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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是最常用的一个经济范畴,但现实经济生活中纯粹的利息却是不存在的,它总是从属或依附于一定的信用形式。不同的信用形式,决定着由此产生的利息的性质,规定着这种利息率的水平,因而笼统地说利息来源于剩余价值,利息率直接受平均利润率制约是不确切的。 (一)高利贷信用与利息'高利贷信用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生息资本的主要形态。高利贷资本随着货币支付手段职能的发展而产生,它主要以两种人作为贷款对象:一是大肆挥霍的显贵;二是小生产者。这两种人借款主要是为获得支付手段和购买手段。小生产者借款用于支付租税和地租,用于购买必要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富人借款主要用于满足穷奢极欲的生活。由于借款的这种非生产性和高风险性,高利贷利息率便不受任何限制,如平均利润率的限制。高利贷利息的来源除了生产者的全部剩余劳动产品外,生产者的劳动条件——如土地、房屋、牲畜等等,也经常被高利贷者夺者,甚至可以占有借款人自身。现代社会的高利贷仍然存在,并发展成“一小撮高利贷国家”统治折磨着为数众多的债台高筑的发展中国家。(二)合作信用与发展。合作信用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形式,合作信用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以低利贷款,解决社员融资的需要。通过社员之间的互相帮助,增进社员的经济利益。合作信用组织的资金来源为社员股金,每一社员都向合作社提供同一程度的资金,并受法定最高出资额的限制:合作社向社员和非社员借款所应负担责任的限度也有明确规定。这种规定,是要把责任分散于多数社员之间,同时也避免合作社受巨额出资与大量存款的个别人控制。合作社股票的价格,常与票面相等。当社员退出合作社时,合作社可退回股金、收回股票,以票面价格转让于其它社员。合作社的股票,不上证券交易所。信用合作社认为,人格比金钱重要,因而合作社章程规定,每一社员,对于合作社,具有同等的要求权,在合作社的会议上,只有一个投票权。合作社用每年业务盈余用来增进社员福利并对股金或社员及非社员的借入款和存入款收取和支付利息。但利率则是相对固定的,不因业务收益突出而立即提高利率,也不因业务不振而降低利率。从合作的立场看,所谓利息,主要目的是对于社员所缴纳的资金,给付相当的使用费。因为这种资金,并不是为了个人赚钱,而是为使合作社活动能对社员有所助益而缴付的。由于信用合作社的所有者、经营者、客户是同一的,追求最大化盈利的动机无从产生,因而合作信用的利息率是以成本为核心的。信用合作社为了更好地服务社员,放款所收的利息,只是社里资金成本加一点放款经费,而存款利息往往高于金融市场利率,存放款过程都使社员得到利益。信用社盈余大部分则转为积累,增加资金。资金充裕的信用社,可降低放款利率,使社员常常得到实质上是成本化的借款。合作信用组织的贷款,分二大类: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社员借款用于生产性投资,除非经营亏本,否则利息都以盈利偿还;社员借款用于消费,由于消费本身并不能增加社员收入,因而消费贷款利息的偿还并不来源于盈利,而只能来源于消费基金。(三)商业信用与利息。商业信用。这是指企业之间以赊销商品和预付货款的形式提供的信用。商业信用之所以必要,是由于现实再生产过程中,各种原因使得一些企业生产出产品等待出售,而需要这些商品的企业又缺乏现款。如果商品全部要以现款交易,就必然会影响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为解决这个矛盾,便产生了赊销商品的形式。商业信用的预付形式,则是与订购某些特定商品联系在一起的,企业为了保证在约定的日期得到某种商品,便预先付给生产厂家货款的部分或全部。其实,赊销本是商品价值实现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卖的行为。但这种“卖”在商品交付的当时并没有实现商品的价值(而只实现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价值须待一定时期之后才回归到债权人(卖主)那里,同时这种回归的价值上还应附加一点利息,所以赊销本质上是一种信用行为。实际生活中,赊销这种信用行为往往是与企业推销滞销商品的动机连系在一起的。企业推销滞销商品心切,因而这种信用的利息便不在意中了。预付贷款本是购买行为,但贷款支付时并没有一手钱、一手货,只是在买主和卖主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这种信用关系的解除要到债务人最终把商品(可以认为这商品的价值量大于买主预付的货币价值量,其差额即为利息)交给债权人。预付分一次预付和分期预付二种,都是把货币贷出并在约定的日期以商品形式收回。由于预付货款往往是与购买某些专用、紧俏商品连系在一起,所以这种信用的利息便亦不为买者所重视。总之,商业信用或者由卖方主动推销滞销商品形成(如赊销),或者由买方主动订购紧俏商品形成(如预付),这反映出商品供求状况,所以利息在其中便不那么耀眼,利息率也微不足道。然而一旦商业票据提请银行贴现,利息便立即眩目起来,并深深刺痛着持票人。(四)银行信用与利息。当持有商业票据的职能资本家在未到期前需要现款时,他可以把这张票据拿到银行贴现,向银行融入资金。银行信用就这样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代替了商业信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业信用是银行信用的基础。但这种贴现短期商业票据毕竟是银行信用的初级形式。随着转账制度的广泛发展,银行信用变得神秘化了。一般的贷款并不需要付现,只须在企业存款户中增记相同的数额,于是不仅吸收社会存款成为银行的信贷资金,银行贷款本身也能形成信贷资金的一项来源。银行在资产业务活动中创造的货币,其成本是低微的。这种“无本生意”无疑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价格产生一定影响。同时,银行制度的发展使社会上一切闲置资金都集中于银行,包括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积累基金。这巨额的资金操纵在银行手里,它的投向、价格的稍微变动都会对国民经济产生极大影响。鉴于此,国家必然要对银行进行干预,利用信贷政策、利率政策来调节经济生活。这样,银行不再单纯地是借者和贷者的中介入,而且还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银行的贷款分为二类,一类是投资性贷款,一类是消费性贷款。投资性贷款的利息收入除了破产企业有可能以补偿基金的一部分归还之外,其余都是来源于企业剩余产品价值部分。投资性贷款的利息率,无疑受到投资平均利润率的制约,而不应超过平均利润率。正是在论述投资性贷款时,马克思说利息来源于剩余价值,利息率的最高限是平均利润率。马克思把讨论的问题局限于投资性贷款(即货币资本家与职能资本家之间的借款),因而有关利息来源及利率决定的论断自然也是正确的。我们注意到,马克思分析利息时,是结合分析生息资本进行的,这里出现在人们眼前的只有货币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这仅是生息资本的简单的、基本的关系。银行资本较之生息资本又复杂多了。它不仅通过放款使货币获得利息,而且使放款创造的信用流通工具也能获得利息。当信用关系只有货币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时,利息的支付不折不扣地直接由职能资本家交给货币资本家,但当银行信用出现后,银行的成本升降、资金供求的状况、国家对银行征税的多少都会对借贷资金的价格产生影响,而且国家利用利率杠杆调节经济更直接制约着利息率的高低。银行信用的另一种形式是消费性贷款,这个问题将在消费信用里讨论。(五)国家信用与利息。'国家信用是指以财政为主体的信用,所使用的工具为公债券或国库券。国库券的发行往往是与财政赤字连系在一起的。国库券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二类,一类为生产性支出,如修筑道路和水利工程,增加对国营企业的投资等;一类为非生产性支出,如文教卫及国防支出。国家债券的利息支出是靠增加税收解决的,而税收的构成则不完全来自于社会纯收入,它的一部分还来源于社会产品的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所以国家债券和利息也不完全来源于社会积累。至于国家债券利息率的确立依据,除生产性支出部分以外,大量的非生产性支出从这种支出用途本身我们看不到任何实在的限制。实际生活中债券利率的确定,自然有约束的因素,这在后面论述。与银行信用相比,国家债券和利息由纳税人承担,银行借款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国家债券的利息是财政的支出,而国有银行的利息则是财政的收入。(六)消费信用与利息。我们把消费信用单独列出分析。消费信用是由商店、银行、典当业提供给消费者的信用。商店在出售商品时,对没有现款的消费者采取信用出售的方式;对于某些价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还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消费信用不仅由商店对消费者提供,而且金融机构也直接贷款给消费者,用以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银行提供消费信用还采取这种方式:由银行同以信用方式出售商品的商店签订合同,银行用信用卡、现金或增加存款户余额的形式把货款付给商店,以后再由购买者分期偿还银行的贷款。这种消费信用一般是中期的。此外,金融机构还提供购建住宅贷款,这是一种长期消费信用。消费信用自然也是有利息的,商店提供消费信用,其利息体现在商品实际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差额。银行提供的消费信用,其利息直接体现在贷款利率上。无论是何种消费信用,我们看到,利息都是来源于消费者的收入,即来自消费基金。而且,这种利息率的水平,从这种信用本身我们看不出任何限制因素。信用形式还有其它,如抵押信用、租赁信用、政策性信用,其利息性质和利率决定又各有特点,这里不一一赘述。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利息的性质及利率水平决定于信用形式。不同的信用形式,其利息的来源不同,利率的水平也有差异。阐明各种信用形式与利息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具有一定的政策意义。从利息构成看,它可来源于积累基金,也可来源于消费基金,甚至可来源于补偿基金(现实生活中,正常的利息支出都计入企业成本)。这种多元利息论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符合了现实经济生活的多样性的事实。这种从利息来源分析利息性质的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方法,与西方经济学从资本功能、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活动等角度研究利息的来源和本质从而提出的众多的学说如“资本生产率说”、“节欲论”、“时差论”、“流动性偏好论”等不相同。多元利息论解释了当代经济生活中多种信用形式、多样的金融商品、多种多样的利率水平的现实,拓宽了对马克思关于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的理论的认识。从利息率高低的决定因素看,多元利息论认为,不同形式的信用,其性质、特征不同,其利息率水平就有差异。高利贷信用的性质决定其利息率以极高的形态存在。合作信用以服务社员为宗旨的性质决定其存款利率以较高的形式存在,贷款利率则以较低的形态存在。商业信用因商品供过于求(往往产生赊销形式)或供不应求(往往产生预付形式)而产生,其利息又可以微不足道。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按用途可以为二类,一类是生产性贷款,这类贷款的利息直接受平均利润率制约;另一类是消费性贷款,这类贷款利率间接受平均利润率制约,这是因为消费性贷款从自身看,除了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外,这种贷款利率不会有别的什么限制,但这种贷款资金毕竟也是货币资金,同质的货币资金要求获得同量的报酬,即获得平均利息。如果消费贷款利率比生产性贷款利率低,那么信贷资金就会流向投资领域;相反,资金就会由生产信贷领域流向消费信贷领域,直至利率趋于相等,形成平均利息率。现实中,消费信贷和国家债券利率往往趋向高于银行生产性贷款利率,这是由于消费信贷不象生产信贷那样能增加借款者收入,因而风险较大,利率便要高一些。但如果国家从鼓励消费的角度出发,也可以调节消费信贷利率,使之处于较低的水平。国家债券虽无风险,但它的利率也应稍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以便能改变居民习惯,保证筹集到定量的资金。正确认识不同信用形式的特征及由其决定的相应的利息的性质和利率水平,对于制定适当的财政金融政策具有现实意义。如对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利率政策,商业性金融的利率应充分反映资金供求状况的影响;政策性金融一方面要兼顾信用要还本付息的特性,另一方面更要体现国家调节市场的政策效果,利率要尽可能反映这两方面的需求;合作性金融的利率要以其成本为依据并兼顾一定的盈余和发展的需求,但由于它与城市商业性金融所处的环境不同,成本不同,因而有时会高于商业性金融的利息水平;国家信用的利率水平应不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还要充分协调运用。消费信用的规模则主要根据社会产品的供求状况进行限制或推广。 