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枫丶
1、使作品具有独占性,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作品的许可与转让,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与变现;3、有利于个人价值的体现;4、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5、可争取政府奖励;6、当被侵权时,可作为维权依据。 
一、版权保护的意义1、使作品具有独占性,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作品的许可与转让,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与变现;3、有利于个人价值的体现;4、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5、可争取政府奖励;6、当被侵权时,可作为维权依据。二、版权保护的方法1、传统版权保护的方式是去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申请者向版权局提交版权登记申请,整理相应的材料,并提交给相应的版权局(版权保护中心)。因版权业务量庞大,导致传统的版权登记办理周期较长、流程繁琐,严重影响版权登记的效率。2、目前实用的版权保护方式是,直接通过第三方进行区块链版权存证,其实就是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版权存证,特点是操作方便、速度快、成本低,具体表现为把作品数据以Hash值的形式存储到区块链上,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和分布式记账的特点,保障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同时,也可通过第三方申请由版权局出具的版权证书,最快1个工作日即可出证。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对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等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通过近10年的实践,也暴露出著作权法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和漏洞。完善著作权法已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被列入正式的立法日程中。正值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讨论和征求意见之际(注: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该议案目前正在被广泛……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法律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在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时,没有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出规定,而是比较详细地列举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如何评价立法技术上的这种设计方案,其答案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为了能够有充分根据地对这种立法技术做出客观的、公正的评价,有必要首先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与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以及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法律意义进行探讨,并以之作为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并不是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注:杨立新著:《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276页。)相应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就是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不法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实质在于因他人的不法侵权行为而致使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其所含利益受到了侵害。也就是说,他人只要违反法定义务,实施不法侵权行为而造成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一部或者全部侵害的,就构成侵犯著作权,并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衡量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要紧紧围绕侵犯著作权的实质而展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不法行为。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人为特定人即著作权人,其义务人为不特定人即除了著作权人之外的其他人,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法定义务。一般而言,所谓不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非著作权人违反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得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法定义务而实施的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不法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持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尽管著作权法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实行不同
保护自己的原创作品著作权权益不被侵犯,即使被侵权也能有证据去找到侵权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