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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问题及对策研究2. 略论供应链战略联盟的内涵、类型与管理3. 浅析企业如何获取分销渠道竞争优势4. 供应链企业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及道德风险的防范5. 中国企业价格战的原因探析与对策研究 
1、 明星代言决定于产品的特点,营销策略,因为广告是营销的一部分,需要人们觉得有公信力的产品当然找成龙老大哥之类的人做,需要时尚导向的当然由当红明星做如百事。 2、明星代言的风险有三个:一个是看了又记住了明星忘了产品,二是明星形象与产品形象向勃,反而降低了产品的宣传力度,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明星代言,大部分受众都是爱屋及屋,一方面某种产品的代言明星并不被所有产品目标消费群所接受,那么自然流失一部分。更可怕的是如果明星出了什么问题,呵呵,恨屋及屋那么直接对产品和品牌造成不可预计的严重损失。比如说安利的代言请田亮,丑闻一出安利当机立断换了易建联。还有森马哈哈说到森马我想笑三个代言的明星有2个涉入最进新闻 3、呵呵跑题了,太愤慨了,下面我就从网上整理的具体资料和你分享一下吧: 首先谈明星代言的好处 企业请明星代言已逐渐成为了时下广告界的时尚,走在大街小巷看到的 广告都是明星靓女。很多品牌尝到了明星代言的甜头, 明星代言的本质是利用明星的聚众效应,即将某知名的、令人喜爱的、尊敬的、权威的人物与具体产品组合、嫁接、联系起来,将明星的价值转移到后者上面。 选择明星作品牌代言人要慎重,必须综合考虑其形象、魅力、知名度、亲和力、可信赖度、现代感、受欢迎程度等因素,要让明星真正融入到产品和企业中去。 一、 知名度 人气旺,说明知名度高,也才能吸引观众眼球,甚至能引发大众的讨论,因为人都喜欢新鲜、时尚的事物。 二、公众形象好 形象好,既包括外在的容貌、身材、气质要好,还包括明星的公信度(如精神面貌、思想品德、为人处事等) 要好。因此,要充分考虑明星的公信度。会产生爱屋及乌的移情效果。 三、融合度 一个真正成功的代言,光看明星的人气是不够的,还要看明星与品牌的匹配程度,这里的匹配度是指明星的形象、个性要与品牌的形象、个性匹配。匹配度好,则能让无形的品牌个性迅速抢占消费者的心智资源。 四、认同度 虽然不是当前最红的明星,但他有一定的群众群,在特定的人群中有一定的影响力,那这样的明星同样有价值。 如一些中青年人心中的大明星 在来谈谈风险及如何规避一系列问题 明星代言人作为近年来运用较多的广告宣传手段,正成为许多企业梦想快速促进销售和塑造品牌形象的捷径。但明星代言人从来都是把双刃剑,在给企业快速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明星代言人也蕴涵着高度的风险。 一、代言人风险 总体而论,明星代言人风险主要来自于选择方式、传播过程和明星自身发展几方面。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选择成本风险 企业作为盈利机构,其任何决策都应建立的充分在成本效益分析基础之上,所以,一个首要问题是:我的企业是否应该采用明星代言人策略?是否采用明星代言成为代言人策略的首要风险,但它却是最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当商家习惯从“使用明星代言人后会带来什么收益”角度去思考时,风险怪兽却已经将企业含在口中了。 毫无疑问,请明星做代言人的成本巨大的。如一线明星的身价在200万~300万元间,大明星的身价为500万~800万元,巨星身价则高达1200万元左右。在拥有1400多个品牌形象代言人的晋江,高额的明星代言费常占到了众多中小企业全年销售额的一半以上。而即使采用了明星代言人,还要求有持续的投放广告和相关活动等,传播费用一般要达到请明星代言费用的五倍以上才能产生形象代言的效果,这更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而国内许多企业在使用明星代言人策略上存在巨大的赌徒心理,常常是砸锅卖铁以求一“星”,这无疑给企业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风险种子。 关联度风险 企业启用明星代言是为了使消费者将明星与产品(品牌)联系,并把对明星的好感转移到对产品和品牌的态度上来,而消费者能否把明星和产品联系起来的一个主要因素取决于明星与产品间的关联度,具体而言,表现为明星代言人在特性、气质等方面与产品(或品牌)是否一致。比如奥运冠军给专业运动类产品代言就比较合适,给烟酒类产品代言则不够相关,因为运动员一般是不吸烟饮酒的。 企业所选明星代言人的特性不契合产品和品牌特质的例子屡见不鲜,如中老年人用品北极熊海狗油曾找青年演员王思懿做代言人、联想曾经请F4做旗下数码产品的代言人等。明星和产品或品牌之间关联度不强,还在深层次上表现为代言人传达的信息和广告产品的核心诉求不相吻合,明星代言人与产品传播定位及品牌个性、形象不一致, 最终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 吸引力风险 企业选用明星代言自然是为了借助明星强大的影响力来促进产品快速进入市场,但明星的影响力却不是永久的,明星发展同样存在“生命周期”,这需要企业对明星的发展前景做较准确的预测。许多明星吸引力骤降给其所代言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如2002年世界杯前夕,米卢一下子代言三个品牌,但世界杯过后米卢的离职却给在他身上下重注的企业一个沉重打击;开尔服饰受毛宁负面新闻影响不得不中断了一切赞助及广告活动;高枫担任浩男西服品牌形象代言人后不到一个月就突然去世,让代言合同成了一纸空文,而浩男服饰面临窘境等。 明星代言人对受众吸引力不足而引起的吸引力风险,使得企业选择明星代言人如同一场赌注。如果对代言人的选择不准确,就可能浪费企业巨额的资金,同时失去宝贵的宣传发展机遇。 独特性风险 独特性风险是指明星代言人的独特性差所引起的广告传播效果差的风险。独特的明星形象最能带给消费者清晰的感觉,使消费者把明星和产品强烈的联系起来,从而有助于从“喜爱明星”到“喜爱产品和品牌”情感的转移。但现在的明星有哪个其他企业没有用过的?明星代言多个品牌的现象十分常见,这就造成消费者一方面会引起记忆的混淆,把一个品牌和另一个品牌张冠李戴;另一方面对明星的不信任感加大、认为明星推荐某产品仅为获得巨额广告酬劳而已。 另一方面,独特性风险与吸引力风险是相关联的。一般而言,正走红的明星吸引力按理来说应该是最强的,但当红明星是稀缺品,众多商家都希望通过明星来打市场,于是明星所代言的品牌就较多,许多当红明星如刘德华、周杰伦、刘翔等则代言的产品高达六七个,但普通的消费者能够记住几个呢?明星代言多个品牌其独特性就会削弱,消费者对其信任度下降,自然的其吸引力就会直线下降。 可信度风险 可信度风险指来自明星代言产品时推荐信息的真伪,如果消费者对明星代言人所传递的信息产生怀疑甚至认定为虚假信息,就会做出对产品的不利反应。消费者对明星代言该产品的可信度低除了关联度、吸引力和独特性等因素外,还可能由于企业制作和传播宣传信息不当而引起风险。 近年来,以明星代言广告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如消费者将“盖中盖”及其代言人巩俐告上法庭、将宝洁SK-II及其代言人刘嘉玲告上法庭等,理由均是明星对产品进行了虚假宣传,这给企业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同时,政府也开始加强对明星证言广告的管理,如新出台的法规规定医药产品禁用名人代言等。 一致性风险 一致性风险主要指企业或品牌形象不一致所引起的风险。一方面,它表现在企业随意更换明星代言人引起的品牌乱码。我们知道,一旦企业实施了代言人策略,也就在开始了品牌形象的塑造,明星形象就和品牌形象紧密的结合起来了。企业代言人更换的不当,就会引起消费者对品牌形象认知的混乱,从而达不到塑造品牌形象的目的。 另一方面,一致性风险可能是由于明星形象与品牌形象的不一致。明星都有自己的事业,企业很难把明星当自己的员工来管理,所以,明星在生活事业中的多变会对企业形象塑造策略造成严重影响。比如温柔娴淑的女星代言某淑女装后,可能立即在荧幕上塑造了泼辣的形象,这就与淑女装不一致了。明星不维护其所代言的品牌形象还可能由其言行引起,如谢霆锋曾作为可口可乐的代言人,但却在车内向记者泼百事可乐而引起轩然大波。这都对企业品牌形象的塑造造成恶劣的影响。 二、风险规避策略 将明星代言人策略纳入品牌建设战略 规避明星代言人诸多问题和风险的一个根本措施是将明星代言人策略纳入企业的品牌建设战略,只有上升到战略层面才能避免“术”的种种不足之处。由此可见,企业使用明星代言人的前提就是企业要不要建设自己的品牌。并非所有的行业都适合采用品牌战略,这主要取决于消费者对产品品质的了解程度。如果消费者非常了解产品品质,企业就不适合采用代言人来树立品牌形象,因为即使你的品牌再有名,但消费者了解到你的产品与其他厂家的产品其实并没有显著差别,仍然不会增加购买,如工业品等;而当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了解较少时,企业就可以考虑采用代言人来建立品牌,因为这时候消费者将主要依赖企业的品牌信誉来做出购买决策,如MP3等。 确立科学的指标体系 选择明星代言人作为一项重要的企业营销决策,不能只依据对当下流行趋势的简单判断。由于明星发展同样存在生命周期的效应,对其魅力状况及未来的人气发展必须有科学的指标体系来辅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使明星效应和产品宣传达到珠联璧合的效果。 建立科学指标体系的前提是深入研究目标消费者的特征。之所以强调目标消费者是因为明星的总体知名度很高,但可能目标消费者群却对其知晓较少;目标消费者对明星的知晓度很高,但可其美誉度却较低;明星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都较高,但目标消费者却反感其为这个产品代言等。研究目标消费者的特征就是要分析他们的消费期望和偏好、他们喜欢什么样的明星等。研究表明,大众喜爱明星的主要原因是源自其出众的才艺、外观气质、性格和行事风格、品质和精神和贡献度等八个主要方面,那么,科学指标体系就应该从这几个方面分别加以量化,评定出目标消费者喜爱的明星。 选择合适的明星代言人 选择合适的代言人也就是按照建立起来的科学指标体系,从明星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可信度、明星与产品的关联度等角度去考虑适合为企业代言的明星。不同的明星往往适合代言的产品也不一样,选择时还应注意企业使用代言人目的的侧重点。如果是想迅速提高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那么需要选用当红明星;想增加广告说服力,就要注重明星的社会美誉度,;想强化品牌形象,要考虑到所选用明星形象与产品和品牌是否高度关联等等。当今市场,雅客V9维生素糖果选用青春靓丽的周迅做代言人、好记星选择精通汉语的大山为代言人等,都是十分成功的例子,这些合适的代言人也给企业带来了跨越式的增长效果。 制作宣传信息 明星代言人的宣传信息要传达什么样的创意、情报及态度才能引起消费者的购买呢?不能以为明星对消费者有强烈的吸引力和魅力就忽略宣传信息的制作。事实上,国内许多明星代言广告都是粗制滥造的,不仅将明星与产品的主次颠倒(忽略了产品信息传达该是第一要素,光展示明星魅力而没将明星与产品核心诉求相结合),而且高度雷同,均是“我一直用它”、“相信我”之类的假惺惺之言。 随着国家加强对名人推荐性广告的管理,企业应尽量减少推荐、证言式广告形式。最好的方法是让明星在特定情景的表演中展现产品形象和功能,我们看到许多优秀的跨国公司就是采用这种形式的,如刘翔用可乐营救他人的可口可乐代言广告等。同时,广告要传达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这样才能避免消费者信任和法律风险。 采取整合营销传播 采取整合营销沟通策略能够保驾护航,减少对明星代言的依赖风险。首先,要有合适的媒介选择策略,也就是在充分考虑目标沟通对象的媒体习惯、产品的特征、信息的类型、媒体成本及其他媒体因素的基础上,选择目标受众偏好的通道。充分挖掘明星代言人的使用价值,除媒体广告外,新闻发布会、明星参与的公益活动等等都能有效增进产品代言效果。其次,要辅以实施配套的产品策略、价格手段和渠道策略等。比如选择巨星做某化妆品的代言人后,该化妆品的定位与定价就不能太低端,因为巨星自己是不使用低端化妆品的,同时,该化妆品也不能沿街兜售,而要摆在明亮的橱窗内展示等等。 管控好明星 对明星的管控是个难题,因为明星毕竟不隶属于企业。企业管控明星主要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用法律的手段来防范明星风险。通过与明星签订代言合同时的附加条款,约定在担任企业形象代言人期间若由于明星自身行为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企业有权中止合同,停止支付费用,并要求明星赔偿企业损失等。有实力的企业还可以通过采用买断明星代言权的方式,避免性风险发生;即使企业实力不强,也要规定明星不能再代言同类产品,尽可能降低风险发生率
明星或者其他公众人物代言广告,这种现象早已存在,国外早已有之,然而,近年来新兴医院事件、亿霖事件、SK-Ⅱ化妆品事件、藏秘排油茶事件等等层出不穷,这些事件使得公众熟知的明星们站到了风口浪尖上。尤其是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这些事件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使他们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笔者不怀疑媒体有炒作之嫌,但基于职业习惯,更有兴趣将明星“代言门”问题引入法律场域加以思辨。 一、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消费需求与市场的占有份额往往成为企业的追逐对象,明星和品牌合作自然也无可厚非,最好的结果是:品牌借明星之力提升了自己的知名度,明星也借品牌的推广增加了媒体的曝光度,提升了自己的价值。然而,由于代言广告过分夸大产品的功能与品质,在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而且由于给部分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害。在谴责商人无良、政府失察之余,我们更须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我们知道,明星代言产品或者品牌,是要收取不菲的代言费的,而这笔代言费并非像明星们认为的那样:是商家自己出资给付的。而事实上, 这笔费用最后会计入产品或者服务价格之中,最终由广大消费者埋单。因此,虽然,代言明星没收消费者钱,也没做产品,更没卖产品,根据现有法律体系从技术上分析,明星与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既然二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明星代言引起公众指摘,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然而,利益与风险相一致乃是法律基本原则,高额代言费对应几近于无的法律责任,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宗旨,法律技术的适用结论与法律原则的内在精神发生了背离,不能就以此表明纯粹根据法律技术推理的合理性。 这首先关涉到法理学上法律调整对象的理论。一般认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制不是无界限的,法律必须尊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此固有理,但法律与道德存在交叉领域,一些重大的、关乎公益的道德问题往往也上升为法律问题。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可知,这不但是起码的商业伦理,也是基本的法律精神。不能仅仅放任处于彻底的商业逻辑支配之下,更应该将其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且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寻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利益与责任的平衡,在明星广告泛滥的当下,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事实上的合理性。 二、明星代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确立了在食品领域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但是,《食品安全法》毕竟是特殊法,适用的范围也更加有限,除此之外,我国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规定几乎属于空白。 基于此,笔者主张再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具体审思。民事主体之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合同和侵权两种主要类型。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其成立是要约与承诺的合意,但明星代言的本质与合同迥异。首先,明星与特定的消费者并不属于合同的相对方,主体不适格;其次,明星代言并不具有意思表示的因素, 更没有与消费者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意图;再者,明星代言通过媒体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这与要约针对特定相对人的特征不符。那么明星代言是否适用侵权法那?毒奶粉致婴儿肾衰竭,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定侵权类型,法定责任主体是制造者和销售者。从字面上看,代言明星并不在责任主体之列,根据“法无明文不加责”的原则,法律上似乎无从非难明星。 笔者以为,法律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特征,仅仅靠道德来调整是不足以维护大多数人的权益的。不能让代言问题产品的明星们的行为游离于法律责任的藩篱之外。但是,侵权的救济手段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问题:若为一般侵权,那么即使存在问题产品,存在对公众的致害后果,但是这种后果与明星的代言行为似乎毫无因果关系,所以不属于一般侵权,而在几种特殊侵权的规定中显然也没有规定这样的条款。 然而不问良莠唯利是图的代言行为已经使得伪劣产品大行其道、流毒更广,从损害控制的目的出发,明星代言需承担一定的“准侵权责任”。而法律技术上的问题我们可通过扩张解释来实现。 1、主体上的扩展解释。在如潮水般的代言广告中,我们发现不仅仅是明星,在关系到人体健康的食品、药品领域甚至所谓的专家、学者也不乏之,如果仅仅局限于明星这一狭小领域,显然不能达到良好的规制效果。所以应该对“明星”做扩张性解释为:为公众所熟知的,能够对人们的心理起到一定引导、暗示作用的社会公众人物。 2、通过对产品责任规范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代言行为视为“准销售行为”。这种主张绝非荒谬。其一,收代言费时依据商业规则,代言产品出现事故时却援引道德庇护,这种双重标准有违“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其二,高额的代言费意味着明星对产品瑕疵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明星在代言时即应当对可能的产品责任有一定预见。其三,明星代言行为属于间接致害行为。人类步入信息社会以来,明星借助各种媒体已深入社会生活,吸聚公众信赖,其代言行为对消费行为的诱导或强制作用不容否认,社会观念上已逐渐认定明星代言与产品损害之间的间接因果关系;同样是具有合理公信力的中介行为,明星代言也应与时俱进地纳入侵权法视野。 3、对于明星代言行为实行差异性的归责原则。根据法学上的共同侵权理论,若明确规定代言问题广告当然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过重。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产品责任中,明星与制造者、销售者所处的角色、地位毕竟不能一视同仁。认为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该不同于生产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明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可能导致让明星去承担生产商的责任,因此承担“差别责任”。 这种“差别责任”应当将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种类扩大到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而不仅仅是“过失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本质上仍属于民事上“过失责任”的范畴。 首先,依笔者之见,应当区分明星的主观心态并依据广告代言人他或她所代言的产品与人的权利的密切程度的不同或广告对象的不同来详定法律责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般说来,食品和药品,这些东西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对于这种与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的广告代言人,法律应规定承担“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才符合“损益相抵”的原则。从这个角度讲,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还是有些偏轻,而不是过重。这样做是不是太严格了呢。一点都不严格,在有些国家,食品代言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些国家干脆规定严格禁止代言药品广告。 其次,还应当从广告对象角度来考虑问题,而实行差别责任。比如对象为儿童或老年人的广告,其责任就应当加重。这个原则在很多国家就是这样适用的。这种差异性也应当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有所对应。比如代言内衣广告的责任应当重于代言外衣广告的责任。与此类似,代言与皮肤密接触出的化妆品广告的责任就应当重于代言其他与人身没有接触的产品的责任。 如果确无过错,则应当在实际取得代言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补充责任,在制造者、销售者或保险公司(如有责任险)无力赔偿情况下始引发这一责任。从合理分配责任的角度来看,较之比照产品责任的思路,也更为合理。
明星代言,诚信最美明星代言商品不是坏事,它是顺应市场发展规律的一种商业形式。从商业运转角度来说,它能够使商家的产品得到推广的最大化,而代言的明星由此可以获得不菲的代言费用。可以说达到了双赢的效果。而双方资金资源与人才资源做最有效的结合,为推动广告艺术的发展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所以从第三个层面来说,作为产品受众的广大消费者甚至是普通的观众,对精湛的广告艺术也存一种欣赏态度,笔者之前见过一些县级电视台粗制滥造的广告,也忍受着平时糟糕到让人想崩溃的电视连续剧,此种情况下,看看那些构思奇妙制作精良的电视广告的确不失为一种享受。明星代言,真可谓一石三鸟,但别忘了所有这些前提都指向了一个最终的目的,那就是为广大消费者推荐产品,产品不行甚至有害如三鹿奶粉,再言之凿凿也是可恶的谎言。所以明星代言的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诚信。从商家角度来说,诚信是对广大消费者最起码的尊重,叫明星说空话说谎话,昧着良心做生意的商家从来都不可能做大做久;从明星来说,诚信是对其粉丝最起码的负责,因为很多人对明星的话深信不疑,选用明星推荐的产品,如果明知产品有假,为了金钱利益还去代言,这种行为不仅不能为商品加分,还要使自己掉价,掉人格的价,这样的明星跟其代言的粗制滥造的商品一样走不远做不大,因为她(他)自己就是娱乐圈流水线上的劣质品。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利益驱动水深似海,但无论局势怎么诡异,只要存有一颗正直善良诚实的心,做诚信的商家、诚信的明星,强强连手,诚信是一种宝贝似黄金的品质,为产品加分为人格加分。我们期待每一份明星代言的广告背后都有一颗真诚的心。而这也需要我们大家的努力。最近听新闻在说,以后明星代言商品,如果商品出了问题,明星要连同厂家一样承担连带责任,笔者以为这个政策很好,有效地加大监管机制也是保证消费者利益的强有力手段,笔者甚至觉得控制外延可以覆盖得更大,那些没有尽到审查机制的发布平台、报纸、电视、网络等,也有在出现问题时承担连带责任。让我们大家携起手来,以诚为信,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没有疑虑与担心的消费环境。而明星们,请你在微笑着向消费者推荐某一件产品的时候,请记得,最美的不是你的微笑,而是那颗诚信的心 今年辽宁高考作文采用了多角度材料作文的形式,多角度材料作文也叫新材料作文,对于这类的作文,考生最关键的是要找准主流立意,通过抓住一个关键词或者是一个关键句。今年辽宁作文的材料,考生主要是要抓材料中“丁”说的一个关键词,即“责任人”。再结合整个材料,可能从明星承担社会责任谈起。材料中给了5个人的观点各有不同各有侧重,但实际上都提到了一个问题,就是明星做代言,这其中涉及到了明星承担的社会责任及诚信等问题,但考生在写作文的时候不可能只针对一个人的观点谈起,如材料中“甲”的观点,考生可提炼出明星做代言人是由于商家考虑到明星的社会角色,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出于这样的角色,和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明星做代言人就更需要谨慎不应该随便说话。再如材料中“丁”的观点,很多明星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以后明星则以“不知情、受害人”等说辞推脱责任,这就反映了责任诚信等社会热点问题。最后,材料中“戊”的观点中又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在明星代言方面立法、执法方面还存在漏洞。总之,考生只要结合五段材料抓住关键词,找准立意,跑题的可能性不大。相对于2008年高考作文今年作文的难度相对较低,只要学生平时对社会热点问题有所关注基本上都能做到“有话可说”,几年的作文不仅反映了社会热点问题,也是对学生价值观、社会责任感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