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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mt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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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后果?后果已经出来了,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并公开道歉,赔偿了5万元。其实原告黄阳阳(现就职于某律所,爱丁堡大学博士)为“博士论文被抄袭”这个事坚持了11年,终于维权成功,实属不易啊。黄阳阳曾在爱丁堡大学读博,王超曾在港城大读博,两人时常通过邮件进行学术交流。2011年,黄阳阳在撰写博士论文期间发现,此时王超已经从港城大毕业,其发表的博士论文有很多内容和自己的论文草稿高度相似甚至相同,这或许是因为黄阳阳曾经把论文草稿发给了王超。王超给黄阳阳发的邮件王超给黄阳阳发的邮件2013年,黄阳阳开始向港城大投诉王超论文抄袭一事,港城大也认定了王超论文剽窃,论文也被移除了学校官网。我去,就这样处理吗?是个正常人都会觉得处理太轻,何况是博士黄阳阳,于是就将王超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均胜诉。2022年6月23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为王超博士的论文剽窃了黄阳阳的论文观点,侵犯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王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公开致歉,并赔偿5万元。这样的判决属于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是完全合理的,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中将“抄袭”定义为“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论文属于文字作品,而我国《著作权法》有规定,作者对自己的论文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获得报酬权等。论文剽窃从《著作权法》来看,肯定是作品剽窃行为,王超教授没有经过原作者同意,摘抄、复制原论文内容,这不是很明显嘛,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剽窃他人文字作品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已经承担了,但论文剽窃还涉及到行政责任,而学校目前还没有做出任何行政处罚或处分,只是暂停了王超的教学工作,也可能在调查。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3条中规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其中一条就是“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发现作假怎么处理呢?第7条规定,申请学位的论文如果出现剽窃等情形,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如果已经获得学位了,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而且要向社会公布。从处决当日开始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能再接受剽窃人的学位申请。还有要说明的是,学位申请人员如果是在读学生,那么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还要通报所在单位。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定,学校是不是应该给予王超教授行政责任,撤销其博士学位是不是合情合理,而且要公之于众。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完善,现在咱们国家对论文剽窃在法律、法规层面都有明确的判定标准,按这些标准来完全没毛病,既然剽窃人家论文就应该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如果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再说了,法院已经判了,学校是不是该回应一下了。

教授论文抄袭现象

325 评论(11)

LEELOVEMEI

因为现在大学生越来越多,每个人都要写很多论文,论题和内容就那么多,很容易和别人的写重复了
349 评论(15)

wanggangzl

其实有些高校还是缺乏人才的原创力培养,非常注重业绩,这就导致了很多人为了自己的事业,而去抄袭他人。
116 评论(9)

sknabc

2019年5月,就读于南京艺术学院的郭某某提交了博士学位论文《祁彪佳的园林世界》。先是被豆瓣网友“心匠”发现内容有部分抄袭自己在2016年发布的文章,但经双方私下沟通后选择原谅。后有网友表示质疑,该篇博士学位论文中的正文抄袭了台湾大学曹淑娟教授的文章《流变中的书写——祁彪佳与寓山园林论述》中的内容和图表,且未注释出处和引文。没过一段时间,豆瓣网友“心匠”在网上再次发现郭某某的期刊论文《绍兴石宕园林研究——以羊山石佛寺为例》抄袭了自己2017年的文章《深山藏古寺(八)——古宕石佛寺》,选择曝光来维权。此时,郭某某已于杭州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的艺术设计系环境艺术专业任职。8月19日晚,经杭州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关于教师郭彦努的文章《绍兴石宕园林研究—以羊山石佛寺为例》存在抄袭现象的反映,认为相关情况基本属实,其行为违反学术道德。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郭彦努记过处分,调离教学科研岗位;取消其职称晋升资格及各类评优评先资格3年;同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撤销郭彦努高层次人才资格。学术不端的事情不是个例,如翟天临学术门事件。2019年2月,有网友爆料称查到一篇翟天临博士期间的论文,经过专业论文网站查重,涉嫌抄袭黄立华教授的《一个有灵魂深度的人物——<白鹿原>之白孝文论》。对于这类事情的发生,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事情?究竟是社会道德的沦落,还是过分重视学术导致。不论是什么原因,我们都应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加强道德建设,同时,对学术造假的人进行严厉的惩罚,还学术界一个干净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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