暇时间对孩子进行教育孩子处在竞争非常激烈的环境里,家长要学会利用减负后出现的闲暇时间进行家庭教育。爱因斯坦曾说过: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在于业余时间。闲暇时间不仅对于一个人的学习发展重要,而且对于人一生道路都很重要,利用休闲时间进行闲暇教育,教孩子学会休闲。三、家长要把期望合理地传达给孩子期望的归宿应该是看孩子能否承担起父母的期望,父母的期望只有化为孩子的愿望和兴趣才可能是合理的、有效的。现在孩子都有自己的愿望,做家长的应该理解他们,尊重他们,要采取合理的方法,将期望的目标倾注到孩子的思想中,而不是父母强加的负担。四、家长要注意提高自己现在是知识经济时代,家长要注意提高自己的素质,要有接受新知识、接受新思想的意识。家长要给孩子做榜样,只有不断进取、积极向上的家长才会教育出这样的孩子。五、 学校与家庭要密切配合对孩子的教育活动,场所主要是家庭和学校,因此,学校要和家长密切配合。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各有所长,各有各的特色。家庭教育具有亲情的影响力,学校教育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只有学校、家庭两者的教育一致才能收到较佳的教育效果。这就要求学校、家庭互通学生的个性情感、行为表现、兴趣爱好等情况,共同制定教育目标家庭教育是一门科学,有着内在的规律性和科学的方法;家庭教育也是一门艺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只有掌握科学的方法,进行因材施教,才会望子成龙、望女成凤。

关于家庭关系的论文选题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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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ping666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21%,到1996年已增加到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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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来自勤奋,成就来自于勤奋,美好明天来自于勤奋,只有勤奋学习才能取得好成绩。 爱迪生说;“天才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再加上百分之一的灵感。”意思是说即时是天才也要流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再加上百分之一的灵感才会有成就。这就是勤奋人不断奋斗得出的至理名言。 爱迪生的话在他自己的身上更能体现出来。爱迪生幼时家境贫寒,做过报童、小贩,没有受过正规教育。他自学成才,一生中有上千项发明。例如,在电气方面,当时世界上有许多人在研究电器来照明,但没有多大成效。爱迪生总结他人的经验,每天工作达十六个七个小时,历经数百次失败,终于在1887年研制成耐用的碳丝灯泡。他还发明了留声机和电影放映机等。爱迪生的发明,证明了这是他不辞劳苦的奋斗得硕果。 古今中外有成就的人不胜枚举,难道他们真的就是天才吗?难道他们的才华是与生俱来的吗?不,他们并不是生来就是天才,他们的才华是通过他们不辞劳苦所取得的。 比如,我国春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也是我国儒家学说创始人的孔子。他刚刚三岁的时候,母亲就教他读书识字,到四岁的时候,他已会念百余字了。有一次,他妈妈把刚教了他仅一天的字拿来考他。他满怀信心的回答了母亲的问题其实他也并非是天才,在这期间他通过反复的练习,甚至在寒冷的季节里他都不放过一分钟,睡觉前他还在他哥哥的胸口上做练习。这样之后他才记住了所有的字,其实在他超人的资质之后,更更多的是他契而不舍的精神和勤奋的汗水? 17 世纪时,英国 科学家牛顿长期的实验和数学计算,写出了科学巨著《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牛顿的这一创举对后来的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牛顿曾说:“我只不过对一件事情总是花很长时间很热心地去思考、去研究罢了。牛顿的创接举说明了他是天才吗?当然不是,这是他不断奋斗所得到的硕果。 18世纪以后,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的著作《无种问世》,这也证明了他的才能是天生的吗?不,其实达尔文出生于医生世家,19岁进剑桥大学,屈从他父亲的意志攻读神学,但他的兴趣在于自然科学。22岁时,他以博物学者的身份登上“贝格尔”号军航,进行了长达五年的环球考察。达尔文广泛考察了沿途饿地质,对貌;自然环境;动植物物种极其形态。收集制作了大量矿石和动植物标本,写下了大量的考察笔记。达尔文之所以能有这样的成绩,是由于他的长期辛勤劳动与艰苦努力的结晶。 种种事例表明,勤奋是我们成功的坚实根基。那么我们就应该站在前人的肩上来发展自己,只有根基扎实了,路才会平坦无坎。勤奋努力等于埋头苦干吗?我想不是这样,若是这样纵使我们怎样勤奋努力也是收不到成效的。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否决勤奋,为失败找借口,我们应该为成功找方法。爱因斯坦说;“成功=艰苦劳动+正确方法+少说空话”。只要我们能找到真正的病因,对正下药一定能取得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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