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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关于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跨国公司、法人和自然人。调整对象是受国际经济法规所约束的国际经济关系(相对各国而言)或对外经济关系(相对一国而言)。法律渊源主要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判例、国际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决议,以及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诉讼法。 
首先,国际经济关系当中既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的经济管制关系;其次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也要涉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法规范。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1)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是各国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指引的内国民商法(如我国的新《合同法》);(2)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是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商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为各国的经济行政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4)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构成国际经济法(如《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