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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蓝珊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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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aigesh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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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2)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3)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纵横法律网 陈艳律师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论文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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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竹棉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下面来看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价值和作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价值与作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含义一、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二、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三、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四、不支付报酬。五、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价值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1、公平。知识是在不断累积中更新和发展,文化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几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创作活动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没有人能说他的作品与前人的积累完全无关。既然创作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那么就不应阻止他人利用已有的作品。著作权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权利,允许他人使用,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获取和享有的畅通,为更多的创作创造更好的环境,这也是正是利益平衡的关键。2、效率。在承认公众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允许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使用,是为了保证利用的效率。合理使用是一项权衡各方得失,以求社会总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它在保证作品的正常传播利用、著作权人及时收回创作成本、避免出现信息不足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区域做出合理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要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供公众无偿使用,而又不会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省去了每次对作品使用都要征得作者同意的麻烦,减少了交易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它促使各方的利益在一种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中得到最大满足。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作用著作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妨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创作自由。创作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之上,没有前人作品的启示和借鉴,创作就如无源之水,无土之木。对于他人作品的利用得益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它从法律上规定了著作权人放弃其享有的一部分权利,这不但使借鉴前人作品成为可能,而且使得创作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大幅度降低,激励了创作活动的发展。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受教育权。教育活动是一种传播知识的行为,而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的传播享有垄断性的权利,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的权利与著作权人控制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的权利必然会产生冲突,而合理使用则是化解这种冲突最有效的方式。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为个人学习使用以及课堂教学使用列为合理使用的方式,其目的就在于鼓励个人学习,发展教育事业,维护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168 评论(13)

1027948075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对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等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通过近10年的实践,也暴露出著作权法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和漏洞。完善著作权法已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被列入正式的立法日程中。正值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讨论和征求意见之际(注: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该议案目前正在被广泛……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法律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在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时,没有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出规定,而是比较详细地列举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如何评价立法技术上的这种设计方案,其答案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为了能够有充分根据地对这种立法技术做出客观的、公正的评价,有必要首先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与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以及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法律意义进行探讨,并以之作为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并不是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注:杨立新著:《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276页。)相应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就是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不法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实质在于因他人的不法侵权行为而致使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其所含利益受到了侵害。也就是说,他人只要违反法定义务,实施不法侵权行为而造成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一部或者全部侵害的,就构成侵犯著作权,并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衡量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要紧紧围绕侵犯著作权的实质而展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不法行为。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人为特定人即著作权人,其义务人为不特定人即除了著作权人之外的其他人,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法定义务。一般而言,所谓不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非著作权人违反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得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法定义务而实施的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不法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持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尽管著作权法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实行不同
315 评论(11)

cjgwan

著作权的难度不大,我稍微指点你。
103 评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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