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恩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1妇产科护理人员专业知识不足。 妇产科护理最近几年非常热门,很多人都加入到妇产科护理行业中来,导致出现妇产科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参差不齐,护理知识不足。再加上妇产科护理学是一门涉及范围广和整体性、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妇产科护理人员要想有一个好的护理质量,不仅需要掌握复杂的理论专业知识,而且必须要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刚刚进入妇产科护理的护理人员,其专业知识就显得不足。而且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和新设备投入到妇产科临床中。护理人员如果不能够正确了解新药物和熟练使用新设备方面,可能会造成比较严重的护理安全隐患。 2妇产科护理人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妇产科护理是一份需要护理人员足够耐心和责任心的工作,需要用灵活的方法来应对不同人群和病人。但是由于妇产科是一个比较繁忙的科室,工作预见性差、急诊夜诊多、病情多变、周转率高,各项工作在所有临床科室中最为复杂,尤其是妇产科护理工作,所以有一些护理人员就会出现烦躁、不耐烦等情绪,应付自己本该认真做好的护理工作。而且有少部分护理人员还存在将生活情绪带到工作中来,耐心不足,严重影响护理质量。同时,护理人员还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对于患者及其家属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和告知权不重视,导致出现医疗纠纷。综上可见,护理人员的自身素质还有待提高,以避免出现护理事故和医疗纠纷。 3妇产科护理管理制度不够全面。 随着医学事业的迅猛发展,患者对护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多,其相应的护理管理制度也应该得到更新和完善。但是目前许多医院对护理管理不重视,未能及时制定出满足当前需求的妇产科护理管理制度,仍使用已经存在不足的简单妇产科护理管理制度。医院应该及时补充和修改护理管理制度,让其能够很好地适于指导临床护理工作。 4妇产科护理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护理管理部门没有很好的起到监督作用,导致让护理制度的执行力力度不够。同时有些护理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只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指示,管理懒散,止于形式。这些都表明护产科护理管理的工作落实还不到位,如果不能够很好的解决落实问题,影响妇产科护理质量。 5缺乏有效的沟通。 沟通的目的是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良好的护理沟通,是顺利完成护理工作的基础,也是产科立足的根本,更是预防护理纠纷的关键。有些妇女对于妊娠、分娩等的认识不足,存在抵触、害怕心理。护理人员和患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之一。但是,目前有些妇产科护理人员与患者的交流存在不足,没有及时针对患者的不同情况,做有效的沟通,进行心理疏导。2解决措施 1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 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对于护理质量的高低起到至关重要的位置,医院可以通过培训,来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通过关于妇产科护理知识的专业性培训,让护理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妇科所需要使用的医疗器械,掌握药物的特性和禁忌,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另外医院可以通过开展专业护理竞赛,来提高护理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定期对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进行考核,提高护理人员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对于缺乏经验的护理人员,医院更应该采取针对性的实践操作指导,与有经验的的妇产科护理人员结成“帮扶对子”,让其能够熟练掌握妇产科护理的实践技能。 2增强护理人员的服务和责任意识。 责任心是良好素质的根本,增强护理工作者的责任心是预防工作中事故的发生和进行安全护理的有效方法。医院应对护士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教育,让护理人员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思想。通过增强医护人员的服务和责任意识,让护理人员发现和总结护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做好优质护理,整体提高妇产科护理质量。 3建立建全妇产科护理管理制度。 妇产科护理管理制度是需要进行不断完善的,使之能够适应妇产科护理要求,让妇产科护理更加专业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医院应该围绕妇产科护理管理的战略的实施,对细节进行辨认、分析、补充,明确护理质量目标,以便让护理人员工作时有章可循,人尽其责。与此同时,在制定妇产科护理管理制度时,医院应该结合妇产科的特点。在安排工作方面,医院应该根据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的不同合理来安排工作,最大限度利用每个护理人员的的特点和特长。护理管理制度还应该采取行之有效的激励政策和惩罚政策,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意识。 4严格执行妇产科护理管理制度。 医院组织妇产科护理人员学习妇产科护理管理制度,让医护人员能够更加了解自己所需要做的工作,增强自身的执行力。同时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护理人员的工作落实情况。医院应该对产房药品、用品和医疗设备做好补充管理工作。 5做好患者的沟通工作。 行之有效的沟通工作,可以增加患者的安全感和责任感,让护理人员的护理工作能够有效的开展。首先,护理人员要注意与患者的沟通技巧,采用合理的说话方式和和蔼的态度。其次,护理人员在与患者交谈过程中应该尽量使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避免出现专业术语。而且要注重反向思维的方式回答患者问题,适当给以鼓励,让患者采用积极态度配合治疗。3结论 完善的妇产科护理,不仅可以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而且对于降低医疗纠纷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医院应该,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改进完善妇产科护理工作体系。 作者:黎学莲 单位:四川成都市蒲江县中医医院第二篇:抗菌药物妇产科护理价值1资料与方法 1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2013年2月~2015年1月在我院妇产科使用抗生素治疗并且发生不良反应的110例患者的临床资料,使用的抗生素主要包括B-内酰胺类、大环内酯类、头孢菌素类、氟喹诺酮类、林可霉素类和克林霉素类等。将所有患者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55例。观察组患者年龄19~68岁,平均年龄(5±4)岁,剖腹产术26例,子宫切除术15例,急性盆腔炎10例,其他4例;对照组患者年龄20~69岁,平均年龄(9±5)岁,剖腹产术26例,子宫切除术15例,急性盆腔炎10例,其他4例。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5)。 2方法 1对照组: 采用常规护理,在使用青霉素及头孢菌素前应该做皮试,皮试阴性后方可使用。对其他抗菌药物使用前应仔细询问过敏史。在使用药物中应该严格“三查七对”,根据患者不同年龄、不同疾病及全身状况调节输液滴速,切记不要让患者自行调节输液速度,以免发生意外。用药后密切观察,重点观察输液反应、过敏反应等药物不良反应。 2观察组: 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实施护理干预措施。①加强护理人员对抗生素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常见抗生素的用法用量及不良反应,掌握处理不良反应的方法。②严格掌握抗菌药物配制后的给药时间,最好做到现配现用,一般的医院都存在者护理人员人手不足的情况,部分护理人员为了节省时间,增加效率,在同一时间把第二瓶或第三瓶含抗菌药物的液体配好,长时间放置配好的药液,容易造成污染,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不良反应的发生。③全程严密监测用药后反应,主要内容包括生命体征,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消化道症状及荨麻疹,有无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的变化等情况。④应该熟悉各种药物的配伍禁忌。 3观察指标: 主要观察用药后的不良反应,不良反应主要包括:①毒性反应:耳毒性、肾毒性、肝毒性、神经毒性、胃肠道及免疫系统毒性。②过敏反应:呼吸困难、荨麻疹、过敏性皮炎、过敏性休克。③静脉炎、戒酒硫样反应及猝死等。 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采用X2检验,P<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结果 观察组毒性反应1例,过敏反应2例,戒酒硫样反应0例,静脉炎2例,猝死0例,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对照组毒性反应2例,过敏反应5例,戒酒硫样反应2例,静脉炎2例,猝死1例,不良反应发生率为8%,观察组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5)。3讨论 抗菌药物的使用是治疗妇科炎症的首选方法,通过药敏试验,选择有针对性的抗生素,使治疗妇科炎症能事半功倍。然而,在使用抗菌药物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不良反应,如毒性反应、过敏反应、静脉炎、戒酒硫样反应,甚至猝死等。因此,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能最大限度减少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就变成关注的重点。近年来,研究发现,通过针对性的护理干预可以减少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抗菌药物的毒性反应主要包括耳毒性和肾毒性,是大环内酯类药物常见的不良反应,在护理中,通过认真掌握使用剂量,合理调节输液速度,对毒性反应能做到早期观察,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毒性反应。过敏反应是青霉素类及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常见的不良反应,通过仔细询问过敏史,严格按流程进行皮试操作,药物三查七对,全程监测用药后反应等护理干预,很大程度上可降低过敏反应的发生率。对使用头孢类抗生素中以及停药7d内饮酒引起的双硫仑样反应,通过护理宣教,可明显减少。另外,输液时间过长或者速度过快或者扎针时没有完全按照无菌操作原则,可能发生静脉炎,因此,通过有效的护理干预,能明显减少静脉炎。此外,大量研究报道,在使用钙剂过程中,如果同时使用头孢曲松,可发生猝死。本研究结果显示,通过针对性的护理干预,观察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对照组为8%,观察组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5)。结果表明,妇产科护理干预可减少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总之,妇产科护理干预可大大减少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值得在临床上推广。 作者:李淑华 单位: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