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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化,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开发这一领域将为我国对外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我国在工程承包领域具有较强的实力,随着我国国际工程承包队伍的不断壮大,已经成长起来一批了解国际市场、技术力量较强、管理较为规范的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我国企业现已完全具备了进一步发展对外工程承包的条件和能力。然而,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在发展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重点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从宏观层面上看,政策供给不足,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够。由于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主体的多元化和相关法制建设的滞后,使得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产业的集中度较低。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政策扶持海外工程承包,但在“大经贸”体系内的配套政策还有待完善,与此同时,政府在前瞻性市场趋势的引导政策和法制建设方面与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差距。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在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方面的立法至今尚未出台,涉及跨国经营的财务、税收、信贷、外汇、统计等制度不完善,尚未形成体系,落后于形势的发展。 从企业层面上看,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全与国际接轨的现代企业制度,业务结构单一,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附加值不高,缺乏技术创新,现阶段,我国缺乏复合型的跨国经营人才,同时,由于企业规模小,综合实力较弱,企业资金筹集渠道单一,资产结构不合理,导致企业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不强。“走出去”战略实施以后,为了推进我国建筑服务的输出,政府通过相关政策实现了对外承包工程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但同时,由于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的滞后,造成了行业经营秩序混乱、市场集中度低、同一层面的无差异竞争激烈、资源浪费严重的局面。企业的经营规模小,平均营业额与国际同行相比处于较低水平,显然这不能为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提供支持和保障。 结合当今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特点与我国企业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企业的发展经验,可以清楚地发现,融资“瓶颈”成为提升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最大制约因素。进一步促进对外承包企业发展的对策重视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的复杂性不断递增。国际工程承包已成为各国产业、服务贸易的综合国际竞争力的体现。我国要不断扩大国际工程承包在国际市场的份额,就必须高度重视对外工程承包的发展。 提高我国企业的融资能力。现阶段,资金和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的“瓶颈”。政府应该重新定位建筑服务出口在我国“大经贸体系”中的战略地位,尽快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金融服务体系。同时,企业应开拓思路,敢于创新,在与金融机构保持充分交流沟通的基础上,利用各种不同金融产品的优势进行组合,降低融资成本和负债水平,控制财务费用的支出和融资风险,保证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 提高我国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于其他行业,国际工程承包是风险较高的领域,特别是大项目投入大、工期长,易受不可预见的外来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影响,再加上我国的市场大多在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不稳定造成的风险更为突出。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开放,国家应鼓励保险机构向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提供多种类型的保险服务。 加强对承包工程的管理。对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按行业类别划分的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资质、资信标准,并根据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以往业绩分别发给主包和分包许可证。审批手续可以从简,甚至逐步取消,但资质、资信的条件不能降低。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企业,不论企业的行业、性质如何,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一律不给予经营权。加快国有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体制改革,彻底转换其经营机制,通过体制改革,解决“所有人缺位”的问题。 引进国外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与国际同行相比,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在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方面还有一定差距。不少发达国家在工程承包领域设置技术壁垒,我国企业往往由于缺少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而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难以在项目投标中获胜。因此,在重视培养本国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同时,应允许企业引进外国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持续、稳定地发展,不断增加外汇资源和外汇收入,加强归口管理和业务协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系指我国公司按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或政府间协定的安排,在国外通过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外国政府、企业、私人业主和国际组织各类工程项目的经济活动。 对外劳务合作系指我国公司按照与外国政府、企业和私人业主所签合同的规定,向国外派遣各类工程、生产、技术服务和第三产业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第三条 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经贸委)是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归口管理和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 (二)进行国际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市场的调查研究,分析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市场的发展趋势,制订发展策略和措施; (三)编制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综合计划,包括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协调窗口公司与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五)负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综合统计工作。第四条 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沈阳国际合作公司),是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窗口公司。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进行国际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市场的调查研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三)指导和帮助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四)编制本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编制本公司的统计、财务报表。第五条 全市各企事业单位,是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实体单位,可经沈阳国际合作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第六条 沈阳对外经济建设总公司(下称沈阳外建公司)可以利用沈阳国际合作公司的名义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独立组团出国考察、谈判。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时,要经沈阳国际合作公司审定。第七条 凡未经对外经济贸易部(下称经贸部)审核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得直接对外签订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第八条 同苏联和东欧(下称苏东)国家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要一律报市经贸委审批并签发进口物品批准书。 在苏东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要报市经贸委备案。第九条 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需要派人出国考察、谈判、投标和签订合同时,经主管局同意,由沈阳国际合作公司提出申请报告,附邀请函电、出国人员名单等有关文件,报市经贸委审核办理出国任务批件。第十条 在苏东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对方支付我市的实物,凡属机电设备、成套设备和国家限制进口的物资,沈阳国际合作公司要分别征得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市计经委和市经贸委同意后,再对外签订合同。第十一条 执行对苏东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的单位,凭进口物品批准书及合同,到市经贸委办理从苏东进口物资和申领进口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负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综合计划的编制、上报和下达,并抄送市计经委备案。第十三条 沈阳国际合作公司编制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上报和下达程序,按经贸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沈阳国际合作公司的驻外机构编制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计划,在上报沈阳国际合作公司的同时,要抄报我驻外使(领)馆经参处。第十五条 窗口公司之间联合承包的项目,合同额指标由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编制,其他指标按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的任务编制;非窗口公司受窗口公司委托,承担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任务时,须编制相应计划,纳入窗口公司计划;窗口公司与外商或外国政府有关机构联合承包工程,应将本公司承担的部分编入计划。第十六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承担其他窗口公司安排的项目计划,在报送窗口公司的同时,抄报市经贸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