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allowcome
以下几篇文章供参考,可去图书馆复印篇名刊名期号营养师调制营养食谱科学之友2006年07期妇女产褥期患病与饮食行为的关系中国妇幼保健2006年08期肿瘤患者的饮食护理健康之路2005年02期茂名市公立私立幼儿园儿童体格发育及营养状况分析中国妇幼保健2005年13期食疗加药膳让您吃出健康—从营养顾问开饮食处方说起食品与生活2005年03期1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广义而言,是指组成人们通常所吃的膳食以外的一些非传统食品或其成分。消费者希望通过食用这些保健食品来增强体质,改善机体生理功能,乃至预防疾病。关于保健食品的定义至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说法,而且由于东西方文化背景的不同,对保健食品的概念也不尽相同。我国卫生部1996年3?5日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方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而美国至今尚无关于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的官方定义,就其含义而言,所包括的范围很广,既涉及人们所熟悉的营养素(如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等),又包括草药或其他植物中的非营养素成分。因此,人们在美国的保健食品商店中常可看到一些将营养素和草药成分合在一起的产品。如在一个包装中有5个不同的胶囊,分别为维生素、b-胡萝卜素、大蒜油、银杏叶提取物和人参提取物。2美国的膳食补充物健康与教育法(1994)美国没有颁布关于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管理的专项法律或法规。所有的食品都按照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来管理。该法规定一般食品及成分均不得申称有特殊功能;当然有些保健功能在具有充分科学证据和经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批准后是可以在标签上标示的,如叶酸可预防新生儿的神经管畸形,钙可预防骨质疏松症,但不允许申称有诊断或治疗疾病的功效。为了明确对越来越多的功能性食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管理政策,美国国会于1994年10月25日通过一项《膳食补充物健康与教育法》。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⑴美国国会认识到:增进美国国民的健康状况是联邦政府的首要任务;营养的重要性和膳食补充物在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方面的效益已有越来越多的科学报道;摄入某些营养素和膳食补充物与预防某些慢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和骨质疏松症)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为此美国联邦政府认为在严格防止不安全或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的同时,不应采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对优质产品的上市制造障碍;本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获得安全的膳食补充物的权益。⑵膳食补充物的定义: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草药或植物、氨基酸,人们用来增加总的膳食摄入量的膳食物质,以及以浓缩物、代谢物、成分或提取物形式出现的以上各种补充物的混合物;不作为传统的食物,也不作为一餐或膳食的唯一内容;标示为膳食补充物;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其形式可包括粉末、软胶(囊)和胶囊。⑶必须要保证安全,但不规定需要向FDA送审哪些安全性资料。⑷不得申称有哪些保健功能,但某些已有充分科学证据的营养成分例外。⑸必须明确标示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⑹1994年10月15日以前未曾在美国上市的膳食成分称为"新膳食成分",需要向美国FDA提出申请(包括安全性资料和用途),FDA将在收到申请后18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⑺生产过程必须按照GMP的要求。⑻将建立一个"膳食补充物标签委员会",以向政府当局提出关于膳食补充物标示的要求。⑼在国家卫生研究院(NIH)内设立一个"膳食补充物办公室"来探讨膳食补充物在保健方面的作用,以及促进膳食补充物的保健和防病作用的科学研究。 
我们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大国,文化底蕴丰富,从古至今,就已经有许多的医书记载着各种食物的营养价值。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人们更多的是关注的自身的健康状态以及膳食结构的合理,食品的营养搭配,营养学和平衡膳食渐渐的成为人们生活中一个时尚而且重要的话题。 营养学是研究营养与生物健康关系的一门学科,属生物学分支,也是研究人体营养规律及其改善措施的科学,具体的说就是研究人体对食物的利用与代谢规律及科学确定人体对营养素需要量的科学。营养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包括食物进入机体内的变化,如参与生化反应和结合到组织细胞中;还包括指导人们如何选择食物以保障机体的正常生长、发育与繁殖。所以营养学除了有其生物学意义外,还有其社会经济意义。 营养与营养学是两个概念。营养学家对营养所作的解释是:食物中的营养素和其他物质间的相互作用与平衡对健康和疾病的关系,以及机体摄食、消化、吸收、转运、利用和排泄物质的过程。它是一种全面的生理过程,而不是专指某一种养分。营养素是人类生存和保持人体健康的重要物质基础,但是丰富的营养素未必就可以给人体带来真正的健康。如果我们在饮食行为上不加以注意,摄人的食物种类搭配不合理,就很容易造成某些营养素的缺乏或过剩,同样会导致一些营养性疾病的发生。人一生整个过程都离不开营养,合理的营养可以增强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达到延年益寿的目的。打个比方,如果把人体比作一栋建筑物,营养就相当于建造建筑物的各种材料,如果材料不足偷工减料或材料质量不合格,这栋建筑物肯定是不结实的,同样道理,如果营养不良或营养品质不好,那人肯定也不会很健康了。除此之外,它们两者的关系还是相辅相成的,充足平衡的营养能帮助机体增强免疫力,抵抗疾病的能力增强。 而健康的身体又是吸收营养的前提,比如当身体发烧时,人的体温升高,消化酶活性降低,不能很好消化食物,食欲下降,更谈不上营养的吸收了。营养影响着人类生长发育、智力、延寿、康复以及下一代的成长,甚至可以影响到民族、国家的强盛。 平衡膳食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必然要求,它是指选择多种食物,经过适当搭配做出的膳食,这种膳食能满足人们对能量及各种营养素的需求,因而叫平衡膳食。一般来说,它是指同时在四个方面使膳食营养供给与机体生理需要之间建立起平衡的关系:氨基酸平衡、能量营养素构成平衡、酸碱平衡及各种营养素摄入之间的平衡,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营养素的吸收和利用。 我们知道食物可分两类,一类是动物性食物,包括肉、鱼、禽、蛋、奶及其制品;另一类是植物性食物,包括谷类、薯类、蔬菜、水果、豆类及其制品,食糖类和菌藻类。不同种类食物的营养素不同:动物性食物、豆类含优质蛋白质;蔬菜、水果含维生素、矿物盐及微量元素;谷类、薯类和糖类含碳水化合物;食用油含脂肪;肝、奶、蛋含维生素A;肝、瘦肉和动物血含铁等。这些营养素之间能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如维生素C能促进铁的吸收;脂肪能促进脂溶性维生素A、 D、E、K的吸收;微量元素铜能促进铁在体内的运输和储存;碳水化合物和脂肪能保护蛋白质,减少其消耗;而磷酸、草酸和植酸能影响钙、铁吸收。所以只有吃膳食结构合理的混合膳食,才能满足儿童对食物营养的摄取。 为了让大家可以更合理的选择食物,适当的搭配,营养学家经过研究发现可以把各种各样的食物分成五类,并设计了一个平衡膳食宝塔。 平衡膳食宝塔共分五层,包含我们每天应吃的主要食物种类。 第一层(底层):谷类。包括米、面、杂粮。主要提供碳水化物、蛋白质、膳食纤维及B族维生素。它们是膳食中能量的主要来源,多种谷类掺着吃比单吃一种好。每人每天要吃350-500克。 第二层:蔬菜和水果。主要提供膳食纤维、矿物质、维生素和胡萝卜素。蔬菜和水果各有特点,不能完全相互替代,不可只吃水果不吃蔬菜。一般来说红、绿、黄色较深的蔬菜和深黄色水果含营养素比较丰富,所以应多选用深色蔬菜和水果。每天应吃蔬菜400-500克,水果100-200克。 第三层:鱼、虾、肉、蛋(肉类包括畜肉、禽肉及内脏)类。主要提供优质蛋白质,脂肪、矿物质、维生素A和B族维生素。它们彼此间营养素含量有所区别。每天应吃150~200克。 第四层:奶类和豆类食物。奶类主要包括鲜牛奶、奶粉等。除含丰富的优质蛋白质和维生素外,含钙量较高,且利用率也高,是天然钙质的极好来源。豆类含丰富的优质蛋白质、不饱和脂肪酸、钙及维生素B1、B2等。每天应饮鲜奶250-500克,吃豆类及豆制品50-100克。 第五层(塔尖):油脂类。包括植不物油等。主要提供能量。植物油还可提供维生素E和必需脂肪酸。每天不超过25克。 需要指出的是,对每个人而言,平衡膳食宝塔上的每日所需要的五类食物是不能互相替代的。而在宝塔的同一层中各种食物所含的营养成分是大体相同的。所以,在平常的膳食中,我们可以经常相互的替换,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的相互替换是非常合理而且应该提倡的,因为这样可以使膳食更丰富。吃的品种越多,摄入的营养素也就越全面。对于摄入的量而言。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稍加调整,不一定非要一字一句的照着宝塔上说的量去吃,因为膳食宝塔最重要最核心的是每日的膳食中要包括宝塔中的各类食物,只要经常遵循宝塔中个层各类食物的大体比例,就在基本上做到了膳食平衡。
关于中国营养师地位法律化问题的几点思考营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发端于化学,其发展过程得益于流行学、传染病学,特别是细胞学、分子生物学技术的进步。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国际营养学界就确立了营养的定义:有关生命物生长,维持和修复整个生命体或其中一部分过程的总和。国外特别是日本的营养学发展迅速,营养立法相对完善。而在中国营养师作为一种新兴的职业才刚刚诞生。营养师地位的法律化是指营养师作为一种职业被法律所认可,即营养师同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明确了营养师的权利义务,并规范着营养师的执业过程。一、营养师地位法律化的背景1、我国居民的营养状况不容乐观。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的膳食营养状况与十几年前相比有了明显改善,但是,却面临着营养缺乏与营养过剩的双重挑战。营养缺乏是因进食不足或进食不能被充分吸收利用或慢性疾病消耗较大引起的。典型的营养缺乏症是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营养过剩指能量摄入超过人体的消耗。常引起的疾病有肥胖症、高脂血症、高血压、冠心病、脑血栓、脂肪肝和糖尿病等。营养缺乏和营养过剩都属于营养不良,对身体都会造成损害。中国营养学会秘书长翟凤英研究员称目前,我国营养不良的人口是全世界最多的几个国家之一,每年因此带来的损失约为3000亿到5000亿元。卫生部、科技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由营养过剩引起的高血压、高血脂等慢性疾病发病率逐年上升,患者年龄日趋年轻化。全国有6亿成人血脂异常,有6亿成人患高血压,2000多万人患糖尿病。在大城市中每100人成人中就有30个人超重。我国居民健康状况不容乐观。2、中国营养师的现状(1)营养师严重缺乏据上述卫生部等调查,城市居民营养过剩的主要原因是必要的营养知识和技能的缺乏。同时,营养师普遍不足,尤其是高技能公共营养师缺乏,其数量与人口比例严重失衡。我国13亿人口只有3000多营养师,并且基本分布在医院里面,社区幼儿园等机构很难找到营养师。2003年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曾对全国临床医院做了一个调查,接受调查的403所医院中,仅有少数大型医院配备了两三个营养师,大部分医院因为找不到相关人才,就没有配备。(2)职业资格认证标准不一,培训名目繁多,营养师素质问题堪忧。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健康管理师、公共营养师等作为第四批新职业向社会公布,标志着中国的营养师职业发展开始步入正轨。然而,近日记者在对营养师资格认证、从业现状和服务内容等的调查中,发现有诸多不完善之处。社会上营养培训与认证名目繁多。面对记者关于哪个名目是正宗的营养师的提问,不同的培训负责人各持己见、自圆其说,但相同的是他们都承诺培训后考取认证证书全国有效。有关专家告诉记者, 所有这些各式各样的培训后考取的认证证书,都不属于国家对此职业的正式认证。换句话说,已有的公共营养师证书也只是“岗位培训”证书,而营养保健是只是协会的认证。记者还发现有些培训班门槛很低,培训时间很短,一个小学毕业生培训两周摇身一变就成为营养师了。试问这种速成的营养师如何保证其素质?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的副秘书长逸飞,是这次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审批公共营养师课题研究报告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公共营养师培训与素质的问题,她说,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就这个职业的国家标准、国家教材、国家资格认证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讨,一旦确定了国家级标准,公共营养师这个新兴职业就会有科学的发展轨迹了。二、营养师地位法律化进程的发展今年“两会”前,我国46位知名专家联名呼吁进行营养立法,提高国民生活和健康水平。卫生部专门召开了中国营养改善立法工作研讨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员认真听取了专家意见,表示营养立法的必要性十分明确,这为营养立法创造了支持性环境。为了解决目前我国在膳食营养方面最迫切的问题,中国营养学会受卫生部委托起草的《国民营养条例》已于3月完成,5月递交卫生部和国家有关部委做进一步讨论,有望在近年出台。即将出台的《国民营养条例(试行)》着重解决以下问题:营养调查和监测,食品标签上必须注明营养成分,婴幼儿、妇女等特殊人群的营养等等。《条例》还规定,100人餐位的餐厅必须配备一名营养配餐员,300人以上餐位的餐厅必须配备一名营养管理师。同时,所有的幼儿园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业营养师。《条例》的可行性尤其是营养师配备的可操作性值得商榷。在农村没有幼儿园的地区如何落实是个难点。另外,按照《条例》规定的配备人数估算,我国目前营养师缺口在400万左右。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餐饮消费水平迅猛增长。来自中国烹饪协会统计数字显示,1991年,全国餐饮网点的总营业额仅为492亿元,到2004年,这个数字就上升为7486亿元,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说,今年这个数字有望突破8800亿元。因此营养师人数与《条例》的可行性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有关营养立法的准备工作已进行多年,《营养工作条例》、《营养师法》一直在起草、研讨之中。三、职业法律化进程中的营养师的执业与探讨营养学在中国相对于其它行业至今没有一个十分完善、理想的法律、政策环境,也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干预管理体系,已有的立法在此领域仍是一片空白,营养学范畴的一切问题只能通过行业自律和道德规范去衡量解决。那么,未来的营养学从业人员,尤其是那些已拿到或正在努力去争取营养师职业资格的人在将来的工作中,依据什么去实践操作?如何通过有效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接受营养服务的需求者(客户/求助者)又将靠什么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呢?1、营养师的法律地位从法理本质看,“营养师”作为一个全新概念的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也应是以一个职业主体的形象面对社会需求。根据营养学行业已有的从业格局及对未来趋势的考虑,本行业人员的主体形式大致分类如下:①医疗系统营养师②学校、机关食堂以及餐饮企业的营养配餐师和营养管理师③个体执业营养师或营养顾问a个体营养服务机构b合作或合伙制的营养服务机构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中国营养师主要存在于两大领域:一是相关医疗、教育、餐饮等单位的内设机构,他们作为上述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的名义为需求群体服务;一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建立或组成非法人性质的营养服务组织,以个人或机构的名义直接面向社会服务。营养师的个体执业经营主体是以“自然人”(即“公民”的概念)出现,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是自然人。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不排除合作制、合伙制(律师、注册会计师、外国心理医师)甚至公司制等多样化形式出现的可能性。相比之下,医疗、教育、餐饮单位内的营养师,虽是营养服务的实际提供者,但并不具备与需求人群之间那种合同关系或服务消费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地位,其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及权利的享有者(即:法律主体)应是其所在的单位,而他们仅是以“单位”的名义在履行职务而已。2、营养师服务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定,从法定;无法定,从约定”的原则,在目前仍没有行业专门法律(特殊法)法规加以约束的前提下,营养师与其客户群之间的约定与行为,如不违反《民法通则》(一般法)第55条的规定:即:满足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 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条件,双方之间的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约定与行为,即应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简言之,此时心理咨询师的服务就是合法的。3、营养师开业执业的法律保障获得营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根据不同的等级可进行与其能力相符的营养服务。那么,到底应当如何执业呢?目前行业法规未出台之前,因医师、律师执业过程与性质同营养师执业有诸多相似之处,我们不妨借鉴一下,也可为未来的营养立法做些有益的探索。(1)营养师的管理①执业资格的授予(执业注册制度);②行业主管机构;③下列情况人员无资格执业:a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b受过刑事处罚;c被取消营养师资格;d不宜从事执业的其他情形。(2)心理咨询师的开业条件按照与营养服务业务(属服务性行业)相关的几个其他行业的法律规定(比如《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开业的程序)及惯例,笔者认为营养师执业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①具有 名符合职业标准及工作年限的从业人员(具有执业资格);②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③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最少= 万元)与设备、仪器;④有相应的规章制度;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营养服务机构的开业程序① 申请设立;② 审批;③ 开业。(4)营养师的执业内容与法律形式① 执业内容:按职业功能划分,其工作内容大体有:a营养调查b营养测量c营养管理d营养咨询与指导e营养教育等② 服务的法律形式:《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甲方(营养师及其所在机构) 乙方(客户/求助者/需求者)2)合同标的:营养健康服务;3) 收费价格/酬金;4) 服务的时间(周期)、地点(专业地点—营养工作室);5) 治疗方案: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A甲方的权利a 按照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提供营养服务;b 按既定膳食方案实施,求助者如无端阻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c 按照约定收取报酬;B甲方的义务a 按照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提供营养服务;b 结合求助者实际情况,指定科学的膳食方案并案计划实施;c 保护乙方的健康权、生命权;d 保护乙方的隐私权;C乙方的权利a 依照合同约定获得满意服务;b 对服务有知情权;c 健康权、生命权受保护;d 隐私权受保护;D乙方的义务a 陈述自己的真实情况,以便让甲方能够确切地做出判断;b 接受甲方的膳食方案并尽量配合;c 按照约定交付报酬;7)违约责任;8)隐私保护、保密条款;9)其它约定。4、营养师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①在法律法规、职业标准及行业惯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专门印营养服务,选择合理的膳食方案;②从事营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③参加专业培训,接受营养学继续教育;④对所在机构的营养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或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其它。(2)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②遵守行规(行业惯例、交易规则……)及行业服务操作规范;③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营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客户服务;④尊重客户的人格,关心、爱护客户,保护客户的隐私权;⑤宣传营养健康知识,对包括社区在内的全社会进行营养健康教育;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客户利益受损,应依法负赔偿责任。5、法律责任(1)责任承担主体:①营养师履行职务所在的单位(医院、学校、餐饮单位等)是责任承担主体; 以单位自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②个体执业营养师作为服务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及个人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个体执业营养师可以合伙经营,也可以起字号,称为个人合伙。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双方约定分担责任和分配盈余。(2)可能的损害后果:①对需求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②需求者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的损害;③对需求者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④对需求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 这些损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同时发生,但有时也仅发生其中的一项或数项。(3)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依《民法通则》第143条,营养师因职务行为与客户/需求者/求助者发生纠纷, 依据可能出现的损害后果,其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如下:① 停止侵害;② 消除危险;③ 返还财产;④ 恢复原状;⑤ 赔偿损失;⑥ 支付违约金;⑦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⑧ 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涉及到诉讼,还可能受到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及依法罚款、拘留的“待遇”。究竟因何种行为而承担何种后果,则应区分具体情况而定。我们作为未来的执业营养师,必将团结起来信心百倍地投入营养事业。参考文献:《解读〈国民营养条例〉》 人民网 《我国拟制定首部营养条例》 美食淄博网 《营养条例折射膳食困局》 中国MBA网 《我国居民三成营养不良卫生部将起草营养条例》 中国新闻网《我国公共营养师状况调查》 竞报《北京市公共营养师需求5至10万》中国研究生人才网《关于中国心理咨询师职业环境的法律思考》 中国职业论坛《儿童营养学新现点:早期营养与心理—行为—潜能—能力发育(上)》性功能障碍患者的健康食谱性功能障碍是指阳痿、早泄、遗精、少精、性冷漠和不孕症等,绝大多数为功能性的,在采用综合治疗方法的同时,还应注意饮食调理。多食优质蛋白质优质蛋白质主要是指各种动物性食物,如鸡、鸭、鱼、瘦肉、蛋类,可提出供人产生精子所需用要的各种氨基酸。一些动物性食品本身就含有一些性激素,有利于提高性欲及精液、精子的生成。适当摄入脂肪调查表明,长期素食的女性,月经初潮年龄推迟,雌激素分泌减少,性欲降低并影响生殖能力。男性由于必需脂肪酸摄入减少,精子生成受到限制,性欲下降,甚至不育。补充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研究证明,维生素A和E是与维持性功能并延缓衰老有关的维生素。它们在促进睾丸发育、增加精子的生成并提高其活力等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维生素C对性功能的恢复也有积极作用,其富含于鲜枣、山楂、青椒、西红柿等果疏中。祖国医学重视从饮食上调理这类疾病,认为麻雀、核桃、狗肉、虾具有扶阳补肾固精之功交锋,性功能障碍患者不妨多食用这类食物。另外,祖国医学还认为对损精伤阳、不利于性功能的食物应慎用,如粗棉籽油、猪脑、羊脑、兔肉、黑木耳、冬瓜、菱角、杏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