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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u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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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其实 所谓的国际惯例 就是 各种条约 其中 主要有3个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了解了这3个条约 就应该没什么问题啦!以下是简介 不明白的你可以百度一下你就知道!呵呵~ 希望能帮到你!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因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运作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些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一、《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础上修订公布的,该《通则》于1990年7月1日生效。(一)修订《1980年通则》的原因1、适应电子信息交换日益频繁运用的需要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电子信息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写为EDI)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已越来越广泛地被人们采用,以电子信息取代纸单证的做法日渐增多,使“无纸贸易”逐渐变成现实。在此形势下,如何确保相应的电子信息与原来的纸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很现实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只能随着实践的发展,由贸易惯例和法律来解决,这是国际商会修订《1980年通则》最重的原因。2、适应运输技术的发展和运输方式变革的需要随着集装箱运输发展起来以后,传统的单一的海运向多式联运发展,货物的交接地点也从传统的“港—港”交接逐渐转向“门—门”的交接。加之,海运中使用车辆装卸的滚装、滚卸运输的出现,使原有的贸易术语无法适应现实业务的需要。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对有关的贸易术语作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就显得十分必要,这也是此次修订《通则》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二)《199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1990年通则》同《1980年通则》相比,变化很大,因此,《1990年通则》的公布和生效,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重大发展。在《1990年通则中》,贸易术语的种类及其分类排列方法,贸易术语的国际代码与使用范围,买卖双方义务划分的标准以及单证的运用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有下列三个方面:1、对各种贸易术语采取新的分类排列方法在《1990年通则》中,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对各种贸易术语重新予以分类排列,即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E组(启运):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自己的地点(即原产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支配时,则采用此术语。F组(主要运费未付):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此类术语。C组(主要运费已付):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此类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D组(抵达):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 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货条件成交,即要求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要的费用和风险时,则选用此类术语。C组(抵达):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 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货条件成交,即要求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要的费用和风险时,则选用此类术语。国际商会在《1990年通则》中,对各种贸易术语采取上述分类排列方法,较前更为科学和合理。这种新的分类排列方法具有明显的优点,它既便于理解,也容易记忆。为了便于查找和记忆各种贸易术语,使一一目了然,特将贸易术语分类排列如下:《1990年通则》(INCOTERMS 1990)E组(Group E)启运(Departure)EXW(Ex Works) 工厂交货F组(Group F)主要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1)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2)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3)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Group C)主要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1)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2)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3)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4)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D组(Group D)抵达(Arrival)(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2)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3)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4)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2、对买卖双方的义务采取相互对应的标准化的规定办法在《1990年通则》中,还采取标准化的、相互对应的规定办法,将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分别用10个项目列出,从而极大地便利了双方当事人对《通则》的使用,尤其便于交易双方相互比较和对照检查。现将各种贸易术语所规定的买卖双方相互对应的10项义务,分别列表如下:卖 方 买 方A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支付货款A 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A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运输合同A 交货 B受领货物A 风险转移 B风险转移A 费用划分 B费用划分A 通知买方 B通知卖方A 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应的 B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应的电子信息 电子信息A 核查、包装及标记 B货物检验A 其他义务 B其他义务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标准比较明确,这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分别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3、纸单证可以被相应的电子信息取代在《1990年通则》中,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联络时,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单证,可以由相应的电子信息(EDI)所取代。这是《1990年通则》的一个突出特点。二、《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为了对CIF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统一的规定与解释,国际法协会特制定了《华沙—牛津规则》,为那些按CIF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在买卖双方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约定采用此项规划。《华沙—牛津规则》自1932年公布后,一直沿用至今,并成为国际贸易中颇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因为,此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 CIF合同的一般解释。不仅如此,其中某些规定的原则,还可适用于其他合同。例如,《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在 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即以交单时间作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此项原则,虽是针对 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也可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也是国际贸易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这不仅在美国使用,而且也为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所采用。该定义对Ex Point of Orign、FAS、FOB、C&F、CIF和Ex Dock等六种贸易术语作了释。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把FOB分为六种类型,其中只有第五种,即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才同国际贸易中一般通用的 FOB的含义大体相同,而其余五种 FOB的含义则完全不同。为了具体说明买卖双方在各种贸易术语下各自承担的义务,在此修订本所列各种贸易术语之后,一般附有注释。这些注释,实际上是贸易术语定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上述有关贸易贸易术语的现行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因此,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可以规定适用某些惯例,也可以变更、修改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增添其他条款,即是否采用上述惯例,悉凭自愿。在中国进出口贸易业务中,采用国际商会的规定和解释的居多,如按CIF条件成交还可同时采用《华沙—牛津规则》的规定和解释。如从美国和加拿大按FOB条件进口时,在规定合同条款和履行合同时,还应考虑《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与运用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论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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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kala

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是涉外经济与贸易各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涉外经济与贸易活动更加活跃,只有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实务知识,才能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正确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确保最佳经济效益,并且能按国际规范办事,使我们的基本做法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在我国加入” WTO“后,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进一步开放,我国对外贸人才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学好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课程是当务之急。 1、 课程的性质与特点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 国际贸易具有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其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做法及所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具体表现:①交易双方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洽商交易和履约的过程中,涉及到各自不同的制度、政策措施、法律、惯例和习惯做法,情况错综复杂。稍有疏忽,就可能影响经济利益的顺利实现。② 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商检、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来风险。所以通常还需要办理各种保险,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③国际市场广阔,交易双方相距遥远,加之国际贸易界的从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故易产生欺诈活动,稍有不慎,就可能受骗上当,货款两空,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④国际贸易易受政策、经济形势和其它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尤其在当前国际局势动荡不定、国际市场竞争和贸易磨擦愈演愈烈以及国际市场汇率经常浮动和货价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国际贸易的不稳定性更为明显,从事国际贸易的难度也更大。 可见,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难度大、变化快的特点。因此,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知识和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学会分析和处理实际业务问题的能力,以确保社会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这样就要求任课教师必须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讲授专业知识,培养合格、优秀的外贸专业人才。 2、 教学方法 ( 1)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以国际贸易基本原理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将《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等先行课程中所学到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政策加以具体运用。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对涉及到的内容,可有针对性地带领学生回顾一下,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政策与业务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2) 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 国际贸易法律课的内容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关系密切,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步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处理履约当中的争议实际上是解决法律纠纷问题。而且,不同法系的国家,具体裁决的结果还不一样。这就要求从实践和法律两个侧面来研究本课程的内容。 ( 3) 加强英语的学习 对于外贸专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会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及写传真、书信。如果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胜任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教学工作中,教师应要求学生加强英语的学习,掌握外贸专业术语。基础。 ( 4)注意本课程同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应该将各们知识综合运用。比如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内容时就应去了解商品学科的知识;讲到商品的价格时,就应去了解价格学、国际金融及货币银行学的内容;讲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时,就应去了解运输学、保险学科的内容;讲到争议、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时,就应去了解有关法律的知识等等。 ( 5) 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各种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些规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般国际贸易惯例,被人们普遍接受和经常使用,并成为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在学习本课程时,必须根据“洋为中用”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来研究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并学会灵活运用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方式和习惯做法,以便按国际规范办事,在贸易做法上加速同国际市场接轨。 ( 6)坚持学以致用原则 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学习过程中,要重视案例、实例分析和平时的操作练习,并组织学生结合到校外参观、实习,以增加感性知识,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在培养规模上突出应用性,加强实践性,注意灵活性。 3、实践教学 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本门课程的内容、特点,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精心组织实施教学计划。通过听、看、做使一些看起来繁杂的专业知识很快被学生理解和掌握。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与实际相结合,才是培养新型外贸专业人员的一种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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