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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会计环境对会计发展的影响摘 要: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我国的会计环境必然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会计环境的变化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的发展。本文在论述会计环境对会计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净化会计环境的几点相应措施。关键词:会计环境;会计发展;影响一、会计环境对会计影响的表现1、对会计目标的影响。各种会计模式下会计目标的具体差别可归结为会计环境不同所致。关于会计目标,理论界有“决策有用观”和“观营责任观”之争。决策有用观依存的是发达的资本市场,而经营责任观立足于直接往来形成的资源的委托与受托关系。西方各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受员会都认可决策有用观。比较而言,经营责任观所依存的会计环境与中国现阶段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更加吻合。当前我国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应定位在向委托人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上。因为从时间上看,经营责任观主要不是面向未来,而是面向过去和现在。而在会计确认和计量基础的取舍方面,立足过去和现在要比立足未来更加容易,所提供的信息质量更加贴近目标的要求。2、对会计准则的影响。体现在技术性和社会性两个方面。技术性。会计准则被认为是一种纯客观的约束机制,一种纯技术的规范手段,其目的是使会计实务处理能够科学、合理、一致。自从产生对会计行为具有普遍约束的会计规范体系之后,会计改革主要表现在会计规范体系的变革,而会计规范体系的变革,就表现在具体会计技术方法的革新。社会性。实质上是经济利益问题,直接影响到经济利益在有关各方面的分配。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公平竞争,一切市场经济参与者都不能因权利地位不同而形成等级差别。行政权利如果同市场经济中交易行为结合在一起,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所以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必须是中立机构,以保证会计准则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二、净化会计环境,增强会计职能要改变目前的会计工作领导体制,赋予会计工作者以独立性其核心内容是,将具体会计工作人员从会计主体中独立出来,摆脱会计主体的实际控制,营造一种能言、敢言、言真的环境目前状况下,会计人员的生活、生存条件由会计主体给予,自然对其“上司”必然是言听计从了,否则就会陷入恶劣的环境之中,这样不敢言、言不由衷的结果,均咎自于不好的工作领导体制政府委派确认等制度,割掉了会计人员与会计主体之间的利益牵制关系,让会计人员从国家经济秩序的维护者的角度出发,为会计主体服务,保证其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财经法纪,真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客观事实。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要加重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现在往往形成了会计主体的领导人实质违法,而让会计人员受罚,这种处罚的认定,是对表面现象的简单化处理,未触及到真罪的灵魂,只能有短期震慑效应,时间稍长,又会死灰复燃因而要增加打击力度,主要是增加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要营造一种谁主使策划、谁就受罚的法律环境导致今天这种会计人员作为代言人而成“牺牲品”,可能有多种多样的原因,其中主要是责任界定范围不清、认定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等缘故,对虚假会计信息的隐形、滞后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只是盯着有形的既成事实而言的鉴于此,在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一是要抓住“主谋”,二是要对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全面分析,要对潜在的危害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就会酿成久不治必乱大谋的恶果。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与控制。目前会计主体往往区别对象按需提供财务报表等信息的现象比比皆是,他们针对信息使用者的考核指标体系的不同,投其所好而精心编造有关的财务信息,骗取了信息使用者的信任,为会计主体或领导个人争取到了各项政策、荣誉、资本和资金,但这种虚假的信息却并不能弥补会计实力的不济,结果漏洞越来越大,拖到后来,再也无法堵上,给国家等资产所有者造成惨重损失追根溯源导致这种结果的源头,就是误导人们采取错误行为的有关会计信息,这种会计信息由于不同“源”,没有源于客观实际,正是这种虚假的、多变的、“结构合理且完美”的信息,美化了人们对会计主体的认识,进而采取了错误的行为因而必须让会计主体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信息,即进行同源性控制,让会计主体将会计信息提供给独立的会计信息管理中心,谁要使用该信息,征得会计主体同意后,则可使用;税务、银行、财政、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在不损害会计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按程序调用、监测这种客观公正地把会计主体亮相在不同人的面前,供有不同目的的人们予以公正的评测,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自然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排除了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现象和由此带来的恶果,防患于未然的超前意识的巨大作用,就会表现出来。4.继续推行并不断完善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度的实行,较好地解决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增强了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法纪观念,维护了财经纪律,促进了单位的廉政建设,尤其是提高了会计人员地位,使他们从从前的既代表国家又代表企业的双重身份的夹缝中解脱出来,更好地执行其反映和监督职能。会计委派制是尽可能避免外部环境影响的一项较好的措施。5.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个人道德修养,一方面依靠自我教育,另一方面还要依靠社会教育来强化。因而应该下大力气狠抓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人们对会计行为的评价标准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老实型”、“听话型”的会计行为逐渐失去其道德价值,“创新型”的会计行为逐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赞扬。这是因为,会计人员参与企业管理与决策,其“管理”、“监督”职能逐渐取代“记账”职能而成为主要职能。因此,净化会计环境,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势在必行。但遗憾的是,我国的会计聘任制度与干部任用制度颇相似,能上不能下,除非严重违法乱纪。正是这种缺乏竞争的机制,造成会计行业鱼龙混杂。目前,一些大机关会计人才积压严重,造成很大浪费,基层单位会计人员匮乏,形成人才饥渴,为此,有关部门应适当加以引导,促进会计人才的合理流动。参考文献:1、 傅蓉偶,兰毓滨浅谈会计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财务与审计52、 杨维生营造良好的会计环境财经视点93、 吕智娟会计环境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影响及对策企业天地34、 王亚娟净化会计环境加强会计职能财务管理8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论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和谐发展摘要:环境保护与经井发展是辩证的兢一,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目前.日趋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已使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难以为继。所以,着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是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关键词: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谐统一,生态平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以生态平衡和资源丰富为基础和依托的。20世纪工业进步、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与生态破坏、环境恶化的惨痛教训告诫我们:发展不应以毁坏人类美好的家园为代价,更不能以“征服自然”、“战胜自然”来炫耀,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1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二者之间是有矛盾的。首先,经济的发展必须受资源、环境的约束制约.只能在资源、环境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才能有长久、持续的发展;相反,以掠夺资源、牺牲环境为代价实现自身发展,必然遭到大自然的残酷报复。始于19世纪末盛于20世纪无节制的人类活动,高速度的工业进程,确实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们生活的地球难见青山绿水、蓝天白云,气候变暖、环境恶化、臭氧层破坏等“全球问题”日渐突出,成为自然界报复人类、妨碍社会经济发展最有力的见证,人类也因此陷入了经济发展与环境压力的矛盾之中。其次,保护环境、拯救人类却以巨额投资为前提,这无疑加大了发展成本,降低了发展速度,甚至直接带来经济损失。以我国为例,“八五”期间,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年均近400亿元,约占GNP的0.8%.而在“九五”期间,治理污染的投资总额达到4500亿元左右。另外,环境污染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也逐年增加 据国家环境环保局统计,1992年,环境污染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达986亿元;1993年,在社科院的研究报告中,这一数据提高到1029.2亿元;另据世界银行估计,1998年水和大气污染给中国造成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达到540亿元,占到GDP的8% ,我国每年由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占GDP的3%左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二者之间又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首先,人类生产、消费和发展始终是以一定的自然、资源、环境为物质基础的,自然条件的优劣、资源的丰缺、环境的好坏直接约束并影响经济的发展;而持续的符合环境保护的发展本身就是对资源环境的有效、合理利用,它有利于为环境的保护提供技术、物质支持,进而促使生态平衡、环境改善。其次,好的生态环境能表现出直接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旅游业发展中,那些对原始森林、原始地貌、动植物资源保护良好的地区,环境质量好了,地区身价提高,房地产升值,旅游人数增加,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并由此获得日益丰厚的回报,极大地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是生产力,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上述关系要求我们既不能把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等同起来,也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一方面。经济发展必须考虑资源、保护环境,片面的就发展论发展,发展不仅难以为继,而且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最终只能是 吃祖宗饭,断子孙路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又必须以经济发展为条件,孤立地就环境论环境,环境保护就失去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应当在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统一中寻求可持续的发展。2全球环境状况及对发展的瓶颈制约2.l 全球环境状况1999年9月联台国环境规划署发表了(2000年全球环境展望》向全世界发出了令人心焦的地球“健康”状况,透露了我们的地球正在走向“毁灭”。报告指出,21世纪水资源短缺和污染将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目前,全球20%的人难以获得安全饮用水,而到2025年,全球2/3的人口将面对缺水问题,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的人将从今天的l4亿增加到23亿。50%的人生恬在没有卫生系统的地区。有20 的淡水渔类因水污染而濒临灭绝。另外,“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人类正在严重干扰地球上的氮平衡”,这种情况。“最终可能使淡水供应不再适台人类饮用”报告还列举了其他严重的环境问题:土地退化 臭氧层空洞、水土流失,过渡捕捞和城市空气污染等。所有这些都使人类防止环境灾难的任务“正变得越来越紧迫”。尽管这些情况已经引起世人注目,但由于各国解决全球重大环境问题的步伐落后于环境恶化的速度,必然使新世纪世界环境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即使当前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重新恢复地球的生物多样性也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与全球状况相比,中国的环境状况有过之而无不及。据(199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我国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水体污染和水资源严重短缺。主要河流有机污染普遍,多数城市地下水质污染有逐年加重的趋势,酸雨污染范围占国土面积的30%,污染程度居高不下。1999年,全国耕地面积净减43.7万公顷,比上年增加了17.5万公顷。森林火灾面积和起数比1998年都有所增加.病虫害发生面积达763万公顷 土地沙化严重,全国共有沙化土地168 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7.6%。气候继1998年度之后再度出现异常,自然灾害偏重。2.2 环境恶化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环境状况日趋恶化,表现为环境与发展不可调和的矛盾。一方面,人类在追求发展中.无节制的耗费资源、掠夺自然,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恶化;另一方面,环境恶化又从各方面阻碍、限制经济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的暴虐得到了自然界多种方式的惩罚,而每种惩罚都使人类几代人的发展成果遭受严重破坏,甚至使人类的家园毁于一旦。重新发展、再建家园往往又以对资源更集中、更快速的消耗为代价,这使经济发展受资源的硬性约束更为严重,造成发展— — 环境恶化— — 惩罚—— 再发展—— 再恶化—— 再惩罚的恶性循环。经济快速的发展不仅在实质上使资源己尽枯竭,环境严重污染,而且使得现存的很多产业和组织无法支撑、被迫关闭,停止发展。人们在另辟蹊径的过程中又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工业快速发展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料等“垃圾”,在加重污染的同时、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顽敌。它不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有人估算,我国每年因垃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50亿一300亿);而且进一步处理垃圾还需要巨额投资。以美、日为例,目前,两国仅为处理垃圾的花费至少在400亿美元、2 3万亿日元,保护环境的投资和治理其它污染的费用更是高得惊人,这无疑大大提高了经济发展的成本。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又有谓“近朱则赤,近墨者黑”环境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大家耳熟能详的“孟母三迁”的故事就说明此理当一个人身边所接触的人是正直者,这个人很容易也变为正直的人;反之,友人皆为巧言令色者,这人也容易变为巧言令色者对于事物的判断也是如此,当一个错误的想法被周围人都认为是正确时,这位有自觉者也会对自己开始怀疑当更多人都如此认为时,这个人就会接受这错误的想法故人处世间,没有良师益友提拔就随波逐流,如果是好的风气则有好的影响,如果是坏的风气,则受坏的影响纵观历史历朝历代与世界各国,各种思潮、制度,屡屡变更,皆没有一定每个时代的人多被那个时代的思潮制度所影响,很少能跳出这种局限俗话说得好“环境造就人”,环境能影响人,可以熏陶人,也能潜移默化地改变一个人,它能从多个侧面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并支配着孩子思想道德行为良好的环境能成就一个人,而不良的环境也将会给一个人的成长带来负面作用,当然这里的环境既指家庭环境、也指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大家也都听过易中天品三国吧,在电视上曾进行过专题报道,他的成长就是得益于良好的家庭环境的影响,易中天的父亲是大学教授,热衷于搞学术研究,家里藏书丰富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自然地就好学乐学了他的儿子个个都很有优秀易老在电视采访中说:“我从来没有为儿孙们的学习操过心,也从来没有打骂过他们”最后总结时说,家庭潜移默化的教育最关键,言传不如身教所以,我们在对孩子进行教育时,就要注意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让环境感染着孩子、教育着孩子,无言胜于有言,潜移默化中孩子就会受到教育教育的重要由此可见,很可惜的是现今的教育实在办得不好,没有注重人性的培养,而只注重在技术、知识上的东西教育应该是探寻生命、人与人、人与世界的关系不然的话,这个世界就只成为一个机械人的世界,只知道赚钱、被潮流牵着跑,是何等的无意义已故的宣化法师对当今的教育有一番精辟的见解,他认为现今的教育可说是破产,在学校里老师给同学灌输的就是如何争第一学生就如一张白纸,结果就养成人人好争好斗的性格国与国的战争皆是好争、好斗而产生,谦让的精神却没有给与灌输写到这里,希望见闻者能或多或少那出自己的一些力量,推动世界教育的发展,使其走入正轨如此一来,人类的未来才多一份希望、多一份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