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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中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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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fu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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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发展变迁!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经历了哪些重要阶段?工保网依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文件内容: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截至2017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8652万人,比上年增长7%。如此庞大的数字注定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角色,长期备受社会关注。事实亦是如此,“农民工”这一敏感词汇一直是国家与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有关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的热点事件更是每每掀起舆论热潮。目前,当下国内的农民工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一般;农民工流动性大,无法有效缴纳社保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国家近年来持续保持着相关政策的完善与推进,如:农民工全面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社保全国联网、建筑农民工转型建筑产业工人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加快了农民工合法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条件也有了显著提高。相较改革开放之初,甚至“农民工”这一群体形成之初,国内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条件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追溯过往,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政策历程?以时间与阶段特征区分,主要分为:起源初始、初步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发展三大主要阶段。180年代政策初起源初始阶段国内“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源自于80年代初。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功后出现大量过剩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开始规模化的向城市涌入,成为早期农民工的雏形。当时,国家的回应是拒绝农民工出现,政策全面限禁农民自有流动、自由择业。这样的政策原因既有历史因素,也与当时国内经济发展形式有关:轻工业发展缓慢,多项事业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国内就业机会远远无法满足当时的就业人数。相关数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镇闲置劳动力达到200多万人,一旦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更是雪上加霜。契机出现虽然中央限制农民进城务工,但在经济规律作用下,农民仍然自发涌向城镇。尤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调整轻重工业发展战略,城乡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一方面,农村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开始提高,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也开始再次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镇;另一方面,1983年中共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认为农民可以进城务工,这对城乡发展有促进意义。故此,1984年,国家一号文件首次允许农民在自行解决口粮后进城务工经商。21984-2010政策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可以看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国家逐渐开始重视数量巨大的农业劳动力对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国内现代化建设的作用,一些初步保障农民工社会权益的政策制度也开始逐渐形成。11984年国家重视乡镇企业发展对于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的作用,同时要求工厂与农民签订合同。2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深化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待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得到了一定保障。31997年国务院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民工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制度化发展轨道,强化民工输出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建设。这是国家针对农民工群体而发布的首个关于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内容的正式文件,也是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41999年国家技委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中介市场,有效保障了进城农民工求职权益。52000年中央在制定“十五”规划时提出,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完善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劳动者积极就业。这对于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社会权益。6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农村工作会上,强调要清理针对务工农民而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问题,健全劳动合同制。这一阶段,农民工群体的人口红利优势不断展露:吃苦耐劳、薪资要求低、数量庞大。这对于当时国家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因而这一阶段,国家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开始越发重视。最明显的表现,当属2003年两件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进程有着重要影响事件的发生。01首次提出“农民工”词汇2003年的农村工作会上,党中央和国务院继续强调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以解决欠扣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加强职业培训为工作要点。而且,首次提到“农民工”这一词,将进城务工的这部分农民群体称作农民工,这越发表明着国家对于这个新群体的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历史地位从此得到充分肯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也基本形成。02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薪2003年10月,总理在重庆云阳县走访三峡库区移民时,偶尔碰见刚刚割完猪草回家的当地村民熊德明,并为她丈夫李建明讨薪。随后在“总理为农妇讨薪”的示范效应下,全国迅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暴”。全国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严打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熊德明当年还被评为年度经济人物。此后7年间,国家分别在2004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发布中央一号文件,不断加强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推进与政策完善。从取消歧视性规定到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工资增长等制度,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逐步迈向了新的发展阶段。32010年-至今政策进一步发展阶段走过初步发展阶段,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有了长足的进展,但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同时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也随之面临新的挑战。这一阶段,国家的政策方向主要以:鼓励农民工创业、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四个重点为主。鼓励农民工创业2012年,中央印发一号文件,要求下大力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资金支持;2015年,国务院提出构建大众创业相关指导意见,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互联网经济融合发展创新活动,并提出结合经济发展形式与需要,为返乡农民工积极谋划创业方式;2016年,国务院提出要激发重点群体创业活动,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各地建立多层面的创业平台,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维权意识低,经常出现企业拒缴漏缴社保的现象。但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农民工社保缴纳政策,在农民工重点从事的各个行业领域相关规定中,对社保缴纳一项不断严格规范。同时大力推进四库一平台、农民工全面实名制、社保全国联网工作,进一步保证加强保证农民工的社保缴纳情况。2018年,人社部联合五部门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明确提出,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加快实现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一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由于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职业技能素质不高的传统农民工将逐渐被淘汰,因此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就显得势在必行。2017年2月,国务院提出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2017年12月,住建部发布文件指出,要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大军;2018年,河南、四川两省开展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试点工作。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一直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2013年,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2014年,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实施实名制工资卡建设工作,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2017年,国务院“十三五”通知,提出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建设。尤其,在农民工数量比重较大的建设工程领域,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以信誉度、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为承包方兜底,通过风险把控,促进承包方的合同履约义务,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通过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到,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正处于进一步发展阶段。尤其为适应经济发展,为农民工谋求未来,国家在规划上新提出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发展,这将对农民工群体的未来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目前,国家在政策上始终保持对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体系制度的重视,真正切实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社会权益。通过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是如何一步步进入政策视野,进而形成国家战略层面规划。同时,这些政策衍变历程也在客观上展现出改革开放几十年,农民工群体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发挥的巨大作用与贡献。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农民工”不只是一个词,更是一段值得尊重的发展历史。▎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方向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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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kj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三)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平衡器  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二)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三)多头管理、体制分散 ;(四)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五)人口老龄化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都产生影响 ; (六)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急待出台社会保障法。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三)继续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工作,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五)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社会保障包括了以下几个必备要素:  第一,依法建立。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是立法先行的原则,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法制规范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建立的客观基础与依据。  第二,突出以人为本。它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为宗旨,包括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  第三,具有经济福利性。即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来看,因有政府、雇主与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分担责任,受益者的所得要大于所费。  第四,属于社会化行为。即由官方机构或社会团体来承担社会保障的实施人物,而非供给者与受益方的直接对应行为。  从层次上划分,社会保障可以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经济保障。即从经济上保障国民的生活,它通过现金给付或援助的方式来实现,解决的是国民遭遇生活困难时的经济来源问题。  服务保障。即适应家庭结构变迁与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变化,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来满足国民对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需求。如安老服务、康复服务、儿童服务等。  精神保障。除了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需求外,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还离不开相应的情感保障,即精神慰藉也是人的正常、健康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  因此,现代社会保障还日益承担着慰需要者提供精神保障的责任。当然,精神保障属于文化、伦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它突出地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人性化要求,从而属于更高层次的保障。尽管在实践中,难以将精神保障作为特定的制度安排来加以建设,但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践表明,制度化安排中确实需要尊重并满足有需要者的精神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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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儒以沬

给你一篇现成的论文论文题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消费结构的优化关键词:社会保障,消费结构,高、中、低收入群体,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消费结构是社会再生产的支撑点,是社会经济机制正常运行的载体,它是指人们在生活中所消费的各种消费资料和劳务的组成关系及比例关系。消费结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目前,我国经济学界习惯按消费者收入水平来分类,可分为低收入群体消费、中等收入群体消费以及高收入群体消费。一般而言,我国低收入水平消费者的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中等收入群体一般是指消费者家庭年收入在2万-10万元之间,高收入水平消费者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影响消费结构的因素很多,如社会政策(包括社会保障政策)、生产力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人口总量及结构等。合理的消费结构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但是,据笔者分析,在上述影响因素处于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现阶段影响我国消费结构的主要因素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一、我国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居民消费结构逐步由计划经济时代的低消费结构向市场经济时代的高消费结构发展,高、中、低收入群体消费水平都相对过去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并表现为以物质生活消费为主向更多的精神消费扩展。在较低生产力水平下,人们必须首先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当温饱问题解决之后,消费的增长则侧重于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国际上通用的反映居民消费水平的最重要的指标是恩格尔系数,即食品支出占全部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依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标准,从总体上看,我国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已达小康,今后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还会逐渐下降。也就是说,在全部消费中,生存资料消费所占比重会明显低于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消费的比重。在物质生活达到一定水平之后,精神生活将会更被重视。当然,这种趋势的实现有一个量变积累的过程。同时,消费结构转变的进程在不同地区、收入水平不同的劳动者之间也是不一致的。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现阶段我国居民生活消费中的主要问题消费经济学告诉我们,消费结构的优化主要体现在消费经济的活跃、消费面的扩大、消费层次的提升、消费方向的引导等方面。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原来的“高福利、广就业、低工资”的福利制度被打破,但在新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建立之前,社会保障制度仍处在转型时期,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因而上述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受到遏制。究其原因,过去那种福利——就业相关联的稳定生活模式受到极大冲击,代之以社会保障转型期城乡居民对现有经济收入与未来生活的不安全感,这种心理使得他们降低了当期对精神生活消费的需求,普遍持谨慎消费态度,从而大大妨碍了消费结构的优化。改革中放大个人作用、政府责任降到最低,面向城镇居民的就业、养老、子女教育、住房等保障相继由居民个人来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和风险显然,在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之前,居民必然相应地紧缩自己的消费行为,调整自己的消费方式。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下岗、失业现象日益突出,尽管政府采取了“再就业”等措施,但据有关资料显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率仍不到40%,而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仅为56%,真正能够领到失业救济金的只占失业总数的30%,且平均每月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仅84元,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不可避免地陷入非常贫困的境地。其二,养老、医疗由过去的国家——单位保障制改革成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养老、医疗保险的费用缴纳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付费制”。但不少企业因经营不景气或破产,逃费、降低缴费现象屡见不鲜,使得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不存在或者收不抵支。鉴于此,相当多的城镇职工不能指望依靠养老、医疗保险来安排自己将来的养老与医疗费用,从而不得不压缩开支,增加储蓄,变当期消费为预期消费。同时,这种消费走势还以放大效应影响着城镇居民整体的消费需求。在农村,占我国人口75%的农民的养老、医疗费用基本上仍由他们个人全额负担。基于这种状况,消费面扩大的艰难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其三,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沉重。教育体制改革后,即使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还是有不少家庭在供养子女上学方面存在困难;而高等教育的完全收费制则使许多拿着录取通知书的家庭望而兴叹。一个子女从小学到大学所有的费用支出(约10万元左右)对于中国大多数城乡居民来说不堪重负。根据2002年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有高达54%的居民储蓄是为子女上大学做准备。其四,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住房私有化、自有化无形中放大了个人的作用。我国许多城市的房价与居民家庭收入之比已经达到10:1,远远高于国际惯例3:1-6:1的区间。居民要买房,一般要花费半辈子的积蓄,城镇居民尤为如此。经济适用房改革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急需者不能享有,享有者非急需人”,存在有的享有者一人多套住房的现象。无庸置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个人作用的放大,对中等收入群体以下的城乡居民的当期消费的改变作用是明显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制度设计与管理等方面的不完善性,直接阻碍了消费结构的优化进程1997年以来,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的一本账管理。在此制度设计下,由于“老人”、“中人”的转制成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远小于职工个人账户记账额,结果出现了社会统筹向个人账户透支的现象。截止到2000年底,社会统筹向个人账户透支的资金已达1900多亿元。而且没有任何借用程序和借贷利息,因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名存实亡,仅仅成为了一种记账工具。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给居民消费带来了至少两方面的损害:一是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可靠性表示怀疑,心理负担增大,从而用增加储蓄来回避未来的风险。如“九五”时期,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7%,人均生活费支出年均增幅仅为3%;同期人民币储蓄余额年均增幅为4%, 2001年同比达到17%。二是做实个人账户,目前该项工作还在东北三省扩大试点,如不能在全国推广,对正等待养老的城镇居民来说,又谈何消费呢?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无法保证个人基金账户的平衡。这是因为:第一,目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即职工退休后余命按10年计算)。如以男职工60岁退休后平均余命17年计算,按上述标准发放必须保证长期利率水平为5%时,才能实现个人账户的收支平衡。如果实际利率是5%,则按上述标准发放,个人账户储存额大约只够发放13-14年,平均余命期限内还有3-4年时间个人账户已没有养老金可领取,必须从统筹基金账户中领取。第二,120的除数没有考虑目前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下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别。目前法定男职工退休年龄是60岁,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岁,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岁。以女工人为例,50岁退休后的平均余命约为25年,按120除数的标准发放养老金,平均余命期限内还有11-12年时间个人账户已没有养老金可领取。这种制度设计,若不加以修改,对当期和以后的消费结构的消极影响不言而喻。医疗保险存在覆盖范围狭窄、改革不配套、政府投入不足等问题。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亿人,但从总量上看,如2001年,医疗保险覆盖面还只相当于城镇就业人口的42%,在三大社会保险中参保率是最低的。就结构而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大量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非正式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仍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之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地区出现了筹资困难、保费支付项目争论等问题,造成“难产”或“退保”现象,覆盖人数十分有限。医疗保险改革与医疗体制改革、医药体制改革不配套以及改革以来政府投入到卫生医疗事业的资金比重逐年下降的趋势,使得医疗保险难以取得参保者的信任。笔者参与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民工保护”课题组于2005年7月在苏州的调查发现:几乎100%的农民工都认为医药、医疗费用太贵。城乡居民对目前高昂的生病治疗费用的惧怕心理,迫使他们降低了消费层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过低。1999年以来国家确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底城镇居民在这一制度下受助人口由1999年的266万人增加到2065万人,但因保障水平低,部分相对贫困的城镇居民实际上需要帮助而得不到帮助。这种过低的保障线激起人们增加储蓄的欲望,紧缩消费成为理所当然的行为。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优化消费结构的政策建议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居民现阶段消费结构存在着上述诸多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居民不同消费群体之间的消费与投资倾向已有很大差异,受此影响,社会消费结构也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突出表现为:高收入群体的消费程度低,中等收入群体消费保守,低收入阶层虽边际消费倾向高,但无经济能力消费。毫无疑问,这种消费结构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是十分不利的。充分发挥社全保障的“安全网”作用,活跃消费经济市场经济天然追求效率,社会保障天然追求公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责任不能降到最低,可以突出个人责任但不能放大个人责任,这样,才能使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不存在漏洞,保证社会成员在遭遇困境时免于绝望。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消费。在我国,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所以,做实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重新审视职工退休后的余命年限,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方向。针对高、中、低收入群体以及广大的农民,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方式,如高收入群体鼓励其参加商业保险,以满足该群体在老年时拥有较高生活水平的要求;中等收入群体参加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还可加入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或职业年金系统;低收入群体和大部分农民可以考虑建立低水平的养老金制度。而针对医疗保险,职工参保后个人支付保险基金变即期消费为预期消费,同时,也增强了“留钱防病”部分人的消费欲望。在综合国力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发展补充性医疗保险才能满足人们的健康保障要求,如商业医疗保险可以使部分高收入者原来追求高层次医疗待遇的潜在消费成为实际消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则可以填补低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绝大部分为中等收入群体)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的差距。可见,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对公共资源的消费和合理化消费结构正在或将会产生实效。失业保险的改革保证了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基本生活资料的消费需求,应该说这部分人群的强烈消费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在城镇地区能够掀起一个新的低档至中档消费热点,增强地区经济活力。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完善在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心理上将产生强烈的反响,尤其中等收入群体。据有关专家测算,这一层次消费群体的家庭收入占居民收入总数的58%,是我国消费的主体部分,也就是说,他们的消费行为对我国整体消费状况有最大的影响,当他们变保守消费为积极消费时,消费经济将会活跃起来。关注城市弱势群体,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消费面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受“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中国的贫困问题一直都集中在农村地区。但是进入90年代以来,城市贫困逐步成为一个对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构成潜在影响的社会问题。城市失业人员数量逐年攀升,2000年失业人数为595万,2001年失业人数为690万,2002年则为800万;城市贫困发生串2000年、2001年、2002年分别是7%、7%、7%。可以看出,在过去的短短几年时间内,中国城市贫困发生率成倍增长,这在其他发展中国家非常少见。城市下岗、失业群体加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构成了城市弱势群体。据有关资料统计,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大约2000万,城镇贫困人口2000多万,进城就业的农民约8000万,低收入的退休人员100万左右,这样,城市弱势群体人口在2亿左右。如果做好了这一庞大群体的社会保障,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那么消费面一定会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10多年后陷入了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医疗保险状况也不容乐观。卫生部1998年调查数据显示,有44%的农民成为没有任何社会医疗保障的自费医疗群体。而新型合作医疗在试点中困难重重难以推广,换言之,占人口总数75%的广大农村居民在遭遇年老、伤残、疾病、生育等风险时仍是以家庭自我保障为主。因此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启动农村这个很有前景的消费市场,以社保面的扩大带动消费面扩大,必将对经济起到很大的拉动作用。政府规范、引导补充性社会保障,提升消费层次补充性社会保障主要指企业年金、互助保障、个人储蓄、慈善公益事业以及商业保险,它是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必要配套措施,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不仅存在着功能补充作用,而且存在着责任分工与特色互补关系,所以,国家或政府应对补充性社会保障加以规范、引导。企业年金、个人储蓄保险分别是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三支柱。目前,国家实施税惠政策,其目的就是要壮大企业年金的成长,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到补充作用,从而提高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质量。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参与分担部分社会保障责任,以满足社会成员超过正式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外的风险或收益保障需求。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其本身就是消费层次提升的过程;特别是高收入群体,在补充性社会保障为他们未来生活质量提供了保证后,其预期消费就会转化为当期消费,而且消费结构的升级愿望强烈。强化社全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引导健康的消费方向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必须强化,以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账户,因为其转移性支付特征将保险基金沉淀下来,使得中、高收入群体变部分现实消费为未来消费,从而引导他们健康的消费方向,避免买黄贩黄、吸毒贩毒以及境内外大型赌博等现象发生。尤其在农村地区建立养老保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缩小城乡差别,同时,将农民消费基金的一部分转变为养老保险基金沉淀下来,不仅为农民养老作积累,从根本上改变“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更切实地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且还可以改善农民消费的方向,杜绝各种封建活动以及大办红白喜事、聚众赌博等丑恶现象。经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于引导消费投向进而优化消费结构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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