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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成果(含科学技术管理);星火计划成果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成果。第三条 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和厅(局)、地(市)级、县级。  属自治区级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奖励;  属厅(局)、地(市)级的,由主管厅(局)或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  属县级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  符合国家级奖励的成果,经审查后由自治区科委上报申请国家奖励。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①国内或区内首创的;  ②区内本行业先进的;  ③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并且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软科学研究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5000元  二等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3000元  三等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2000元  四等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1000元第六条 对我区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第七条 自治区科委负责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奖,其奖金由地方同级财政经费中支付。第八条 集体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均由所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由主管厅局、地市科委审查签署意见后,符合自治区奖励的报送自治区科委评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40天内如有异议,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科委裁决;如无异议,即行颁奖。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果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补发前后奖励的差额部分。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贡献大的,应当多得。第十二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奖励,退回全部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我区民办科技机构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励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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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调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自治区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秀成果、创作生产出优秀作品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  (一)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  (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  (四)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评奖范围第五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本自治区长期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取得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和文艺家。第六条 围绕国家或者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基础理论、应用对策、历史经验、地方特色、区域优势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学术价值和明显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自治区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宁夏经济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七条 下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成果、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论文、研究(调研)报告等;  (二)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历史经验比较研究报告等。  申报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研究成果,应当为本届评奖期限内的研究成果。第八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作品,应当为本届评奖期限内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者公开播映、播出、演出、展出的文学艺术作品。第九条 下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文学艺术作品不能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  (一)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作品的;  (三)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已获得国家级(含部级)奖励的成果、作品或者内容偏重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软科学的成果,不纳入申报范围。第三章 奖励评审组织及其职责第十条 设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和自治区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分别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相关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有影响力的文艺家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家、学者、文艺家不少于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五分之四。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分别提出,经自治区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评审规则;  (二)定期评审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及奖励等级;  (三)决定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和若干文艺门类评审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文艺家组成,负责本学科研究成果、本文艺门类文学艺术作品的评审,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及奖励等级建议。  评审组的专家、学者、文艺家由七名以上的单数组成,所提出的每个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及奖励等级建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组成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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