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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能。公司法并未把劳务列为股东出资方式的一种。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法律规定禁止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劳务出资不属于“货币出资”,也不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目前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取得公司的股份。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股权长期性激励。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可以通过提供“劳务”取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但用于激励的该些股权的比例有着严格的限制。
公司法的规定,只有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才可以,就这一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