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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修复师,听起来伟大光荣而又神秘的职业,他们手中每天都在穿越千年,而他们的日常又是怎样的呢?一扇扇屏风被小心地摘下,木器组负责框架,丝绸组负责擦拭帛书……一组组人员忙着手下的工作,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却一刻也没有停下来,无论是技术术语还是调侃大家都在以一颗平凡心来对待。每天,一位老师傅都会骑着自行车穿梭在一层层的红墙中,只为忙里偷闲到外面抽支烟,清晨,大家和着温暖的阳光,喂着院子里的“御猫”,欣赏着自己在院子里种的花草树木。这与他们的工作有着巨大的反差,但就是这种反差,这种出人意料的风格,使他们的工作给人一种平静,纯粹。似乎不再是高高在上而是生动平和。给我印象最深的是钟表修复师王津。瘦高的身材,和蔼的目光。他亲自修复了瑰丽的国宝钟表,让他能在世人面前呈现。是他让钟表上的每只小鸟扇动翅膀,让河水奔腾流动,船只来往,让冰冷的文物活了起来,赋予了他们鲜活的生命。他站在橱窗前,就像来来往往的游客一样看着自己一件件修复的钟表,说了句有点心疼,只能静静的看着,无法领略文化本该有的生机。但从他眼中看到的更多是自豪,从十六岁进入故宫,现今已然花甲,眼中尽是感慨,也许本身就是修复钟表的他,更懂得时光在手中流逝的感觉。对我影响最深的不是他们修文物的高超技术而是修复师们的生机,充满了情感,他们没有因为工作的精细,严肃而变得沉闷,他们积极向上与幽默的工作态度,让文物修复师这份工作有了温度,让文物有了生命,让我们对文物修复师有了新的认识。工匠精神不只是一丝不苟的精细工作,还需要对生活的感受,把自己的情感融入进去,就像把玉比作君子有了人的情感才使玉有了更高的品质。 
工匠,是一种职业,看似平凡,却也有着不为人知的秘密。 人们都在询问,什么是工匠精神,在究竟来自“何方“?它,神神秘秘,似乎很少人能够体会到它的真正内涵。有人说,工匠精神就是不断改变精益求精,其实不然,我认为工匠精神不只是精益求精,更要有一种心态,而这种心态,决定着你的命运,你似乎在慢慢的为之所改变。 曾经有一篇文章这样说道:“一天,一位大学的学者来到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派了几个人到建筑工地去砌墙,这位大学者问了第一个正在砌墙的人说:“你在干什么?”“难道你看不见吗?我在砌墙。”那位工人白了他一眼没好气的回答道。显然,对方是嫌他打扰了自己的工作。 学者笑了笑,有走到另一位砌墙工人身边问道:“你在干什么?”那人差异的看了看他,然后用手比划着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大大楼说,我在盖一座高楼。这两个人的回答令他大失所望,但当转身欲走的时候,一阵歌声吸引了他,在忙的焦头烂额的工地上竟然还有人唱歌,这位学者狐疑的循着歌声找了过去,原来是一位目光囧囧的年轻人,只见他麻利的砌着转,同时哼着一首首老歌。 “你在干什么?”学者又问了他一个问题 “我在建设一座美丽的城市。”这个人爽快的回答道。 十年之后,这位学者因为某一课题又来到了这个工地进行调研,凑巧的是,他发现一件令他非常震撼的事:“十年前的那几个人,第一个还在工地上砌墙,第二个成立图纸设计师,而第三个,却已经成立他们的老板。” 由此来看,所谓的工匠精神并不是只有精益求精,而更为重要的是一种态度,能否意识到这一点,决定了你以后能否干出一番大事业。
1860年,即第二次鸦片战争时,英法联军攻占了北京。10月6日,数千名联军士兵冲入圆明园,守园的官兵寡不敌众。联军士兵大肆劫掠园中的珍宝和陈设物,并在10月18日放火烧园以掩盖他们的行径。大火焚烧了整整两天,300多名太监和宫女葬身火海,此后圆明园就只剩下部分断瓦残垣。法国作家维克多·雨果曾对此给予强烈谴责,称之为“两个强盗的胜利”。后来慈禧太后和同治帝都曾打算择要重修圆明园,但终因财力不足而作罢。到了1900年,八国联军攻占北京,清政府再次逃亡,在混乱中,圆明园又遭到附近驻军和居民的趁火打劫。此后的数十年里,有一些圆明园遗迹被搬到北京大学等单位内,但更多的则是被拆毁和盗走了。 圆明园是对一段历史最生动、真切的记录和诠释。可以说,任何文字性的记载,任何图片或影像,都不能比圆明园一小块断壁残垣更真实地触及人们的内心。这其中,包含着真实而丰富的中华民族的历史基因。废墟的文化就像刚刚愈合的伤口,表面的平静下埋藏着组织的撕裂和剧烈的疼痛,这种疼痛是写在历史上的阴影,它给今天的生活增添了压迫,但同时又给我们带来了心理上回旋的空间:我们的生命有没有勇气承受超过其本身的灾难?历史的天空经历过风风雨雨,圆明园经历了两度劫难。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圆明园被英法联军烧毁,这场熊熊大火,成了中国人永远的耻辱和伤痛,圆明园昔日的辉煌,随着那场大火化做了永远的灰烬。作为清朝的皇家园林,圆明园的废墟一直完整地保存到1900年。此前的1873年,为了迎接慈禧四十岁生日,圆明园还曾进行了部分的整修。1900年,八国联军侵略中国,圆明园再度遭到破坏。辛亥革命以后,清政府放弃管理以后,圆明园成为无主的园林,又遭受第二次大规模的洗劫。两度劫难之后,神话般烟雨迷离的美景已不复存在,留给后人的只是一片废墟,这片遗址成为清代统治者腐败无能的历史见证,同时它也像一座警钟,时刻警示着国人不能忘记这一耻辱。 因为圆明园已经不单单指一个景点,而是代表着中国 人曾经经受的耻辱,可以提醒人们,具有很大历史意义。 圆明园集一个强大的帝国所有的人力物力兴建近一个世纪,劳民伤财,在现代社会是不再可能的了,曾经辉煌的圆明园也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她的壮美是中国历史上的骄傲,她的焚毁也同样是中国历史上的耻辱,现在的圆明园不好吗? 留住耻辱的记忆 圆明园需要悲情 话题缘起: 据10月19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18日是圆明园罹难144周年,来自各界的20多名专家齐聚园内,共商遗址公园建设大计。有专家提出,圆明园有必要复建部分景观,申报世界遗产。 争论: 反对:复建圆明园景观有损悲情纪念 专家提出“选择部分景区,按照原样复建,可以让游客感受古代建筑的风采”,这愿望本身固然不错,但今日复建的景观所展现的其实已然不是昔日圆明园而是今日建筑艺术的风采。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说,建筑艺术是“不可复制”的。也就是说,即便今日的技艺再精湛,即使能够完全复制甚至超过当年的“神韵”,其价值依然无法与过去相比。因为古代建筑的根本价值在于它的“古”,在于它所留下的原样。甚至可以说,昔日留下的片瓦块砖也会比今日复建所呈现的“巍峨挺拔”更有意义,因而破坏昔日留下的残迹,代之以更加完美的重建其实也是种破坏。因而我们认为如果复建圆明园部分景观,其实不是在保护而是在毁坏圆明园遗址不可复制的价值。 从“世俗”方面考虑,如果复建就必然要投入巨资,这样销售门票乃至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以收回投资可能就会在所难免。但在这样一个记载民族耻辱与痛楚的地方,如果加入过多的商业活动,那无疑会有损于人们凭吊往事时的肃穆气氛与静穆心境,因而会是一种不协调的杂音。现在有些城市的革命烈士纪念馆已经取消门票,目的就在于为人们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创建一个适宜的环境,同时为使人们能更好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便利。如果圆明园因为复建景观而夹杂进过多的商业因素,无疑会于充分发挥圆明园的爱国主义教育功能有所损伤。 更为重要的是,今日的圆明园遗址正因为其残破而尤其具有纪念价值。因为圆明园被焚毁后的断壁残垣更能激活人们对于惨痛历史的记忆,并深思近代中国所以落后挨打的原因,且进而思考民族振兴的路径。痛苦的东西总让人牢记深刻,并促人奋进。相反,歌舞升平却可能使人麻痹,忘记居安尚要思危。这就是悲情纪念的意义所在。如果对圆明园景观进行复建,无疑会有损于复建前悲情纪念的效果,可以说会酿成巨大的精神力量上的损失。 >>>全文阅读 忧虑:圆明园不能再“毁”第三次 专家众口一辞地倡言“复建”圆明园,而很少“杂音”,这使得不论怎么看,“研讨会”都堪称是“复建吹风会”。这实在是非常奇怪的。 因为关于“圆明园该不该重建”的争论已不下十数年并且一直未曾有过公断。也正因此,笔者首先想到的是:叶廷芳、李学勤、邓友梅、梁从诫等人去哪儿了? 之所以想到他们,因为他们一直以来都是对重修圆明园,包括部分重修持反对意见者。不止是他们,还包括更多人。1999年全国“两会” 时,“主修派”与“保留派”就有过一次交锋。此事可见诸当年3月31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当时,针对“重现圆明园景观”的提案,包括上述诸人在内的49位全国政协委员上书提案,表示坚决反对。 正是在此次“交锋”中,梁从诫坦承:“我这已经是好几次反对重修圆明园了!” 当年的那桩“公案”,也使得我们今天能更容易地找到反对复建,哪怕是部分复建圆明园的理由。叶廷芳当时就指出:第一,现存的圆明园遗址是永远的国耻纪念地,对其修复会使历史文物的教育价值荡然无存;第二,圆明园目前的主要价值,早已不是百年前的宫廷建筑或皇家园林的辉煌,而是被侵略者焚毁后留下的耻辱;第三,修复是对历史文物的彻底破坏,与现行的国家文物保护法相悖;第四,修复圆明园至多只可能是增加一处新的人造景观,而且会不伦不类。 历史的天空风来雨过,圆明园也经历了两度劫难。 1860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被英法联军烧毁,作为清朝的皇家园林,其废墟一直完整地保存到1900年。清政府放弃管理后,圆明园成为无主的园林,又遭受第二次大规模的洗劫。为此,梁从诫曾非常激动地说:“不能再毁圆明园了!”是的,不能让人为的重修或复建(哪怕是部分的)再将圆明园“毁”一次了。
世界遗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个国家的本国法来予以实施的。这一观念不但为国际公约所确认,⑧ 而且也已经在我国各地纷纷出现的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了实践。⑨ 这些立法对保护世界遗产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⑩ 在本部分,笔者将集中讨论在目前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中常常被忽视的环节——世界遗产中所蕴涵的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 在列举分析世界遗产地的种种无形财产以前,需要先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做出澄清。本文认为,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人们至少是在两个层次、三种类别的基础上来理解的。第一个层次,是指某地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所使用的“世界遗产”这样一个称号;第二个层次,是指世界遗产地本身。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划分,世界遗产又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上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故曰“三种类别”。为了防止概念的混淆,本文中将“世界遗产称号”与“世界遗产”相区分,前者专指“称号”,后者则专指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迹及自然区域。本文认为,根据上述实证法意义上的归纳,世界遗产地与其它地方相比,有下列一些特殊的无形财产:“世界遗产称号”、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它们都属于上述“在自然形态上就不可能有形的”,新出现的客体。下面分别予以论证和分析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