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pingye
我刚写了这方面的论文,也因为题目大,答辩还不知道怎么办呢。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各国出台了很多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法案,一定要看下,其中明显的趋势就有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形成新的监管框架。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比较资料有很多,很容易查。金融危机过后,金融监管问题被格外关注,写这类论文胜在资料够新。如果主要写宏观审慎监管,范围一下子就缩小很多,那就在现状和解决对策里重点写这个内容。但是题目中就一定要点明你写的宏观审慎监管问题,不然题目太大,就会显得论文写得不全面。我的老师说:“你们本科生也写不出什么好东西来,都是拿别人的来用,所以结构挑最简单的写,力求不出错就行。”我国金融监管发展历程,现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这是我能想到的最简单的 
发表过的可以么?能不能给个具体的题目,比如哪个地区的等待。太多了,光09年就有100多篇。需要留言给我
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形势简析 ⑴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产生主要由于美国的房地产泡沫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造成的,其原因如下: 1、 美联储长期的低利率政策,造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泡沫及经济的虚假繁荣; 2、 美国衍生工具和信用评级的金融监管不力,致使类似网络泡沫的经济重现,使世界各国深受其累; 3、 美国对次贷危机的危害性估计不足,没能在早期及时纠正和提供必要的***支持,造成现在难以收拾的局面; ⑵美国金融危机的后果: 1、 造成美国及全球实体经济的衰退,很多貌似强大的国家一夜之间就达到了濒临破产的边缘; 2、 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深度和广度都较1929年-1933年的经济危机要大,因为现在的全球经济一体化放大了危机影响的深度和广度; ⑶美国及全球经济趋势预测: 1、 虽然全球各国都已经信誓旦旦的联合起来救市,为此出台了天文数字的救市方案,但是否有效有待今后几个月的观察。而且救市产生的金融国有化问题、救市所需资金的来源问题及其后续影响、救市单单只针对金融的流动性手段是否合适问题、今后实体经济也面临“救市”问题(如汽车行业)等等,一切都是都是未知的。 2、 即使此次全球联合救市取得了成功,但需要的时间也很漫长,经济的中长期衰退已经不可避免。 二、2008年中国经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分析 1、 由于中国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还未完全开放、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国有大量外汇储备,这些因素是中国免于受到此次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 2、 但是,中国金融资产在美国的实际损失预计也是巨大的,具体数字有待今后的时间来检验和消化;(如中投对大摩、黑石、货币基金的投资损失惨重,各大银行持有的次贷及雷曼债券损失也将是巨大的,这从平安90%的巨大投资损失可以看到) 3、 中国虽然没有在金融上遭受严重危机的冲击,但全球金融危机及经济衰退的影响对中国的冲击和考验也是严峻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分工高度化、中国长期以来用外需来支持经济的发展模式等,都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一枝独秀。正所谓“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4、 世界巨头的危机靠他们自己是无法消化的,例如美国7000亿美金的救市资金肯定不会自己全部买单,中国势必会成为最终的买单一族,只是买单多少的问题而已; 5、 中国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试图用启动强大的内需来化解此次外需不足造成的经济影响,但为时太晚,长期的外需拉动型经济岂是短期内可以改变的。而且中国面临着通胀、通缩、滞胀的三重威胁,势必使中国的政策制定较为艰难,只能两权相害取其轻。但是,现在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已经改变,即使连续降息也难以在短期拉动内需,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甚至短期衰退都是可能的; 三、全球金融危机及经济衰退对中国股市的影响 1、 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是针对严重依赖出口的实体上市公司及在海外有大量投资的金融机构。这部分损失目前还无法完全预计,最终的损失数字也将是个天文数字。并且,出口型企业倒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也将在此次合骏集团的倒下后展开,更多的外向型企业死掉将是必然的; 2、 银行业虽然直接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但由于我国金融管制较严,致使损失相对较小,涉水不深。中长期看中国有持续降息的预期,但是由于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变更,将在短期内有更多的资金暂时回流到银行,后续就看各家银行如何应对了。 3、 房地产业的冬天现在还是刚刚开始,房地产业在过去的几年中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过热、通货膨胀、中国货币升值的影响产生了大量泡沫。待泡沫破灭后,一些不利因素纷纷显现,比如体制上的土地分配制度不公(高峰期大量的地王纷纷出现,地面价值迅猛拉高)、房价的上涨速度远远超过消费者工资的上涨速度、股市的持续下跌使大量资金套牢(消费者财产性收入严重缩水)等。但可喜的是房地产业的资产证券化改革还处于初级阶段,由此避免了类似美国的次贷危机。 4、 钢铁行业受危机的影响开始显现,表现在钢铁价格持续下跌,产能缩减。但是,就中国钢铁业来说,由于中国拉动内需的预期,势必将提供更多公共品,即时冒着再次陷入通胀的危险,***也将放松固定资产投资。对于钢铁及机械制造业来说中期看好,至少不会严重下跌; 5、 石油、煤炭等能源业的影响将是长期的,表现在能源价格将持续走低(由于需求降低),未来风险处于中等水平。也可能由于中国内需的快速启动致使能源价格不致下降过快,而且现在中国大部分地区进入冬季取暖期,对能源的需求将在未来半年内是稳定和持续的。 6、 黄金等贵金属、奢侈品行业中期不看好。原因是黄金价格已经在过去持续升高中透支了其保值性,对于黄金及其奢侈品行业来说冬天即将到来。更多的资金将撤出这个市场,消费者对实物的购买也将直线下降; 四、关于救市 1、 房地产业:现在针对房地产业的救市论甚嚣尘下,本人认为此时救市是可笑的、是浪费纳税人钱的变相利益输送。 ⑴ 从此次房地产冬天的形成因素来看,是上文提到的固定资产投资过热、通货膨胀、中国货币升值的影响产生了大量泡沫。在此次泡沫形成过程中房地产业的暴利是众所周知的,这部分利润必须在市场的调节下回吐; ⑵ 现在房价相对消费者的工资来说还是太高,特别是中小城市后期的房地产价格上涨还未明显下降,应该由市场来决定房地产业的未来; ⑶ 房地产业受金融危机的冲击主要体现在需求的不足,但这正是房价过高造成的。中国百姓有严重的“买房情节”,潜在购买力是巨大的,只是因为房价过高,一旦房价回归合理水平,大量的购买力将使房地产业自然复苏,所以无需救市。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 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 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 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 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 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 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 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 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 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 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 (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 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 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 (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的文献资料已经给你发过去了,请查收sohu那个,上边那些事代写,请忽略。。。
论金融危机由美国次贷危机开始的全球范围金融危机在3-5年内将多层次多方面影响着世界。一、国际经济失衡 有人从外部因素上分析认为国际收支失衡导致国际货币体系失衡,虚拟经济导致流动性过剩,进而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然而从根本上说全球经济失衡的根源应该是实体经济的失衡,国际收支失衡只是实体经济失衡的表象,实体经济失衡导致货币资本的国际流动,国际资本流动导致虚拟经济膨胀和萧条,由此形成流动性短缺,最终能够导致金融危机。因而全球实体经济的失衡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必要条件,而虚拟经济导致的流动性短缺是金融危机的充分条件。 面对现在的经济危机,银行正在加强降息的力度,如果还贷人是按照浮动利率还贷款的话,对于未还清贷款的人还是有利。这是局部的好处。不过全球股市持续下跌、美国的房利和房地“两房”危机、雷曼公司破产和美林银行被收购以及冰岛宣布国家破产等现象都表明这次“百年难遇”的金融危机将对人类经济社会造成空前的破坏。二、国际货币体系扭曲 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是一个松散的国际货币体系。以美元为例,美元的价值调整是通过美元利率的调整实现的。美联储在制定美元利率时,不可能顾及以美元作为储备的国家(地区) 宏观经济状况,因而当美元利率调整时,往往会对其他经济体造成冲击。美国经济繁荣时,美元升值会导致资本的流出;当美国经济萧条时,美元贬值会导致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现在的国际货币体系保留了原来国际货币体系的理念和原则,但却失去了原来的秩序和纪律。三、国际游资的攻击 1992 年欧洲金融危机,索罗斯通过保证金方式获取1 :20 的借贷,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通过卖空相当于70 亿美元的英镑,迫使英镑大幅贬值,在偿还借贷后净赚15 亿美元。在1994 年墨西哥发生金融危机前,国际游资持续大量地进入墨西哥证券市场,但在墨西哥总统候选人遭暗杀事件后的40 多天内,外资撤走100 亿美元,直接导致墨西哥金融危机爆发。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的国际资本流动造成了国家、地区乃至全球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巨额的国际货币资本必然要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猎取利润。国际游资娴熟地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在金融繁荣时期赚取高额利润,也可以利用金融危机赚取高额利润或者收购危机国家的优质资本,进而控制被攻击国家的经济命脉。四、中国经济也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打击。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趋势明显,2009年中国经济增速将进一步回落至5%;央行的货币政策在“保增长”和“控制通货膨胀”之间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中国银行业的经营效益增长出现困难;房地产行业真正的“冬天”来临;重创国内金融市场信心;美国消费减少影响中国出口,国内进口成本加大。金融危机之后,经济会以更快的速度向上发展。世界经济经过这次灾害的洗礼,将会带给我们更多的启示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