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不止
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方法就是要谨慎地提供个人信息,不要过多的在网络上暴露我们的信息,不要把重要信息保存到电脑或是手机上。谨慎提供个人信息,在使用某些应用时或是登录某些网页时,有时候可能需要同意隐私协议等条款。这时就要判断是否有必要提供个人信息。 
在别地方看见的。 网上注册内容时不要填写个人私密信息 。互联网时代用户数和用户信息量已然和企业的盈利关联了起来,企业希望尽可能多地获取用户信息。但是很多企业在数据保护上所做的工作存在缺陷,对于大部分普通的用户而言,无法干预企业所采取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只能从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着手,尽可能少地暴露自己的用户信息。 尽量远离社交平台涉及的互动类活动很多社交平台,会要求或是需要填写个人信息,而这种参与平台活动的行为,实质上却获取了大量的用户信息,遇到那些奔着个人隐私信息去的没有实质性意义的活动,建议能不参加就不要参与了。 定期安装或者更新病毒防护软件不管是计算机还是智能手机,都已经成为信息泄露的高发地带,用户经常面临不小心点击一个链接或是下载了一个文件就被不法分子攻破个人账户信息的情况,安装防病毒软件进行病毒防护和病毒查杀成为设备使用时的必要手段。 不要在公众场所连接未知的 WiFi 账号现在公共场所有些免费 WiFi 供用户连接使用,有些是为人们提供便利而专门设置的,但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不法分子利用公共场所设置钓鱼 WiFi 的可能,一旦连接到犯罪份子设置的钓鱼 WiFi,用户所使用的电子设备就容易被反扫描,而如果在使用过程中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就会被对方获得。这一点就提醒广大用户在公众场所尽量不要去连接免费 WiFi,以防个人信息的泄露。 警惕手机诈骗短信及电话现在利用短信骗取手机用户的信息的诈骗事件屡见不鲜。这就提醒用户需要特别注意犯罪份子可能通过手机进行财产诈骗的可能。当面对手机短信里的手机账户异常、银行账户异常、银行系统升级等信息,有可能是骗子利用伪基站发送的诈骗信息。遇到这种短信不要管它,或是联系官方工作人员,询问具体情况,验证真伪。 妥善处理好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单据。较为常见的涉及个人信息的单据就是快递单,上面一般会有手机号码、地址等个人信息,而一些消费小票上也包含部分姓名、银行卡号、消费记录等信息,这些单据的不妥善处理也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因此对于已经废弃掉的单据,需要及时进行妥善处置。
一)加大信息安全宣传力度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虽然需要政府主导进行解决,但却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力量来完成各种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防范处理,针对当前国内网民信息安全素养不足的普遍性问题,政府部门还需从学校教育、媒体宣传等多方面入手,展开信息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网民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素养的有效提升,从源头上实现对信息安全问题的有效防范。例如在教育方面,可以由教育部门对小学、中学、大学等各阶段、各学科的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知识、技能融入到教材或实践教学活动中来,使学生能够从小接触、学习信息安全知识与技能,并具备良好的信息安全素养。而在媒体宣传方面,则可以以专题节目、纪录片、网络知识科普活动等形式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知识、技能展开宣传,并由网警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开通官方微博、微信账号,向公众推送各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知识,帮助其树立良好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这样公众的信息安全素养能够得到有效提升,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会随之逐渐减少。 (二)健全政府网络监管机制 在大数据时代下,政府对于网络环境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虽然从目前来看,政府网络监管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但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然需要在现有政府网络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管机制,使政府监管工作能够更加规范、高效。例如针对网警部门警力不足的问题,可建立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构,与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展开全面监控与事前预防,一旦发现违法分子,应立即依法对其进行惩处,并将这类行为纳入到个人或企业征信体系中来,为公众提供有效警示。同时针对一些潜在的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则可以转变工作思路,在从网络入手的同时,与公民主动进行沟通,了解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个人信息窃取、泄露、交易的情况,并以此为线索对不法分子进行打击,从而降低网络监管的难度。 (三)强化互联网行业监管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有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各网络平台系统,因此为避免公众个人信息被互联网企业所泄露,政府还需加强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监管,从行业准入方面入手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严格把关,将存在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用户隔绝在互联网行业之外,改变当前互联网行业内的不良风气。同时,由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自律机制,因此政府部门还需对互联网加以引导,强调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严重性,鼓励企业健康使用大数据,主动担负起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责任,切不可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选择“竭泽而渔”,这样整个行业都会为了长远发展而重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而互联网企业的数据信息使用也会变得更加规范。 (四)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个人信息的隐私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实际问题也比较明确,因此只要立法部门能够针对现存法律问题来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那么网络个人信息法律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就必然能够得到完善。例如在个人隐私信息的使用上,就应在法律中对互联网企业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加以明确,只要收集并使用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无论是主动贩卖用户个人信息,还是用户个人信息因其他问题而被泄漏,互联网企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用户损失进行赔偿,对于一些无须长期使用的个人信息,则需要在达到收集目的后及时删除,不可继续保存或备份。而对于主动售卖用户个人信息、窃取他人个人信息等恶性违法行为,则需要将其纳入到刑法中来,强制违法分子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并对个人信息所有者提供赔偿,这样在违法成本及风险高于个人信息商业价值后,违法行为自然就会变得越来越少。 (五)重视信息安全技术研发 防火墙、数据加密、数据备份等信息安全技术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能够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未来政府部门还需与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积极合作,围绕信息安全技术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展开专项研究,在掌握各种先进信息安全防范技术的同时,结合实际需求对现有信息安全技术进行创新,实现信息安全技术水平的有效提升,这样既可以为互联网企业的平台系统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帮助,同时也能够寻求互联网企业的支持,解决信息安全技术研发的相关资金问题。
实名制火车票容易泄露个人信息。
隐私权:个人私事免受干扰的权利
提及隐私,现代人可能会想到个人日记、通信通话等个人的隐秘事项,也可能会想到夫妻生活、消费开支等个人的私密事务,甚至还会想到身高体重、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等个人不愿公开的资料等。没错,这些不愿外人知道、不愿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就是隐私。
当人类开始使用树叶做遮羞布的时候,“隐私”就已经在人脑中形成概念。而“家丑不可外扬”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人们希望个人的隐私得到保障。只不过,受交通、通信等手段和技术的限制,古时的生活不像现在这么开放,“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式的相对“隐居”隔离使人们并没有将隐私视为一种“权利”。即使人们意识到隐私的重要,凭借自己的力量就足以保护。两次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的文明进程大跨步向前迈进,交通、通讯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拓展了个体的活动空间,“隐私”遭遇“外扬”现象时有发生,依靠个体力量保护自己隐私变得越来越困难。
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为对抗他人对个人隐私的干预,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的概念。在这篇论文中,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一种“不受别人干扰的权利”提出来,认为这项权利是个人自由的起点,只有通过界定这项“人类最广泛、文明最珍视”的权利,个人的“信仰、思想、情感和感受”才能得到保障。此后,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进入20世纪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先后以法律法规等形式,相继对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信息网络时代的隐私权等保护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你好。不要把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到朋友圈。比方说,不要晒火车票、发票、收据等东西,因为上面有你的身份信息;不要晒自己的住所,因为这样很容易会暴露你的位置,让一些“有心人”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