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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小学教育管理中亟待关注的几个问题摘要: 体现着时代精神的课程理念其 代写论文所倡导的观念、行为上的诸多转变不仅局限于教师和学生这一层面,作为学校的管理者也必 须 选准新的立足点,本着有利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以人为本”、“以校为本”,促进 “人、校”共同发展的根本宗旨,做好恰当的学校定位,实施民主管理、“人本管理”,营 造浓厚的文化氛围,构建“绿色”管理制度,为课改的实施扫清障碍。关键词:课改;学校管理;问题新的课程理念所倡导的观念、行为上的诸多转变并不仅仅局限于教师和学生这一层面, 学校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及管理行为也要发生相应的变革。没有与之相应的管理理念、管理行 为的支撑与保障,新课程的实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名副其实。从一些工作现象的分析反思中可以看出,我们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行为已经明显滞后,管理问 题瞬时凸现出来。如:重制度忽视人文关怀,重经验忽视方法创新,重硬件忽视软件建设, 重形式忽视管理实质等等。对照新的课程理念,就会发现我们在管理中有很多陈规陋习,如 果不加以调整、改变,势必制约新课程的实施以及学校的发展,甚至教育的发展,危害不言 而喻。可以说,新课程让学校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面对新课程所引发的诸多新的变化、新的情况以及新的问题,管理者必须 本着有利于学校可持续发展,以及“以人为本”、“以校为本”,促进“人、校”共同发展 的根本宗旨,选准新的立足点,赋予管理新的内涵,创造管理新概念,从而进一步提高管理 层次和管理效能, 为课改的实施扫清障碍,保驾护航。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的学校管理应亟待关注如下问题 :一、做好恰当的学校定位以往的管理很少关注学校定位,对学校缺乏一个整体的盘点,推着干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也 是学校缺乏特色、缺乏生命力的致命原因之一。新课程理念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即只有从实 际出发,找到促进自己发展的“第二曲线”,才能使管理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这就需要对 学校进行准确的定位。做好恰当的学校定位是一个关键环节,是学校追求个性鲜明的办学特色的起点,它 关系到学校能否找准自己的位置,设计并制定出与自身相吻合的发展战略。因为只有明确了 学校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才能有的放矢地、创造性地开展好各项工作,避免工作的盲目 性。准确为学校定位有一定的程序和步骤:首先要进行战略分析,对学校内外部环境进行系统思 考 、整合分析。这包括三个方面:(1)把握社会的客观需要。即:了解社会的发展形势及对人 才培 养的需求,了解国内外教育改革的总体趋势和动向,教育改革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 所在社区的发展要求,全面洞察宏观趋势。所谓“跳出学校看学校,走出教育看教育”就是 这个道理。(2)正视学校的办学条件。即从学校实际出发,对学校的文化传统、社会形象、 学校特色以及师资队伍、生源状况、教学设施、设备条件、资源等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 (3)遵 循教育的客观规律。这是学校正确定位的基础。然后,根据这些实际状况,采用“SWOT 策 略 分析法”,从S(优势)、W(劣势)、O(机遇)和T(威胁)四个方面对学校现状进行细致分析,从 而找出工作的突破口,创建理想的办学模式。其次要厘清办学理念,拟定出极具发展空间的 学校规划。办学理念是贯穿学校工作始终的一条主线,是“灵魂”,用明确的办学思想去统 帅学校的各 项工作,指导、规范教育行为,这应成为每一位管理者的最高追求。可以说,这也是决定办 学层次高低的标尺。所谓“对学校的领导,首先是教育思想的领导”,其深刻含义正在于此 。时下,课改给了学校发展极大的自由度和极大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用先进的理念贯穿 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促进学校的目标达成就显得尤为重要。二、实施真正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并不是新生事物,虽然被经常提及,但它没有真正地在管理过程中生根发芽,在现 实中往往是流于形式,有名无实。究其根源是受传统的管理观念束缚太深,习惯于权力支配 、无条件服从这样落后的管理方式,极大地扼杀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这与新课程所倡导的“ 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背道而驰。其实,教师不仅仅是被管理者,同时也是管理者,具 有双重身份。要实现真正的民主管理,必须充分体现以教师为本的主体思想,营造一个宽松 的管理和心理环境,唤醒广大教师的主人翁意识,让教师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充分 发掘他们的潜能,这才是提高学校管理质量的根本保证。高效益的管理,有赖于大家的相互 尊重、共同参与、团结协作。所以作为管理者应转变“家长式“的工作作风,打破单一的、 封闭的工作局面,走出“金字塔型”的管理模式,增强民主意识、团队意识,采取柔性的、 开放的管理策略,把广大教师当作合作伙伴,与教师进行广泛、深入的交往和探讨,最大 限度地实现教师的“参政”、“议政”、“创新”、“求异”,倾听他们的建议和意见,不 断完善工作目标和任务,从而取得最大认同和理解,这是畅通管理渠道、保证目标实现的重 要前 提。真正的民主管理是思想交流、碰撞、互动中谋求统一的过程,教师如果不再只是被动 服从,而是主动适应,管理才会有质的飞跃。三、追求“人本”的管理极致“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新课程倡导的理念。基于此点,关注教师的成长,立足 于发现人、培养人、促进其专业化发展应是现代学校管理的最高境界。正象有人 说的那样:管理的最大价值,不在于做了什么事,而在于发现了多少人和培养了多少人。反思我们的管理实践,凸现的是教师的工具价值,即把教师当作完成学校目标的工具,没有 全面地关注教师的需要、成长和发展,忽视了对教师的发现和培养,或者说仅仅维持在低效 的培养水平上。这无异于慢性自杀,因为教师队伍是学校持续发展的力量源泉。研究表明, 世界一流大学的本质指标只有一个,就是拥有一流的教师队伍。若照此定位,就不难理解“ 立足于发现、致力于培养”该有多么的重要。所以作为管理者,更多考虑的应是如何造就一 支专业化的队伍,如何用发展的眼光、全面的眼光、客观的眼光看待每一位教师,如何根据 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发展优势,制定出因人而异的培养规划,如何按时代的要求,促进 他们的专业化发展。尤其在课改的起始阶段,管理者面临着诸多难题,例如,研究型教师 的培养、教师进行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信息技术等新的技能培养等等,都需要 一个一个地去攻破,只有这样,教师的工作能力才会与日俱增,教师的整体实力才能不断攀 升。四、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学校是培养人、教育人、促进人不断发展的文化场所,它应该追求一种文化品味,体现一种 特有的文化气息和文化底蕴,从而达到时时引导人、塑造人、实现自我超越的教育目的,进 一步地推动学校的发展。受一定的认识局限,一些管理者往往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到学校硬件设施的建设上,虽说这也 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仅强调物质建设未免有些偏颇。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应在建立学习 型组织、建设学习化校园上多做文章,创设开放、宽松的交流空间,开展各种科研活动,开 设丰富多彩的论坛、辩论会、信息发布会等,让校园的每个角落都充满学术气、书卷气,体 现出一种文化追求,这对师生的成长以及学校的发展都大有裨益。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文化氛 围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的,它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需要几代的管理者 和广大教师共同为之努力奋斗,才能不断丰富其内涵,提高其文化品位。五、重建“绿色“的管理制度制度管理是一种常规而有效的管理手段,在学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新课程的全 面推进,我们不难发现,旧的制度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甚至起了反作用,所以学校管 理制度的重建已迫在眉睫。笔者认为,重建管理制度应体现“绿色”宗旨。所谓“绿色”宗旨,意指新课程下的管理 制度要充分体现人性化的思想,立足于催人奋进、共求发展这样的主题,要充满生命的活力 。 具体说,有两层含义:一要“新”。即总体上要符合时代精神和课改的指导思想,要体 现学校的管理意图,引导、矫正教师的教育行为,充分 发挥制度管理的导向功能。二要“活”。即要体现一定的弹性,可随时根据形势变化以及实 际状况进行微调,同时还不束缚人的手脚,有利于教师的探索和创造,有利于教师的进一步 发展,充分发挥制度管理的激励功能。总之,重建制度是为了取得更好的管理效益,所以在重建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教师的意见 和要求,取得目标上的认同,本着促进人、发展人的根本宗旨,使制度管理焕发新的活力。 
中国毕业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诚信教育论文 >> 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 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 摘要:诚信原则是指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进行民事行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谋求各方利益较量均衡所应遵循的准则。从用的层面解析人性善恶,并整合出六大类二十一种交易模式。唯恶大善制恶大善、小恶制小恶、小恶制恶大善三种交易模式符合诚信交易,成为诚信交易模式。而诚信交易模式又要通过其内在机制运作(监督和竞争)、外在诚信建构和制度违反惩罚三个方面加以实现。 关键词:人性 善恶 交易 诚信 诚信原则乃市民社会必须遵守的信条,同时也是市民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其地位一提再提,以至有的学者命之为“帝王条款”。①其结果,诚信原则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可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甚至可解释和补充法律,似与法律正义原则相比。这种在理论上无限扩张,实践上到处滥用,必将导致“帝王”之死,失去其规范意义和操作价值,实际上已进入了法律精神领域。为此,笔者拟从人性视角检讨诚信原则的内在结构、理想化模式及践行机制,以捡回其固有价值,取得规范界定和实践操作的生机。 一. 诚信与人性 (一) 诚信原则的内涵 笔者以为,对民事诚信原则的完整把握须从规范上去界定,从学说上去认识。但诚信原则内涵在中外规范和学说上极不统一,比如在法律上,《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行之;《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应以诚信为之;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学说上,对诚信原则的本质学说主要有道德理想说、道德伦理说和利益平衡说三种。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界定法国采意思主义,德国采客观主义,瑞士和我国法律规定有较高的抽象性和指导性,在界定上须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去把握,称为折中主义。学术上的三种观点,以道德理想说理解诚信原则,可将之推崇到“帝王条款”之位,但同时它也就失去了法律规范意义;道德伦理说虽含有较强的价值评价,但终未渗入法律而形成法律的强制评价机制,所以最终又回到了道德理想说;利益平衡说是用经济学方法评判诚信原则,与道德伦理说一样,终未渗入法律而形成法律的强制评价机制,最终形成市民社会不能自为的状态。总之,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主客观评价机制,道德上的人性基础和市民社会中的利益追求。所以,笔者将诚信原则定义为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进行民事行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谋求各方利益较量均衡所应遵循的准则。根据该定义,我们可得出诚信须具备两个要件:(1)行为要件,指信息的披露充分,包括法律的主客观评价和道德的人性基础;(2)结果要件,指利益的较量均衡,体现出市民社会中的利益追求。所谓信息,指与交易有关的所有资讯,包括交易人的个人情况、交易价格、标的等。行为要件要求交易人各方获取的信息须对称。所谓利益,这里是指适法的意思效果利益,结果要件就要求在行为要件的前提下,达到各方的选择目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交易是市民社会的普遍行为,但不意味是其唯一的行为;善意只是诚信内涵的似是而非的描述,所以,唯坚持依诚信的行为和结果两个要件判断,方可进行法律认定和实践操作,否则,将会造成法律的专制与实践的混乱。 (二) 从人性视角检讨诚信原则 全文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