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爽斋
法律逻辑学一方面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和司法活动过程,另一方面结合法律和司法活动特殊性,研究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和合理性规则现代法学,在两个方面已经不可避免地,必须以法律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研究。一个是法律解释的方面,人们在争论法律推理是可形式化的还是不可形式化的。如果按照可形式化的观点研究,法律解释最终可以归结为一种形式化评价工作,形式平台是一样的,但是价值初始极其不一样,这种研究明确了形式和价值的区别。法律逻辑另外一个方向是,诉讼事实的论证问题,人们期待知道法律上的论证是何种性质的,证明的可能性怎么样,证明的技术和手段是什么,证据方面有什么是独立于逻辑规则甚至反逻辑规则的,以及这些变异何以可能的原因。首先,法律逻辑学是结合着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思维过程和法律条文来研究人的思维形式结构和逻辑规律的,因此,它能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更有针对性实用价值的逻辑知识及逻辑方法。学习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推理能力,从已知探求未知,进而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其独特的作用。其次,学习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表达能力,准确地表述思想和严密地论证思想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工作者离不开说话和写文章,如写论文、著作、进行学术讨论;侦查员要书写侦查、讯问和询问材料;检查人员要提起公诉,参加法庭辩论;审判员要进行审判活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律师要撰写代理词、辩护书等等。如果没有很好的口才和书面表达能力,其工作质量就很难得以保障,甚至会出现冤假错案。法律工作者的思想表达和论证过程是否准确、严密,直接关系到法律的严密性和权威性,关系到涉案当事人的命运,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因此决不可以掉以轻心。再次,学习法律逻辑学还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论辩能力与识别谬论、驳斥诡辩的能力。在法律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人故意诡辩,诡辩是通过违反逻辑规律或规则,散布貌似正确、实为谬误的言论,来为自己的错误观点辩护。学习和掌握法律逻辑学的知识,一方面能使自己不犯逻辑错误,另一方面,能有效地驳斥别人的诡辩。 
第二章《命题逻辑上》真假值的意义:真:表情况存在;“1”表存在假:表情况不存在“0”表不存在理解心得:"如果"后只是一个条件,该条件是否存大对结论无必然影响3。全局性观点:唯一性决定真值,且决定存在,==》决定存在“1”。4。充分条件假言命题:“那么”后为唯一性,“如果”后为不唯一性5。重点也是根本是:根据不同的逻辑常项之间的关系去研究其在复合命题中的真假值。最根本的就是要确定谁是“唯一性的”。6。总结:强调唯一性。7。方法论指导:如何判断一个复合命题的真值-------1。看符号;2。联想联结词;3。确定唯一性;4。理解并应用。(箭号所指方向即为"唯一性"部分)特殊例子:在充要条件假言命题中,P与Q须同时同符号,则其为真,因为这是其P与Q互为"唯一性"所决定的。第四章词项逻辑(上)内涵与外延:内涵是一般性或普遍性的问题,而外延是特殊性或具体性的问题。---外延体现内涵,外延与内涵不可分离。概念:本质就是一种思想。物质的第一性,衍生出不同的特有属性。所以内涵是第二性。一般而言,我们不涉及物质的第一性问题,而是以第二性的内涵为基础,作为第一性来研究语词的属性。第二节词项的种类群体与个体的关系:个体虽然不必然具有该群体的属性,是因为个体所具有的各自属性都是基于各个个体属性的抽象概括,一个缩小的共有属性,这个属性就是群体属性。所以群体属性是个体属性的高度概括。或者说是一种概括之上的属性创新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概念属性。群体属性实质上是指在个体属性的基础上高度概括而创造出的新属性。而类与分子之间就没有再经过“概括”这一环节,而是直接体现出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第三节词项外延间的关系“属词项与种词项的区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体现出了“科学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这一哲学原理。“绝对”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稳定性,是运动的特殊状态;“相对性”是历史发展阶段的更替性,是一般状态之运动。“矛盾关系”体现出的是事物之间存大唯一性的对立关系,即唯一的两而性。通俗地说,就是“非此即彼”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