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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论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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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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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羞的火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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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信与职业道德 》   假如我对一株沙漠里的小草允诺:  我要去灌一壶水,滋润你焦渴的心灵!  然而四周沙黄,看不到海市蜃楼,更不见绿洲  那么,我会默默离开,放弃对一棵小草的承诺吗?  不,不会。我将用自己的眼泪去实现,即使生命枯竭。  因为我懂得诚信:一诺千金  心,早已伏在赤兔马背上,随它驰骋。   诚信是脊梁的支柱,  心有诚意,也能感天动地  那顶礼膜拜的朝圣者,以信念为食。  雨坠落大地,并不因为云的抛弃  是为履行对江河湖海的誓言:  将清新甘甜博大无私地送予万物;  日月轮回,斗转星移  诚信始终是历史长河里不灭的明珠  照亮人间喜怒哀乐,悲欢离合  长辈们用一生的平安快乐告戒我:做人要讲诚信!   曾子信守妻言,杀猪教儿流传至今  小时侯学习列宁,勇敢地承认打破了花瓶;  老人出海,即使没有捕回大白鲨  也为了脱口的一句话,拼命带回令人咂舌的鱼骨架  临刑的囚徒,向天主忏悔罪恶的谎言。  事实上,诚信哪止兑现简单的承诺  诚信是人格的金外衣,裹着感恩的心!  万人景仰的主教,玷污了爱斯米拉达  背着真相的重担,张贴虚伪的面孔,  比卡西魔多更丑恶  行走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是天使还是魔鬼?   品牌,积聚着诚信的含金量和职业人的心血  拥有品牌,便拥有无坚不摧的力量  然而,没有长年累月诚信的守护与职业道德的监督,  哪会有异口同声的赞许,谁又始终坚持选择?  当人们嚼出了陈年馅,看也不看一眼冠生圆;  看着挣扎在死亡线上的病人,  亲友们无数次诅咒始作俑者的丧尽天良!   在这物欲横流的世界里  少人把工作当乐趣,有人视金钱为目标  利欲的诱惑好比伊甸园的禁果  一旦冲破道德底线,便开始了苦难  为何心起伏不定,何不淡泊宁静  哲人说:令人疲惫的不是远方的高山,  而是鞋子里的一粒沙。  穿上道德的外衣吧,骑上赤兔马  用宽容的心,去欣赏更多的风景!   二、《职业道德“诚信”在先》   丁平准秘书长在总会计师培训班上的讲授的课题是——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诚信从2001年开始强调至今似乎有点老生常谈,但是还是单设出来做为教学内容,不难看出不论是主办单位还是总裁自己对总会计师接班人寄予的希望。   孔子说: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如果把诚信解释为诚实守信,还不够积极;但若把诚信解释为真诚与自信,那么诚信一词就大放异彩。因为我们发现诚信一词的最大秘密就是真诚和自信!尽管诚信与灵魂的答案还差一级,但是就职业道德这一层面上来说,诚信就是最核心的答案。那么作为会计人员的我们应该在诚信上作些什么呢?怎样淋漓尽致的在会计工作中体现这一人格魅力呢?这似乎还没有一个定性的结论。让我们先明确一下概念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所谓会计职业道德,就是会计人员在会计事务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即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它体现了会计工作的特点和会计职业责任的要求,规定了财会工作者在履行公职中“应当怎么样”、“不应当怎么样”。这些道德标准是财经法规、财会政策制度所不能替代的。非法行为肯定不道德,但合法行为也可能存在着不道德问题。而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要求更高,所以如此,首先是有利于社会,因为它关系着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在行业间诚信更是重要,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会计人员既是会计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又是会计制度的具体执行者。执法是会计人员的光荣职责,守法是会计人员应尽的义务,在职业工作中要做到廉洁、正直、诚实,不得为谋取私利而弄虚作假。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纪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的各个阶段必须符合会计真实客观的要求。会计确认必须以实际经济活动为依据。会计计量、记录的对象必须是真实的经济业务。会计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掩饰,做到会计信息正确可靠,而且要对不真实的会计数据予以坚决纠正。会计人员还应当恪守信用,除得到特殊许可或由于法律责任、职业责任等方面的需要以外,不能用于私人目的或向第三者泄漏本单位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应当遵照《会计法》及有关职业技术标准进行业务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自己的业务能力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准上,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会计人员应当始终如一地使自己的行为保持良好的信誉,不得有任何有损于职业信誉的行为,不参与或支持任何可能有负职业信誉的活动。   财政部2003年先后批文关于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工作上反复提到:要引导广大会计人员积极参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同时发挥思想文化阵地在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营造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氛围。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中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准人、考核、奖惩、培训、退出等办法,研究完善将会计职业道德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范畴,同时结合会计从业资格发证、注册等工作,研究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推动和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规范化、法制化。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公信力的现实要求,有利于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中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把本地区、本部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行业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管制上的基本形式,会计职业道德的实施主要靠会计人员的道德感和良心,而不是受制于外力。但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专业性很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任务不会自行实现,道德品格也难以在每个人员身上自发形成。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道德决策能力只能依靠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来形成并提高。未来会计事业的建设者,他们必须有德有才,德才兼备。因此,不仅要向他们讲授会计专业知识,训练专业技能,还必须向他们传授会计职业道德知识,陶冶职业道德品质、情操,把职业道德教育与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   无论是爱情、生活、工作与学习的哪一个场合,缺乏诚信就没有公信力,就没有真正的“身价”。外在的财富、容貌和职位可以影响别人对你的评价,但人若无诚信,行业无诚信,只能遭人弃恨;你若有诚信,行业有诚信、企业以诚信为本,将会加倍地放大你的未来收益。海尔总裁张瑞敏说:一个企业要永续经营,首先要得到社会的承认、用户的承认。企业对用户真诚到永远,才有用户、社会对企业的回报,才能保证企业向前发展。所以我们要牢记老子的一句话: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三、《职业道德与诚信建设》  诚信作为一个具有哲学意义的命题,在不同阶段、不同层面及不同行业的具体含义和作用是有所区别的。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服务行业,是提供诚信产品的,应该对职业道德与诚信建设进行客观、深入的研究、探讨和分析,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更好地为公众利益服务。这也是我们面临的紧迫责任和义务。   诚信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与现实物质利益联系如此紧密   在自然经济和传统文化层面上,诚信是道德文化的核心,强调的是内在品德修养,追求的是人格高尚,境界崇高,更侧重于精神方面的追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二字具有极其重要的分量。“忠义礼智信”是人们提倡并力求遵守的行为准则。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又说:“信则人任焉”。荀子认为:“养心莫善于诚”。老子也把诚信作为人生行为的重要准则:“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庄子把“本真”看作精诚之极至。这些圣贤哲人的论述,生动显示了诚信在中国人心目中的价值和地位。在当时社会经济处于自然经济状态,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市场交往不发达,诚信更多停留在“自省”、“自律”程度。因此,重农轻商,重义轻利是其主要特征,诚信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简单。但如今的情况截然不同了。  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既是道德资源,又是经济资源,诚信在保障交易正常进行中具有重要作用。进入市场经济以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交换方式的发展,人们很难再游移于社会经济之外,而具有了更为明显的社会性和现实性。诚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物质内容,从道德追求进入到物质生活领域。这种诚信理念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如果传统文化的诚信强调“克己复礼”,那么现代诚信则强调“互利”和“双赢”。因此,诚信在伦理学家看是道德资源,在经济学家看则是经济资源,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  在经济活动中,若道德缺失,信用遭破坏,就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交易链条中断。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环节上,生产、运输、赊购、赊销等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使交易链条中断。如作为市场经济核心的银行,信用就是其发展的基础。离开信用,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也都无法发展。而且市场经济越发展,诚信的作用越重要。  诚信是企业取胜的法宝。纵观中外的成功企业,都把诚信作为追求和必备的品质之一,无一不是以诚信为本而发展壮大的。如被誉为“腌菜之王”的海因茨,他成功的哲学就是“忍耐加诚实”。在1875年全美国经济大萧条的情况下,为了守信,他赔本收购,后来连自己的企业也破产了,但他坚信“一个诚实的人不会在商场上倒下”,仍在四处借债履行合约。后来他成为商场巨人,他的腌黄瓜、番茄酱全球闻名。他的成功是经营理念的成功,也是品质的成功。  “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诚信在会计行业尤为重要,正像中国现代会计先父潘序伦先生指出的那样,“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把信用作为会计工作的生命线,诚信不仅是一种责任,更与重大利益相关。守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必将付出成本。  对执业会计师而言,诚信既是财富,诚信又是财源,诚信还是财力。诚信是财富,是指它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开拓,市场的占有;诚信是财源,是指它不仅可以使客户增多,扩大实力,而且可以使同行合作者增多,在合作中取得利润;诚信是财力,是指诚信品牌是一种极大的无形资产。诚信一旦缺失,就意味着失去了走向市场化与国际化的通行证。   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受到重视   2001年以来,“安然”等事件在美国证券市场和会计市场引发了诚信危机,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可以说会计师行业的信用危机是全球性的。这些问题说明,会计师行业作为诚信鉴证者和实践者的责任越来越重大,同时随着公众诚信意识的觉醒,对会计师行业的诚信监督也越来越广泛,而随着法律的健全,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和监管越来越规范。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生存资本是自身的诚信,也与其他中介行业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最终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而不单纯是审计对象或客户本身。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仅体现自身与客户的关系,同时还直接影响市场经济各方面利益。特别是在资本市场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会计审计的重要作用在于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决定着资本市场上企业和投资者信息的对称性。  注册会计师是证券市场中各种矛盾的聚集点。因为证券市场中各种经济活动,诸如资产重组、置换、关联交易等,其会计信息最后都要由注册会计师予以审计,并直接引导和影响市场投资者的决策行为。因此,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职业,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社会经济活动公证的职能,为社会、大众所信任和依靠。由于其责任重大,其失信后对社会公众产生直接影响。从美国的安达信、中国的中天勤,都可以看到这一点。从这一点上说,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受到的挑战无异于行业生命受到挑战。正如一些会计师所说的,“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公正,整个市场何谈公正,会计师不诚信,市场又谈何诚信”。   讲诚信、讲职业道德是市场经济对注册会计师的客观要求   诚信问题的核心,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如何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注册会计师诚信的核心则是保持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法制经济,而诚信又是建立在诚实理念和高尚操守上的自律规范。一方面市场制度要求运用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优化资源配置,追求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市场的本质又要求追求利润最大化不伤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这正是诚信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意义所在,也是推动诚信建设的动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发展壮大,社会公众对会计师职业的认识和了解也在逐渐加深,对执业会计师的服务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执业会计师对客户和同行保持胜任能力、专业水平、独立性以及避免利益冲突等愈显重要,保持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已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的核心。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形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96年制定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遵循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与客户及同行关系等进行了规范,同时还制定了旨在控制执业风险的质量控制准则及旨在保持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等制度,并在日常行业管理中积极推进这些制度的实施。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建设仍然面临很大挑战。在特定的时期和条件下,由于有非常复杂的原因(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还包括经济、管理、教育和信息的充分性等很多原因),失信能够不付或只付少量成本,而获取巨大利润,经济活动中的商业欺诈、不平等交易以及恶性竞争会大量存在。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信息的鉴证者,为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自身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诚信水平,才能为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专业服务。   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客观的态度,更需要创新的思路   诚信不只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不只是一个行业的问题,也是一项紧密联系的社会系统工程。  诚信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融合,是一般社会公德在注册会计师职业中的具体体现。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职业,既要遵循一般社会公德,也要遵循与职业相关的特殊要求。这种特殊要求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随着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演进而逐渐形成的、为社会公认并为多数注册会计师自觉遵守的习惯、规则、纪律;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为和活动要求的法律法规等。这也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形成的两种机制,即自律与他律。注册会计师是社会职能专业化和人的角色社会化的统一。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将与他人、社会结成一些特殊的社会关系,包括职业主体与职业服务对象之间、团体之间、职业团体内部的个体之间以及职业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了维持并协调这些复杂的、特殊的社会关系,除了依靠法律、政治、经济的规范外,还需借助适应职业生活特点并用以调节职业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就是以协调注册会计师个人、职业团体与社会关系为核心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是注册会计师责、权、利的有机统一。总之,诚信的核心问题是:在谋求个人利益时,如何对待他人利益。诚信问题的根本解决在于用诚信的道德规范约束从业人员的动机,用诚信的法律规范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当前,要做到以下这几个方面尤其需要运用发展的眼光和创造性思维。  诚信需要调控。正像市场经济需要宏观调控一样,诚信建设同样需要整体调控。因为诚信与市场制度的其他条件有密切联系,不能孤立看待。行业诚信问题也不可能单独解决。  现代社会建立信誉机制的主要手段是现代组织,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中介组织。一个人的生命有限但组织生命可以无限,如果个人利益取决于组织价值而组织价值又依赖于诚信,则个人就会注意信誉。因此,诚信调控就是要用非市场的力量通过组织和个人提高诚信水平。这些力量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法律和行政力量,二是社会力量,三是行为人的良知。加强法制和政府监管,是用非市场力量抑制市场制度的弊端。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改进会计的法制建设,明确具体的惩处标准和惩处范围,即明确哪些是会计的责任,哪些是审计责任,保证对失信的查处发现及时,惩处到位,责任到人。二是明确监管责任。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对象与服务对象是平等的三者关系。即使行业间也是平等的,相互不具备制衡能力,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一个单位的虚假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都可能导致下一家或几家造假行为的出现。  对此,政府必须负起责任。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解决防止造假,惩处造假,以及严格执法问题。还要发挥社会力量,主要是增加执业透明度。要在法律上明确,根据公开的财务报表对上市公司所作的分析,属于言论自由,不构成名誉侵权。应当建立和培植揭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市场力量,以改变目前造假力量大于抑制力量的失衡状态。同时,更要启发行为人的良知,主要是加大教育力度。诚信在多大范围和什么程度上为人们所接受,取决于诚信的宣传和教育。要让人们认识到,诚信是重要并且有益的,诚信是必然趋势,不诚信的人终究要付出代价,是为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2002年以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了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后续教育力度,目的就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对诚信执业的认识水平。  诚信需要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解决行业诚信问题的武器。创新就是要针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失败暴露出的竞相压价,不顾质量恶性竞争,为保收益不计后果“接下家”,面对干预和压力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原则而违心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问题,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观念创新逐步加以解决。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使从业人员不能违反;建立相应的体制,使从业人员不敢违反;通过深入的教育,使从业人员不愿违反。  创新需要把握三点:一是紧紧依靠公众,包括业内人员和社会大众,充分发挥他们的实践创造和聪明才智。二是紧紧抓住体制创新,通过改制把利益和风险捆在一起。三是狠抓行业监管,查处虚假行为,增加失信者的成本。诚信说到底是一种机制而不是口号。  2002年以来,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业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诚信建设措施。比如,制定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实施重要领域的业务报备制度,把非常规更换事务所作为业务监管的突破口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  诚信需要发展。诚信无论作为经济资源还是道德资源,其内在规定性都需不断充实和发展。特别是作为社会中介行业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保障经济平衡运行、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成本、保障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职业道德和诚信的发展依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职业道德和诚信的发展是执业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三,职业道德和诚信发展是社会公众对中介机构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只有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不断深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监控制度,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才能促进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深入发展,以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要,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中实现自身价值,树立良好形象。  自上个世纪以来,潘序伦先生就在中国会计界最早倡导了诚信理念。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诚”的诚信精神,已深深植根于会计执业界人士的心中,成为忠诚敬业的座右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思想将会进一步发扬光大。  (在“海峡两岸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暨诚信建设研讨会”上的演讲摘要)

律师职业道德论文2000字

288 评论(14)

ydd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
254 评论(12)

chthb

](1)卢某私自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并收受财物,是违法的。《律师 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人帐。本案中卢某未通过律师事务所,也没签订 合同,私自受理案件并收了酬金1万元,是非法的。(2)卢某销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非法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 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当 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作为律师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收了钱后就迁就当事人的不 法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益。本案中卢某为了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的目的, 销毁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掩盖事实真相是非法的。(3)卢某指使、诱导犯罪嫌疑人家属丁某向有关人员行赌是非法的。《律师法》第35条 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检察官、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 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卢某要丁某“表示表示,,是在诱导、指使其行贿,是非法 的。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4)卢某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带丁某同去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3 条的规定: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律 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作准备。如果携带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则可能引 起串供、翻供,从而妨碍侦查、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因而卢某带丁同去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做法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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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并购案引发"封口门"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浮出水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消息一传出立刻引起全民关注和热议,而紧接着发生的钱卫清律师“封口门”事件却让人们嗅到了了一股法律的硝烟味,一个企业并购的战场转为人们探讨律师职业操守的舞台,和君创业一连3封给可口可乐和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把“封口门”事件推向高潮。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可口可乐斥资24亿美元收购汇源66%的股份的消息一发布,媒体和专家便忙碌起来。 9月5日,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应某网站邀请,在直播的访谈现场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表示“不看好”这次并购。他称:“从反垄断法来讲,并购一事欲通过审查障碍还是很大的。另一方面,民族感情这一关是很难跨越,民意的反映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相关部门的决策。总之,从法律、市场及民意几方面来看,并购成功都不是很容易的事。” 但直播一结束,钱卫清又马上宣布撤回在网络上的言论,通知网站不能发布。很快,钱卫清的言论被隐去了。 疑惑中,有“知情人士”揭开了谜底:原来钱卫清“撤回”言论的行为,竟是由于可口可乐的“封口”。大成律师所的其他律师承接了可口可乐方面的委托,担任收购汇源案件的法律顾问,所以钱在网站的发言受到了可口可乐的强烈抗议。 事隔三四日,网站发布了钱卫清的澄清,称“得知了可口可乐系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之后,有义务撤回他“个人的言论”。 可口可乐作出回应:“可口可乐公司从未要求或影响任何机构和个人发表他们的意见和言论。可口可乐保留对不负责任谣言追诉的权利。” 一家叫做和君创业的管理咨询公司却偏偏不依不挠,委托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向可口可乐公司发出律师函抗议。 “和君创业对可口可乐公司运用自身的经济实力,侵害和君创业的合法权益,及剥夺钱卫清律师作为个人发表不同意见的言论自由,表示强烈不满。”和君创业总裁李肃公开谴责。 和君创业向可口可乐三“逼宫” 为什么说可口可乐的“封口”,侵害了和君创业的合法权益呢?原来,钱卫清是和君创业的法律顾问,并与和君创业就社会公益事业提供义务服务达成了长期服务协议,特别是在中国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反垄断领域的合作,已有三年之久。 去网站做访谈的时候李肃出差在内蒙古,接受采访前,李肃与钱卫清沟通过,由钱卫清代表双方表达基本观点。“封口门”事件发生后,和君创业收到钱卫清与其解除合作关系的要求,称今后不再参与任何涉及可口可乐公司垄断式并购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相关公益活动。 于是2008年9月9日,和君创业委托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向可口可乐公司发出律师函,表达了三点意见和要求: 第一、和君创业对钱卫清律师的委托与可口可乐公司对大成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委托不存在冲突,希望可口可乐公司答复同意两项委托并存。 第二、钱卫清律师在网站发表的言论代表其本人及和君创业共同研究的成果,希望可口可乐公司致电大成律师事务所与网站恢复钱卫清律师在2008年9月5日发表的所有言论的刊载。 第三、钱卫清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承担着参与对反垄断法研究、讨论的社会责任,希望可口可乐公司公开表态同意钱卫清律师继续其研究活动,并自由发表其个人言论。 2008年9月12日,针对可口可乐公司“保留对不负责任谣言追诉的权利”的声明,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再次函告可口可乐公司,希望尽快正面回应上述三点要求,否则,和君创业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和公民的权利,将保留对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这是可口可乐公司对受害当事人施加压力,我只能理解为这是侵权行为的继续和深化。”李肃表示。 9月17日,和君创业委托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发出第三封律师函,向可口可乐公司和大成律师所“逼宫”。 和君创业表示,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和大成律师所不予答复,视同默认,和君创业将从2008年9月22日起恢复与钱卫清律师的合作,继续委托钱卫清律师作为顾问,提供反垄断等社会公益活动方面的法律服务。 截至记者发稿,可口可乐公司和大成律师所还未对此做出回应。 利益冲突凸现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这段时间我也在思考这个事件引发出来的关于法律职业的一些问题。”封口事件的主角钱卫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首先抛出了这一话题。 利益冲突的范围怎么界定,是让钱卫清困惑的事情。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是诉讼倒比较容易判断,不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而非讼就很难判断了。一个律师以专家身份去评判讨论某个事件,可能会影响到所里其他律师代理的委托人的利益,那么这是否就属于利益冲突和回避的范围呢?如果这个评判本身又是公益活动,是理论探索,而不是获利行为,那么这是否又构成利益冲突? 钱卫清充满疑问,但表示自己是“出于严格的角度,尽力避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律师法学教研室主任王进喜教授对钱卫清在利益冲突时的“闭口”表示赞同。王进喜认为,利益冲突是法律职业的中心道德问题。利益冲突规则是律师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极其重要的行为规则。这一规则明确地确定了律师必须认可的其他利益。同时,利益冲突规则的适用并不能仅仅从单个律师的角度出发,还要考虑到利益冲突规则对于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影响问题。特别是在律师事务所规模日益扩大的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化。 因此,王进喜认为钱卫清“不针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一具体案件发表评论,更有助于维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的利益,更有利于维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他呈现给世人的,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形象”。 中国律师杂志社原总编辑、团中央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则从“封口门”事件再次重申其一贯的立场——即把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他说能够理解部分网友的“民族大义”,但其他人也应理解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立场。当事人利益在律师面前是最高最重的,这个当事人包括个人和整个团队的当事人。 那么,钱卫清作为和君创业的法律顾问,并与和君创业就社会公益事业提供义务服务达成了长期服务协议,其“闭口”行为又是否损害了和君创业的利益呢? 刘桂明认为钱卫清“撤回”自己的言论并没有损害和君创业的利益,因为他是“撤回”而不是“否认”,钱卫清并没有否认自己当初的观点,而且他们分布共同研究成果的行为已经完成。 如何解决利益冲突的矛盾呢?王进喜介绍现行律师法对此规定的很简单,仅在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尽管对利益冲突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是仍很简陋,特别是对于律师事务所内某个律师的利益冲突对其他律师的影响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王进喜认为律师事务所本身是受委托者,其成员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所受利益冲突的规定。 由于现行的规则在这些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许多律师事务所从基本原理出发,制定了自己更为详细、更为科学的利益冲突规则。 但是,如果像可口可乐事件没有原被告,如果一方的活动是公益性质呢?钱卫清表示,这也是大成律师所正在思考的问题。“封口门”事件的副产品将是把律师所利益冲突规则的制定,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利益冲突正在“垄断”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全国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五百多名律师,分布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可口可乐成为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就意味着中国有五百多名律师将像钱卫清律师一样闭口。这让人不得不感到害怕:如果“利益冲突”条款就可以实现封口的话,财大气粗的强势群体是否可以以此“垄断”稀缺的法律资源和话语权。 曾几何时,“垄断”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悄悄出现了:企业巨头通过与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达成合作,合法、安全而有效地实现了垄断“法律专业服务”的目的;政府通过与当地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致使“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没有律师代理……“律师也能被垄断”?人们为弱势群体的救济渠道被静悄悄的、隐蔽的、合法的、有效地剥夺而忧虑。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尤其担心话语权的垄断。他认为,如果一旦依据与律师所的“利益冲突”条款就可以实现封口的话,那“封口”的范围会扩展到法学专家,因为法学专家多数都是兼职律师。 “封口门”事件中钱卫清律师无伤大雅地选择了“闭口”。但有人提出,如果事情真的发展到了“垄断”律师的那一天,我们需要一位律师作为可口可乐公司的对手的时候,公众能够要求这位律师界鼎鼎大名的人物必须冒着违法、违约的风险、放弃他三十年法律人的荣誉,跳出来做民族英雄吗? “这要看聘请律师的目的,如果是善意的目的,代理是有效的;如果是为了垄断,就不能认定他是出于代理的目的,就可以不适用利益冲突规则。利益冲突并非完全排除律师的话语权和独立性,钱律师不针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一具体案件发表评论,符合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但是这并不妨碍他通过就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发表评论等方式,宣传法治,服务社会。”对于利益冲突与“垄断”与律师独立性的关系,王进喜有非常明确的见解。 何时对“利益冲突”与律师的独立性作出法律规定?律师是否可以被垄断?此难题值得各界认真探讨。 对民族品牌的保护应遵循市场规则,更要有宽广的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讲,对民族品牌的保护不是体现在外资收购民族品牌企业股份那一刻,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许多法律制度可资援用对待汇源果汁被收购案应有更广的法律思维 仇京荣 据媒体报道,可口可乐已于日前将收购汇源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到商务部,以备反垄断审查。 可口可乐即将收购汇源果汁的消息9月3日一公布,立即引起了国内同行和社会公众强烈反应。短短10天左右,有2万人次参与了某网站关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调查,反对者的比例高达4%。而此时,国外商界人士也高度关注该收购案的命运。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接受媒体专访称:“我们关注这个要约收购是否能够完全充分地依照商业原则以及法律规定来处理,还是受民族情绪的主导。” 那么,在涉及到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反垄断审查时,国内民意与法律规则如何平衡,值得认真思考。 首先,必须明确法律与民意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关联的。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最高层次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意,那种将民意与法律对立起来的思维是非理性的。当然,如果多数民意(注意不仅仅是个别媒体或民调机构的统计)认为某部法律不合民意需要修订或废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完成,而不能用“民意”绑架法律。 其次,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反垄断审查应依照反垄断法标准实施。我国反垄断法的主旨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妨碍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同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给予特殊保护。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而言,汇源果汁的股权显然不属于特殊保护的范围,那种要求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审查的主张,或有同业者寻求公权力庇护以躲避竞争的嫌疑。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及可口可乐和汇源果汁的营业额,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需要申报审查并无争议。但是否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关乎能否通过审查的关键。 反垄断法规定与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相关的因素包括:(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审查中,目前最不确定也是专业人士最为关注的是市场份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国内同行的说法,可口可乐公司占据着果汁市场7%的市场份额,而汇源果汁则占据了果汁市场8%的份额(一些媒体披露的数据与此有差异,可能因统计年份、口径不同,但悬殊不太大),一旦并购案被通过,可口可乐占据超过60%的市场份额;而可口可乐方面则表示,根据饮料市场调查公司英国加纳地亚公司2008年中国饮料市场年报显示,可口可乐与汇源合并后所占的市场份额低于20%。一个讲的是“果汁市场”的占有率,另一个讲的是“饮料市场”的占有率,两者适用的是不同标准。 我国目前尚无相关市场的划分标准的法律规范或案例,国外一般是通过具体案例确定,主要从竞争产品的物理特征、价格、用途等因素考虑。欧共体法院在1978年审理的“联合商标公司案”中认为香蕉的柔软度、特殊气味及易于消化的特性与其他水果不一样,因此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参照该案例的划分原则,应该说汽水饮料与果汁饮料应分属于不同的市场。至于是否还要细分纯果汁市场和中浓度果汁市场,取决于审查者的态度,但从物理特征和用途因素考虑必要性不大。如此,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后,其中国市场分额超过50%应该不会有太大的争议,而且审查者很容易调查清楚。 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后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而言,认定收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而予以禁止应该具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可口可乐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可能获得附限制条件的通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被禁止,并非“民意”的压力所致,而是严格依法办事的结果;如果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通过审查,也非国际商业巨头的压力,而是因其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对民族品牌的保护应遵循市场规则,更要有宽广的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讲,对民族品牌的保护不是体现在外资收购民族品牌企业股份那一刻,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许多法律制度可资援用。比如,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商标法律制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专利法律制度中对专利权的保护;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对原产地产品的保护。以及竞争法律制度中对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的预防和制止等等,在不同领域内对民族品牌培育、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人们切不可忽视上述列举以及未列举的各种法律制度对民族品牌的培育、保护作用。对待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国人尽可以持一个开放的胸怀。市场经济拒绝封闭,要求开放、流通和竞争,这其中就包括资本的流动。近现代中国曾产生过许许多多民族品牌,也不乏百年老店,但是那些消亡的民族品牌主要不是外资的收购,而是自身逐渐丧失竞争力所致。因此,对民族品牌的最有效的保护,不是闭关自守靠政府将外资拒之门外,而是要依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只有在公平竞争中,我们的民族品牌才能最终做强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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