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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请参考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并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查找征管的漏洞和发现偷税嫌疑人。其基本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从形式上来说主要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侧重税源管理,对纳税人的无知性税收不遵从或操作错漏行为进行纠错,并对发现的偷税嫌疑人移交税务稽查机构查处。 一、对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认识及定位 要建立符合税收发展需要的纳税评估体系,首先要解决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认识及定位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认识及定位问题。近年来,为适应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在“数据采集—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五位一体’”的横向互动机制中,纳税评估是衔接税收分析与税务稽查的重要中间环节,其工作的好坏与税务稽查的工作压力大小有着直接的关系。 目前纳税评估基本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从形式上来说主要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但实际工作方式类似税务稽查,在手段采用和实际效果上又不如稽查;在评估人员看来,纳税评估工作是通过资料分析、评估约谈、下户调查等方式查找税收问题,与以前的日常管理检查、稽核评税差别不大,只是方式程序有所改变。同时,评估人员虽知道纳税评估不是一种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只是税务机关一项内部工作管理规定,是一种内部审计行为,对纳税人没有执法约束力。但在实际评估及习惯操作中,部分评估人员仍与原来日常税务检查一样作为,评估工作的目标和方法也向个案查出多少问题的方向发展,忽视了纳税评估的职权。有些评估人员受管理服务定位、非执法行为概念等相关因素约束,缺乏深入挖掘和分析问题的动力,没能全面发挥主动管理监控职能,工作开展不尽理想。 (二)税务稽查的认识定位问题。一位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如是说:税务稽查的功能关键是震慑纳税人,使得纳税人不敢肆意偷税。税务稽查侧重执法打击,针对纳税人故意性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即对偷、逃、骗、抗税和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打击。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我们不能就集中重兵把守,对每个纳税人进行检查,以稽查代替征收,如果那样的话,税收征管改革也就是“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我们税务管理的各环节都要重视对偷税嫌疑人的发现,通过这样的机制,使每个偷税者可能受到潜在稽查威胁,关键是可能受到惩罚。我们的稽查威胁,关键是可能受到惩罚。我们的稽查觉得人手不够,笔者认为,如果不是指导思想和效率的问题,那就是其他部门的介入不够,特别是纳税评估环节做得不好。发现谁是偷税者比查清他究竟偷了多少税更重要。 二、纳税评估流程的构筑 规范的、符合税收发展需要的纳税评估操作流程是纳税评估成效的保证。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局制定的《纳税评估工作试行办法》等规定,日常税源管理岗税收分析中发现导常的纳税户转给纳税评估岗,起动纳税评估程序,纳税评估具体流程为:评估分析—约谈举证—下户调查—结果反馈(含移送稽查)。笔者调查分析后认为,应将稽查的责成自查环节,提前至纳税评估流程中,新的纳税评估流程应是为:评估分析—责成自查—评估再分析—约谈举证—下户调查—结果反馈(包括终结评估和移送稽查)。将责成自查提前的理由有以下三方面: (一)责成自查削弱了稽查的威慑力。责成自查主要是针对纳税人的无知性税收不遵从的情况,给予纳税人一个自查自纠的机会。在总局未提出纳税评估和征管缺位的时期,为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缓和稽查与被查对象的矛盾都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同时责成自查对故意性的税收不遵从纳税人打击的弱化,也不可避免的削弱了稽查的威慑力。现今,征管逐步强化、纳税评估体系也逐步建立,责成自查前移符合证管改革的大趋势。 (二)责成自查的非现场检查性质,决定它更适合存在于纳税评估环节。纳税评估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责成自查也属于同一性质的检查,并且都不是一种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均侧重于对纳税人无知性税收遵从的纠错。因此,责成自查更适合于纳税评估环节。 (三)将责成自查前移至纳税评估环节,有利于强化纳税评估工作,也有利于提高稽查的威慑力。在评估过程中有责成自查,纳税人会对纳税评估工作更加重视,评估阶段问题不暴露,就只有等着给稽查惩罚(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了。现阶段,纳税人还存在侥幸心理,即使被评估岗移送稽查查处,在稽查环节,纳税人还有自查补税的机会(无需被罚)。这不利于强化纳税评估工作,也不利于稽查威慑力的发挥。 三、纳税评估工作需加强的三个方面 (一)强化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评估人员既精通税收业务知识、财会知识,又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要求评估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具备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另一方面,由于需要评估人员进行约谈或举证确认,所以要求评估人员不但要了解企业经营特点,有过硬的业务水平,更要具有很强的职业敏感性和敏锐的洞察力、一定的约谈技巧。这对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较大的挑战。因此,要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才能促进评估工作的发展。评估人员要坚持学习经常化,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方法。一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操作技能、各项评估应用指标的分析、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等进行系统轮训。二要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通过评估人员对评估方法、约谈技巧、报表分析方法等进行交流总结,使干部的评估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三要加强工作考核,鼓励先进,带动后进。通过系统的组织学习,培训、交流、考核,进一步提升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提高信息采集量,整合信息。纳税评估受信息质量、系统软件、评估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制约,以能获取和储存必要的涉税信息数据为基础,并依托符合工作实际的评估信息分析系统。因此,一是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税务机关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的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二是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人点,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分散于CTAIS税收征管系统和工商、公安、国士、城建、银行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整合,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四是要不断优化完善纳税评估软件,增加评析指标,如成本利润率、毛利率、税负差异率、库存变动幅度、应收应付账款变化幅度等。同时,税政、征管及分局日常税源管理岗位应多下企业进行税源调查,采集基础数据,掌握不同行业的动态信息,根据业平均数据,合理设置税负预警指标,与各企业自动对比查找疑点问题。 (三)高度重视约谈、举证工作。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工作中认定处理阶段的重要环节之一,评估人员应在查阅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以及向税务机关其他岗位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日常纳税情况、发票管理及税款交纳情况的基础上,做好约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拟好约谈提纲。只有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才能把握约谈的主动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只凭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就想通过约谈来解决问题,显然不可能。企业解释市场不好,亏本经营等各种理由很容易搪塞过去。约谈除了需要纳税人配合、主动承认问题外,评估人员的询问方法、技巧很有讲究。有不少问题要从生产工序、出入库记录、库存变化、销售数量差异、成本核算漏洞、毛利水平与应纳税金配比、预收应付账款的来龙去脉等各方面提问,并对应答理由是否真实合理进行即时分析反应,提出不同看法。巧妙利用谈话中的矛盾之处,找出疑点深入挖掘不轻易放弃,才不会被表面现象和某种似乎合理的理由蒙蔽。
随着税收监管机制的健全和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以及企业纳税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的逐渐增强,一些高端涉税服务开始受到企业的青睐。特别是自《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不少企业为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选择聘请注册税务师对其涉税事宜进行纳税评估。笔者基于对企业纳税评估的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愿与广大同仁探讨。 一、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涵义及作用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指注册税务师依法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委托,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活动。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其实是企业为提高其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委托中介对涉税事项自查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而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可以看出,虽然两种纳税评估的对象都是针对纳税人,都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开展评估工作,但是注册税务师开展的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执行的纳税评估在评估目的评估性质、评估主体、评估依据、评估的法律效力、评估收费等方面还是有明显区别,两种评估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促进税务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助于提高企业纳税申报质量;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助于缓解了税企之间的矛盾。 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方法及程序 (一)签订纳税评估协议 注册税务师首先应根据对纳税人的初步了解,确定是否接受纳税评估委托。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正式确定接受纳税评估任务后,双方要依法签订《纳税评估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特别是针对纳税评估中需要纳税人配合和提供资料的事项等情况应事先在协议中明确。 (二)制定纳税评估计划 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之前,要按照《纳税评估协议书》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跟据评估目的和程序,制定周密的纳税评估计划,包括综合评估计划和具体评估计划。综合评估计划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范围及策略、重点评估问题、工作进度、时间费用预算、人员分工、风险评估及其他。具体评估计划包括评估目标、具体步骤、评估人员及时间、工作底稿及索引。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的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复杂程度。 (三)深入了解企业情况 注册税务师在签订协议后,必须依纳税评估计划,深入了解以下情况: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组织结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事业部; (2)企业资本金规模和构成; (3)企业的各项资产构成、使用等情况; (4)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技术水平、产品结构; (5)企业的员工构成、工资规模和结构;(6)企业可能涉及的税种和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采集纳税评估信息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是采集和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法,以“准确、详细、全面、适时”为原则,实行多途径、多渠道的信息采集,主要包括:生产经营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发票管理信息、纳税申报及缴税信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税控装置信息、税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信息、现场实地采集的纳税信息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的有关纳税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涉税信息等。对收集的信息要经过筛选、评价及必要的核实,并建立适合纳税评估应用的工作底稿或数据库。 (五)确定评估风险和重点 注册税务师根据对企业情况的了解和对涉税信息的分析,要初步评估本次委托项目的各项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针对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风险要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和程序,重点降低可控风险,使总体纳税评估项目风险降低在一定的范围内,按照成本——收益——风险原则开展纳税评估。 (六)设置纳税评估指标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的设置,主要是指涉税财务指标,包括纳税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经营绩效指标等几个方面。纳税分析指标包括基本评估指标、复合评估指标;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总税负率(包括各税种)、成本利润率、利润率、税负增减率、营业(销售)收入增减幅度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比对率、往来账户异常变动等,经营绩效指标包括纳税人经营情况和绩效指标、同行业经营绩效基本指标、上级下达的经营绩效计划指标等。 (七)选定评估参照系 纳税评估参照系选定的主要依据,是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和行业平均经济指标。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包括:一是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总体税源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税种、主要企业;二是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单一税种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行业平均经济指标包括:一是按行业利润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定幅度的企业;二是按行业税负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平均行业税负率一定幅度的企业。 (八)具体纳税评估分析 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分析时,采取“分税种分项目” 逐一分析方法进行。目前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费)进行评估分析,通过对比、核查、分析、计算等方法,利用比率分析、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评估手段、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评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政策执行等税务管理各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别是针对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中遇到的与税法理解不一致、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的运用等涉税风险较高的问题,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谨慎的执业原则进行重点评估,确保评估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 (九)撰写纳税评估报告 注册税务师根据纳税评估相关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完成既定的评估计划之后,出具纳税评估报告。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报告是针对纳税人委托的评估事项所做出的最终评价成果,是对纳税人涉税事项是否合法、合理的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具有鉴证、保护和预防作用。评估报告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报告标题、纳税人名称、评估范围、评估意见、重点问题说明、意见或建议、签章和税务师事务所地址、报告日期、相关附件等,报告的具体格式可以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 三、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注意事项 (一)要解决好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效性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服务属于涉税鉴证性质的服务。首先要与纳税人依法订立评估协议,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纳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这里要防范三种误区,一是混淆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两种行为;二是要防止税务机关借助行政权力对纳税人实行“指定评估”、“强制评估”等非法行为;三是,注册税务师自身必须注意控制纳税评估风险,严格依据税法和执业准则开展评估业务。 (二)要保证评估信息的合法性无论是采集纳税评估信息,还是实施纳税评估程序,都需要合法、可靠的信息支撑,如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适时,就会误导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判断,甚至导致整个纳税评估的失败。为保证涉税信息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必须对数据信息进行核实、验证,经过整合筛选后再利用,所以收集和评价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注册税务师评估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评估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三)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其它合法权利注册税务师在纳税评估中会知悉纳税人许多涉税信息,这些信息有些属于公开信息,有些则属于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这就要求注册税务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论出具何种纳税评估报告,都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也不得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纳税评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事宜的错误或舞弊等行为,只能向纳税人指明或提出建议。纳税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也只能作为企业的内部文件,除纳税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将其泄漏给税务机关或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 (四)维护注册税务师自身的权益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涉及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容易受到来自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等各种方面的压力,甚至可能遭受某些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的授意、指使、强令、威胁等非法行为的侵害,所以注册税务师必须坚持以税法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根据《纳税评估协议》开展评估工作,如果其客观性、独立性及公正性受到损害时要采取例如中止协议、税务行政复议等必要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代理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2] 张欣。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方法之浅议。税务研究[J]2003(4)相关热词:开展纳税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论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