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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论 一批重量级专家、学者、官员的到场无疑为本次论坛增色不少,他们在会场上激烈的观点碰撞更是擦出了精彩绝伦的火花。 冯骥才:古村落遗产,比万里长城还大 “我一直认为古村落是中国最大的文化遗产,比万里长城还大。”冯骥才这样解释他的观点,“从规模上讲,我国有5000年到7000年的农耕文明,56个民族,960万平方公里,约1600个县,19000个镇,按照一个镇10个行政村来算,我们有20万个左右行政村落。但不是所有村落都是古村落。我原来估计中国的古村落大约有3000个到5000个。但后来听说仅贵州黔东南地区就有六七百个古村落。所以我们心里应该有个数,我们的古村落数量至少过万。” 他认为,古村落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标准: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物质与非物质历史文化遗存,基本保留原来村庄的体系以及鲜明的地方特色。“村落是历史文化的容器,它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体。它的建筑,它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独特规划,都是其物质遗产,还有很多诸如民俗之类的非物质的文化遗产。” 关于民俗,他补充道:“我所说的民俗,包括人们生产、生活的民俗,商贸的民俗,婚丧嫁娶的民俗,起居饮食的民俗,节日的民俗,信仰的民俗,还有类似神话、故事、谚语、歌谣之类的口头文化。民间戏剧、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等艺人们身怀的民间技艺和民间手艺都是这个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什么要进行保护?冯骥才这样回答:“我们的古村落有它研究的价值、学术的价值、见证的价值、历史文化的价值、审美的价值、欣赏的价值,但最终的价值还是它的精神价值。我们之所以传承文化遗产,最终的目的就是传承我们民族的独特文化,就是把我们的民族身份、民族基因传承下来。” 他认为我们的文化遗产有一个问题,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面对的是全球化这种同质化的文化,它把我们的文化变成了同一个样子。同时它又是商业文化,能成为卖点的就利用,不能成为卖点的就抛弃、甚至毁掉。“这是我们这一代人的文化危机,也是我们这一代文化人的失职。” “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从去年开始做的,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现在只能做成什么样就是什么样。”但令他感到欣慰的是,目前有关方面正在加紧相关法律的制定。
优秀的民间文化艺术是群众文化创新发展的母体,站在民间文化这个巨人肩上的群众文化,其创造性恰恰来自前辈文化传统的禀赋。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给了我们烛照传统文化的慧眼,使我们看到了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保护是繁荣群众文化的基础,是发展群众文化的起点,是群众文化与时俱进的特征。传承是为了保护,传承是为了创新,创新是中华民族进步的灵魂,创新是群众文化发展方向的本质特征,在民间文学艺术中排沙拣金,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关键词】民间文化;民族遗产;传承;保护;创新 当前,民间文学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已成为群众文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市将民间文学遗产的挖掘整理工作当作群众文化发展的重要部分。其久远的历史可溯源商周时期的肃慎。这里留下了丰富的民间文学遗产,我市的民间文学遗产浩如烟海,俯拾即是,许多艺术珍品尚未被挖掘整理。仅从已经整理出来的作品中,人们便可以窥测出女真及其后裔所形成的民风、习俗、文学艺术为载体的民间文化,蕴藉厚重。数百年来,流传在海伦的民间故事,虽不是历史的直叙,但却始终保持着这一段历史投影。它由生存在蚂蚁河流域的人们世代相传而得以保留下来,成为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 认真搜集整理民间文学遗产,不但可以将千百年来在群众中流传的民间文艺作品保存下来,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而且对于了解民间文化,研究民间文化的历史是不可缺少的。民间文学虽然不能等同于历史的真实,但却可以激发人们回顾历史,从中填补思古幽情的想像 空白,藉以思考与评断发生在这里的历史与人物。这也是 “民间文学” 流传的根脉所在。 民间文学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结晶,及时地搜集,认真地整理可以使优秀的作品得到推广。例如《蚂蚁河的故事》等脍炙人品的篇章,都是从民间产生,在民间流传后经文人墨客整理加工而成的。事实证明,搜集整理民间文学遗产,不但可以指导民间文艺得以健康发展,还可以使作家、艺术家得到创作的借鉴;同时,认真搜集民间当前流传的作品,还可以为我市文化建设的发展做贡献。 民间文学是人类的精神植被,是传统文化中的精粹珍品。人类创造了文化又被文化造就着,女真族因其所处的自然与社会生态环境的不同而积淀了各具特色的文化,因而它蕴涵着深层次的历史,凝聚着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女真族是传统文化的杰出代表,它历经多少人的完善才能传到今天,这是何等的不易。众所周知,民间文学是以口头创作和口头讲述的方式在民间产生和流传的。而那些能说善讲“瞎话”的“故事大王”、“民间故事家” ,大多数都是年愈古稀的老人,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和正在陆续地谢世而去,随着这些老人的相继作古,许多宝贵的风俗资料,民间传说在一夜之间竟成了绝响。仅从我市《民间文学故事集》的编辑工作来看,大量作品的搜集者、整理们还没有来得及见到自己搜集、整理的故事付梓成书就离开了我们。这些民间文学艺术家为民间文学遗产做了大量的抢救工作,他们对这一事业的执著追求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我 们这一代人学习,他们为此耗尽了自己毕生的心血。而且还有一批肚里有许多老故事的老者尚未被发现。这些老者对自己记忆中的那些 “嗑儿” 和 “瞎话” 误以为是老辈人那听来的 “闲篇儿”。他们从来没有想过把他们知道的 “老故事”讲给他们的子孙后代,使其流传下去。因此,许多极为珍贵的民间文学遗产就这样相继失传了。我认为对于民间文学遗产说搜集也罢,说挖掘也罢,均不如说抢救来得准确。事实正在不断地证明着这项工作的迫切性,否则,留给我们的将是无济于事的遗憾。因此,抢救民间流传的文化遗产迫在眉捷。 我们这一代人可能都听过老人们讲的流传于口头的民间故事,那些故事异常美丽而动听,有些故事伴随我们一生也不会忘记。我们是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这种民间文学的滋养而成长起来的。可以说,是因为这些口碑流传的民间文学使我们最早知道了人应该善良,而且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相信正义最终有战胜邪恶,相信有情人最终能成为眷属;知道了人类因为有爱世界才美好,我们活着才会感到温暖,同时,民间文学的流传也使我们感到来自这方水土,来自祖辈先人们感情链条的代代传递,我们必须把这条美丽的情感链传递下去。出版《海伦民间故事集》做的正是这样一件事。我们所做的仅仅是民间文学艺海里的一部分,还有很多民间的故事没被发现,有待于我们保护与传承。 民间文学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必须有广大社区群众的积极参与。作为上层建筑,民间文学具有突出的社会属性,要确保民间文化得到有效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就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和指导作用,民间文学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是我们群众文化工作者重要的本职工作,是繁荣群众文化活动的迫切需要,是责无旁贷的事。要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就必须走出办公室,离开书案,迈开双脚,深入社区、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街巷胡同,甚至要把工作细化到老百姓的大杂院里、小炕桌上,只有这样才能使工作很快地开展起来。 民间文学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民族性和民间性。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鲜明地体现着这一点, 传承它保护它不是单纯的怀旧复古,也不是为保护而保护,为传承而传承,而是要接过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接力棒,在保护中发展,在继承中创新,为社会主义精神建设服务,为贯彻党的 “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服务,为丰富、创新和发展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文化生活充实新的内容。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必将要求精神生活的丰富与之相适应。群众文化活动不能总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停止了就没有生命力,所以必须不断发展创新,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而民间文学正是群众喜爱的有着深厚基础的表现形式。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让我们的民间故事充实到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中来,为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所认知、 所接受、所热爱,使之成为传承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生力军,从而达到弘扬民族精神,振兴民族文化的目的。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首先,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正确看待民间文学遗产,认真做好挖掘整理,加工提高以及发表推广工作,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抓紧发掘抢救濒临失传的民间故事。 其次,正确处理民间文学遗产的艺术继承、创新和发展的关系,把丰富群众文化活动当成传承与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有效途径,把民间文学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看成是群众文化活动发展创新的广阔舞台,从而激发人民群众保护民间文学遗产的积极性。 再者,要大力研究和实践民间文学遗产的改革与创新,使民间文学与现代传媒有机结合而实现与时俱进,在发展中继承,既保护原汁原味,又适合现代生活节奏,为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年一代所易于接受、推广、普及,让充满泥土芳香和生活气息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焕发出时代的光彩,显示出勃勃生机。 近年来,我市继承传统文化弘扬民间文化,努力发挥自身优势,致力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保护和群众文化的创新,群策群力、密切协同,总之, 民间文学研究与传统文化的课题巨大而精深。现在出版这本《海伦民间故事集》仅仅是大课题的开端。研究、开掘这个课题是我们文化工作者的职责,在海伦这块有着历史独特的文化底蕴的土地上,更加适合民间文学的生长和流传。这里有着太多的传奇与故事。在这块 土地上生长出的民间文学真诚粗犷、热情奔放,与这片黑土地融为一体,显得越发博大、凝重。 就文化而言,任何一种传统文化的形成,都有它的合理性,正是这些合理性才是它得以生长、流传、延续的前提,这些合理性具体说也就是民众的喜闻乐见,这就是它存在流传的基础。民间文学会从自己的角度对宏观的传统文化提供独特的启示,以证明它不仅促使传统文化更加瑰丽多彩,而且也证明它还是诸多文化的根系,民间文学由大家共同分享它的思想、情感、知识、信仰,如果缺少了民间文学这一环节,民间文学的思想意识就无法在人们中间代代相传,民间文学升华了文化,又丰富了文化,所以应充分尊重民间文学,进而挖掘其内涵 ,发现其中蕴含的生机与活力,从中寻找出有利于文化建设的转换方式。 水有源,树有根。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众文化创新发展的母体,站在民间文学这个巨人肩上的群众文化,其创造性恰恰来自前辈文化传统的禀赋。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给了我们烛照传统文化的慧眼,使我们看到了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保护是繁荣群众文化的基础,是发展群众文化的起点,是群众文化与时俱进的特征。千年风物千年情怀,民间文学艺术弥足珍贵。新时期群众文化发展的方向决定了我们的传承与保护,也决定了我们的创新。传承是为了保护,传承是为了创新,创新是中华民族进步的灵魂,创新是群众文化发展方向的本质特征,在民间文学艺术中排沙拣金,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我们要动员全社会都加入到这项工作中,持之以恒,才能够见实效,民间文学的传承与保护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我们要让传统的民间文学遗产在新时代的传承与保护中发扬光大。在群众文化的发展中创造辉煌
世界遗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个国家的本国法来予以实施的。这一观念不但为国际公约所确认,⑧ 而且也已经在我国各地纷纷出现的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了实践。⑨ 这些立法对保护世界遗产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⑩ 在本部分,笔者将集中讨论在目前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中常常被忽视的环节——世界遗产中所蕴涵的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 在列举分析世界遗产地的种种无形财产以前,需要先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做出澄清。本文认为,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人们至少是在两个层次、三种类别的基础上来理解的。第一个层次,是指某地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所使用的“世界遗产”这样一个称号;第二个层次,是指世界遗产地本身。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划分,世界遗产又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上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故曰“三种类别”。为了防止概念的混淆,本文中将“世界遗产称号”与“世界遗产”相区分,前者专指“称号”,后者则专指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迹及自然区域。本文认为,根据上述实证法意义上的归纳,世界遗产地与其它地方相比,有下列一些特殊的无形财产:“世界遗产称号”、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它们都属于上述“在自然形态上就不可能有形的”,新出现的客体。下面分别予以论证和分析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