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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为经济法之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之显著特征之经济法的相对软性,详细阐述其成因、内容及对经济法实践的意义。所谓经济法的相对软性,主要是指,在经济生活急剧变化的今天,由于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经济立法变动较快,法律规范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显,较之传统稳健的具有大陆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显得较为灵活和多变,并且在经济执法或司法中显示出非严格性,所以借助国际法中“软”的概念,取其不稳定、不强硬之意,对经济法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一些描述。 一、 经济法的动态性 (一) 经济法动态性之界定 法律之稳定性作为法之价值体现,一直以来为学者青睐有加,人们可以凭法而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进而确定自己之行为模式,成为法之社会功能的重要表现。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基于调整对象之多变性,更需适时适度的作出变动,体现出独有之特征。 首先,“市场失灵”的理论给经济法提供介入市场的理论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因而使干预范围之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有动态性,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之对象,只是在不同阶段实际受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其次,既使市场良性有序的运转,也并非意味市场即静止不变的,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而国家不必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会发生变动呈现出一定之动态性。 再次,从经济法之发展趋势来看,深受经济学理论之基础性影响,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大萧条,凯恩斯革命,大滞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政策渗透至经济之法,基于经济学理论之百家争鸣及统治者之选择使用,经济法也呈现出方向性之变动。 故经济法的动态性可界定为:经济法不可一成不变,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职能,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之变化而变化。 有些学者在界定动态性概念之后,特将动态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作比,认为 “动态性是具一定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不确定性则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然而在法哲学之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之观念上我们已知道:我国虽继受前苏联之“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但社会生活之实际、客观规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脱离了经济基础与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之认同,法律的社会功效是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沦为“恶法”的。故在谈论法之动态性时,就已经包含了法之客观性之基础问题的认同,无需再强调之。 (二)经济法动态性之成因 经济法的外部条件决定之 首先,“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虽然不具有统一的智力,它却解决着一种当今最大的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即市场失灵。表现在: (1) 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外溢性”,诸如市场主体可以不付代价地得到外部之经济效益,或由于外部之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之补偿。而且诸如国防、消防、科教文卫等公共产品,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场竞争的失灵。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降低。 (3) 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原则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但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收入水平必然会有差异,且价格随供求波动,市场的自发调节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 (5) 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会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6) 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场体制中,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一个主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因此运行过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难免。 市场失灵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逐步显现的,随着经济结构、经济规模、市场成熟度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呈现出“动态性”。故对此进行干预的经济法也必然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主要为调整的手段具有综合多变的特征。 其次,“政府失败”的存在。主张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的各种经济理论,基于一种认识:即政府比单个经济主体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是说政府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单一主体,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单个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的试行错误。但上世纪70年代“大滞涨”之事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存在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强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收集信息,并由于政府自身的偏好,异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而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而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作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之忠实贯彻,这将带来巨大的成本。 故应有谨慎认识政府作用之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之干预,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既能使这种干预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潜在边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经济上,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不固定性:当市场出现失灵时,需要将原本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纳入调整范围,表现为一定之扩张性。当市场失灵因国家干预而得到弥补后,由于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预之手”,经济法之调整范围因而收缩,表现出一定之回复性。 2 经济法的自身品格决定之 首先,经济法的动态性是由经济法宗旨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为实现此宗旨,经济法将其着眼点放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着眼于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上。而且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故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 其次,经济法的动态性也是由经济法性质决定的。现在多数学者对经济法之界定为社会法性质,以期弥补无法纯粹将之纳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乌尔比安对公私法之界定并佐之以史尚宽先生关于现代公私法之观点: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可以认为经济法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其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与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权法不同,经济法之授权法性质又给予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以较大的空间,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体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排除法律、政府的积极介入,民商法之调整手段可具有原则性统领意义,具体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丰富之,具有强大的包容性。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利和义务的运用不允许随意变通,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 (三) 经济法动态性之内容 变动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调整范围、调控主体等一系列方面随经济社会之变动而变动,故此不加以赘述。 扩张性与回复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基于弥补行政法之介入经济生活之无能力,有限政府“限权”之功能而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操作运用而“授权”,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之干预。一方面,在市场失灵时,对那些在市场正常时不应由其干预之经济关系进行干预,触及市民社会内部运作,这是对民商法的缺陷的弥补,是必要之“扩张”;另一方面,作为常态的宏观调控,经济法赋予调控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保证其宏观调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权力就具有扩张性,具有管理扩大化的倾向,这也是动态性之表现。 但在我国之特殊国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观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国家运用起经济法之扩张性功能时得心应手,市民社会也长于依赖国家之干预,对防范来自国家之越权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因而强调经济法之回复性就更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干预之“度”的问题。 对于第一方面的扩张性,应从经济法对调控时间、调控力度、调控手段之明确和程序性规定来防范公权之界越。而对于第二方面的常态扩张性,就应从“控权法”角度理解经济法,转变“政府管一切”的观念,附责任于权力之后,启动权力即意味着责任之“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以达到经济法的回复性。 相对稳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稳定性,必难以实现其指引行为的社会功能。“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恰性和连续性。”经济法具有动态性,但也是一个个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继承性的经济法律制度才构成了经济法发展的历史。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奥肯定律失效,在我国出现了宏观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两大悖论:一是经济高速增长,就业吸纳能力不足,就业形势异常严峻;二是经济高速增长,消费不足,物价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具体到大学生就业方面,表现为大学应届毕业生工作难找,大学生的期望工资逐年走低,大学生的初次就业率大幅下降。目前,大学生就业已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越来越突出的热点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我们应当认清当前就业形势,从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个角度透视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成因,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有效促进大学生就业。一、大学生就业难的成因简析(一)高校。一个有效的市场,可以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某种商品的供求平衡。对高等教育市场而言,由于供应主要由政府控制,因此价格机制很难奏效,结构性矛盾难以避免。政府垄断高等教育造成“市场失灵”与结构失衡,高等教育的个人投资回报率没有达到均衡点,致使高等教育有效供给不足。作为高等教育需求方的学生或家长,在进行个人理性教育投资决策时,因为群聚效应造成了消费群体行为的非理性,人们只顾考虑抢先占据有利的社会教育资源,而忽视了机会成本,从而形成了高等教育卖方市场格局。高校的运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与市场需求相脱节,作为人才培养的主体,在专业学科设置方面与用人单位的标准和需求不能很好对接。学校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化关注不够,出现“产销不适”。因此,高等教育供求难以在人力资源市场上达到平衡,造成了大学生就业难的现实。近年来,有些学校为了追求短时效应,盲目开办一些热门专业,造成人才供求过剩;有些高校缺乏市场灵敏性,对一些社会需求较少的专业,不及时调整招生人数,改革课程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式,出现了学生一毕业就失业的现象。(二)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对未来就业期望过高,就业信心与能力不足等等都是造成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重要原因。就业自信心不足。以2007届毕业生为例,据教育部调查数据显示,仅有20.08% 的受调查毕业生表示“自信可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有42.96%的毕业生表示“通过努力可以找到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毕业生对所学知识、技能以及自身职业素质能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缺乏信心,同时也说明毕业生对高校的教育内容缺乏自信。过高的期望值。虽然,大学生大多已走出对薪酬期望过高的误区,但对薪酬福利的要求仍处于偏高状态,因而与企业能够给予的实际报酬仍有一定的差距。对自身定位不准确。许多毕业生选择就业单位时瞄准外企、国企和政府机关。择业地点仍集中在北京、广州、上海及其他沿海发达地区。对用人单位缺乏了解。不少毕业生对求职单位的情况和岗位专业知识缺乏了解,便去盲目求职,造成成功率不高。就业能力不足。当今大学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的就业能力严重不足。(三)用人单位。有的用人单位盲目提高用人标准,追求人才高消费,崇尚高学历,致使人才配置失调,造成极大的浪费,也给毕业生就业增加了难度。有些用人单位缺乏人才培养机制,希望引进的人才即刻发挥作用,创造社会价值,因此在人员招聘时特别关注被招对象是否具备工作经验,不愿接受应届毕业生。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从事的一项关于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需求行为的研究表明,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的评价实际上包含了“工作态度评价”和“工作能力评价”两个方面。具体说来就是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大学毕业生最欠缺的是“敬业精神”;而对大学毕业生“工作能力”的评价也高于对“工作态度”的评价。调查还发现,用人单位认为男大学毕业生的劳动效率普遍高于女大学毕业生。二、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对策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要综合考虑:高校要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意识,充分自主择业和竞争就业;用人单位要努力构建比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体系;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将毕业生就业真正转向市场选择轨道,减少结构性失业。总之,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学生、社会等方面综合研究、系统把握、重点突破、标本兼治。(一)政府要承担起对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宏观指导职责政府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中居于主导地位,各级政府要把就业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在宏观层面上,要实施适度增长的高就业率经济发展战略,并形成就业优先的政策导向;中观层面上要完善现有的劳动预备制度,建设全省性(甚至全国性)就业市场,完善现有的就业统计体制;微观层面上要拓展大学生就业途径,增加大学生就业岗位。具体而言,政府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提高就业弹性,增加就业容量,缓解劳动力总量过剩的压力,着重发展第三产业,扶持中小企业,以发展经济来拓展就业空间。各级政府要力求在本地消化富余劳动力,同时加强省与省之间甚至国际联系,进行高层次人才输出,同时要重视中低层次劳务输出,以平衡国内的人力资源配置。第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各地政府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毕业生就业网络及覆盖全国的“高校就业联盟网”,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出台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就业困难补助制度和就业推荐成功奖励制度,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出台未就业毕业生岗前培训资助制度,由政府提供见习津贴和见习岗位并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定期发布新职业需求信息,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从事的知识技能型职业岗位,开拓毕业生就业新领域,同时全面推行技术技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之间的衔接。第三,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体系。政府要出台鼓励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和城市街道、社区就业的新政策,不断扩大有利于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基层接受锻炼的项目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后续服务力度,发挥科研项目对毕业生下基层的带动作用;要启动减免教育贷款、增加经费补贴等经济杠杆,引导毕业生走向西部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基层单位和国有中小型企业,积极推广和落实“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和“大学生村官计划”,采取发放小额贴息贷款、设立风险基金等激励机制,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对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生给予更多关心、支持和帮助。第四,大力推进就业市场建设。政府要建立规范、高效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推动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之间的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要进一步做好市场信息的后续开发和有效利用工作,及时将各种有效信息反馈到决策和服务环节;要加强各类市场管理,控制招聘会的规模,建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信用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在大学生应聘、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第五,改革教育机制和学生就业机制。目前国外一些大学实行学分制,学生一起入学却不一起毕业,在求学的3年里,每个月都有人找到工作。我国可借鉴国外高校的做法实行真正的学分制,使学生每年都可以毕业、找工作,企业全年都可以进学校招聘人才。(二)高校要适应就业市场需求和社会需要进行改革第一,结合市场需求进行专业结构调整。高校要转变教育理念,瞄准社会需求,大力调整学科设置和专业结构,办特色学校。教育部从宏观上要严格控制布点过多的专业并研究制定学科调整宏观指导意见,坚决调整过多、过滥甚至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和专业,减、停就业率不高的专业。各高校要按照市场需求设计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让学生早日介入就业市场。第二,处理好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的关系。高校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为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在扩招的同时推进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学科建设,更加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后,高校应当把“推销毕业生”作为办学的重要环节,以就业率为重要指标,让用人单位来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建立并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各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就业指导机构,切实采取措施把就业指导贯穿于大学生在大学生活的全过程,从低年级起就开设“创业与就业教育”课,加强有关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研究和指导工作,建立校园网及毕业生就业网,使就业信息服务网成为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第四,加强学生综合能力如就业能力、适应能力、抗挫能力、动手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等的培养,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订单式”培养和“双证书”制度,增强大学生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第五,做好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高校要增强服务意识,贴近学生实际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增强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要提供周到细致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让所有毕业生都能及时了解国家的最新就业政策,对那些就业压力比较大或者家庭困难的毕业生要方便快捷地为其办理各种就业手续。(三)学生要确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和态度目前,我国应届毕业生普遍对工资期望值过高,希望在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收入相对较高的三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大城市就业。我认为,大学生要根据自身能力科学确定自己的社会坐标,将一步到位的就业观念转到“先就业后发展”、“先就业后择业”的“灵活就业”、“动态就业”观念上来。为此,大学生从入学开始就要树立就业意识,利用见习、实习的机会熟悉人才市场,主动了解我国现行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增强对社会和就业市场的适应性。同时,大学生要培养主动推销自己的意识,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寻找“适合自己、最能充分展示自己才华的舞台”上,树立创业意识和终身学习的观念,以实现深度就业。(四)社会要全方位支持大学生就业大学生就业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支持。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着盲目追求高学历而忽视人才的实际能力的用人倾向,这种用人观念将造成教育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对教育过程和教育目标也将产生误导。鉴于此,用人单位应改革陈旧的用人观念和制度,不拘一格遴选人才,这也有利于推动学校不拘一格培育人才。另外,用人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新闻界等都要积极倡导艰苦创业的精神,有条件的要设立大学毕业生流动工作站,建设更加完善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同时,各地要废除各种就业歧视政策,消除就业市场上的年龄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等不公平现象,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良好就业环境,有力地支持毕业生充分、顺利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