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丫头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如何发展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不断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个性化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成为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及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理财和经济发展相互联系研究为主线,具体分析了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深刻剖析了目前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所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方向和产品创新的方式,提出了使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理财价值;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创新;风险建议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它起源于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流行于全球。个人理财不仅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而且也改变着整个金融业的游戏规则。我国商业银行自90年代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以来,逐渐呈现出竞争激烈的态势。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08年一季度,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已经超过17万亿,由此可见我国民间资本得不到有效的增值服务。因此个人理财业务在中国有着强烈的市场需求。目前来看,我国个人理财的品种需要不断推陈出新个人理财的专业人员的队伍需要逐渐形成,个人理财专业人员的素质,专业技能需要不断的提升和完善,金融实践的变化对我们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期间存在的问题绝不容小觑,我国的个人理财理论研究和业务发展有较强的紧迫性。 一、正确认识投资理财的价值 (一) 平衡收支 收入和支出的不同步性是我们需要理财的主要原因。理财就是站在整体的角度,订立一生的目标与计划,让我们在人生的各个阶段都能轻松应变,在保证财务安全的前提下享受更高质量的生活,实现一个生活无忧、合理有序的生活状态。 (二) 积累财富 通过理财,我们可以采用正确的投资态度和方法,在每一个时期使自己手中的金钱在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产生最大的效益,更快地积累到实现各种目标的资金,并在需要资金的时候有充足的现金可供支配。 (三) 明白自己的需求 理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是让理财的人思考并清楚自己真正的需求,然后将财务资源科学地分配到需要的地方。有很多人尽管很会赚钱,也积累了很多的财富,但其生活品质却并没有随着其财富的增加而同步提高。这都是因为他们并没有明白自己真正的需求,从而导致财富消费的效用不大。 (四) 保障生活规避风险 现代社会人人面对的是一个瞬息万变的世界,风险无处不在。我们时刻都有可能遭遇意外事件。无论是诸如事业、疾病伤残、意外死亡等与我们自身相关的微观风险还是我们个人无法控制的像通货膨胀、金融风暴、政治动荡等的宏观风险,这些风险如果发生都会给个人的财务安全以至日常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而一个科学的财务资源的安排则可以事先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当风险来临时不会惊慌失措。 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现实需求分析 (一) 个人可用于理财的财富数量不断增加 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向好运行,个人手中累积的货币财富越 来越多。截止到2008年一季度,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17万亿,由于基于传统中国文化及对财富观念,导致个人储蓄率逐年增高。我国国民储蓄率2001至2005年间达到44%,居民户储蓄率达到16%以上,再加上家庭发展因素的制约,如住房、子女教育、养老、及疾病等问题的内需成本持续走高,也使得居民个人消费被极大抑制。而2005年以来,由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轻微的物件持续走高逐渐向通货膨胀转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现金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不断增强。 (二) 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个人理财的需求 从目前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理财产品看,主要特点是金融产品简单叠加而缺乏创新、产品重复率高。虽然各理财产品的名称不同,但其市值内涵基本相似。对于客户而言,实际上没有较多的选择。因此,无法改变理财产品单一的困境。此外,理财门槛过高,手续繁杂也是制约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桎梏。 (三) 宏观调控政策对个人金融活动的影响不断增强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逐渐对金融市场产生更大的影响,构成了金融市场另一强大主体。例如,截止2007年5月末,沪深两市账户总数已经突破1亿大关,其中2006年以来新增开户数超过2660万。因此,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对个人投资者的针对性不断加强,调控个人投资主体变得与机构投资者一样重要,但个人投资者毕竟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信息获得和专业性反应都较差,因此往往成为政策调控的牺牲品。这样就促进了个人投资者寻求专业理财人员、专业理财机构的需求。 (四) 金融市场对个人金融法活动的开放高度提高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抑制现象逐步改变,体现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对个人投资者的开放。2005年7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正式向个人开放。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特批的商业银行作为平台,直接参与国内黄金市场进行实物黄金投资。2007年2月开始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个人持有的外汇额度从2006年刚放宽的2万美元又扩大到了5万美元,增加了个人投资选择。2007年5月11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取消了以前代客境外业务“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QDII)投资纽约、伦敦等海外股市、基金,这就为国内现在相对封闭的个人投资市场打开了新途径,这些都是表明了我国个人参与金融市场已经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投资者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投资预期不断高涨,就给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产生了压力。 三、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现存问题的揭示 (一)法律保障缺失 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监管标准不统一,商业银行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劵公司有《证劵公司客户资金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基金公司有《关于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法》;保险公司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信托公司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一般都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在税收、利率(收益率)以及会计制度等多方面的规定各自为战,造成金融机构竞争上的事实不平等,金融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理财业务是近年来金融业的新兴业务,尤其是第三方理财业务更是其中的创新。因此更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环境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各方参与者的利益。 (二)信用制度建设薄弱 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已经习惯并认可了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且建立了较强的信任感。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必须要解决个人对于机构的信任问题,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个人理财对业务活动建立在个人与机构互相信任基础上的金融活动,但由于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第三方机构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健全的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道德风险”,给客户带来大的理财损失。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刚刚起步,针对理财机构的信用制度建设还处在空白阶段,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理财的整体发展。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推出信用缺失惩罚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个人利益,这也能够促进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缺乏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保障 个人理财业务是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理念,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一种新型综合性业务。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工作通常都归口于个人银行业务部。但是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银行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这些业务又由多个部门管理,造成最后各业务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在实际工作中条块分割,难以融会贯通,无法实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缺乏高素质的专业理财人员 个人理财业务对客户来讲,就是确定阶段性生活及投资目标、审视资产分配状况及承受能力。根据专业理财人士的建议调整资产配置与结构投资,及时了解资产状况及相关信息,通过有效控制风险,实现个人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对于银行来讲,个人理财业务就是细分不同层次个人客户的理财需求,研究开发满足不同层次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综合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以理财专员一对一的专业化服务为依托,以高效的计算机系统为支撑,为客户提供多功能、全方位、分层次、个性化的综合服务。因此,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必须全面了解个人银行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证劵、保险、房地产等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而且还必须具有优良的品德,诚实守信。可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从而使其理财人员对证劵、保险、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十分有限。因此,目前我国还普遍缺乏既熟悉银行业务又精通证劵交易、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高素质的、专业的、训练有素的、全能性的金融策划师。 (五)产品创新落后于市场需求 由于金融产品没有专利权,创新产品极易被模仿。为了保持和扩大对客户的吸引力,各商业银行就必须不断的进行产品创新。目前我国的理财机构在产品策略上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受政策、配套环境和自身能力诸多方面的限制,理财新产品的开发无论是在速度上还是在功能上均滞后于市场需求。各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大多是将原有的存贷款产品及中间业务重新组合或在服务上做一些提升,在观念和内容上有实质性突破的产品并不多;二是已有产品的功能深度挖掘和宣传推动不够,一些不错的产品,实际了解的客户不多,更无法让客户灵活运用;三是理财服务尚未创立“品牌”,无法取得品牌竞争优势。 四、 对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一)从宏观政策上适应当前金融政策法规,支持个人理财业务发展 1、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发展趋势 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金融业重新关注和探讨混业经营,说明我国金融政策也在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监管当局已经认识趋势和发展方向,各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但是银行证劵、保险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局面已延续很多年,“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可能才是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途径。 2、 我国金融机构在分业监管条件下,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 3、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下加快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 4、 加强和培育社会第三方机构理财业务的开展,以行业自律的形式,监督 考核理财专业人士的执业能力,使其通过科学的方式来分析其内在的理财目标,然后利用各种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组合投资工具,使专业的理财人员做到金融产品的交叉营销。 (二)积极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环境建设和培育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格局还未发生大的变化的时候,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应能较好地融入现行体制,推动个人理财业务市场发展。银行在组织架构上和业务分工的重组中,要充分研究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特殊性要求。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要求,专门指定一个职权相对独立的、职责比较明晰的、专业结构比较综合的业务部门负责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划和发展。 (三)做好个人理财业务技术性研究 一要做好个人理财业务服务内容的研究,客户个人理财业务产品个性化需求化的研究。在人生的各个阶段,客户对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需求表现了较大的差异性。因此,根据不同客户需求提供适合其资产增值或保值的愿望,这是拓展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的十分关键的环节。 二是确保个人理财业务内容充实,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财理念。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开放进程的加快,个人理财业务将不再是简单的为客户提供单一的储蓄或国债咨询,而是真正的使客户资产得到科学理财,最大化的客户资产得到保值和增值。 (四)加强理财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开发与经营 1、 创新个人理财产品,提升理财业务品牌内涵 个人理财业务要想有新突破,就必须在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不断创新,认真了解、体会客户的需求,在研究分析客户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各种理财产品进行更新和完善,既要满足低端客户服务的一般需求,又要重视差别化地为高端客户提供特殊安排,实现由产品同质化向差异化的转变。 2、 开辟多种投资渠道,拓展理财产品空间 商业银行应利用信息技术的发展,积极开展网上银行业务,使客户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就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让客户充分体验到电子化个人理财工具的快捷、方便,最大限度地建立起稳定的电子银行及高端客户群体。商业银行在应在法律政策的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程度,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拓展理财产品的空间。 (五)分步骤、分阶段发展我国个人理财业务,提升我国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的竞争力。从为客户提供以差别化服务为手段的理财建议到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投资咨询业务到成为代客投资理财,需要得到政策上、技术上、环境上、人材上多方面支持和配合,特别重要的是,当前,个人理财规划师的培养,已成为我国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中之重。 结 论: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理财业务要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环境中占据积极有利的地位,必须在新环境中加速创新机制、完善体制。在宏观政策上,应加强金融政策的积极引导,支持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努力培育业务环境;在微观上,理财机构内部应加强执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提升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竞争力,从而使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更趋合理、完善。 参考文献: [1]张颖《个人理财教程》 [M]2007 [2]倪凤月《对我国个人理财市场发展问题的思考》[J]2007(151-155) [3]葛兆强 高宇辉《银行家》 [J]2008(11) [4]刘潇《中国科技博鉴》 [J]2008(24) [5]刘哲《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J]2008(b11) [6]赵彦锋 李秀菊《投资理财细节全书》 [M]2007(1-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 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 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 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 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 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 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 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 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 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 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 (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 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 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 (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关于金融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供大家进行参考: 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调整 [提示] 此题的论点在于,必须对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进行调整,在论述过程中,可以介绍过去我国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讨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出台的背景通过论述经济金融形势的新变化,得出调整的方向和目标。 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与财政政策目标的协调 [提示] 可以通过论述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控制通货膨胀的政策措施以及20世纪90年代末期防范通货紧缩的政策措施,来论述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在目标上的协调。 我国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选取 [提示] 此题可以包括如下内容: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重要性;选择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主要依据;从理论上来说有哪些中间目标可供选择;西方国家在货币政策方面的实践;我国在货币政策方面的实践;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及其选择原因;货币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利率应成为我国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 [提示] 我国目前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这一目标现存的问题;利率作为中间目标的好处及条件;我国目前的状况已达到利率作为中间目标的要求;如何为中间目标的调整做好准备。 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终结 [提示] 货币供应量曾经普遍作为中间目标的事实;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金融科技的发展为货币供应量继续作为中间目标带来的困难;其他可供选择的中间目标。 我国应继续将货币供应量作为主要中间目标 [提示] 西方国家纷纷放弃货币供应量作为中间目标的事实;西方国家放弃这一中间目标的原因;鉴于我国目前的状况,我国应继续将货币供应量为主要中间目标;对货币供应量中间目标进行改进。 发挥再贴现政策的作用,改善宏观金融调控 [提示] 可以结合目前票据业务蓬勃发展态势,对我国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的进一步发展进行论述,主要侧重对再贴现政策的功能、重要性、目前的条件等进行论述。 进一步拓展我国公开市场业务的对策 [提示] 我国目前的公开市场业务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开市场业务的重要性,进一步拓展公开市场业务的对策(如进一步促进国库券市场的发展)等。 我国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进一步改革 [提示]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以后所取得的主要进步,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这些问题的影响;对进一步改革的建议;相应准备条件。 衡量货币政策松紧程度的指标选择 [提示] 要建立衡量货币政策松紧程度的指标体系,在选取指标时,需要考虑其可测性、客观性、及时性等要求。 转轨时期中国货币政策的特点 [提示] 主要从中国目前经济转轨时期的特征出发,对货币政策的特殊性进行概括和总结,最好能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货币政策进行对比。 转轨时期中国货币政策目标的确定 [提示] 相对于前一题来说,范围要小一些,主要侧重于货币政策目标的论述。可以参考东欧、前苏联国家的经验教训。 转轨时期中国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 [提示] 主要针对中国转轨时期的特点,提出选择货币政策工具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如传导机制、对传导体的要求等),可供选择的主要工具,对目前情况下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组合的建议。 中国与美国(或其他国家)货币政策的区别(及其启示) [提示] 通过比较,论述两者之间的特点,并从中得出启示。 通货膨胀机制与通货紧缩机制的比较(及其启示) [提示] 通过论述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的机制,说明货币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说明货币运行的惯性、经济运行的惯性,并得出货币管理的经验教训。
你可以去问下你的导师或者师哥师姐呗~看下你应该怎么写~其次就是自己多去查阅下参考文献看下(金融)这本或者是这类的期刊~看下这类的论文写作有什么规律~好好学习参考参考吧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的文献资料已经给你发过去了,请查收sohu那个,上边那些事代写,请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