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城遗旧梦
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 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 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不 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 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不管多么完 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道 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 无比。 找出人治与法治最佳比重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 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制度变为德治,必须以 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 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要看国家治理者的道 德水准。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 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 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 利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 提。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 好,也无效。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 同的适用范围。 有两个关键因素能用来决定这一最佳比重。第一,增加投资 于教育与宣传,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从而减少法治,减少投入 国家机器如警察的成本。或者增加投入国家机器,投入法治的成 本,减少投入教育与宣传、投入提高人们道德水准的成本。 在理论上,一定存在着一个投资于改善道德水准和投资于加 强国家机器即法治水平的最佳比重,使得达到一定的治理水平和 社会秩序水平所耗费的投资最小。或者使一定的投资额达到最佳 的社会秩序水平。这就是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 第二,人们的道德水准在家庭内部最高,在企业内部次之, 在人们与家庭,与企业之外的交往中道德水平最低。因此,人治 在微观组织中会比在宏观组织中有效。法治则在宏观组中更能节 省成本。所以最好的组合是以法治为主人治为辅治国、治理宏观 组织秩序;以人治和德治为主以法治为辅治家、治理微观组织如 公司企业的秩序。 以最低成本达最佳治理效果 一个国家是否治理得当,主要就是要看如何适当根据国情、 人民的道德水准去构建人治与法治的比重和不同的适应范围。在 理论上,一定存在着一个最佳的人治与法治结构使得在所定目标 社会秩序之下其治理成本最低。从治理成本和效果的角度看,法 治与人治并无好坏之分,好坏只在于他的比重结构和适用范围如 何。 政治的本质就是发现人治与法治的最佳结构,用最低的成本 达到最有效的治理效果。完全否定法治是错误的,完全否定人治 也是错误的。以人性的不纯,单一的法治和单一人人治都是浪费 性的。 
说到法律,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因为我们生活中有许多事情和法律有关。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社会,因为法律、法规的约束,才得以让我们生活地如此安定。比如说:与我们小学生有关的有《未成年保护法》;消费者有关的有《经济法》;与环境有关的有《环境法》;与结婚有关的有《婚姻法》;除此之外,驾车、交通等都与法律有着直接的关系。去年9月5号是我姑姑大喜的日子。所以姑姑宴请了许多亲戚朋友。他们有很多是家里有车的,但那天却为了防止酒后驾车没有开车来。开车来的几个人都自觉地在自己的杯中倒满了饮料,没有一个人倒酒,因为大家都知道,喝过酒的人是不能开车的。交通法有规定:酒后驾车最轻处以200元的罚款,重则被扣分甚至刑事拘留。虽然有些司机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内心存在侥幸心理。可是他们却不是这样,因此,不管别人怎么劝,他们都坚决不喝,一个劲的和劝他喝酒的人打圆场,最终真的是滴酒未沾,我真的打心眼里佩服他们——这是对自己、对家人、也是对他人负责的一种积极的表现,可见这些叔叔阿姨们肯定是无论做啥事都会很负责的。我为姑姑有这样的亲戚朋友而感到自豪!然而,同样是交通规则方面,不同的人却有不同的表现。我每次去龙泉,都会看到很多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爸爸妈妈都会再三叮嘱我:“千万不要乱闯红灯,你看,多危险呀!出了交通事故最受伤的日呢还不是你自己!”除此之外,学校也给我们看了许多因为违章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家破人亡的案例。无数事实证明,一个国家,只有法制全,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文明进步!我们今天是未成年人,明天就是祖国的栋梁之才,我们从小就要学法、懂法、守法,将来才能依法治国。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