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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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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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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语文教案小学语文教案,小学一年级语文教案,小学二年级语文教案,小学三年级语文教案,小学四年级语文教案,小学五 ·《献给老师的歌》活动课设计教, ·圆――创新作文课教案设计 九寨沟课堂教学案例反思,小学语文,语文课堂,语文教学设计,语文论文 2008年8月12日 为小学语文教师提供九寨沟 课堂教学案例反思等案例研究方面的教学参考资料语文课堂教学的情感体验——小学语文教学案例分析小学语文课教学案例析--柳絮飞飞语文课堂教学的情感体验——小学语文教学案例分析 Re:语文课堂教学的情感体验——小学语文教学案例分析 圆圆(游客) 写得真好 by 圆圆(游客) 2007-7-4 23:48:33 小学语文教案论文_喇叭花小学语文教案论文为您提供最新免费的小学语文教案,教学设计,小学语文教学实录,小学语文教学案例, 小学语文课堂教学改革的基本走向, ·小学作文教学改革的新思维 小学语文课教学案例 小学语文课教学案例%%0dom/m/kw/52219/html

小学案例分析论文范文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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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000111

一 什么是教学案例?教学案例是真实而又典型且含有问题的事件 。教学案例是事件 ;教学案例是含有问题的事件 ;教学案例是真实的事件 教学案例是典型的事件 。二、为什么要写教学案例?促进教师教学反思 推动教学理论学习总结教改经验 促进教师交流研讨形成教学研究成果 提高教师专业能力提高教师一般能力三、教学案例有哪些特征和要素?特征:真实性、问题性、启发性、典型性、故事性、研究性价值性真 实 性o教学案例必须是发生在某一特定教学情景的真实的故事,是作者或教师本人经历过的一段教育教学过程,虚构的故事不能成为案例,至少不能成为好的案例。o教师应根据以往的经历撰写案例,尽量真实、具体地描述当时、当地的教学情境和教学过程,保持案例中信息的真实性,使读者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以便于读者能够准确地把握教学的主题与细节、过程与方法、原因与结果。问 题 性o案例应当围绕一个教学主题或教学问题描述教学事件。案例不是某一教育教学过程的实录或某一情景的简单记叙,而是要突出教学中的问题,反映一定的教育理念。启 发 性o案例是先行者为后来者竖起的坐标和书写的启示录,是理念与实践结合的鲜活文本。读者阅读这些案例可以领悟、分享他人的教育教学智慧,把握新课程的精神,获得行动的启示,具有很强的启迪作用,具有很大的教育价值。典 型 性o选择具有普遍意义的教学事件来分析反思。例如:教学导入、新内容的呈现、新内容的操练、教师教学语言(如:讲解、指导语等)、教学媒体的选择、教学策略的应用、学习结果的评价等。具有典型性的教学案例一来可以让作者逐步分析解决自己教学中的问题,二来也可为别人提供启迪。o不要事无巨细都罗列进去,要围绕中心问题进行选择。并不是说所有的事件都可以成为案例,要善于捕捉教学过程中的“问题”或“亮点”。故 事 性o要有完整的情节、戏剧性的矛盾和冲突o教学案例是教学记叙文。为了保证案例的真实性,所描述的教学事件必须有人物、事件、情节、时间地点,有存在一定的冲突和问题情境,鲜活有趣,有较强的可读性。研 究 性o案例中应有作者的反思性研究。在描述完教学事件之后,作者要分析这个教学事件中问题或成功所在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阐明自己经历这个故事之后的理性感悟、体验和独特的认识。包括学生的反应和教师的感受,解决了哪些问题,未解决哪些问题,有何遗憾、打算、设想等。以“问题”为主线,有矛盾、冲突甚至“悬念”,能引起读者兴趣和深入思考。价 值 性o 问题解决有利于改进教学实践,丰富教学理论,促进专业发展。教学案例的要素 : 背景、主题、细节、结果、评析背 景o向读者交代故事发生的有关情况:时间 地点 人物 事件 起因 发展 结果等。主 题o即表明自己想反映的具体问题和观点。通常是表达对某个新理念的认识和理解,或是说明教师角色如何转变,教的方式、学的方式怎样变化,或是介绍对新教材重点、难点的把握和处理等等。细 节o必须忠实地记录整个教育故事发生的过程,包括显性的教学行为和结果和一些隐性的教学行为,即教师、学生的情感活动以及学生的思维反应等。o应当有针对性地选择最能反映主题的特定内容,把关键性的细节写清楚,要特别注意揭示人物的心理。因为人物的行为是故事的表面现象,人物的心理活动则是故事发展的内在依据。结 果o即实施某种教学方法和或教育手段而取得的即时效果,包括学生的反映和教师的感受等。评 析o要对案例所反映的主题和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的指导思想、过程、结果,进行分析和反思。o评析是在记叙基础上的议论,目的在于进一步揭示事件的意义和价值。o可以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不同的理论角度切入,揭示成功的原因和科学的规律。四、怎样撰写教学案例?教学案例撰写的过程;教学案例的类别;课堂教学案例编写的格式;好的教学案例的标准。教学案例撰写的过程学习教/学理论 收集案例素材 提炼案例主题介绍案例事实 进行案例分析教学案例的类别:意外式案例 主题式案例 意外式案例o这是反映师生巧妙处理教学中发生的出人意料而乎情理的偶发事件的案例。o出乎意料之外,但在情理之中;问题格外集中,矛盾十分突出;故事情节不复杂,但能使人由小见大、深受启示。主题式案例o围绕一定主题而展开教学活动的典型事例。这类例有时是按照一定专题开发的,如自主学习专题、合作学习专题学习专题、小学语言教学中的朗读感悟、小学数学教学中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等,故也将这一类案例称为专题式案例。o特点:主题鲜明,内注重专题研究,富有学术价值。其突出功能是,可启发和促进广大教育工与落实课堂教学的新主张以及研究和解教学中出现的新问题。课堂教学案例编写的格式o国内外课堂教学案例编写的格式有多种多样。但不管何种编写格式,它们都有两个共同的特点:n 一是对案例的客观描述;n 二是对案例中所述问题、事件等的分析。( 重点内容)“描述+分析”式o分为两大部分。前半部分主要为描述课堂教学活动的情景,一般是把课堂教学活动中的某一片断像讲故事一样原原本本地、具体生动地描绘出来。描述的形式可以是一串问答式的课堂对话,也可以概括式地叙述,主要是提供一个或一连串课堂教学疑难的问题,并把教育理论、教育思想隐藏的描述之中。后半部分主要针对情景中的一、两个问题进行理论分析。o案例的分析部分是针对描述的情景谈一些个人的感受或理论的说明。分析方法可以是对描述中提出的一个问题,从几个方面加以分析,也可以是对描述中的几个问题,集中从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背景+描述+问题+诠释”式主题与背景 事件与冲突 问题与反思主题与背景o主题反映案例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整篇案例的核心思想。背景主要叙述案例发生的地点、时间、人物的一些基本情况。o不宜很长,提纲挈领叙述清楚即可。事件与冲突o与“描述+分析”式中的描述相同,主要是围绕主题、突出主题所反映的课堂教学活动。o有教学决策的选择与困惑、不同教学决定所产生的不同效果、由此现象引发的思考和新的决策的产生。问题与反思o主要是用教育理论对案例作多角度的解读,包括对课堂教学行为记录资料、课堂实录以及教学活动背后的资料等作理论上的分析。o每个矛盾的背后,必然隐含着丰富的教育思想。所以,通过诠释,挖掘这些矛盾背后的内在思想,揭示其教育规律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好的教学案例的标准:o 有鲜明的案例主题o 有清晰的案例背景o 有典型生动的案例事件o 有深入浅出富有启发性的案例分析和启示。o 具有值得研究的案例问题。五、撰写教学案例应注意哪些问题?应区别于其他教学文本案例与教案案例与论文案例与教学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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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9095

这是课程作业吧,网上z下l一z篇吧 u〖hⅦ侉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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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落山蓝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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