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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之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制的基础。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 转向了人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他们从人性出发,对“自然”和“约定”的关系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提出了“合乎自然的法律”、“未成文的法律”、“到处都遵守一致的法律”等概念,并将“自然”置于法律和习俗之上,区分了自然的公正和人间法的公正。苏格拉底也把自然法和人定法区分开来,他认为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成文的人的法律都必须考虑到正义,正义性不只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 政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义的概念,这是自然法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认为在政治正义中,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自然的是指在每个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它并不依赖于人们这样或那样的想法而存在;而法律的则意味着起初是这样,又可以是那样。自然正义源于人的本性,不依赖于立法权可以在所有的民主政体中普遍适用。而法律的正义则是各个国家完全依附于特定的目的考虑而订立的。与此相适应,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约定法,自然法是约定法的样本,自然正义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普遍的效力,自然法只有一个,而约定法就象国家结构一样,有其各自的特点。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论虽然仅仅限于城邦的范围,但却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他的理论倘若再向前迈进一步就扩展到普遍性的自然法论了。而完成这一步迈进的是斯多葛派的政治思想家们。 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希腊的城邦制度走向衰落。城邦的衰落使得人们对政治不再有狂热的激情,而是更多地关注个人生活。伦理学取代政治学成为人们关注的学说。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是作为伦理学的附属出现的。他们认为“逻各斯”或者“理性”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人必须受宇宙中的普遍法则的支配,这种支配宇宙和个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同时他们指出,宇宙是一个绝对统一的整体,而人是这个绝对统一的整体中的组成部分,人的灵魂分享了宇宙的“圣火”,因此人的理性也是宇宙普遍理性的一部分,人的本性也是宇宙本性的体现。因此, 按照自然生活,就是按照自己的本性和普遍的本性生活,决不做共同法所禁止的事情,决不做贯穿于一切事物中的正确理性所禁止的事情。自然法和人的理性是一致的。显然,斯多葛派的思想并未超越前人的范畴,但其在自然法理论发展史上的地位却是重要的。这主要是因为:斯多葛派使自然法的思想更加具有普遍性。在他们那里,理性的主体超越了城邦和国家的界限,成为包括奴隶在内的“宇宙的公民”。他们从自然法中推出了人人平等的思想。他们认为由于人人都分享了宇宙的“圣火”,因此无论其出身、地位、财富如何不同,他们都是从神那里溢出来的一部分,是神的儿女,相互间是平等的。他们还重视自然法的秩序和规范的普遍意义和特征。虽然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较多地表现为伦理思想,但它毕竟已经突破了之前抽象地谈论自然正义的模式,使自然法成为一系列社会生活明确的准则和法则的渊源。而正义,怎么说呢希腊的正义是一种民族精髓,这个精髓伴随着法,法即于正义,公平而出现! 
西方法律思想史简述题简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及法制观点的核心。(10分)答:(一)、关于正义论的法律观:一、关于人、城邦的论述。“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城邦是正义的产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二、正义与善德。人应该有善、美德和正义这三种品质;三、关于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核心的所在。他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则因国而异;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被分为普遍(守法)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两种。以及中庸之道及其标准,就是“取其中”。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就是正义的法律观,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二)关于法治观点的核心:一、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从法治的理论基础角度,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人性论的基础是人类普遍存在恶性,“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认识论的基础是“众人智慧优于一人智慧”;二、关于法治的内涵。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制定的良好和普遍的服从”,法治还应该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以上两种理论被称作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对于西方法治未来发展的价值定向有深远意义。简述自然法学发展历程、代表人物及其思想核心观点。(10分)答:自然法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早期的自然法学、基督教神学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和现代新自然法学四个发展阶段。(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代表人物:赫拉克里克、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智者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等。核心观点: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是自然法,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律才是正义的。(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核心思想:一、推崇上帝之法,追求幸福生活;二、遵循永恒之法,神化自然法则。(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核心观点:用理性主义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辩护,强调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观点分析国家的起源和目的;系统地提出民主、自由、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论;多数思想家倾向唯物主义和无神论,反对教会。 (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现代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德沃金。核心观点:把法律、道德、人类社会和政治生活联系起来,既强调高于法律的自然法原则,又把自然法实体化,使自然法与实体规则紧密结合,息息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