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唸離殤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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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 发展 公司型基金的重要意义 公司型基金,以美国的共同基金为代表,就 目前 的趋势而言,采用公司型基金已逐渐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主潮流。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公司型基金的实践经验几乎是空白,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公司型基金基本未作规定,仅在第102条为日后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埋下伏笔契约型基金在组织制度上存在着明显缺陷,因此,90年代以后,英国、日本及其他实行契约型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纷纷加大设立公司型基金的力度,并采取各种措施引入公司型基金的某些机制来改造已有的契约型基金。从此,公司型基金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基金组织模式的主要发展趋势。 从组织体系上说,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最直接区别在于,在公司型基金中存在一个代表并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有形机构-基金公司,而在契约型基金中没有这个机构。正如上文所述,在契约型基金中,无论怎样安排财产委托关系,都无法最终克服其固有的弊病,即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契约作为根本的 法律 依据,以无形方式存在,并非独立的法人,也无任何常设机构,是一个松散的组织,而且基金持有人过于分散,基金持有人相对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很难形成足够的制约作用。而与之恰恰相反,在公司型基金中,由广大分散投资者发起组成公司法人-基金公司,由该公司法人代表投资者利益。投资者购买的不再是基金单位而是基金股份,广大中小投资者也由分散于市场之中几近可以忽略的个体变为公司的股东,由统一的公司法人代替分散的中小投资者主张权利。所以,基金公司的存在使公司型基金的组织体系与契约型基金有了根本性区别,而公司型基金正是通过基金本身的公司化设置有效避免了契约型基金持有人、托管人对管理人监督控制不力的缺陷。另外,对于我国这个没有信托传统及发展土壤的大陆法国家来说24,公司型基金在法律关系上比契约型基金更加易于理解,结构上也稍微简洁些,而契约型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尚不甚清晰。综上所述,考虑到顺应世界上投资基金的发展潮流及其具有的强大优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亟待采取兼收并蓄的做法,在保留契约型基金的前提下对公司型基金形式做出规定,并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进一步解决我国目前甚为严重的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 问题 。 (二) 公司型基金的基本架构及其运作对于遏制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的优势 分析 1、公司型基金的基本架构及其运作 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是以投资公司的形态出现的,其基金实际操作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投资公司、投资人(股东)、保管银行、投资顾问公司、承销公司等。投资公司委托承销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销售基金,筹集的资金成为投资公司的法人资本,投资人相应成为投资公司的股东。投资公司主要负责投资方向的市场选择和行业选择分析,确定基金筹集、运用、分配等管理措施,负责投资顾问的选任等。投资公司设董事会负责基金的大政方针,投资顾问公司管理并具体操作,且投资公司与投资顾问是相互独立的,保管机构(银行)只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如发现基金运作有异常行为则发出必要的警示。如上所述,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基金持有人(美国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及投资人)、基金公司(美国称为“投资公司”)、基金保管人(美国称为“保管银行”)、基金管理人(美国称为“投资顾问公司”)。 2、公司型基金对于遏制我国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的优势分析 如上所述,公司型基金相对于契约型基金具有明显的优势,最根本的优势就在于公司型基金中存在一个代表并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有形机构-基金公司,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形成最为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具体而言: 其一,基金公司是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中的核心,有利于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公司型基金设有独立的基金公司董事会,基金公司董事会是广大股东利益的代表者,具有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能够对基金管理人是否尽职进行有效的评价和监督,特别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对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起了重大作用。基金的各项具体运作事务主要由基金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行政管理主要通过信托机制委托给投资管理人,基金资产的保管和财务监督主要通过信托关系委托给商业银行等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的销售委托给证券承销商,基金证券的日常买卖及申购与赎回委托给过户代理人,等等。所有这些业务委托,均由基金公司董事会与各方实体签订契约。 其二,公司型基金各方当事人间的关系有利于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首先,基金公司只设立一个董事会,其中董事会中绝大多数成员都是独立董事,且投资基金的营运与管理中心是基金公司的董事会,而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顾问公司仅处于辅助地位。基金公司将其经营管理的职责分离给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公司,由其进行与经营运作有关的业务。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的营运及管理中心,在法律上是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代表者,众多的独立董事则承担了具体的守护股东(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职责。基金公司可以直接约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一旦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侵害基金持有人及基金公司的利益,基金公司可随时予以更换。其次,基金公司又通过基金托管人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运作行为,而且,托管人由基金公司董事会任免,不再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控制,从而保证了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上述这种公司型的基金结构十分有利于对已处于辅助地位的基金管理人予以有效的监管,这与我国的契约型基金结构中的基金管理人的超强势地位引发的无力监管状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其三,公司型基金产权清晰有利于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他们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通过投票权发表意见,并以股息方式获取收益,发挥以手投票和以脚投票的协同效应。而且,投资者可以对基金公司的经营运作产生 影响 ,并且在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侵害其股东权益时,当基金公司怠于追究时,投资者可以绕过基金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四,公司型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委托方式有利于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首先,从基金设立来看,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发起人负责发起设立基金,销售基金证券,募集基金资金,在基金资金募集成功以后,组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议决《基金章程》等重要文件,选举基金董事会成员,设立基金公司。作为基金基础文件的基金章程及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董事会成员均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发言权。其次,从基金资金的委托来看,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设立后,基金公司代表全体基金持有人通过竞争性的筛选机制,主要是竞投标方式来分别选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公司分别与中标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契约书”和“基金托管契约书”。因此,在基金资金的委托过程中,基金公司占据主导地位,而基金公司是基金持有人的代表,这就意味着基金持有人占据主导地位。但在我国的契约型基金中,基金发起设立的种种事务往往属于与基金管理公司混同或对基金管理公司具有控股地位的发起人的事务,或者直接就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事务,而且基金资金的委托过程也几乎仅仅只是表面文章,既无竞争性的筛选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又在其中占据了绝对的支配地位,根本无法起到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作用。 其五,公司型基金的运行机制有利于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在基金资产正式投入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书”和“基金托管契约书”的规定,定期向基金公司提交基金资产报告、运作建议报告以及其他资料;而基金公司的董事会也应定期召开例会,审查这些报告,并将审查通过的报告向基金持有人公开披露。不难发现,在基金的整个运行过程中,基金持有人的代表即基金公司一直占据基金的中心位置,各项基金运作行为均围绕基金公司的要求而展开。 综上所述,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契约型基金结构不清、基金管理人滥用管理权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的现实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笔者建议我国的基金立法应当顺应 历史 潮流,尽快引入公司型基金的规定,以有效治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新设基金,应尽量选择公司型的组织体系。而当条件成熟时逐步将现有的契约型基金调整为公司型基金。25 另外,笔者认为,合伙型的证券投资基金在符合一定的制度条件后也应当为我国立法所允许。该种形式有利于同样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作为合伙人之一,和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该种组织形式的构建尚需进一步深入探讨。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论文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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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iqian

公开。。。。。。。太公开了胆子好大啊。我就是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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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yyh

国债的含义:指国家公债,是由中央政府按照法定手续发行的,并约定在一定的期限支付规定的利息,并在规定期限内返还本金的有价证券。国债的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在我国是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执行。 国债的特点: (1) 安全性高。由于国债的发行以国家信用和国家财力作担保,持券人不必提心本息的偿还。国债在各种债券中信用等级最高,被称为“金边债券”。 (2) 较强的流动性。由于可上市流通的记帐式和实物券国债,随时可在二级市场买卖转让,因此,国债持有人并不需要一事实上将国债持有到国债到期日。 (3) 收益稳定适中。 (4) 税收优惠。投资于国债所得利息收入无收利息所得税。在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均需收取20%的利息所得税。(一)我国国债发展简史 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国债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1950-1958年):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种国债。在此后的"一五"计划期间,又于1954-1958年间每年发行了一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发行总额为44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预算经济建设支出总额24亿元的11%。1958年后,由于历史原因,国债的发行被终止。第二个阶段(1981年至今):我国于1981年恢复了国债发行,时至今日国债市场的发展又可细分为几个具体的阶段。1981-1987年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5亿元,且发行日也集中在每年的1月1日。这一期间尚不存在国债的一、二级市场,国债发行采取行政摊派形式,面向国营单位和个人,且存在利率差别,个人认购的国债年利率比单位认购的国债年利率高四个百分点。券种比较单一,除1987年发行了54亿元3年期重点建设债券外,均为5~9年的中长期国债。 1988-1993年间国债年发行规模扩大到284亿元,增设了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新品种。1988年国家分两批在61个城市进行国债流通转让试点,初步形成了国债的场外交易市场。1990年后国债开始在交易所交易,形成国债的场内交易市场,当年国债交易额占证券交易总额120亿元的80%以上。1991年我国开始试行国债发行的承购包销;1993年10月和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推出了国债期货和回购两个创新品种。 1994年财政部首次发行了半年和一年的短期国债。1995年国债二级市场交易活跃,特别是期货交易量屡创纪录,但包括"27"事件和回购债务链问题等违规事件频频出现,致使国债期货交易于5月被迫暂停。 1996年国债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变化:首先是财政部改革以往国债集中发行为按月滚动发行,增加了国债发行的频度;其次是国债品种多样化,对短期国债首次实行了贴现发行,并新增了最短期限为3个月的国债,还首次发行了按年付息的十年期和七年期附息国债;第三是在承购包销的基础上,对可上市的8期国债采取了以价格(收益率)或划款期为标的的招标发行方式;第四是当年发行的国债以记帐式国库券为主,逐步使国债走向无纸化。 1996年以后,国债市场交易量有所下降。同时,国债市场出现了托管走向集中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与非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分离的变化,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即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深沪证交所国债市场和场外国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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