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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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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菜su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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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这篇投核心再写一篇投本校学报

博士论文第一作者是导师可以毕业吗

272 评论(12)

寒筱西

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当然有很多差别,看你的情况是不是晋级用的。如果是你是第二作者的话,如何评职称的条件,完全可以用来晋级,省得你自己发文章了,也是你自己的学术成果体现,反正是有好处没啥坏处。你可以去百姓论文网看看,我就是那边加的第二作者,挺好用的。现在社会情况就这样 你懂的,请你朋友吃个饭吧,加第二作者省你好多事呢
97 评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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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文博士论文是由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它要求作者在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下,选择自己能够把握和驾驭的潜在的研究方向,开辟新的研究领域。由此可见,这就对作者提出了较高要求,它要求作者必须在本学科的专业领域具备大量的理论知识,并对所学专业的理论知识有相当深入的理解和思考,同时还要具有相当水平的独立科学研究能力,能够为在学科领域提出独创性的见解和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因而,较之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具有更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中文名博士论文快速导航博士学位 写作技巧 写作指导 作假惩罚 选题论文种类为了探讨和掌握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论文进行分类。由于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另外还有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专题型这是在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论辩型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综述型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综合型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博士学位博士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本专业的最高学识水准的学术称号。在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学位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的一级。写作技巧内容简介对于攻读人文学和社会学的任何一门学科的博士生而言,能否获取博士学位、三成或五成以上要取决于你的论文撰写的好坏;从如何构思、起草、到撰写、修改、以及润色;再修改,直至完稿在撰写博士论文的过程中,你的研究思路、刻苦努力以及导师的指导水平、这些方面对论文的影响固然不容忽视但更重要的却是对写作水平和思考能力的培养、写作水平与思考能力两者相辅相成。本书就撰写博士论文的整个过程——从最初的构思阶段直至成功地完成并发表论文——提供了系统而全面的方法。本书的作者帕特里克·邓利维教授是一位资深的博士生导师及学术作者他强调学术为先原则的重要性。如果掌握了这些原则对于每一位作者都必须要做的各种决定和必须面临的进退维谷的状况便都可以轻松应对了。同时、他还提出了大量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技巧、你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和个人的原则方式对此加以灵活应用。本书并非一本提供现成解决方法的手册但阅读此书会有助你拓展思路 并勇于接受挑战进行创作。
312 评论(8)

炼金术士、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华中科技大学电信系明文规定:硕士生发表论文,原则上导师是第一作者;博士生发表论文,导师必须是第一作者。这个规定引起了研究生的不满和投诉,它实际上涉及到科研工作中的道德和体制问题,需要仔细辨析。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校硕士、博士生发表科研论文时,第一作者是自己的导师,这不仅是出于惯例,而且是合理的。因为情况往往是,研究课题是导师的,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这时,不论用道德的眼光,还是用权利的眼光,导师署名第一都无可非议,因为关键思路(搞科研最看重的就是这个,习惯上称作“idea”)出自导师,学生投入和贡献的是一般工作、知识、精力和时间。我们可以说,即使在另外的情况下,两人合作决定署名次序也是如此,导师的身份、学校的行政权力等背景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但华中科技大学电信系(以及其他单位)出台导师署名第一的规定显然另有用意,如果导师在权利和道德上署名第一无可非议,那就无须再费口舌。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要达到这个目的:在导师本来不该署名第一的情况下得到合法的第一署名权。这种规定的理由之一,“主要是让导师能够对自己学生发表的文章负责,对文章内容进行把关”,很多导师说:“第一作者不是导师自己,为什么还要导师承担责任?”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既然在科研论文上署了名,所有的作者都要承担责任,哪有不是第一作者就没有责任的道理?以前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学生抄袭,导师说我一无所知,我又不是第一作者。这个理由很荒唐,你如果完全无关,凭什么当第二作者?理由之二是:“论文以博士生为第一作者,其毕业后就会带走这些成果,继而在与同档次学校的竞争中影响本校的科研实力。”这个理由可能是出台规定的真实原因,但并无道理。事情很清楚,如果一个博士生的成果大到在学校名次竞争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合逻辑的做法是把他或她留下来;如果成果并不那么重要,或者留不下英才有更重要的原因,那么我们就不能只考虑学校名次竞争,以至于无所不用其极而到了罔视权利与道德正当性的地步。报道中的下列内容让人震惊和愤怒:“有些情况下,如果一个导师认为一篇文章对自己没什么用,他会把第一署名的权利让给实验室其他需要的老师,这就好比是实验室福利!”这是公然掠夺研究生的应有权利,拿别人的成果做人情,不论是赠与者还是收受者,都是既不道德,又侵权。由行政或学术机构发布扭曲论文署名权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比某个具体的侵占署名权事件更严重,更值得注意。因为它会制造不止一起,而是许许多多侵占署名权的事件;因为它使侵占署名权合法化,以单位名次的名义掩盖了其中的不道德问题;它还会在学校和科研机构慢慢形成一种风气,使人因为顺应家长制作风或屈从于行政权力而淡漠道德感和权利正当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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