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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meng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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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海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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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英文的还是中文的?我这里都有。婚姻爱情描写???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庸俗无聊的“感伤小说”和“哥特小说”充斥着英国文坛,而奥斯丁创作的小说则是一反常规地展现当时尚未受到资本主义冲击的英国乡村中产阶级的日常生活和田园风光。她“是第一个现实地描绘日常平凡生活中平凡人物的小说家。她的作品反映了当时英国中产阶级生活的喜剧,显示了家庭文学的可能性。她多次探索青年女主角从恋爱到结婚中的自我发现过程,这种着力分析人物性格以及女主角和社会之间紧张关系的做法,使她的小说摆脱十八世纪的传统而接近于现代的生活。正是这种现代性,加上她的机智和风趣,她的小说能长期吸引读者。”[1]尽管反映的广度和深度有限,但对改变当时小说创作中的庸俗风气起了很好的作用,因此奥斯丁的小说在英国小说发展史上有承上启下的意义。???简·奥斯丁一生都是居住在乡村小镇,接触的人物以中小地主、牧师为主,观察的环境也以他们恬静、舒适的生活为主,在她的作品中,我们看不到有对重大社会矛盾的反映。有趣的是,尽管奥斯丁终身未嫁,但在她的作品中最为人津津乐道的,却是有关婚姻与爱情的描写。她以女性特有的细致入微的观察力和对细腻情感的把握,生动真实地描绘了简奥斯丁周围世界的小天地,特别是绅士淑女之间的婚姻和爱情风波。简·奥斯丁的六部作品可以说都是以婚姻为主题的婚姻小说,虽然她的婚姻观不可避免得要打上时代的烙印,但也不是完全正统的。而比较清晰得展现作家婚姻爱情观念的作品,无疑要算《傲慢与偏见》了,这部反映婚姻问题的小说是作者最喜欢的作品,同时也是她最受欢迎的一部作品。在2007年3月1日的“世界书日”上,《傲慢与偏见》被英国读者评选为“十大不可或缺的书”之首。整部作品通过贝内特几个女儿的婚姻经历为基点,以伊丽莎白与达西的感情经历为情节主线,展示了18世纪中后期英国社会贵族阶层的婚姻状况。从某中程度上,也探讨了婚姻的内涵,因此此书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文学批评家马克肖尔这样评价《傲慢与偏见》:“《傲慢与偏见》及奥斯丁后期的小说会令愚顿者震撼。如她的见解能被认同,这个由愚顿者构成的社会必将脱胎换骨。”[2]???三、三段婚姻展现三重境界人们的择偶动机决定人们的择偶标准。择偶动机不同,人们的择偶标准也不会相同。自古以来,人们的择偶标准既要遵循婚姻的自然属性,又不得不受婚姻社会属性的影响。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们择偶时要考虑对方的身体、经济、宗教、道德等因素。人们在选择婚姻伴侣时不可能只有单一的动机,而是几种动机同时存在,只是侧重点不同罢了。而这种侧重点的差异表现出来便是人们择偶标准的差异。???根据择偶标准的差异,历史学家劳伦斯·斯通,在其名著《1500-1800年英国家庭、性和婚姻》中将当时英国人的择偶动机分为四类:为了巩固家庭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地位;为了个人的感情、友爱和情谊;性的吸引;激情之爱。[3]在《傲慢与偏见》里,作者所塑造出的几种婚姻关系,大都可以从中找到相符合的类型。例如夏洛特和柯林斯的结合,就符合“为了巩固家庭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地位”这一类型。???简·奥斯丁用一种轻松的方式对《傲慢与偏见》里的婚姻与婚姻相关的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诙谐的描述。男士们如何挑选妻子,年轻的女子以及她们的母亲如何为其挑选未来的夫君,构成了这部小说许多精彩的场景。在这部探讨婚姻关系的作品中,作者着力刻画了几种不同的婚姻和爱情关系,除了上面提到的夏洛特和柯林斯的婚姻,还有几对比较重要的婚姻:莉迪亚和威克姆;伊丽莎白和达西等等。尽管他们都走进了婚姻的围城,但是婚姻的幸福度却各不相同。这是因为奥斯丁笔下的婚姻,不仅涉及到感情,而且还和经济紧密相关。“凡是有财产的单身汉必定要娶位太太,这已经成为了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4]本书的第一句话就点出了影响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金钱,然而果真是一条真理吗?我们对小说进行分析,可以将书中的婚姻划分为三种不同的境界,通过比较,我们就会有自己的判断。(一)莉迪亚和威克姆的婚姻:盲目的激情追求享乐???在《傲慢与偏见》中,如果要选出一桩最荒诞且最不被看好的婚姻,无疑就是莉迪亚和威克姆的婚姻了。作者甚至没有正面交代二人是如何走到一起,继而出走的。只是简单的通过简和M·加德纳舅妈写给伊丽莎白的信,让读者了解情况的大概。两个人之间很难说有什么爱情,即使勉强有,也只能算是“肉欲之爱”产生的盲目激情。简·奥斯丁对他们的婚姻持一种批判的态度,莉迪亚的轻浮、卤莽和无知即使在小说的结尾也没有改变,威克姆的狡诈、野心和肤浅也使我们感到厌恶。理智、感情与道德可以说是婚姻精神层面上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这对婚姻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一项,他们婚姻的失败早已注定。???婚姻的基础是婚姻最终成立的根据,决定着婚姻的特性。西方的婚姻更加注重性的因素,在他们看来男女的结合“主要报偿是性关系的满足。”长久以来,西方人有这样的观念,婚姻是为了爱情和寻求伴侣,还有的是为了性的和谐,避免孤独。莉迪亚习惯沉醉在男人的追捧中,而且一向用清不专,“只要受到人家的勾引,对谁都会上钩。”她对人的好恶,选择男人的标准,只是看对方的脸蛋漂不漂亮。当有漂亮的男人出现时,她的注意力马上就会集中过去。至于自己是不是爱上对方,她一点也不在乎,也更不会在乎对方是否真的爱她。???这种以性爱为基础的带有鲜明个人性的婚姻是缺乏稳定性的。婚姻是个人的事,与别人没有直接关系,这样做出决定和采取行动就比较容易,没有什么牵制和挂碍。爱情本身是不稳定的,是人类情感中最难以捉摸的部分。[5]韦政通说:“在所有的爱中,最强烈,最令人困惑,也是最缺乏稳定性的就是性爱。”所以建立在性爱基础上的婚姻总是包含着“隐伏的危机。”[6]而人的本性中又有“喜新厌旧”的倾向,因而更加重了建立在性爱上的婚姻的不稳定性。莉迪亚和威克姆的婚姻既是个人的,又是根植于性爱的,它的不稳定性就成为必然了。加之西方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比较受限。在这种环境下夫妻间的冲突所产生的情绪障碍很难获得疏导,日积月累容易造成不和,情感上就会出现创伤、裂缝。这种情感上的伤痕便无法弥合而全面崩溃,当做为婚姻基础的性爱消失,那婚姻自然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傲慢与偏见》中莉迪亚和威克姆婚姻的前景,作者在最后一章含蓄得指出:“威克姆不久便清淡爱弛,莉迪亚对他稍许持久一些。”威克姆选择莉迪亚的原因,书中并没有详细指出,不过他之所以同意与莉迪亚结婚,金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威克姆是个不折不扣的花花公子,在与莉迪亚私奔前,曾经追求过金小姐和达西小姐,不是因为性,而是为了金钱。威克姆怀有这样的心态,与当时的社会风气不无关系。在18世纪时财富仍是社会中上层择偶时的重点,正如1727年丹尼尔迪福所抱怨的那样,“金钱和处女膜仍是人们考虑的目标。”同时威克姆做为地位稍底的中等阶级(lower middle classes),并没有大量的财产传承,因而更加重了他对金钱的贪婪。最终还是达西先生出面,替威克姆偿还了债务,并在莉迪亚名下的钱之外,又给了她一千英镑,并给威克姆买了个官职,最终换来了威克姆和莉迪亚的婚姻。“美貌与相貌平常的人一样,也得有饭吃,有衣穿。”可见在这段婚姻中除了盲目的激情,金钱也扮演了“关键先生”的角色。????(二)夏洛特和柯林斯的婚姻:向现实妥协???在《傲慢与偏见》中,金钱和爱情婚姻往往是形影不离,难分难舍的。小说里人们谈婚论嫁时总少不了金钱的影子,而阐述金钱对于婚姻的选择,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柯林斯牧师和夏洛特·卢卡斯的结合了。???柯林斯选择夏洛特做自己的妻子,显然不是因为爱上她,在柯林斯向伊丽莎白求婚时就已经详细阐述了他要结婚的理由:“第一,我认为每个生活宽裕的牧师(像我本人),理当给教区在婚姻方面树立一个榜样;第二,我相信结婚会大大增进我的幸福;第三—这一点或许应该早一点提出来,我有幸奉为恩主的那位贵妇人特别劝嘱我要结婚。”因而当柯林斯像伊丽莎白求婚遭到拒绝后,他毫不犹豫的把结婚对象转向了夏洛特小姐。柯林斯急着结婚,并不是出于个人需要,只是在完成他所崇拜的德布尔夫人(达西的姑妈)布置的一项任务,只要结婚了就算完成了任务。至于结婚对象是谁,对她是不是有感情这些并不重要。而且夏洛特小姐还算是贵族出身的小姐,也算是门当户对,这就已经足够了。???柯林斯这个人并不懂得如何去爱和经营婚姻,他看上去有些笨拙可笑,缺少男子汉气概但又很自负。他的婚姻一定程度上是遵循了当时社会上流行的婚姻理念:“凡是有财产的单身汉必定要娶位太太,这已经成为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夏洛特·卢卡斯可以说是《傲慢与偏见》里有头脑并富有理性的一位女子,是她最先看出达西对伊丽莎白有意,并且向伊丽莎白表达她对简和宾利感情发展的担忧(事实证明她是正确的)。夏洛特的聪明伶俐令人印象深刻,可更让人感叹的是她对自己婚姻选择的那份精明。她清楚得认识到了当时英国社会中上层阶级婚姻的普遍本质:物质因素是18世纪至19世纪英国社会的婚姻生活的重要因素。卢卡斯家族也算是属于贵族阶级,在16至18世纪期间,英国贵族“婚姻并不是为了满足个人心理和生理需要的私人结合,而是一种确保家庭和其财产永存的制度性策略。”[7]贵族的婚姻很大程度上要服从家庭的利益,他们非常注重婚姻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于许多处于经济困难的贵族来说,尤其如此。因而,属于破落贵族家庭的夏洛特没有多少可观的嫁妆,也无法攀高求贵,被迫嫁给柯林斯实际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而且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这也是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时代,男女不平等,妇女的社会地位非常低下。法律规定,女性不拥有财产继承权,家庭生活被认为是最适合妇女的天地。妇女要生存,要获得生活上的保障和“财政保证”,婚姻是捷径也是唯一的途径。这就导致了当时的婚姻不仅仅是作为爱情的归宿,还会是“谋生”的手段,也就难免出现一些看似荒唐的事。“并且,马克思(和贝尔)曾说,妇女在和男人的关系中的地位使我们可以判断出一定特定社会自由和不自由的程度。[8]???夏洛特是何等聪明的女子!她早就看出了柯林斯先生既不通情达理,又不讨人喜欢,同他相处实在令人厌烦,而且他对她的爱也一定是“镜花水月”。但是她还是选择了他做丈夫,因为夏洛特选择的这种婚姻,总归是女人最适意的保险箱,能确保她不至于挨冻受饥,也不用担心丈夫变心,至于婚姻幸福与否则就要放到次要位置了。所以在伊丽莎白拜访朋友的时,发现“柯林斯先生有时说些让夏洛特实在难为情的话”“夏洛特一般总是明智地装作没听见。”而且夏洛特也并不把他放在心上,单独带妹妹和伊丽莎白参观住宅,而且她也非常高兴。似乎如果柯林斯不存在,就真有一种舒适的气氛。这就是夏洛特和柯林斯的婚姻,很显然成就这段婚姻的关键就是金钱。对柯林斯来说,这样的生活让他很满足,婚姻的“目的”也已经实现。而夏洛特“用什么手段驾御丈夫,有多大的度量容忍他,不得不承认,事情处理得相当不错。”这样的一种靠金钱财富维持的婚姻虽然并不完美,但毕竟也是一种婚姻。???在这桩婚姻里,夏洛特和柯林斯之间是没有温暖和幸福的感觉的,只是枯燥平淡的生活着。也许只有当他们孕育出下一代时,彼此才会产生一种爱—对下一代的爱,对孩子的关心呵护,到那时他们的婚姻也许便不这么乏味。奥斯丁并不欣赏这样的婚姻,透过文字可以感觉到她对这种婚姻的嘲讽之意。但以我们现代的视角来看,夏洛特做出这样的选择,也是迫于现实的无奈呵。岁月不留人,对她这样一位老姑娘来说,有一个归宿似乎才是最重要的。我们当然不会赞赏夏洛特的选择,但能否试着对她多一分的理解和宽容呢????(三)伊丽莎白和达西:情投意合,理智与情感的完美结合????16至18世纪英国上层阶层的择偶标准一直没有多大的变化,注重婚姻的物质基础,强调门当户对,但是并不否认爱和感情是婚姻的前提。历史学家埃里克卡·尔森考察了英国都泽时代城市及乡村民间的婚姻状况,肯定地认为:“爱是至高无上的。”麦克法伦的研究也表明,至少从16世纪以来,爱或感情在人们的婚姻生活中占比较重要的位置。[9]伊丽莎白与达西的婚姻是《傲慢与偏见》中最美满、最成功的理想婚姻,?? 二人的结合是真正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的。????伊丽莎白在贝内特家中排行老二,她虽然没有简那么娇好的面容,却也出落的亭亭玉立。更难能可贵的是她不但聪明伶俐,活泼可爱,而且还有如出污泥而不染的白荷,有着丰富的个性和内涵。伊丽莎白认识到了当时社会上以财富和社会地位来谈婚论嫁的风气,自己最好的朋友的婚姻也不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但她并没有迷失自己,而是选择继续勇敢地追寻自己的爱情。正是伊丽莎白的这种不凡的谈吐和高贵的情操吸引了达西,让达西对她渐生爱意。这也体现出英国的传统的择偶观念,因为在美貌、血统和财富之外,社会上层也一直注重性格和美德。一直以来,英国的行为指导书和民俗都强调一个人的内在品质和婚姻中的重要性。???按理说伊丽莎白和达西结合是郎才女貌,天作地设的一对姻缘,不应该有太多的曲折才对。但两个人在性格上都有各自的弱点:伊丽莎白是一位中产阶级的小姐,受过中等教育,是一名绅士的女儿。但同贵族阶级相比家庭地位还是低下,亲友又是没有教养,常常在公共场合丑态百出,使她自惭自愧,在这样的环境中就为她性格中的偏见奠定了基础;而达西性格偏内向,不喜欢和陌生人说话。再加上他出身豪门,拥有巨额财富,难免会给人以傲慢的印象。两人刚开始接触时,对彼此的印象都不好。但随着接触的增多,渐渐地被伊丽莎白的美丽和可爱所打动,尤其是她机灵的头脑和诙谐更是深深吸引了他,尽管他觉得伊丽莎白出身不算高贵,看不起她的家庭并认定自己向伊丽莎白求婚,已经是降低了要求,违背了自己的意志、理智,甚至是违背人格来做的。他认为身份低微而又缺少金钱财富的伊丽莎白一定会对他这样身份的贵公子表达爱意而欣喜若狂的接受。但是当他“自以为肯定会得到个满意的答案,…脸上却流露出一副稳操胜券的神气时,却激起了伊丽莎白的怨恨,并断然拒绝了他的求婚,还毫不留情地指责他的傲慢无礼。这里表现了爱情对于婚姻的崇高意义:哪怕再富有、再英俊,如果以一种居高临下甚至“傲慢”的姿态对待另一方时,那两者是很难产生爱情,没有爱情就不会再有婚姻。后来达西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他接受了伊丽莎白的指责,并改正了自己傲慢自负的缺点。而且在达西挺身而出,解决了莉迪亚和威克姆的“婚姻危机”后,也赢得了伊丽莎白的尊重,并逐渐接受了“悔过”的达西,两人之间终于产生了真挚的感情,并最终结成了美满的姻缘。???培根就认为人们在选择妻子时不要太注重财富、美貌、利益、高贵等,而应该考虑“思想上的虔诚品质,她父母诚信、她的美德、她的持家能力,她的善良的性情。”伊丽莎白尽管不具备“她的父母诚信”这个客观条件,但其他几个要求伊丽莎白都具备了。也是因为如此,达西才会努力克服自己的“傲慢”,真正得对待爱情。“即使自恋一开始真的是自高自大,它也能够变成一种健康的且值得称道的生命态度。这种情况,在奥斯丁的《傲慢与偏见》中达西这个人物上就曾发生过。这个自负的男人,虽然看起来自命不凡,顾景自怜,但他还是能够通过别人的眼睛来观察他自己。”[10]伊丽莎白最终与达西结成美满的婚姻,是她对改过的达西产生了真挚的爱情,而不是达西早就拥有的金钱和地位。其实在这个时候,即使达西没有巨额的家产,伊丽莎白还是会嫁给达西,就像恩格斯所说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金钱在《傲慢与偏见》中无处不在,即使在伊丽莎白和达西的爱情中也不免掺杂着一点金钱的因素。在外人看来,伊丽莎白如同捡了一个金元宝,就像贝内特太太喊道的:“每年有一万镑的收入,可能还要更多!阔得向王公一般!”先前对达西先生的不满与愤怒,早已经抛到九霄云外了。对自己二女儿的这桩婚姻举双手赞成,假如可以,这位可爱的太太恐怕连双脚都会举起来。但是,伊丽莎白和达西的婚姻之所以超脱于书中描写的其他几桩婚姻,就是因为两人不但品德高尚,而且是真心相爱。??四、永恒的话题:追求美好婚姻???“It is a truth universally acknowledge,that a single man in possession of a good fortune must be in want of a ”这样的开头设计,简·奥斯丁是有深刻寓意的。钱财和婚姻密不可分,这点作者并不否认。要保证一家人幸福安康,最根本的还是需要财富做基础的。而对于金钱主导婚姻这一观念,奥斯丁是持批判态度的,但是她没有以社会批评家的身份揭露社会的本质,也没有采用激进艺术家的极端手法。她的讽刺既辛辣又轻松诙谐,既深刻又流畅自然。通过几桩婚姻的描写,她揭露了当时社会中金钱利益在婚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人的感情会受到它的控制。莉迪亚和威克姆的婚姻,不仅完全是受金钱的左右,而且两人的结合,最初也只是因为低俗的肉欲的吸引。这样的婚姻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不幸,更会给各自的家庭造成伤害,简奥斯丁最为反对这样的结合。对于夏洛特和柯林斯充满了现实色彩的婚姻,作者也是不赞成的。不过通过描写,我们也认识到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人的感情不得不服从于金钱的无奈(其实在当今社会又何尝不是如此?)。让读者对他们多了一丝的理解和宽容。正如马克思主义批评家大卫马柯斯在谈到人类行为的经济性时曾说:“简·奥斯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比马克思更早的马克思主义者。”???那是否婚姻就是以经济因素做为衡量的标准呢?有人问苏格拉底是否要结婚,得到的回答是“无论你怎样做,你都会后悔。”[11]简·奥斯丁以伊丽莎白和达西的婚姻为例给出了否定的答案,金钱固然重要,“没有金钱的婚姻是愚蠢的。”如果没有一定的金钱做基础,再真挚的感情也会在漫长的时间中受到考验,甚至会走向破裂。但是作者也同时指出“没有爱情千万不能结婚,”伊丽莎白与达西的婚姻无疑是“奥斯丁推崇的婚姻模式。”在书中作者不仅给了两人一个幸福美满的结局,并强调了通过这桩婚姻,使许多人都发生了改变,如贝内特太太,后半辈居然变成了一个通情达理,和蔼可亲,见多识广的女人。尽管奥斯丁塑造的这桩婚姻带有一些理想主义的色彩,世界上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不过她正是以此来表明了她对金钱和爱情在婚姻中孰轻孰重的看法—爱情更为重要。???奥斯丁的时代已经远去了,但人们追求美好婚姻的共同人生诉求却没有任何改变,而且还愈加强烈。《傲慢与偏见》中诠释的婚姻观念也没有完全脱离我们的实际,还给现代人带来某种启迪。在2005年初,英国BBC4台在读者中开展的一项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在英国社会对女性影响最大、曾改变女性世界观(主要是爱情婚姻观)的文学作品,《傲慢与偏见》位列第一。与小说塑造的情节相似,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在谈婚论嫁时,何尝又不是进行着爱情与金钱的权衡呢?在面对婚姻的时候,人们总是有自己的选择,做出自己的判断,为以后的人生做出打算。现代社会的人们是像莉迪亚和威克姆那样沉迷于激情,追求一时的快乐呢;还是安于现状,过着夏洛特般枯燥生活呢;还是大胆追求自己的爱情,为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而奋斗,成为“伊丽莎白”和“达西”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无论做出怎样的选择,也许都会有自己的理由。这也许是奥斯丁通过《傲慢与偏见》为我们留下的永恒的话题吧。致? 谢???论文终于完成了。在此之际,我思绪万千。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侯翠霞老师,在这几个月的论文写作过程中,我得到了侯翠霞老师的悉心指导,在关键之处对我进行点拨,并在我查阅资料时候给予了巨大的帮助,使得我的论文顺利完成。其次我也要感谢我的同组同学,在每一次的小组讨论中他们都给我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开拓了我的思路,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总之,这篇文章的完成,不是靠我一个人的努力,而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参考文献[1]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合作编译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1986:45[2]Bloom HJone Austen’s Pride and Prejudice[J]Oxford:Oxford university 2001,7:5[3]Lawrence Stone,The Family,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M]Penguin Books,1979:181~183[4]Austen J傲慢与偏见[M]孙致礼,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1[5]李桂梅略论现代中西婚姻基础[J]伦理学研究,2006,7:8[6]韦政通中国的智慧[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250[7] Keith Wrightson ,English Society 1580-1680[M]Rutrers Univereity ,1982:80[8]路易·阿尔都塞[M]唐正东,吴静,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314[9] Alan Macfarlane,Marriage and Love in England:Modes of Reprdaction 1300-1800[M]Oxford Basil Blackwell,1986:156~158[10]艾温·辛格[M]郜元宝,译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50[11]克尔凯·郭尔[M]阎嘉等,译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40或者可以直接去这里找,_s2e755/

婚姻社会学论文参考文献

200 评论(8)

YouXinZhu

你可以找度娘,在这里没有人会愿意帮你写论文的。百度里面多的是,自己找下然后再加入一些自己的想法就差不多了,注意格式,其他一般没有什么问题。
202 评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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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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