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瓜井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 
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其专业水平也越来越高,总体素质越来越焕然一新。但是,律师整体专业素质的提高,不能掩盖其职业道德水平的停滞不前甚至下降,在某些地方,社会对律师的满意度并不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许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瓶颈。对此作为未来中国律师队伍的一员,本文认为了解律师行业的道德水平现状,找出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一些浅薄的对策意见,是十分重要的。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含义及特征(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二)强制性与自治性的统一(三)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二)律师同业之间的关系问题(三)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问题三、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探析四、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对策(一)思想上要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性质和使命(二)内容上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三)管理上加强监督与管理,严格惩戒制度五、结语
浙江省2017年4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毕论文供选的题目有334个,详见如下: (注:三位数字为选题代码)001 中国司法改革问题 002 中国法治建设问题 003 法律与社会问题 004 法律职业问题 005 中国法学问题 006 西方法律发展运动研究 007 发展权及发展权理论 008 革命与法律发展 009 法国律师职业组织及其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生 010 美国律师协会与美国司法制度的变革 011 德国的律师协会与法西斯主义的关系 012 英国的法律职业中的政治保守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 013 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的经验与教训 014 个案判决中的正当性问题研究 015 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的关系问题研究 016 立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与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之比较研究 017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研究 018 法学中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划界及比较研究 019 全球化对于两大法系法律思维模式的潜在影响及发展趋势研究 020 法治本士化的理论基点及方法论研究 021 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022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问题研究 023 霍费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应用性研究 024 法的本质问题研究 025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问题研究 026 中国各家法律思想的共同文化原型比较研究 027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信仰问题研究 028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问题 029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之梳理 030 程序与宪政 031 作为政体结构的正义 032 市民社会、私法文化与法治建设 033 中国法治障碍的个案分析 034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及其反思(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反思) 035 从刑法或诉讼法的变迁看20世纪中国法文化的转型 036 农民法律意识的嬗变(个案分析) 037 法官与行政官在职业素养、职业道德上的区别 038 法学教育、司法统一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039 论“活法”(living law)与中国法治进程 040 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培养、管理研究 041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究 042 论社会法的精神 043 中国法治进程的条件分析 044 论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 045 论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 046 论专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047 论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制度 048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立法研究 049 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050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处理 051 古希腊法律演进的特点及其背景分析 052 罗马私法体系形成中的经济因素 053 宗教与法律相互关系探讨 054 欧洲城市法的性质及其作用 055 普通法的程序优先原则及对法治的意义 056 大陆法的成文法典法及对法治的意义 057 法系特点比较研究 058 部门法形成的条件及意义 059 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060 对抗制与纠问制诉讼方式的历史成因、异同及对现代诉讼制度的影响 061 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 062 从基本制度构件分析司法公正的条件 063 “不患寡而患不均”之我见 064 论复仇 065 论“准五服以制罪” 066 《韩非子·忠孝》篇读后 067 “天人合一”观念与“秋冬行刑” 068 论明代吏治的得失 069 从“葫芦僧判葫芦案”说起 070 论“官当” 071 论孙中山的“权能分治” 072 “治之经,礼与法”——论荀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073 宪法诉讼制度探析 074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075 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076 制宪权问题研究 077 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078 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079 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080 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081 平等权问题研究 082 欧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083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与道德解读 084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适用范围研究 085 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制度研究(从个案出发展开研究,比如贵州人大立法听证) 086 论行政职权(运用实证分析法学方法展开研究) 087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或宪政基础) 088 行政诉讼领域举证责任的配置(新的证据规则出台后的视角) 089 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090 行政不成文法源探微 091 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及制度建构 092 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093 行政撤诉的社会学分析 09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095 论授权行政主体 096 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097 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098 论无效行政行为 099 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100 论行政侵权归责原则 101 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02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宽趋势 103 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104 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05 行政法上不成文法渊源研究 106 论行政听证及其适用 107 论卷宗阅览权 108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09 论行政确认判决 110 论行政回避制度 111 论行政行为的撤销 112 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113 论行政资讯公开 11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115 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 116 论行政许可制度 117 论行政知情权 118 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119 论行政听证制度 120 行政强制程序法定化 121 WTO与中国司法审查的完善 122 WTO与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 123 论行政调查程序 124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125 论罪刑法定原则 126 论犯罪概念 127 论犯罪构成 128 论正当防卫 129 论自首 130 论危害国家安全罪 13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32 论走私罪 133 论贪污罪 134 论贿赂罪 135 论金融犯罪 136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37 论涉税犯罪 138 论违反公司法的犯罪 139 论危害环境与自然资源犯罪 140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41 论正当防卫 142 论共同犯罪 143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44 论绑架罪 145 论抢劫罪 146 论盗窃罪 147 论侵占罪 148 论贪污罪 149 论受贿罪 150 论挪用公款罪 151 论刑事简易程序 152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53 论证人出庭作证 154 论被告人的口供 155 论律师辩护 156 论附带民事诉讼 157 论立案监督 158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59 论审判公开 160 论审判监督程序 161 论抗诉 162 论物证 163 论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164 论刑事鉴定 165 论不起诉 166 有组织犯罪研究的几个问题 167 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问题初探 168 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预防 169 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界定 170 试论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 171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 172 关于沉默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173 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174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构初探 17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 176 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177 论刑事司法现状制度 178 论逮捕 179 论无罪推定原则 180 论举证责任制度 181 论刑事庭审方式改革 182 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183 论证明标准 184 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185 无权处分及其法律效力研究 186 物权行为研究 187 论缔约过失研究 188 违法性法律行为的效力 189 表见代理研究 190 公司法人格及否认研究 191 附条件法律行为研究 192 因人的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 193 物权行为理论的再探索 194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构 195 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的再认识 196 所有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197 论我国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98 论占有 199 关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关系的重构 200 论婚姻本质 201 论同居者的法律地位 202 论配偶身份权 203 论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204 论合立遗嘱 205 论生育权 206 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207 论遗嘱的有效性 208 离婚标准研讨 209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10 论经济法的本质 211 论经济法的目标 212 论价格卡特尔 213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14 论行政垄断 215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216 论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 217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218 论限制竞争协议 219 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220 论股东代表诉讼 221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222 论股东资格的取得 223 论处罚性赔偿金的适用 224 论我国税法裁量权的合理运作 225 论产品缺陷 226 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227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28 股东出资的法律问题 22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230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231 公司犯罪问题研究 232 论股票与债券 233 企业转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34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35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研究 236 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237 企业收购、兼并和股权置换若干法律问题 238 企业破产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239 破产责任与破产犯罪研究 240 论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241 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 242 劳动法本质论 243 劳动法基本原则研讨 244 劳动权的法律定位 245 再就业问题的法律对策 246 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247 集体谈判机制的法律探讨 248 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49 论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250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251 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基本法的创新 252 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研究 253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254 排污权交易制度 255 绿色壁垒与我国的环境贸易中的法律对策 256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257 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258 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259 入世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260 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法律问题研究 261 污染转嫁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262 提单物权凭证研究 263 电子提单的流转及安全性法律分析 264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探析 265 海运欺诈及防治 266 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 267 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 268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及对策 269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探析 270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问题 271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权利冲突研究 272 WTO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73 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 274 域名的法律保护 275 基因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76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77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278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研究 279 商号法律保护研究 280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281 商业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82 浙江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283 新世纪中的国家主权问题 284 WTO规则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285 NGO、公司及个人的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286 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287 论人权公约的实施 288 论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法机制 289 上海合作组织研究 290 论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 291 从国际法看“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292 试论国家主权豁免 293 WTO框架下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294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反致、识别、规避等)研究 295 国际私法各种法律适用(合同、知识产权、物权、侵权、婚姻、继承等)研究 296 国际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管辖权、司法协助、诉讼费用担保、判决域外承认执行等)研究 297 国际商事仲裁基本问题(仲裁协议、仲裁员、友好仲裁、裁决域外执行、纽约公约等)研究 298 WTO各种基本法律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等)研究 299 论多边投资协定(MIA)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300 国际金融服务市场开放下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研究 301 巴赛尔体制的演变与跨国银行的监管 302 WTO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 303 论一国四席态势下的中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304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305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选择性保障措施制度研究 306 论WTO的透明度原则 307 论DSB对WTO规则的解释 308 DBS报告的效力及其执行 309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问题研究 310 入世后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311 中国入世后产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312 WTO的新议题研究(竞争政策、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 313 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314 反倾销法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315 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316 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317 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研究 318 产品责任诉讼的举证责任比较研究 319 国际反规避规则研究 320 投资自由化趋势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321 WTO的例外制度研究 322 WTO农业补贴规则及我国的对策 323 试论迁徙自由与中国出入境管理体制的改革 324 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之我见 325 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 326 试论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7 试论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8 试论金融犯罪(洗钱、信用卡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329 国际移民法比较研究 330 WTO与中国公安工作改革 331 论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32 WTO与中国劳改、劳教、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 333 论依法规范中国的“私人侦探”服务机构 334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防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